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吧里有学国际金融法专业的学长学姐吗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多向度、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探寻金融的恰当含义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内外对金融的含义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范围、渊源、理念及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科学认识,影响到国际金融法科学体系的建立。因此,探讨金融的含义就构成考察和掌握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基点和起点。对于金融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金融的内涵
金融的内涵,即金融的本质属性有哪些,这是认识金融和国际金融法所必须回答且难以回答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金融
在训诂意义上的基本含义“金融”是由中国字组成的词,据考证,它并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的词。《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与“融”连用的词,即为佐证。将“金”与“融”连起来始于何时,无确切考证。是否直接译自Finance亦无任何证明。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来自明治维新的日本。那一阶段,有许多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从日本引进——直接把日语翻成汉字搬到中国来。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 1908年开始编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辞源》和1905年即已酝酿编纂、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
《辞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对金融的释义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 1936年版)对金融的释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金融市场利率之升降,与普通市场价之涨落,同一原理,俱视供求之关系而定。即供给少需要多,则利率上腾,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紧迫,亦曰银根短绌;供给多需要少,则利率下降,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缓慢,亦曰银根松动。”
根据以上考证,我们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始于近百年前编纂的《辞源》、《辞海》是最早有据可查的、编入金融条目的辞书,说明这个词在20世纪初以前已经使用,并已相当定型。《辞海》注以英文,显示该词有可能来源于海外。《辞源》、《辞海》就其始刊时对金融的定义来看,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这一含义至今仍然能够体现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质特征。
2.金融是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资本以金融市场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明了地说,虚拟经济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实体经济活动就是将货币通过交换成劳动力、原料、机器设备、厂房等,然后经过生产产出产品,产品通过流通变成商品,商品再通过交换再变回货币。在实体经济的循环中,资本增值,取得了利润,这是实体经济的过程。虚拟经济的循环是在金融市场上,货币先通过交换成为借据、股票、债券、外汇等,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通过交换将这些金融产品变回货币,直接以钱生钱。
虚拟经济经历了商业信贷、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以及国际集成化等阶段。金融最初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财富的剩余者将闲置货币借给借款人,这时货币变成了生息资本。
由于这样的借贷风险比较大,而且无法优化投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出现。银行把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变成生息资本,借给那些需要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银行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赚取利差。企业向银行间接融资,因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较高,企业如果直接发行债券,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投资人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样就产生了债券。同时,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共担风险,股票也出现了。债券和股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债券和股票出现后投资品种和选择多样化,但流通性问题妨碍了社会投资。有价证券市场化以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股票和债券都能在市场上随时变回现金,这样解决了流动性问题。最后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集成化,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由于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动,国际金融市场已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
将金融界定为虚拟经济,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虚拟经济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这是认识金融的性质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是资金融通,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还不足以反映现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险产品等就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因此,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应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只有这样,金融的概念才能与时俱进,对当今的金融实践具有周延性。
总之,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金融性,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的调整对象则没有金融性质,因此,金融性将国际金融法与研究国际关系问题的其它学科或科学区分开来,也将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区别开来。国际间资金流动的形式,依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
例如,处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敏感地带的股票购入,如果这种购入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由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买卖的目的是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证券以便在证券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经营管理企业,也不享有控制权,则这类交易始终都应受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购入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管理和控制企业,购入股票后参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股票购入行为由国际金融法调整,购入后的经营管理或控制行为等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如果对企业的收购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而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且收购后对企业行使了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整个活动都应受国际投资法的调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义的金融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
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网络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
2.狭义的金融
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
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3.金融的恰当范围
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
(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
(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
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
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 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 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国际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国际公法标准体现在国际公法对“国际”的理解。国际公法将“国际”通常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即认为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才构成国际关系,这是从主体的角度作出的认定。
跨境标准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学者和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对“国际”的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跨越国境的活动,一般是行为或行为的对象、结果涉及了一个以上的国家。所以,从这一定义看,国际经济法上的“国际”是从主体、客体或内容方面认定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学者对于“国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关系就是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这实际上是对国际经济法上述标准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标准所讲的跨境活动或跨境关系不止是跨境交易这类私法性活动或关系,也包括多边、双边和一国对外的公法活动或关系。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见诸于国际私法、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的表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或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有国际金融法学者将国际金融表述为在金融活动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国因素的资金融通;有的认为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是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境的流通和交易。国际私法和上述国际金融法学者的共同点在于:把“国际”的内容限于民商事流转和交易;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标准虽然也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的跨境,但它与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不同,前者强调的跨境活动不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还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动,如国际规制与监管等。涉外标准在国际私法中极为正常,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私法领域,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这一标准以及其它标准是否适用于确定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呢?
