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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金融机构有同业借款业务

发布时间:2021-11-06 00:21:30

⑴ 什么是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有哪些区别

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4个月至3年(含3年)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

区别:

1、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除此之外,还有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它包括同业拆借、转贴现和转抵押贷款三种具体形式。

2、时间期限:

(1)同业拆借是银行间的短期放款,主要用于临时性调剂头寸,用于日常资金周转。这种借款一般为期一天,故有“今日货币”之称。同业拆借利率低,融资对象、数额和时间均较灵活。

(2)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分为7天(含7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7天以上至4个月(含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

(3)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4个月至3年(含3年)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

(1)什么金融机构有同业借款业务扩展阅读

一、同业借款的用途

1、为了填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这一类借款大都属于日拆借行为。

2、为了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一般需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进行。同业借款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二、同业拆借的历史

1、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始于1984年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1986年部分城市中地方性银行间市场和调剂中心的建立,当时只是试点,取得成功后,推广全国。

2、我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于1996年1月3日开始试运行,同年6月正式开通。该系统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的交易主体为经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融资中心,其中各类商业银行20家,融资中心35家。

3、它利用中国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二级网络为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35家融资中心牵头,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

4、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只能拆出,不得拆入)等,通过融资中心不断接到省内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报价,不断就地平衡。

5、在本地市场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将差额报到一级网平衡,并将成交银行、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全部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送到省内机构,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拆借利率大体一致。

三、同业借款的另外两种形式为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

1、转抵押借款是商业银行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向银行同业申请抵押贷款。由于抵押物多为银行工商客户向其举借抵押贷款提交的抵押品,故此种借款有“转抵押”之名。

2、转贴现借款类似于前者,只不过以银行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而收到的未到期票据转售给银行同业来代替交纳抵押品。

3、鉴于金融当局对后两类借款的较严管制和银行的股东、客户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容易由这两类的借款的堆积联想到银行的经营和自信恶化,银行较少运用这两种借款方式。

四、同业拆借市场有两个利率,拆进利率表示金融机构愿意借款的利率;拆出利率表示愿意贷款的利率。

1、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通过直接协商确定;在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根据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通过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或从中撮合而确定,当拆借利率确定后,拆借交易双方就只能是这一既定利率水平的接受者。

2、目前,国际货币市场上较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以下四种: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同业拆借利率。

3、同业拆借利率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短期资金供求关系。

4、当同业拆借利率持续上升时,反映资金需求大于供给,预示市场流动性可能下降,当同业拆借利率下降时,情况相反。

⑵ 银行金融机构同业类一般都包括哪些阿麻烦请举例说明。谢谢。

同业拆借(来放)(inter-bank lending /borrowing)
同业借款源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除此之外,还有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
同业拆借是银行间的短期放款,主要用于临时性调剂头寸,用于日常资金周转。
转抵押借款是商业银行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向银行同业申请抵押贷款。
转贴现借款,类似于前者,只不过以银行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而收到的未到期票据转售给银行同业来代替交纳抵押品。

⑶ 同业借款属于银行负债业务吗

属于。
存款业务和同业负债业务都是银行的负债业务。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业务,叫同业负债。存款业务和同业负债业务都是银行的负债业务。同业负债是同业业务的范畴,在许多行,也叫做金融市场业务。银行最主要的生意模式,左手借钱,右手把钱放出去,赚取中间差价。左手是负债业务,右手是资产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同业借款,是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通过同业拆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活,今年网贷行业又遭整改,所以不少小额贷款都被迫关闭了。
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4个月至3年(含3年)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除此之外,还有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它包括同业拆借、转贴现和转抵押贷款三种具体形式。
拓展资料
什么是负债业务
银行负债业务是银行借以形成其资财的业务。银行信用业务的一种。在西方国家,负债由自有资本和外来资金两部分组成。银行自有资本按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资本、合伙资本或股份资本;外来资金主要是存款。存款一般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类。此外,外来资金还包括向其他银行或中央银行的借入资金,同业往来占用资金及开展中间业务时的临时资金占用等。银行的自有资本与吸收的外来资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一般是以较为雄厚的自有资本,争取吸收较多的外来资金。

⑷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一、三者的风险不同:

1、同业拆放的风险:同业拆放的大于同业借版款和存放同业,同业通常需权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

2、同业借款的风险:同业借款的风险介于同业拆放和存放同业之间。

3、存放同业的风险:较小,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进行质押。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同业拆放的概述:同业拆放是国内银行向国内外银行同业拆借的各种货币资金。

2、同业借款的概述:同业借款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

3、存放同业的概述: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三者的期限不同:

1、同业拆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2、同业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

3、存放同业的期限:4个月至3年(含3年)之间。

⑸ 金融机构开展哪些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⑹ 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同业拆放,同业借款有什么区别

同业拆借(放)(inter-bank lending /borrowing)
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回除此之外,还有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答
同业拆借是银行间的短期放款,主要用于临时性调剂头寸,用于日常资金周转。
转抵押借款是商业银行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向银行同业申请抵押贷款。
转贴现借款,类似于前者,只不过以银行对客户办理贴现业务而收到的未到期票据转售给银行同业来代替交纳抵押品。

⑺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借出)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今天刚好和同业的同事打球,向他请教了一下。我会用简单语言来描专述一下理论和实属战。
在市场中实战的东西,可能大家会更感兴趣。让不干金融的人也能津津有味的读一读。
同业拆借、同业拆出;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同一业务的两个对手方的角度,我在下面可能说着说着就哪边更有意义就说哪边了,你懂的。
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我是做线上的。
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除非你有质押物,一般是债券。)

⑻ 同业金融资产是指哪些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来人自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⑼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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