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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短線交易

發布時間:2021-08-02 06:11:38

⑴ TCL股東反復交易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


9月1日,國內資本市場上,千億科技股驚現“烏龍指”。據悉,TCL科技大股東李東生所委託的交易服務人員,因證券代碼輸入錯誤導致在13:03時,賣出公司500萬股,隨後於14:48時,買回上述500萬股。當日,TCL科技股價小幅波動,收盤漲1.13%,股價報7.16元。

我個人認為應該也是操作問題,如果是內幕交易的話盈利滿打滿算也才30萬,這也太不把內幕當回事了,而且在國外烏龍指也不是第一次發生,人非聖賢,都會做錯事,烏龍指對於市場來說不是第一次,更不會是最後一次。

⑵ 格力電器董事徐自發涉短線交易是咋回事

5月23日晚間,一則格力電器(000651,SZ)董事徐自發減持公司股票的消息見諸網路。徐自發去年以不足27元/股的價格增持,如今以超過33元/股的價格減倉,成功實現了「低吸高拋」,惹人艷羨。《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徐自發此番減持時間距離其去年最後一次買入差2天時間才滿6個月。這使得其此次交易涉嫌觸碰短線交易「紅線」。




值得一提的是,這並非徐自發或其親屬首次涉嫌違規交易自家公司股票。

今年4月5日,徐自發配偶韓鳳蘭賣出其持有的格力電器股票73.08萬股,套現2307萬元。而格力電器於4月27日披露了公司2016年年報,4月29日披露2017年一季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王智斌表示,「其配偶也是違反了『窗口期』限制交易的規定,根據《證券法》204條的規定,監管層有可能對其配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5月24日多次撥打格力電器電話,但電話均無人接聽。格力電器董秘望靖東表示不方便接聽電話,記者隨後將問題發送其手機,但截至發稿,未能獲得回復。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嗎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具體的監管如下: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⑷ 禁止短線交易是否適用近親屬

一、短線交易歸入權概述

(一)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產生及立法目的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簡單來說,就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將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自己所有的權利。 我國《證券法》第47 條對短線交易歸入權進行了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1、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產生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發端於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b)條,

「為了防止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不公平地利用自己與發行人的關系而獲得的信息,除非有關權益證券(豁免證券除外)或基於證券的互換協議是因以前約定的債務而善意獲得,否則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在任何不超過6個月的期間從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該發行人的任何該等權益證券或有關任何該等權益證券的基於證券的互換協議而實現的任何利潤,應屬於發行人所有並可由發行人追回,不管該等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在不超過6個月期間達成該等交易持有已購證券或不回購已售出證券時有何意圖。」

2、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立法目的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亦即立法者出於何種目的創設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 為探究其立法目的,有必要考察權利產生的歷史背景。1929年美國股票市場的股災徹底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美國參議院及貨幣委員會經過對股市的調查發現,證券市場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董事、經理及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獲益,而現存的普通法幾乎沒有對公眾投資者提供任何的保護。更為明顯的是,這些收益是通過對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股東的犧牲得來的。其結果導致投資者對交易市場喪失信心,企業越來越難以增加額外的資金。在此歷史背景下,便有了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一個天然的經驗性規則」的產生。立法者憑其監管經驗認為,只要法定的主體在法定的期限內從事了一組或幾組互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為,便在很大可能上存在對內幕信息的利用。即使其事實上並未進行內幕交易,這樣的行為本身也足以引起證券市場廣大公眾投資者的懷疑,損傷其信心,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該法的主要起草人Thomas•G•Corcoran先生在參議院聽證時也就本條規定做出了說明,他指出,該條規定是運用一種「粗略而實際」的方法,通過對短線交易收益的強制性剝奪,即通過要求公司內部人返還非法所得,來阻止其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其目的在於事前防範,因此不問公司內部人在實際的交易中是否利用了內幕信息。

綜上可見,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產生於一個內幕交易橫行,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喪失信心,證券市場難以健康發展的時代,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的目的即在於:其一,預防內幕交易,公司通過對短線交易所得收益行使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使得內部人在短線交易中一無所獲甚至得不償失,從而乾脆放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獲利的念頭,此為直接目的。其二,維護證券市場投資人的信心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這也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立法意旨,此為終極目的。

(二)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立法特點

通說認為,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最明顯的特色在於利用一種「粗略而實際」或「直截了當的方法」來防止公司內部人員的內幕交易行為,有學者甚至將其稱為德拉古式的嚴酷法律。[3]在其立法目的的決定下,與其他規制內幕交易的立法相比,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的立法特點如下:

1、規制對象的特殊性

早期對內幕交易的禁止主要針對傳統內幕人,包括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控制人等。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人們千方百計地搜尋未被公開的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的主體日益復雜化,不再局限於傳統內幕人。與此相應,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將更多的市場參與者納入到了規制的范圍,除傳統內幕人外,還包括推定內部人、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盜用信息者等。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所規制的對象僅限於傳統內幕人的范圍。

2、規制行為的特殊性

通常的內幕交易立法不考慮行為發生的時間,並且僅針對某一次交易行為適用,可能是買進也可能是賣出。 而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所規制的短線交易行為具有嚴格的形式限制,包括行為期間的限制和行為方式的限制,即必須是法定期間內一對或幾對相匹配的反向交易,

⑸ 短線交易的問題

構成短線交易的交易行為包括兩個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的行為。在實務中,哪些證券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的「買入」或「賣出」,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哪些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是否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方式進行交易的不同,證券交易可分為常規交易和非常規交易。所謂常規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或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的實有資金支付的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換、債轉股或公司合並等以換發新的股票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的交易。證券交易中的常規交易屬於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范疇,因此常規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自無異議。但對於非常規交易是否可以構成短線交易,學界與實務中認識和做法都不統一。如在美國,對非常規交易是否可適用短線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採取這樣的原則,即以該交易是否有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為檢驗標准。如在股票換股票的非常規交易中,若該交易可能涉及到濫用內幕信息,該交易仍要受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調整,也就是說,仍可構成短線交易。從我國證券法第32條、第104條及第105條的規定來看,該法所指的證券交易僅限於常規交易,即以集中競價和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客戶資金帳戶)支付實有資金的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據此,在我國只有進行股票買賣的常規交易行為且須同時具備短線交易其他構成要件的,才可能構成短線交易。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交易方式趨向多樣化,非常規交易也將大量出現。因為,從我國證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精神來說,我國未來證券交易也應適用於非常規交易,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證券交易不應只限於證券的常規交易,也應將非常規交易納入其規制的范圍內。
第二,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 在立法上和實務中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各國並不一致。如美國短線交易法適用一切公司內幕人可能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股票,包括集中交易和場外交易的股票。此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在我國,從證券法第32條及第42條規定來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已發行的股票,且須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公司等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才可能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其他股票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則均不能構成短線交易的對象。
第三,短線交易是否必須同時具備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 從現代各主要國家證券立法來看,構成短線交易的行為必須包括一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我國也不例外,依證券法第42條規定,短線交易主體須實施了「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才構成短線交易。即行為人須在6個月內,在兩個時點上進行了兩次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才能構成短線交易。如果在法定期間內連續進行的股票交易的方向相同,則不構成短線交易

⑹ 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了嗎

北京2月9日消息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短線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宗內幕交易案中,上海飛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田通信)時任董事鄒文傑系飛田通信收購南京通用電器有限公司股權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鄒文傑利用「周某鳴」新三板證券賬戶買入「飛田通信」26,000股(復權後為34,000股),沒有違法所得。鄒文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鄒文傑處以4萬元罰款。

2宗短線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廣茂控制使用的「林廣茂」賬戶和「趙某馨」賬戶合計持有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總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間,「林廣茂」賬戶買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間,「林廣茂」賬戶賣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構成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林廣茂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二是徐自發在擔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格力電器)董事期間,於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發」賬戶買入「格力電器」575,300股,於2017年5月22日賣出「格力電器」400,825股,構成短線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事後徐自發及時向上市公司進行了報告,並主動向公司上繳了所得收益。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徐自發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調查日,賈俊琪就職於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間內,賈俊琪利用「賈某蘭」「高某琴」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盈利約34.3萬元。賈俊琪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賈俊琪違法所得約34.3萬元,並處以約34.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有效監管,切實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

⑺ 高管的子女(直系親屬)可以進行短線交易嗎

不可以。
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高管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其所得收益應歸公司所有。
此規定針對的是高管本人、以及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

⑻ 頻繁短線交易的認定.「頻繁性」認定有什麼意義嗎

您好,來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源交易行為就需要監管,一個基金或機構佔有少於5%的股份,頻繁性短線交易,加劇了個股異動,造成了多輸的局面,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大的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的短線掛在賣單上嚇唬散戶操縱股價,加劇惡意投機。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⑼ 關於證券法第47條的疑問

從來就沒有禁止過,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都是鼓勵高管持股的,但是不能頻繁交易

⑽ 新三板對董監高有沒有短線交易的規定

題主指的是「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嗎?
根據證券法規定,這條規定適用於上市公司,新三板嚴格意義上非上市公司,因此不適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看下貴司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規定,有規定就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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