(二)国际金融法中“国际”的标准
在以上标准中,国际公法标准,与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的现实相悖,因此,是不适用的。众所周知,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并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这种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如一国银行向外国借款人发放贷款,本国公司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等。同时,各国的法人和自然人还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关系,例如,不少国家的政府将本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以外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经营,形成这些政府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又如,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贷款,形成国际组织与一国法人的借贷关系。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要的国际金融活动,不应被排除在外。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资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金融发展到今天,既包括资金融通,也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质上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因此,把国际金融关系中的国际性限于跨境民商事流转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金融活动的许多情况下,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性界定为跨越国境,即采用跨境标准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国境的金融活动之内,认为某一金融关系只要在主体、客体或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性或跨国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问题。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WTO对金融服务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是由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条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这四种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与货物贸易的通常形式相当,即交易客体跨越了国境,而其他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方式即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虽然都是货物贸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够为跨境标准所覆盖。在境外消费方式中,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角度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服务交易的客体——金融服务以及法律事实都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国外。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来看,交易的主体之一——金融服务接受者构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动中,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论其以自己的身份,还是代表其所在的机构,对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而言构成涉外因素,对该自然人的母国而言,服务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实构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方式——商业存在就不同。建立商业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业存在的投资者和所需要的投资来自于境外,但是,WTO所说的商业存在是以商业存在这种形式而发生的金融服务。以银行为例,如果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的是外国银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该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体,因为外国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但是,如果设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子银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为子银行是东道国的法人,交易如存贷款的客体——资金完全可能来自于东道国公众的存款,法律事实也通常发生在东道国,所以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方面都没有涉外因素,但它确实是WTO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不止于此,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远不止金融服务的提供和交易,WTO将商业存在界定为服务提供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将成员方影响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成员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纳入其约束和规制的范围,以建立多边贸易秩序和推动金融服务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业存在必然引起WTO对各成员方的金融规制关系以及各成员方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的管理关系等。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都属于国际金融法,但却并不都为跨境标准所覆盖。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潜在的疑问: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建立商业存在,特别是注册独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时,这种金融服务是国际金融服务本身的应有之义,还是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架构对国内金融服务的延伸适用? 换言之,这种金融服务是国内金融服务,还是国际金融服务?