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與香港澳門之間的貿易是否適用於CISG條約,為什麼
我國是在1988年加人CISG公約的。但是,我國在加入CISG公約時就聲明對公約第一章"適用范圍"的第一條第一款的(b)項"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做出保留。這表明我國公司與非締約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將不適用CISG公約。此舉的目的是限制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從而擴大中國國內法適用的機會。根據這一保留,中國當事人與來自非公約締約國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爭議,沒有就法律適用問題達成協議的,法院將根據沖突法的指引決定適用中國的法律時,只能適用中國國內法,而不是公約。這一聲明屬於法律上的強制規范。因此,在處理我國公司與非締約國當事人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相關的國際物流運作時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排除了當事人選擇適用CISG公約的權利。此外,有專家研究了我國涉外仲裁的案例發現,有80%是涉及香港和澳門地區公司的案件,而我國的香港和澳門地區均沒有加入CISG。這是我們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物流運作中必須特別注意的。
B. 中國內地某商人與中國香港某商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爭議,應該適用什麼法律
要看合同約定情況以及合同本身履行情況。
C. 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簽合同依據香港合同法還是中國合同法
除了特殊的合同之外,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簽訂合同,既可以選擇香港法,也可以選擇內地法律,甚至可以選擇第三國法律,一般簽的合同裡面雙方會約定依照什麼法律,按照約定的來就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中國與香港公司的買賣交易適用法律擴展閱讀:
當出現經濟糾紛時關於審理和執行問題:
1、香港、澳門地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人民法院應予缺席判決,不能因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訴訟或者動員原告撤訴。
2、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訴的,如果被告已經提出反訴,或者案件涉及違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處分許可權行事,人民法院應不準許原告撤訴。
3、香港、澳門地區的被告被缺席判決敗訴的,如果在內地有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予以合理作價變賣,然後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執行。
變賣財產所得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對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以後有條件時再恢復執行。變賣財產所得清償全部債務後仍有剩餘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領取。被執行人在通知後經過三個月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以被執行人的名義將餘款存入銀行,待其提取。
4、香港、澳門地區的當事人被判決敗訴的,如果在內地有投資興辦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或者合作經營企業而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其投資所得的利潤償還債務,一般不宜以其投資清償債務,確實必要的,應商得內地合資方或合作方和有關方面的同意,通過轉讓投資權益的方式進行。
D. 港股通交易的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港股通交易的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滬港通試點辦法》及《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
1、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其中,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通過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則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通過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SPV),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2、滬港通的主要特點:
一是滬港通業務充分借鑒了市場互聯互通的國際經驗,採用較為成熟的訂單路由技術和跨境結算安排,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證券交易服務。
二是滬港通業務實行雙向開放,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規定范圍內聯交所上市的股票,香港投資者則可通過滬股通買賣規定范圍內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是滬港通業務實行雙向人民幣交收制度,內地投資者買賣以港幣報價的港股通股票並以人民幣交收,香港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四是在試點初期,滬港通實行額度控制,即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股票有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限制,香港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也有總額度和每日額度限制。
五是兩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可以買賣的對方市場股票限於規定的范圍。
E. 香港公司轉股能適用中國法律嗎
不適應,適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F. 國內個人與香港公司能做買賣嗎如何操作請外貿或法律高人指點!謝謝!
個人做貿易不是不可以做,但是在你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應該找外貿代理公司來操作.你只需要接這票貨多少錢,或按總額的百分比來給手續費就行了.
而且,在你連運費,稅/費,報關費用等都沒了解的情況下,你是怎麼報價的呢? 只報成本價嗎?
G. 投資過程中,適用香港法律和中國法律的區別
首先看雙方的合作或委託有沒有協議?協議中有沒有約定是訴訟還是仲裁?
其次根據已知條件,B的資產都在國內的話,最好選擇適用國內法律,在國內進行訴訟或者仲裁。因為如果A的官司獲勝,執行起來國內法院更便捷、有利。
第三至於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的問題,建議訴訟,如果判決結果不利可以上訴。
操作方式上沒有大的風險,不過訴訟可能時間拖的長,耗時耗力。
H. 內地公司與香港公司合同糾紛案
1、「約定發生爭議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解決」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你解決合同糾紛的合同約定單位,應首先找該單位;
2、「內地公司以郵件及簡訊等方式承諾了賠償方式,香港公司表示同意」 這些證據法律是認可並接受的;
3、你們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訴同樣是可以的,只是由於合同中已經有約定,而你們又在糾紛發生時未找該單位,法院可能判你們先找仲裁機構給你們解決,若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再重新向法院起訴;
I. 兩家香港公司可否在中國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議
應該是不行,協議和中國律師配合。
J. 與境外公司簽合同 適用法律問題
1、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約定是有效的;
2、從適用國際私法准據法的角度,中國人與外國公司的勞動合同適用中國的勞動法律也是符合準據法規則的;
3、對於可操作性的問題,要看勞動爭議在何處解決,如果在中國境內解決,適用我國法律應不存在任何問題;如果在中國境外解決,要看爭端解決地對於准據法適用的規則是否與合同約定相沖突。
希望有所幫助,歡迎專家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