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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1-09-15 14:34:19

Ⅰ 跪求: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公約

市場經營者文明公約
為了進一步實現規范化管理,保證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維護廣大客戶的利益,創造公平競爭的氛圍,做好文明經營和文明服務,特製定文明經營服務公約,望大家互相監督實施。
一、 自覺遵守市場管理規章制度,維護市場秩序。
二、 交易要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
三、 對銷售的商品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價格政策,嚴禁非法
牟取暴利。
四、 共同維護市場清潔衛生,不亂扔垃圾爛菜,廢包裝物品在
貨位附近集中堆放,以便清運。
五、 賣方客戶自覺按指定貨位擺放商品車輛,做到整齊劃一,
買方車輛按順序進場,上貨時讓開通道,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不阻礙交通,不準在場外交易,以防上當受騙。
六、 買賣雙方都要文明經商,禮貌待客,互相尊重,不打人罵
人,發生交易糾紛,要合情合理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的,交由治安辦公室處理解決。
七、 遵守管理規定,維護市場秩序。公平交易,秤准量足,不
欺行霸市,不強買強賣,不就地轉手加價倒賣,不坑騙對方,更不得偷竊他人財物。
八、 經營者要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和稅款等,不瞞報數量、
金額。
九、 不轉讓轉租市場的磅砰、棉被、苫布等。不從中漁利。
十、 維護市場治安秩序,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不違法亂紀。
十一、 儀表端莊,服裝整潔,不穿拖鞋,不光膀子。
十二、 經營時間內不能吸咽、酗酒、打撲克、聚眾賭博、 不
得大聲喧嘩。

為了搞好市場的場容、場貌,維護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購物環境,維護市場公共秩序及市場安全,特製訂本公約,以求共同遵守。
一、商戶在市場內開展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及西安市工商、稅務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和市場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維護市場信譽。
二、維護商戶的合法經營權益,公司對市場有管理、維修責任,以保障市場的正常使用,並為商戶創造一個安全、清潔、舒適的經營環境。
三、商戶不得佔用約定鋪位外的樓面,不得佔用鄰近的公用通道。
四、商戶和公司雙方另有書面約定時,商戶可在另行約定的時間內,於另行約定的場地從事促銷活動。
五、公司提供良好的經營場地,適於經營。包括良好完整的場面、良好完整的水電、消防系統、良好完整的柱子、牆面、電梯及衛生間等公共功能系統。
六、商戶不得在經營場地內私自製作和掛貼廣告、宣傳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確有需要,可向公司提出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如商戶未經公司許可而自行掛貼展示宣傳物品,造成外觀影響,公司有權制止並處罰。
七、商戶可向公司申請內外部廣告位,有償使用。
八、在經營商鋪內,商戶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存放任何違禁品、易燃易爆危險品。若有違反並造成嚴重後果,概由商戶自行承擔,觸犯法律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公司為商鋪提供24小時安保服務,保證市場整體經營及商品安全。但商鋪必須做好對自已經營場地的商品保護,公司不負責商鋪商品數量的管理,不對商品數量的短少負責。
十、經營場地內的商品歸商戶所有,實行自願保險,費用由商戶負擔,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損失後,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若商戶不買保險,發生意外的重大損失時,公司有義務協助公安部門的調查,但不負責賠償。
十一、商戶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市關於安全防火的各項規定,與公司簽定且嚴格履行防火責任書,保證自已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店鋪進行裝修及日後經營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並配備滅火器。
十二、商戶必須自覺維護和保持市場內的清潔衛生,門前衛生實行三包。不得亂扔瓜皮果皮及飯盒等雜物。
十三、商戶在經營時間內不得在經營場所內高聲喧嘩、打鬧、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從事與核准經營范圍無關的其他活動
下面還有一個:

Ⅱ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義務在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本體應該選擇D
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有明確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Ⅲ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轉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Ⅳ 綜合市場設計規范要求

1、場內經營者100戶以上或市場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

2、封閉式室內市場,市場進出門不少於兩個,商位與營業房分開設置;

3、商品分區按蔬菜、肉類、豆製品、熟食、水產、活禽等商品分類進行劃行歸市,布局合理,區域標志明顯;