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服务和服务贸易的特征入手。服务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性质和特征。以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为例,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决定了服务交易通常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彼此接触,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通过商业存在等方式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情况变化做出反应。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接触而发生的服务贸易都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的,而不论这种接触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自然人移动)或服务接受者的移动(境外消费)而发生的,还是由生产服务的手段跨境转移而发生的(商业存在) 。这就导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生并不一定总是需要服务本身的跨境转移(跨境提供) ,通过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动使二者接触,或通过生产服务的手段的跨境移动而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同样可以发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同时,由于服务具有上述性质和特征,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的方法来管理国际服务贸易,WTO为了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需要将成员方影响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纳入到其约束范围之内。
因此,因生产服务手段的跨境转移以及由此所导致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而发生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可能没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确实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国际交易。然而,依据跨境标准,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有关金融法律关系显然不具有“国际”性。这就在活生生的国际金融活动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标准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义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就成为现实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义? 跨境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于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判别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判别金融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只需要在跨境标准的基础上将外国商业存在这种情形包括进来即可。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境的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没有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简言之,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过外国的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区别开来。国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没有国际性。具体来说,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而不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内金融法调整。虽然对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从表面上讲,很难分清是国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但是,只要生产服务的手段和为此进行的投资发生了跨境转移就构成国际金融关系,从而应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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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学国际金融专业好吗
国际金融早来先没有这源门专业 它是从金融专业里分离出来的 与保险专业类似 国际金融应该算是一门科目 但是它包含的范围广比如市场有 资本市场 外汇市场 证券市场 金融期货市场 都包括 所以它从金融专业分离出来
㈣ ACL国际金融理财平台是骗人的吗
亲,你说的这来个平台还行,自不过收益还是得看你心仪的是那个产品,就拿理财通说目前有:货币基金、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四类产品,货币基金分别为易方达基金易理财、广发基金天天红、汇添富基金全额宝、华夏基金财富宝;4种基金各有长处,适合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基金类型,都是收入比较稳定,几乎没有风险的稳健投资
㈤ 金融从事的岗位有哪些
金融专业可从事的岗位有
1.银行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柜台、客服、结算、财务、贷审等。
2.证券业: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组成,工作有投资顾问、行政工作、证券经纪人等。
3.保险业:寿险经纪人、保险业务员、核保人员、理赔人员、保险代理人等。
4.基金业:基金研究人员、研究助理、基金助理、基金经理
5.信托业:信托经理、客户经理、、销售经理、资金监管、投资经理等。
6.资产管理业:高学历的资产评估人员和资产经营管理人员。
金融专业主要用计算机来实现数学模型,从而解决金融相关的问题。所以,金融专业不同于MBA和MSP,它主要是培养金融界的技术工作者,也称作金融专业师。它的职位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负责的主要工作根据职位也有很大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pricing、model validation、research、develop and risk management,分别负责衍生品定价模型的建立和应用、模型验证、模型研究、程序开发和风险管理。总体来说工作相对辛苦,收入比其他行业高很多。
金融专业在职研究生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㈥ 分析国际再保险的特点
