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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單位在過去十二個月無交易

發布時間:2021-10-19 08:11:20

㈠ 銀行卡6個月無交易不去消除凍結會怎麼樣有時間規定嗎

現如今,每個人手中的銀行卡數量越來越多,相關數據顯示,全國銀行卡在用發卡數量71.87億張,全國人均持有銀行卡5.17張。但使用頻率卻不高,不少銀行卡成了「沉睡卡」。與此同時,新開辦的銀行卡,如超過半年沒使用,就會被凍結。

在南安,不少市民也遇到這樣的問題,那麼他們該怎麼辦?記者就此采訪了業內人士。

6個月無交易記錄銀行卡會被「凍結」

「尊敬的客戶,您的信用卡已於7月17日激活,根據監管要求,請您盡快使用您的信用卡,若1月14日前仍未使用將暫停您信用卡的交易功能。」近日,家住普蓮路的市民何女士每隔幾周就收到銀行的簡訊,提醒她使用已激活的銀行卡。

何女士告訴記者,卡片激活成功後,她覺得卡片太多了,就一直沒用這張新辦的銀行卡。何女士心中有疑問,新辦的銀行卡沒使用真的會被暫停交易嗎?如果她不想用這張銀行卡,也不主動注銷,是否可以銷戶成功?

成功街一家國有銀行的大堂經理告訴記者,根據央行發布的261號文的規定,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所有業務,待單位和個人重新向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身份後,方可恢復業務。

上述銀行人士表示,如果銀行卡超過半年沒用,就會被凍結,要重新啟用需要去銀行櫃面「解凍」。這一措施是為了保障個人客戶信息安全,提升銀行賬戶安全交易水平。記者了解到,除了對新開辦銀行卡加強管理外,銀行也要求客戶完善Ⅱ、Ⅲ類賬戶的信息。

一家股份制銀行上周發布兩則公告,稱根據監管要求,在線開立的互聯網賬戶(Ⅱ類賬戶),需要綁定客戶本人的借記卡或本行信用卡,否則將影響互聯網賬戶的資金進出。同時,該行還提出,若在10月24日前仍未在該行留存有效職業、地址等信息,該行將停止Ⅱ類賬戶的資金轉出業務。

「雙零卡」將被銀行清理

除了要求完善Ⅱ類賬戶的信息外,記者注意到,如果Ⅱ、Ⅲ類賬戶長期處於睡眠狀態,同樣會被結轉為「睡眠戶」。9月25日開始,平安銀行就規定客戶在該行開立的Ⅱ類戶、Ⅲ類戶,一年無主動收付交易且賬戶余額為零,將設置為睡眠賬戶,暫停非櫃面渠道業務。

銀行卡同樣會被轉為睡眠賬戶。被凍結後的銀行卡,如果客戶仍不使用,並且1年內沒有任何業務發生,還款、交年費也屬於業務,那麼銀行卡就會轉入睡眠狀態,轉為睡眠賬戶一年內不激活將自動銷戶。如何界定睡眠賬戶,要根據各家銀行的規定。

這些睡眠賬戶也被稱為「沉睡卡」「雙零卡」,是指賬戶余額為零,且不存在任何未結清信息的銀行卡。去年11月起,浦發銀行對「雙零」賬戶進行管理升級,對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發卡且2017年前3個季度未發生任何交易的「雙零卡」進行賬戶信息管理升級,升級後,長期不用的「雙零卡」便不能正常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凡已開通銀行理財產品購買、基金、第三方存管、外匯寶、代收代付、個人貸款還款等業務功能的銀行卡不在本次升級范圍內。同時,賬戶信息不會在非櫃面渠道顯示。

此前,四大國有銀行、招商銀行也分別對「雙零卡」進行清理。對於需要重新使用該借記卡的持卡人,銀行人士建議持卡人攜帶該借記卡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至該行網點櫃面辦理「雙零卡」啟用手續。「雙零卡」重新啟用無須付費。

建議持卡人自行到網點注銷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對「雙零卡」清理工作只會通過公告形式告知消費者,持卡人登錄手機銀行也可查看系統通知,但不會簡訊直接通知持卡人,因此,持卡人要自行整理銀行卡信息,以防給自身交易帶來不便。

一家國有銀行人士表示,如果持卡人仍想持有該借記卡,可在銀行發起清理前對卡片進行啟用處理,通過銀行櫃面、手機銀行、自助設備等渠道辦理任意一筆存取現或轉賬交易,或者在任意商戶發生一筆刷卡消費即可。如果已被銀行「凍結」,可到銀行網點重新啟用。多數信用卡在開卡後會產生年費,若長期不用,會累積超額年費,持卡人最好主動到銀行網點進行注銷。

㈡ 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規定: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2)關聯單位在過去十二個月無交易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釋實質內容僅有5條。

其開宗明義的第一二條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關聯交易面臨的審查更嚴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內部審查機制外,中小股東可以更為直接地去法院挑戰關聯交易的雙方即公司和關聯交易人。攻防之勢有所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財經-今天我們如何理解關聯交易

㈢ 什麼是關聯方交易

首先,要了解關聯人(關聯方)的概念
根據《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 由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其次,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㈣ 信用卡我一直在用,為什麼銀行會通知我自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