4、場內每個經營者櫃檯面積不小於2平方米,營業房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

5、通道占市場使用面積35%以上;

6、食品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7、鮮活畜禽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宰殺相對獨立、封閉;

8、生食與熟食、待加工與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開;

9、餐飲服務相對集中有專門區域, 20米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10、統一設置牌匾、廣告牌;

11、在顯著位置設有檢測情況公示牌(欄);

12、市場有綠化;

13、市場布局整齊,內外環境整潔;

14、市場內有政府部市場監管辦公室;

15、市場設有為經營戶存放待售貨物的儲存間。

設施要求

1、商位、營業房、櫃台、貨架設置;
2、有配套供水、排水設施、垃圾集中設施和公廁;
3、場內經營者統一配置加蓋保潔桶(箱);
4、有宜傳公示欄、投訴服務台、公平秤和物業管理用房;
5、熟食商位設有防蠅、防塵、防腐「三防」設施;
6、停車場占市場建築面積30%以上;
7、200個商位以上設置檢測室,配置食用農產品快速定性檢測設施,配備檢測人員;
8、市場內無明火,有消防滅火設備、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盜設施;
9、有布局導購圖(牌),有顧客休息專座、廣播;
10、櫃台瓷磚鋪面,地面防滑材料鋪地,營業房裝修整齊統;
11、同一交易區配置統一的櫃台容器;
12、銷售冷凍、熟食品有冷藏保鮮設備;
13、設置檢測室,配置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設施,配備檢測人;
14、櫃台瓷磚或花崗岩鋪面;
15、蔬菜、水果櫃台採用階梯或斜坡擺放式,外設檔水欄板;
16、活禽交易區有通風、沖洗等設施

Ⅳ 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Ⅵ 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誰知道~~

杭州市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條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建設,規范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和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

第三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建設、舉辦和管理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農貿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堅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居民、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規范農貿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市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和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 

第二章 農貿市場建設和舉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將農貿市場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農貿市場的設立、規模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應配套設立農貿市場;舊城改造應將農貿市場的設立納入改造規劃。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建設規劃時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農貿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興建。政府應設立農貿市場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農貿市場建設,視同公建配套工程,有關稅、費應給予減免優惠。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訂。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興建或擴建農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 興建農貿市場必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劃定點,並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符合規劃、消防、衛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已經佔用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遷移。

第十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與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農貿市場建設竣工,必須按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農貿市場的基本設施維修,由舉辦者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農貿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二)有相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三)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衛生條件;(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舉辦農貿市場必須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提交下列資料:(一)舉辦者的申請報告;(二)批准舉辦農貿市場的文件;(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證明;(四)場地使用證明或租用協議;(五)市場設計圖紙。聯合舉辦農貿市場的,應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舉辦者辦理市場登記申請後,應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舉辦條件的,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農貿市場遷移、合並、撤銷以及改變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舉辦者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舉辦者應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衛生、治安、消防、車輛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場經營設施和相應的服務,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逐步恢復其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遷移農貿市場。

第十六條 按照城市規劃定點建設的菜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限期恢復。舉辦者確需將菜場改為農貿市場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

第三章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凡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在辦妥有關手續後均可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鼓勵農民直接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經營者要求進入農貿市場設固定攤位進行交易的,應與舉辦者簽訂攤位使用協議,並按規定憑營業執照或攤位使用協議等有關證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經營熟食製品的,必須持有經營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在申請人進場交易的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進場交易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一)腐敗變質、污穢不潔、超過保質期限的;(二)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產品及其製品;(四)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產品;(五)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六)其他禁止銷售的。

