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案件經過
2006年5月30日,宋某從外地攜款2.7萬出差到濟南,看望大學同學劉某。因身份證已過期,宋某用同學劉偉的身份證,在濟南某銀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採用電話銀行 方式做黃金買賣交易。
6月底,宋某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進行電話委託。當時黃金價為每克160元左右,宋某輸入了參考價145元。5天後,宋某從外地歸來後發現,自己的委託成功了。於是,宋某開始輸入遠低於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並逐漸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賣出交易61筆,獲利21930382.24元。兩人用了僅十天的時間,從窮小子變成了千萬富翁。
沒過幾天銀行就找到了宋某及其同學,銀行認為宋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劃走,並請求法院撤銷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然而,宋某卻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認可,並不存在違規現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劃走的2100萬余元交易所得。
『貳』 「中國黃金第一案」如果在歐美國家會怎麼判!
你好,具體案情呢?
『叄』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宣判結果是什麼
兩名年輕投資者樊文達、宋榮貴在2006年6月底以2.7萬元原始本金,在工行山東分行濟南濼源支行電話操作買賣「紙黃金」,10天內竟獲利高達2100餘萬元。然而,賬面巨資還未來得及變現,即被銀行以不當獲利為由全部強行劃走。坐了趟「過山車」的樊宋無奈之下訴至法院,濼源支行隨即反訴。目前,案件正等待開庭審理。
「作為上市後世界第一大銀行,這對工行是個很大的負面消息。」北京頤合興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吉舟告訴本報,「正常交易是不能獲利那麼多的,最大的可能是工行交易軟體技術上出現了問題;這樣,責任就不能轉嫁到投資者身上。」
雙方異常低調
8月29日,一場秋雨讓濟南的天氣從炎熱陡然變得涼爽。記者在「中國黃金第一案」被炒得沸沸揚揚之際來到案發地,像天氣轉換一樣意外:連遭冷遇。
「沒聽說過這事啊!」山東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肖金明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很是茫然。
無獨有偶。濟南市民張立鳴既炒實物金也炒「紙黃金」,在泉城廣場附近遇到記者時連稱:「不清楚。」記者從對類似信息最集中的計程車多位司機、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山東省證監會等處得到了同樣答案。查閱當地主要媒體,沒見到任何報道。
濟南市公安局宣傳處黨亞力處長則對記者證實,當時有人報案,但經查後認為是民事糾紛,不符合立案條件。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作為極希望得到輿論支持的原告方樊宋竟然也避而不見。記者致電第一時間報道此事的報社被告知:「樊宋目前已聲明不接受任何采訪。」
被告方同樣冷淡:濼源支行辦公室朱主任拒絕接受采訪後,工行山東分行鮑行長只說了句「目前正走司法程序」後就不願多談。工行北京總行新聞處謝處長以不清楚為由拒絕詳談。
最先立案的濟南市歷下區法院民庭法官馬峻稱,案子已經轉到中院了。而依據案件標的額已遠超200萬元,極有可能不在所屬區級法院審理。
與工行濼源支行隔街相望的山東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苑曉軍分析認為,和解是雙方都願意看到的結果,樊宋得到一筆相對少些的賠償,銀行則能盡快消除不利影響;而一旦官司敗訴,數十萬的訴訟費用代價太大。
「如果促成了和解,最大的原因是雙方都存在理虧之處。」王吉舟稱。有人士接受本報采訪時分析稱,原告樊文達的意圖很值得懷疑:在江西工作的樊到山東出差竟然帶兩萬多元閑錢,又借宋榮貴的身份證異地炒金,獲巨額利潤後仍沿用開戶卡等均違反常理;即便開始發現漏洞無惡意,事後反復操作仍有謀取暴利之嫌。
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認為,樊在其中原本就知曉銀行系統漏洞,而宋不過是他拿來的幌子。甚至有網友乾脆質疑這是一個老鼠倉。對此,記者多方打聽,均未得到證實。
財富神話背後
事實上,接受采訪的專家大多把導致財富神話誕生的矛頭指向了工行操作系統存在著嚴重漏洞。而這也正是工行方面低調的原因所在。
「顯然是銀行操作系統出了問題。」派豐理財顧問(北京)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侯寧稱。
王吉舟的觀點和侯寧的相似。他認為,以樊宋兩人身份、背景看,根本不具備操作老鼠倉的條件,同時目前國內黃金市場還沒形成出現莊家的力量。
對於有質疑樊宋是黑客,篡改了銀行系統交易程序,王吉舟稱:「銀行系統安全性能非常高,即便篡改,買入價也只能低到減去差點的價;再說如果是遭黑客攻擊,工行就不這么低調和被動了。」
王吉舟提醒記者,如果施行保證金交易,10天內以2.7萬元本錢撬動2100萬利潤杠桿,在正常交易中也不是沒有可能。但記者從工行山東分行個人營業部了解到,工行「紙黃金」業務並沒施行保證金制度。
『肆』 關於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6月到7月,嫌疑人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通過電話委託的方式,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獲利2100多萬元。隨後,賬面上的巨資很快被開戶銀行以利用交易系統漏洞「不當得利」為由劃走,雙方因此對簿公堂。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進行的126筆交易。這是銀行業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漏洞引發的訴訟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5月30日,宋某從外地攜款2.7萬出差到濟南,看望大學同學劉某。因身份證已過期,宋某用同學劉偉的身份證,在濟南某銀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採用電話銀行方式做黃金買賣交易。
