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教:發行人參股企業是否都屬於關聯方,與其發生的交易是否都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披露
1.合營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聯營企業也不是法人。2.持上市公司專5%以上股權的屬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轉移都是關聯交易,而不論該交易是否有對價。4.綜上,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持股小於5%,不算關聯方;如果大於等於5%,則是關聯方,它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5.關聯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條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10.2.3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⑵ 請教:控股子公司轉為全資子公司,屬於重大資產重組嗎
個人認為: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受讓他人所持目標公司股權是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方式之一。該重組辦法並未將上市公司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排除在外。故如果上市公司受讓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所持股權的交易金額(計算方式按重組辦法有關條款執行)達到了辦法規定指標的,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需要履行相關程序。2、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關聯交易。在上述重大資產重組(假定指標達到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標准)實施時,因該控股子公司需要單獨被審計、評估,故它與上市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作為關聯交易,應該是要披露的。3、如果是擬上市公司涉及上述事項的,建議參照上市公司執行。
⑶ 上市公司的全資非上市子公司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嗎
取決於一條:是否與上市公司發生關聯交易。
⑷ 弱問: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關聯方嗎
會計准則36號: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第二條: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⑸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發生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按會計准則是關聯交易,但無需披露。財會[2006]3號:第二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版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權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⑹ 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構成關聯方嗎
都是關聯方。只是在關聯交易中披露的程度不同。分情況,如果是屬於控股子公司,即,在合並報表的范圍內,股份公司與其之間的交易不需要披露。但是如果僅是參股公司,則必須在關聯交易中進行披露,並解釋原因。
⑺ 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的報表如何合並
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的報表合並方法:把母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處理,子公司和母公司報表相加合並,內部損益需要抵消處理。合並過程應該是將關聯方交易及往來余額進行抵消後再進行合並,分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潤是要上交集團公司(本部)的,所以在做合並利潤分配表時要通過"其他轉入",將分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加到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潤中來,按合並後的所有者權益填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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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全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發票價格可以隨便開嗎
這涉及到關聯交易的利潤轉移和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問題。簡單的來說是可以進行內關聯定價的,但是要在合容理的范圍內,如果超度合理范圍稅務機關有可能進行調整。
關聯企業轉移定價是企業的戰略性行為,但也是企業逃稅避稅和操縱財務報告、轉移資金的常用手段。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規范主要包括稅務調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則是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但調整的方法有多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用。為了使會計信息使用者正確認識企業的關聯方交易,從而評價企業的機會和風險,應當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方易轉移定價的詳細情況。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則規定:「在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⑼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⑽ 上市公司借款給其全資子公司,是否需要披露大神們幫幫忙
有息則需要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