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3、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金融机构廉政建设扩展阅读:
从重、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4、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5、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1、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2、平时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者减小影响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哪一届会议提出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决定》指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2)金融机构廉政建设扩展阅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完善集中检查方式。
每年由党政领导带队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除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重点检查、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检查外,还结合实际逐步增加了随机抽查和民主测评的环节,收到良好效果。通过随机抽查,既能够了解到责任制落实的真实情况,也有力促进了工作的落实。
2、强化日常检查考核。
省纪委、监察厅每年都对各地区各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日常跟踪督查,通过加强工作指导、实地检查、定期上报进展情况等方式,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
㈢ 怎样理解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
怎样理解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
其一,这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作为“经济的血脉给养”,且不论通过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对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仅从证券市场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来看,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A、B股)已有2063家,股票市值达到26.54万亿元,可见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占有何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金融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好这个“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是要保持金融业的繁荣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
其二,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金融业面向全社会,涉及千家万户。同时,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危害性大,不仅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其三,这是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须自身硬。事物的发展,外因固然重要,但内因却起关键作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练好“内功”,“强身健体”。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将反腐倡廉工作与金融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加强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机地融入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与合规经营体系之中,有效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稳健经营才有可靠的纪律保障,“现代经济的核心”才能得以更好维护。
其四,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金融业防治腐败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在不断丰富发展着反腐倡廉建设内容,又从中沐浴阳光、汲取养分,实现了自身发展。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的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日益成为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利器”;金融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水平,而且在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名、匿名账户从事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设中的社会诚信体系,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和改善信用环境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等等。这些举措推动了金融业防治腐败工作,同时在反腐倡廉建设进程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㈣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1]
编辑本段修订背景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2]
㈤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刘振海讲话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党风廉政建设个人总结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现结合本人的实际将一年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去年底新修订的三部金融法律和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今年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党员干部队伍亟待解决问题的十种表现、中央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人民银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对切实抓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一年来我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与党中央和上级行保持了一致。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作用。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班子和群众的积极性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抓党风廉政中一是坚持以身作则不讲特殊,不把自己置于特殊地位。凡是重大决定都由集体讨论后执行,没有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二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贴近群众心声,特别是一些好的建议尽可能采纳;三是多与班子通气,多与班子成员沟通,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挥班子的凝聚力共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在干部公选、再贷款审定、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等的管理上,建立了较完善的实施细则,强化了监督,有效的防止了不正之风的产生。三、廉洁自律,保持共产党员本色。按照中纪委和上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照各项规定:1、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3、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4、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违规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5、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消费活动;6、没有驾驶公车,用车实行了报告制度。总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我严格执行了有关的制度规定,确保了支行无大案要案发生,无一人一例不廉洁行为,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我要继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全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争使全行工作跟上一个台阶。
㈥ 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自我认定怎么写
一、本人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政策。切实把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按照区纪检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常性的学习党纪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反面典型警醒自己,学习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思想修养,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一致,以此端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
2、正确对待权力,认真履行好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切实履行好自己工作职责,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一年来,我本人没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制度的行为,同时对家人能严格要求,严以律己。妻子在教育战线工作,我们能经常交换意见,互相督促,从来没有利用职务为家庭谋私利,从事个人经商活动。在公务活动中由本人经手的事务,一律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本人不自作主张。对分管范围
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抓好落实,同志们能经常进行思想交流,互相鞭策,互相促进。在自己分管部门的同志报销发票方面,先请示申报,再严格审核,逐级审批,杜绝了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主要领导做好工作。能够同工委、办事处一班人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勤奋工作。真正做到该做的事情积极去做好,不该做的事情不去管闲事,该忙的忙,不该忙的不忙。廉洁自律,保持共产党员本色。经常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从来都是开自己私家车,没有在单位和基层报销过油票和发票。坚持不在基层吃饭,不给基层添麻烦。从不因自己的私事给下属单位添乱,而是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基层同志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亲朋好友要求解决违背原则的事情,均婉然拒绝。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不摆花架子,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求轰轰烈烈的形式,只求扎扎实实的效果。经常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抓落实。回顾自己一年来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按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照各项规定:(1)、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3)、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4)、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违规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5)、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消费活动;(6)、没有驾驶公车。
㈦ 如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和履行"一岗双责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清醒认识到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从认识上的误区中摆脱出来,在遵守制度上恪尽职守,党委加强统一领导,坚持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的大格局就会逐步形成。
二是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三转”,回归本位、强化执纪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顺应反腐倡廉新形势,主动把握反腐倡廉新要求,坚定不移转职能,聚精会神抓好主业,坚定不移转方式,科学高效履行职责,坚定不移转作风,全力打造反腐铁军。坚决摒弃明转暗不转、内转外不转、形转实不转的固有思维和传统做法,进一步找准定位,理顺关系,把各项工作回归到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和行政专门监察机关的职责上来。
(7)金融机构廉政建设扩展阅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㈧ 如何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5月6日至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4次主持会议,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他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人民网,5月13日)
近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与有门部门负责同志座谈时谈到各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落实的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一个是主体责任,一个是监督责任。这两个责任意味着什么?干部当如何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切实的落实这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一直以来是各个时期党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核心工作,需长抓、深抓、常抓,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德才兼备,能吃苦、能战斗,能够经受一切艰难险阻和诱惑考验的干部队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年来,面对新时期复杂的形势,经济社会到发展瓶颈,干部队伍出现的“四风”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党和中央政府的安排和要求下,各地全面深入的开展了一系列正风肃纪行动,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以焦裕禄精神为学习对象,把“三严三实”作为做人做官的标准,进入了自我革新的艰难过程。这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最佳契机,而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是落实两个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要敢于担当。所谓主体,那就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是一个执政团队的领头羊、引路人,决定了一个班子的执政水平和方向的舵手。既然作为领导,就要比一般同志更有担当意识,脚踏一方,撑起一方群众的天,不但是对下级和同事负责,更是所在地的人民群众负责。这担当,不但是勇于创新、敢于开拓、破旧立新,更是要将所在执政团队党风政风建设重任承担起来,如果建设不好,干部有意见,群众有意见,领导同志就应当负主要责任。这主体责任不但要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更需身为领导的干部自觉加强担责的意识。
落实监督责任,关键在行动。说到容易,做到难。这是各级纪检干部的通病。究其根源,往往是囿于面子和人情关系,不愿意因此而破坏上下级或同事关系。但监督干部思想作风又是纪检干部的本职,必须得去做。监督责任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监督机制行动起来,发挥有效作用。一些地方之所以成为典型问题重灾区,就是因为党风政风监督责任没落实,监督无力或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