人生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和财务特征,因此有着不同的保险需求。代理人在日常展业过程中,应按照下图(图1)的流程开展分析,才能有效获知客户的保险需求,从而为客户提供切实的保障。
人生可分为学习成长期、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家庭成熟期几个阶段,不同阶段的人生风险、财务状况缺口就是相应的保险需求与侧重点。(见图2)
单身期:
主要集中在22-30岁之间。从参加工作至结婚时期,一般为4-8年。
阶段特点:
1、经济收入相对较低、不稳定且花销大,但收入增速可能较大;
2、健康状况良好;
3、无家庭负担;
4、保险意识较弱;
5、喜欢参加旅游、运动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
6、追求时尚,较易接受新鲜事物。
优先需求分析:
1、意外风险保障:可作为第一考虑的保险需求。若父母需要赡养,还可考虑购买5至10年的定期寿险,确保一旦发生不测,可用保险金支持父母的生活;
2、健康风险保障:可考虑购买中短期的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3、储蓄需求:可以考虑储蓄投资型保险,以便获得保障的同时变相获得一份“储蓄投资”,或购买隔年领取保险金的保险,例如每隔3年、5年就领取保险金的保险,以达到积累组建家庭和保险业基金的理财目标。
沟通建议:
1、用您收入的一小部分保障您时尚自由的品质生活;
2、如有不测,别让父母背负沉重负担;
3、不求无限富有,但求幸福长久;
4、买张保单找对象;
5、购买寿险是国际趋势。
家庭形成期:
从结婚到新生儿诞生时期,一般为1-5年。
阶段特点:
1、有了一定生活经验,开始面对更多的家庭责任,保险意识和需求有所增强;
2、收入也走向稳定并有所提高,这一时期是家庭的主要消费期,为提高生活质量往往需较大的家庭建设支出;
3、贷款买房的家庭还须一笔大开支――月供款;
4、夫妇双方年纪较轻,健康状况良好。
优先需求分析:
1、意外风险保障:为自己和家人投保意外险,以使家庭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同时,为保证房屋供款的连续性,可以考虑购买一些定期险;
2、健康风险保障:由于有了家庭责任,夫妻双方更应该注重对疾病的防范,应该多考虑投保短期、中期的健康保险和疾病身故保险;
3、在完善了以上几项保障后,可为自己投保养老险或储蓄投资型保险。
沟通建议:
1、最小的花费、最齐全的保障;
2、关心自己就是关爱家人;
3、健康才是家庭的无价之宝;
4、保险就是有病治病、无病养老;
5、保险是幸福生活的避风港;
6、保险就是“我爱你”。
家庭成长期:
从孩子出生到孩子参加工作以前的这段时间,大约20-25年。
阶段特点:
1、家庭和子女教育的负担加重,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智力开发费用;
2、夫妇双方年纪渐长,健康状况应多考虑;
3、保险意识持续增强。
优先需求分析:
1、这一阶段是购买保险的重点阶段,子女的教育无疑是这一阶段的重中之重,可以通过购买定期寿险和少儿险来弥补教育费用的不足;
2、父母本身的安全和健康也是必须考虑的,除了意外和基本的医疗保障外,应考虑防御重大疾病;
3、考虑到保费的合理性,应该提前购买一定的养老险。
沟通建议:
1、保障孩子首先要保障自己;
2、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3、可别“辛辛苦苦三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呀;
4、人生三宝:平安、健康、财富。
家庭成熟期:
子女参加工作到家长退休为止这段时期,一般为15年左右。
阶段特点:
1、这一阶段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经济状况都达到高峰状态;
2、子女已完全自立,债务逐渐减轻;
3、夫妇双方年纪较大,健康状况有所下降;
4、家庭成员不再增加;
5、收入稳定在较高水平;
6、保险意识和需求增强。
优先需求分析:
1、此时要为将来老年生活做好安排,应该重点购买养老险;
2、可兼顾安排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此时的健康险产品价格已经很高,足以使实际意义大打折扣;
3、可考虑终身死亡保险,以获得“保值的遗产”;
4、进入人生后期,万一风险投资失败,会葬送一生积累的财富,所以不宜过多选择风险投资方式。
沟通建议;
1、健康成就事业辉煌;
2、保障有价,健康无价;
3、投资健康才能真正收获人生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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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学习金融主要有哪几个就业方向
金融分析师就业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投行经理,基金经理、财务经理、行政总裁、资金分析高管、资金管理总监、审计项目经理、首席执行官、税务经理、融资经理、总出纳、财务总监、财务结算高级经理、投资分析高级经理、财务总监、投资顾问、投资银行家、交易员。
金融分析师是全球投资业里严格与含金量高的资格认证,为全球投资业在道德操守、专业标准及知识体系等方面设立了规范与标准。《金融时报》杂志于2006年将金融分析师专业资格比喻成投资专 才的“黄金标准”。
金融分析师考试有三个级别,分别为金融分析师一级,金融分析师二级,金融分析师三级,金融分析师考试需要逐级进行考试,通过金融分析师一级考试才能报考金融分析师二级考试,通过金融分析师二级才能报考金融分析师三级考试。
㈧ 金融系的分为哪几种
金融系种类有:
金融类、金融管理类、国际金融、证券与期货、信托与租赁、保险、投资与理财、信用管理、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等;
金融系专业是一门和财富打交道的学问,因此金融学这个“闪闪发光”的招牌吸引着数不清的人们的奋然前行,这门学问也因此而成为热门专业。大多数人认为这门专业好就业,待遇好,但是正是因为这些它却成了就业难的问题。它主要的就业方向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金融系专业比较知名的高校,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等,这些大多数拥有金融学国家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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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介绍:
金融系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
金融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金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
能够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公共基础课包括高等数学、概率、线性代数、经济数学、英语、马克思哲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计算机基础,计算机编程、法律基础
专业课包括会计学、货币银行学、管理学、统计学、审计学、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外国银行制度与业务、预算会计、投资银行业务、经济学原理、经济法学、税法概论、中央银行概论、证券投资、财政学、保险学原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银行会计、国际金融、国民经济核算、经济计量学,经济活动分析、经济应用文写作、思想道德修养(也就是职业道德操守)、还有实践课,就是点钞和珠算,还有什么装订传票,盖章、认识各个商业银行的票据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