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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監會

發布時間:2021-10-07 07:34:09

1. 保監會關聯交易監管處

1、全國性法律法規
無人機使用新規定6月1日起生效
關於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目前法律雖無針對性條款,但可以適用《民航法》第147條第二款「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45條第三款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另行規定。」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營監管問題仍無適用標准。
將於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如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從此合法合規。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正是填補了這項空白,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有據可查。
6月新規: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6月1號起,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其中,《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同時明確將對駕駛員遵守法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等方面實施考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期內得分低於3分,將按要求接受培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企業分別要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等。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綉春介紹,此次新修訂《考核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目前出租行業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尤其是把之前並未專門納入考核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納入到了考核范圍。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於6月1日起施行
5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在徵求意見之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關聯交易也應當結構清晰,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監管審查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對於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監管機構將採用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對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規的,監管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2、地方性法律法規
廣東:氣象災害防禦新規6月起施行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獲通過,即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哪些屬於重點單位予以明確,完善了服務與監督工作,如規定可以根據重點單位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製個性化的氣象服務。就珠海而言,已將易燃易爆危化品企業、重大型企業等作為重點單位。最新名單近期將核對後發布。
《辦法》規定,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擬定重點單位名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後向社會公布。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每兩年更新一次。《辦法》還予以明確規定,托幼機構或學校、危化品倉庫、公共工程等八種單位可予以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當以上單位出現過因氣象災害致傷致死等三類情況,則必須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
山東:新公墓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公墓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山東近日發布新公墓管理辦法。辦法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辦法規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區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鐵路、公路主幹線邊界外緣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區域。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墓穴佔地面積超過《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處罰:墓穴面積或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准20%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准20%至50%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准50%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屬經營性公墓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屬公益性公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江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6月起施行
《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辦法規定,今後網路食品交易主體需要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公示。
江蘇省葯監局在5月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頒布了《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細分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路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三大類,分別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或分支機構設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
據介紹,通過備案管理,將線上的網站與線下的實體經營者關聯起來,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為網路食品市場的綜合治理奠定了基礎。備案部門自完成備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江蘇食葯局的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的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湖南:長沙出台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6月1日起實行
6月1日起,長沙的5萬余家餐館將在長沙市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的指導下,規范餐飲經營行為,為市民提供更高質量的餐飲服務。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將通過建立獎懲制度,推動行規行約的執行和落實,強化餐飲行業的自律意識。這部《行規行約》是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據長沙市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共36條,主要從行業規范約定和消費糾紛處理兩個方面,為餐飲單位的經營行為制定自律准則。
長沙市目前共有大小餐飲單位5萬余家。近年來,長沙餐飲行業呈現出量質同增的發展態勢,2017年長沙統計公報顯示,長沙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547.68億元,其中餐飲收入額413.78億元,佔比近一成。在餐飲業結構方面,長沙市自2016年推進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以來,重點之一就是規范餐飲服務業,特別是隨著「明廚亮灶」工程的推行,全市有1.2萬余家餐飲單位安裝了視頻廚房或進行了透明廚房改進,今明兩年還將對全市7000家小餐飲門店進行「透明廚房」全覆蓋。
雲南: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6月實施
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涵蓋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務、禁毒國際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責任等8章69條內容。
修訂後的《雲南省禁毒條例》明文規定,廣播影視、網路視聽、文藝團體及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因涉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不得邀請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影視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對上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廣播影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予播出。禁毒條例還規定,嚴禁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對病、殘吸毒人員實施分類戒治;對網上涉毒違法信息「零容忍」等。
武漢: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6月15日起施行
5月10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將於下月15日起施行。今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將以公共管理和服務為主,同時指導基層開展自治,上級部門不得給街道辦「增加負擔」。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是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重點,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託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武漢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街道辦事處不斷承接來自上級各部門的任務,堪稱「不能承受之重」,導致其真正的管理服務職能無暇顧及,因此需要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銀保監會網站6月21日消息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 ,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 ,防範不當利益輸送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 ,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 ,注重借鑒國內外製度經驗 ,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 ,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 ,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 ,力爭實現監管標准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二是明確了監管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 ,提高市場競爭力 ,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 ,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 ,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 ,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 ,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 ,加強重點風險識別。四是加強信息披露 ,豐富監管措施。壓實主體責任 ,建立層層問責機制 ,提高信息披露標准 ,強化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措施。

3. 為什麼保監會一日發了五監管函

多家險企公司治理存問題,保監會一日發五監管函, 加碼防風險。


各類行業亂象已經引發保監會的高度重視。在11日舉行的「2017年中國壽險十月前海峰會」上,保監會副主席黃洪直言,我國人身保險市場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尤其是有些亂象與監管不力直接相關,說明強化監管勢在必行、迫在眉睫。同時,他也再次強調,強化人身保險業監管,重點是堵塞制度漏洞,補齊監管短板,治理市場亂象,維護市場穩定運行。在治亂方面,對於違背經營規律、形成風險隱患的保險機構,堅決予以整治,有效遏制違法違規行為。

4.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明確允許的形式,其外就是不可以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章「保險經營」所有條款載明: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應當載有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猶豫期等事項,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信譽。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公司以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咨詢投訴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咨詢投訴電話。保險機構對保險投訴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投訴人。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有關制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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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准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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