不會自動銷戶的。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包括借記卡、活期一本通存摺和信用卡)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開戶或激活啟用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我行將暫停該賬戶的非櫃面業務,需戶主持該賬戶、有效身份證件等開戶證明文件通過全國任一建行網點重新核實身份後方可恢復賬戶功能。
此外,對於余額在人民幣100元(不含)以下、3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個人活期存款賬戶,賬戶狀態自動轉為睡眠戶。睡眠戶仍需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目前儲蓄卡長期不使用暫不影響個人信用記錄,如您確定不再使用建設銀行行儲蓄卡,建議盡快建設銀行辦理銷戶。

㈤ 2017年新銀行卡規定 有多張同銀行銀行卡超過6個月無交易記錄 無交易記錄的那張會自動注銷嗎。

不會注銷。

在央行出台的新規中,規定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所有業務,待單位和個人重新向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身份後,方可恢復業務。

(5)關聯單位在過去十二個月無交易擴展閱讀:

1.同一銀行異地取現轉賬免手續費: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同一銀行辦理轉賬業務,異地取現、轉賬都將免費。

2.每家銀行只能辦一張儲蓄卡: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為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

3.ATM轉賬24小時內可撤銷。

4.微信、支付寶等限制轉賬金額。

6.同一手機號碼對應同一身份證:銀行和支付機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於無法證明的,該卡無法進行任何交易。

㈥ 關聯交易中什麼是關聯方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 由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10.1.3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㈦ 關聯方指什麼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屬於關聯方嗎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

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構成關聯關系。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若屬於前述關系人員,則屬於關聯方;反之則不屬於。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7)關聯單位在過去十二個月無交易擴展閱讀:

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一、關聯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組織(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2、關聯自然人控制的、或擔任董監高的組織

3、5%以上股東(直接持股)

二、關聯自然人:

1、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控制人的董監高

4、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董監高的: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 親家。

①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

③ 親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成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過去十二個月內,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㈧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應何時確認

根據116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這是針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入確認時點的一般規定。但是,關聯企業之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可能由於具有關聯關系而不及時辦理或不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以延遲確認或長期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實際上延長了遞延納稅期限,造成對此項政策的濫用。為防止此種情況發生,公告要求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自投資協議生效後最長12個月內應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果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仍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一、33號公告第二條是一個反避稅規定
因為,在實踐中,關聯企業之間基於關聯關系(特別是100%控股關系時),往往簽署了投資協議之後,實際移交了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及時辦理或不辦理股權登記手續,這就導致116號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無法成就,從而達到延遲確認或者長期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目的。我覺得這是針對實踐案例作出的調整,對116號文是一個有益的補充,盡管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尚存爭議。
二、33號公告第二條的不足之處
總結來看,33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尚存在如下幾點適用爭議:
(一)12個月如何界定?
33號公告規定「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此處的12個月如何界定呢?33號公告並未明確,可能在實踐中會引發爭議。因為,如何界定可能會有兩種理解:
一是,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一個完整的年度時間。譬如,投資協議生效日為2014年5月5日,則12個月期間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
二是,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12個月。譬如,上例中,12個月期間為2014年5月(算1個月)開始的連續12個月,截止時間是2015年4月30日。
大家可以看到這兩個計算方法上的細微差異。當然,關於起算時點還可能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以次日起算。
(二)33號公告未考慮不存在投資協議的情形
實踐中,企業以非貨幣財產投資並不是任何情形下都存在投資協議的,投資協議一般在多股東情形下在股東之間就投資事宜作出約定時適用。但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一般就是一人股東作出股東決定即可,不存在簽署投資協議的問題,這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更為常見。
譬如,A公司100%控股B公司,現在A公司計劃以一些土地、房屋以及機器設備增資B公司,則A公司作出股東決定(假定為2014年6月30日)即可,但B公司一直未辦理其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按照33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此時「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就成為了「空中樓閣」,無法適用。因此,33號公告應當修訂為「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之日或者股東決議(決定)增資之日起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議生效之日或者股東決議(決定)增資之日,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為宜。
(三)33號公告遵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是否完成標准為宜
實踐中,關聯企業之間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而簽署了投資協議,但被投資企業一直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也未繳付出資(或者說也未移交資產)時,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來決定收入的實現並不合理,因為整個投資交易並未交割完成,並未發生真實的投資行為,不能簡單地推定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來界定收入實現。內在的稅法邏輯在於:
1.首先,遵從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外觀登記主義原則」。即,如果被投資人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視為投資交易完成,收入實現;
2.其次,如果被投資人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應當以投資人是否繳付出資為准來判斷投資交易是否達成,而不是投資協議生效之日達成。因為,投資協議生效之日擬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可能還在投資人手中控制,並未真實獲得股權對價,被投資企業也並未接受非貨幣性資產並使用獲益,不應視為實現收入;
3.最後,如果增資協議或公司章程修訂案規定,投資人投入的非貨幣性資產繳付期限很長(譬如,在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起2年內繳付),如果被投資企業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此時非貨幣性資產也未繳付,應視為投資行為並未完成,不應簡單地以投資協議生效之日視為收入實現。

㈨ 說我銀行卡6個月無交易記錄,但是有一筆錢入帳,也沒有收到

如果是招行卡,可致電客服核實賬戶交易明細。

㈩ 銀行卡六個月無交易什麼意思

就是說,在六個月內銀行卡中,沒有發生過存款,取款的業務。這是銀行將會葉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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