6月底,宋某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進行電話委託。當時黃金價為每克160元左右,宋某輸入了參考價145元。5天後,宋某從外地歸來後發現,自己的委託成功了。於是,宋某開始輸入遠低於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並逐漸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賣出交易61筆,獲利21930382.24元。兩人用了僅十天的時間,從窮小子變成了千萬富翁。
沒過幾天銀行就找到了宋某及其同學,銀行認為宋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劃走,並請求法院撤銷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然而,宋某卻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認可,並不存在違規現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劃走的2100萬余元交易所得。
『伍』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終審判決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銀行關於撤銷宋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審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2010年9月濟南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
『陸』 徐利落網記:家境貧苦,犯下浙江珠寶第一大案,逃亡20餘年,後來怎樣
家庭變故
徐利原本出生在一個幸福的家庭,父親在外打工,母親照顧家裡,而且有兄弟姐妹一起上學,在家一起幫忙幹活。好景不長,在徐利17歲的時候,父親因為意外死亡,而母親扛起來一個家的重任,而作為老大的徐利。
17歲輟學在家,幫忙照顧家裡並且開始工作賺錢養家。可是年紀不大的他並賺不到很多的資金,在外時自己也過得異常艱難。
正是這樣的處境,徐利動起了歪心思,開始想來錢快的方法。沒過幾天他就因為盜竊罪被抓了起來,進行教育整改,徐利是未成年人,3年的時間在監獄里悔過重新做人。
捉拿歸案
在這之後,通過盜取的資金娶了自己愛慕已久的楊某,結婚生子,幸福的過上了日子。可是這並沒有讓楊某收心,而且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手裡的錢財沒過幾年就所剩無幾了。
1998年4月7日夜間,他又開始手癢了,在一個供銷大夏開始實施作案,可是許久沒有作案的他,有些生疏,而且這個大廈安保設施完善,徐利倉皇而逃了。
在2004年,快到除夕的時候,徐利在一次帶上手槍進入百貨公司,對著值班的人員當場就是一槍。當時引起了動靜,只好趕緊逃離了現場。這次沒有得手,在不久後,又計劃了盜竊,依舊沒有成功。
在2017年3月29日的時候,終於把徐利捉拿歸案。當時他還在賭博,家人們也一時無法接受這個事實。最終,徐利犯搶劫罪,判處了死刑。結束了他的一生。
他的成長軌跡是不幸的,他一步步走向深淵,而且沒有停下腳步。最終留下自己的親人悲傷。動了壞心思不可怕,只要能改正,都是可以彌補的,只怕一直不肯回頭。碰到不如意的事情應該積極解決,而不是放任自流,上帝給你關上一扇門,一定會再給你打開一扇窗的。
『柒』 第一黃金案是怎麼買入低價黃金的
交易系統有一個功復能叫做委制託交易,比如說黃金現價是300元/克,你委託金價在280元/克時才買入1000克,那麼只有黃金行情波動到這個價格時,那麼你的交易指令才會生效,如果金價一直沒有跌至280元/克,你的交易指令就不會生效,委託交易有期限,在期限內交易指令沒有生效的話那麼就會被系統自動取消。
第一黃金案里,是銀行紙黃金交易系統存在漏洞,那人也是設置的委託交易,正常來說金價未達到委託價位時交易指令是不能生效的,但是他下的委託交易單都能在比行價低的情況下生效,比如金價300元/克時,他下的金價為280元/克的委託單也生效了,那麼他立刻在300元/克的現價上賣出,這樣一下就賺20元/克,買賣1000克,就能獲利2萬,買賣1000千克,就是2000萬
『捌』 中國黃金第一案中為什麼低於黃金價格可以買入
工商銀行內部制定的關於紙黃金交易規則有漏洞。而這個投資者恰好發現的這個交易漏洞,於是便利用這個交易漏洞賺取了2千萬的利潤。這樣銀行就感覺冤枉死了。打死也不承認啊。投資者感覺自己更冤枉,我是通過你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憑什麼不給我應得的利潤。於是雙方對致公堂,請求法院處理。
『玖』 中國黃金第一案的案件審理
二審主審此案的濟南中院民二庭褚飛法官稱,如銀行拿不出關於開展該業務合法性的證據,這項業務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業務,其與被告宋某簽訂的合同也就屬於無效合同。最終,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確定銀行開展的「紙黃金」業務的合法性。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宋某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宋某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這個細節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某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
就在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褚飛法官發現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
在審理中褚飛發現,按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則,客戶以止損委託方式,設定低於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計算機沒做出正確判定。宋某進行買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於即時黃金價格5到22元不等的價格買入黃金,之後立即以接近即時黃金報價的正常價格賣出,賺取其中的差價,反復進行操作,最終獲利2100餘萬元。「找到漏洞後,進行這么多次連續、重復的操作,充分說明宋某是故意為之。」在褚飛看來,這些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