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淘寶交易已經成功了,買家已經投訴我,要求賠償
那你賣的是真貨還是假貨?如果真貨,那就是顧客有意刁難,這種顧客是存在的,如果是假貨,顧客是有權要求退貨的,只要他退貨給你了,你便退款!
上期所部分品種的手續費標准:
鎳1.0元,鋅3.0元,鋁3.0元,黃金10.0元,錫3元,
線材0.45%%(1.62元),熱扎卷板1%%(3.42元),
銅0.5%%(12.02元),橡膠0.45%%(4.52元),
螺紋鋼1%%(3.22元),白銀0.5%%(3.12元),
瀝青1%%(2.52元),紙漿0.5%%(2.52元),
鉛0.4%%(2.82元),漂針漿0.5%%(2.22元),
燃料油0.05%%(0.92元)。
③ 上證50etf期權交易平台系統出問題,導致我無法交易造成的損失,這個平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怎麼賠償
這個要看你的開戶合同,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統無法交易,比如整座樓停回電,傳輸答數據線被施工割斷等等,非交易所在平台本身能控制的事故,平台不承擔責任。
反之,由平台公司自身的疏於管理,保養造成的硬體,軟體問題,造成投資者無法參與交易,責任在平台,投資者有權與公司交涉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交涉不成的,找主管部門申訴,對主管部門處理不滿意,可以收集證據到法院起訴。
④ 永安期貨交易軟體有問題導致虧損的資金可以找公司賠償嗎
公司不會給你賠償的,每一個理財或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入市需緊慎,投資有風險!
⑤ 期貨交易所威嚇客戶平倉,虧損要賠償嗎
關鍵是你要有證據證明他非法威嚇你平倉,這才可以要求賠償。不過如果強行平倉符合規定的話就不能要賠償,尤其是你的保證金已經不足的情況,這是法定要求平倉的。
⑥ 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
一、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范圍
在內幕交易中,內幕交易人利用內幕信息買進證券時,賣出證券的人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證券的價格低於其實際價值;內幕交易人賣出證券時,買入證券的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支付的價格高於證券的實際價值。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內幕交易者進行反向交易的投資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損害,權益受到損害。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是通過集中競價進行的,因而在內幕交易者與反向交易者之間很難建立起一一對應的合同關系,所以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形式,以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是問題在於:內幕交易人(被告)應當在什麼范圍內對受害人(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要考慮到一個因素就是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也就是說與內幕交易人進行反間交易的原告的損失是否都是由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很顯然,由於證券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當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過程中,要很准確地將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與非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剝離開來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回到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這一行為,是由於內幕行為的隱蔽性強、破壞性大,因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而予以禁止。那麼,從這一目的出發,在考察內幕交易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我們應適用推定原則,即認定內幕交易行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損失,從而由內幕交易者(被告)在這個范圍內承擔責任。當然,由於是法律的推定,應允許內幕交易行為者證明內幕交易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具體范圍從而減小自己的賠償范圍,而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了。
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身體、財產等權益不受損害,一旦損害發生,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的填補,從而使受害人能夠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時的狀態。因此,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不應體現對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懲罰,懲罰性責任應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我國台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就規定:「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請求,請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二、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確定
如前所述,內幕交易由於其本身所特有的隱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確計算受害人的損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較為准確地確定民事賠償金額呢?這里涉及到了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損失,一是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美國證券交易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的確定損失的規則:
(1)實際損失規則。它是指在交易當日買賣證券的價格與當日證券的真實或公平價值間的差價。這種計算方法起源於普通法中的侵權訴訟,其目標在於使原告恢復到內幕交易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態。根據這一方法,被告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難點在於如何確定證券的實際價值。
(2)差價計算規則。差價計算規則是美國《證券私人訴訟改革法案》21D(e)規定了差價計演算法。[3]是指賠償金額應為證券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證券價格之差額。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合理的時間。
(3)交易獲利規則。交易獲利規則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證券交易中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為限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對超出部分的不予賠償。
(4)實際誘因計算規則。這是指內幕交易者只對其行為所引發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投資者損失部分負責,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及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責任。這一方法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各種不同因素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損失的影響。
如前文所述,由於證券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哪些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損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確區分比較困難,因此,我國宜採用差價計算規則。即按合理時間段內的平均買入價或平均賣出價,或以平均股票價格指數作為計算依據,而與原告的買入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這一規則也為了我國有關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所採用。[4]
三、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損失的范圍後,需要運用一定的規則計算受害者的損失。就民事賠償金額的確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經典的論述:「法律為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計算損害的大小歸根結底是法律問題而非數學問題。雖然計算損害大小,應盡量與數學原則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顧及其為社會科學,並無絕對與數學原則一致的必要。[2]如果內幕交易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各買進和賣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計算就較為簡單。如果在該期間有數筆交易,利益計算就復雜了。在事實上,內幕交易行為者所獲得的利益可能高於原告的損失,也可能低於原告的損失。但無論如何,損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必定要發生的,且必須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現有物質技術可以認定的、可以用金錢計算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國證券法的處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一系列標准,以此來直接計算損害賠償額。在美國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股票同一鑒定法。這一方法是將法定期間內買進的數筆股票與此期間賣出的股票,作同一鑒定配對計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買入與先賣出的股票價格相互計算差價後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買進各筆總金額與賣出總筆總金額之差計算利益。
(4)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即將法定期間內所有買入各筆股票和賣出各筆股票分別單列,將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買進價與最高的賣出價配對,然後將次低的買進價與次高的賣出價依次配對,直到買入和賣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對之後計算每一對交易的盈虧,虧損不計,盈利退賠。
同一鑒定法需對買進與賣出的股票嚴格配對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於支出時才產生意義,這實際上是在鼓勵內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補償性,則可採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證券交易的懲罰性,則可採取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⑦ 期貨各個品種的交易時間是幾點到幾點
期貨的交易時間:
日盤交易時間:
09:00-10:15
10:30-11:30
13:30-15:00
上期所合約:
(銅、鋁、鉛、鋅、鎳、錫、螺紋、熱卷、瀝青)21:00-1:00
(黃金、白銀)21:00-02:30
(橡膠)21:00-23:00
鄭商所合約:
(動力煤、棉花、白糖、棉紗、菜籽油、菜粕、甲醇、PTA、玻璃)21:00-23:30
大商所合約:
(棕櫚油、焦炭、焦煤、鐵礦石、豆粕、豆油、豆一、豆二)21:00-02:30
國內的期貨合約交易的交易時段:
有日盤和夜盤兩個時段的交易時間,日盤所有合約全部開盤交易,只有部分期貨品種有夜盤交易。目前,日盤加夜盤同時交易的期貨品種有29個。
期貨(Futures):
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
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⑧ 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什麼把紙漿歸類為能源化工板塊
雖然只將被歸為能源化工板塊兒,但是紙漿的走勢和其他化工板塊兒,那指數是差很遠的。
紙漿的走勢明顯不和化工板塊兒同步,所以紙漿應該被看為一個單獨的品種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