第二十條 有固定攤位的經營者應在攤位上懸掛《進場交易證》,經營的農副產品應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價格,屬於國家定價、指導價或物價部門實行價格監審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農副產品價格,隨行就市,由交易雙方議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安排的場地內進行交易,不得在農貿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禁止場外交易。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進場交易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攤位。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領取《進場交易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連續停業二個月以上的,舉辦者可以收回攤位,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其《進場交易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依法納稅,並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第四章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立舉報箱、意見箱,受理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違章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內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志,出示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文明管理,秉公執法。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置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計量器具,逐步實行信譽卡售貨制度。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農貿市場設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執勤室,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在農貿市場設置稅務管理機構或派駐稅務管理人員,負責農貿市場的稅收徵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農副產品應劃行歸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農貿市場的統一安排。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實行周期檢定,不得短斤缺兩。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壟斷貨源、哄抬價格;(二)以次充好,摻雜摻假;(三)強買強賣,欺行霸市,騙買騙賣;(四)包裝物品計入商品凈重出售;(五)亂堆亂放物品,隨意傾倒垃圾;(六)私接電源;(七)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八)違反市容環衛、消防管理規定的活動;(九)其他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農貿市場產生的垃圾應當由市場舉辦者負責收集,及時運往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託環衛部門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 舉辦者應在農貿市場出入口處懸掛場標及銘牌。

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舉辦者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貿市場內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管理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舉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未經登記擅自舉辦農貿市場的,應予以取締,並對舉辦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進場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舉辦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二)農貿市場遷移、合並撤銷時,舉辦者不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限期補辦,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功能,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恢復的,可吊銷《市場登記證》,並由規劃管理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領取《進場交易證》進入市場交易的,責令退出農貿市場或補領《進場交易證》,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規定懸掛《進場交易證》、明碼標價或隨意設攤,流動經營的,責令其糾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的罰款;(三)出售、出借、轉讓《進場交易證》或出租、出借、轉讓攤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四)不按規定交納農貿市場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超過規定期限仍不交納的,可吊銷《進場交易證》;(五)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短斤缺兩的,可扣留不合格計量器具,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停業整頓七天;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場交易證》。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經營者或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市所屬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Ⅶ 標准化菜市場的標准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菜市場設置與管理使用的術語和遵循的原則,規定了菜市場選址、場內環境、建築裝修、設施設備、場內布局、商品衛生質量、現場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經營、市場管理、誠信經營等應達到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於社區菜市場的新建、改造與管理。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范。
1、菜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蛋品、家禽、肉製品、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等各類農副產品的經營場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要求。
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5、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1、選址要求
菜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並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菜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並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以菜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2、建築
新建菜市場應選擇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新建菜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結構。
新建菜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6米;非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米。
菜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應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市場應設共廁,建設標准一般為二級標准,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3、面積
菜市場的面積根據規劃區域內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
改造菜市場的面積一般不應小於400m2,新建菜市場建築面積一般不應小於600m2。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菜市場,應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裝修及場內布局
菜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房頂可採用防霉塗料,或吊頂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他線路等。
市場內經營者字型大小標牌應統一規范。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同類商品區域要相對集中;分區要標志清晰。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活禽經營區應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於5米;
經營早點區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熟食鹵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台距離活禽專櫃、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新建菜市場應考慮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設施,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一)給排水設施
1、供水設施
場內經營用水應保證足夠的水量、水壓,衛生應符合國家GB 5749的要求,設施配置符合國家節約用水的規定。提倡在保證滿足用水衛生標準的條件下使用循環用水。
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區專間供水到加工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場內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體和設備設施。
2、排水設施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台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購物通道下水道必須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可以設明溝。
櫃台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台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保持乾燥,不堆積垃圾。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菜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二)供電設施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各經營區域應配備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場內環境照明供電設施配置應符合GB 50034的規定。櫃台(操作台)上方燈照度應達到100lx,肉類分割剔骨操作台燈光照度不小於200lx。場內通道應配備照明燈,各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三)通風設施
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場應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布局的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設置。
場內窗戶的設施應保證空氣能夠順暢對流。
活禽銷售點應設置排風設施。
需要實施溫控的食品專間須配置相應的通風及溫控設施。
(四)垃圾處理設施
菜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設施
建築消防設施應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場應按照GB/T17110規定標准配置滅火器材。
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設置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六)營業設施
1、櫃台設施
攤位櫃台應按不同品類經營需要統一製作,櫃面及邊緣擋水凸邊使用面磚或不銹鋼材料製作。櫃檯面積按長1.5m-2m、寬0.75m-0.9m設置,櫃台高度宜以0.7m-0.8m。櫃台立面應貼牆面磚,櫃台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凸邊,高度不低於5cm。櫃台內應留有同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冷凍、冰鮮水產品、鮮肉櫃台應採用不銹鋼檯面,活水魚攤位外設隔水牆,隔水牆應高於魚池(盆)上沿20cm。
蔬菜櫃台宜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 。櫃台高度宜為0.7m-0.8m,以0.1m-0.15m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台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台設1個-2個寬度為0.7m出入口。
2、冷藏設施
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應採用溫控設備或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貨到即時存入冷藏、冷凍設施,保證商品陳列、銷售與加工、運輸環節形成的冷鏈不拖節。
冷凍肉及冷凍水產品應配備低溫冷櫃,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台。經營冷卻肉應配備冷藏櫃,溫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2000m2以上的菜市場應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菜市場宜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一)進貨管理
場內商品進貨商應向供貨商索取產品的來源地證明、質量認證證書或商品檢驗檢測合格證。
蔬菜宜從當地「場地掛鉤」的批發市場或從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
鮮肉類必須從當地定點屠宰廠進貨或從「場內掛鉤」的批發市場進貨,並附有與貨物相符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未實行定點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
水產品進貨應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
豆製品和熟食製品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衛生許可的生產、經銷企業進貨,市場應索要與貨同行的送貨單等留存市場備案。
其他食品進貨應有與貨相符的食品衛生合格證明。
(二)入市檢測
菜市場應根據需要配置快速檢測設備,並對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機磷類氨基甲酸脂類農葯殘留含量進行監測。
市場應每天核對進貨商品與商品檢疫檢驗合格單(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質檢人員應對各種單證進行真偽及有效期驗證,對初次入場的經營者資質證明及其商品質量證書原件應留復印件存檔,建立可追溯機制。
(三)劣品清退
場內經營的商品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衛生問題時,應及時下架封存,並報食品衛生管理部門處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機制。
(四)禁營項目
菜市場內禁止銷售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規定的禁營商品;
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及其製成品;
禁止場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銷售;
場內不得銷售現場製作的炒貨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裝蔬菜上櫃前應做潔凈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需保鮮的蔬菜應使用保鮮膜包裝,需捆紮的應使用無毒材料捆紮。
熟食鹵品的整理加工,肉類統貨的分割剔骨,鮮活、冰鮮水產品的現場去頭、去內臟、去鱗等加工服務,應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絞肉機、容器等並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進行。
菜市場內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場外活禽加工應使用安全衛生的工具,加工後的商品需嚴格清洗。
(六)商品陳列
1、蔬菜類
蔬菜上櫃銷售前應加工整理,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2、鮮凍肉類
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當天交易剩餘的鮮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和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3、水產品類
冰鮮水產品櫃台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
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4、豆製品類
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豆製品銷售前後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藏設施中貯藏。
5、熟食鹵品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無蠅侵害。
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接觸食品。
6、醬腌菜類
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侵害。
嚴禁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專櫃的設置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民族政策。
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七)包裝
菜市場內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提倡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並在商品價外收取塑料購物袋價款,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
嚴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腌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鹵品採用食品袋密封包裝密封型容器包裝。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1、環境衛生
菜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菜市場應保持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菜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集中回收,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菜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應設有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2、設施衛生要求
鮮肉類、水產品、熟食類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應每天進行嚴格清洗、消毒,並按規定位置加蓋存放。
活水魚蓄養池應用消毒水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其他蓄養用具應定期清洗。
菜市場應設有收集副食品廢棄物的垃圾箱(桶)。
3、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菜市場應設有專職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並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食品衛生責任人,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菜市場熟食銷售及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GB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加工人員上崗時應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應在消毒水盆中清洗雙手;收錢和找錢應使用專用盛盤和夾具,不得直接接觸錢幣。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一)制度規范
1、菜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菜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質量規范
1、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2、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應配備專業的檢驗人員和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
4、對場內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三)證照規范
1、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許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四)價格規范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包裝內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計量規范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人員培訓
1、菜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菜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七)服務規范
1、菜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並在菜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菜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2、菜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3、菜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意見和建議,並限時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及時反饋消費者。
(八)信用規范
1、菜市場應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
2、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培育良好的社會信譽,自覺抵制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情況的發生。
3、市場舉辦者應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表彰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者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可以清退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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