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沒有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需要迴避表決的規定
《公復司法》及關於公司治制理的其他法律法規文件並沒有明確要求監事會需要對關聯交易的情況發表意見,極端的例子來看,監事會成員可能都是關聯人,迴避的話就沒有表決的意義了,所以建議不要把這個議案放進去了,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就可以了。
❷ 上市公司需要迴避表決的關聯方如何確定如題 謝謝了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會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被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 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同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到價款。關聯交易的類型主要包括:(1)購買或銷售商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擔保;(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6)租賃;(7)代理;(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9)許可協議;(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企業發行上市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交易和關聯方又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1)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深交所認定的其他交易;(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3)銷售產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勞務;(5)委託或受託銷售;(6)關聯雙方共同投資;(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其中關聯法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3)由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5)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另外,上市公司與上述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第(2)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除外。 關聯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4)前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1)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前述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規定情形之一的;(2)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規定情形之一的。
❸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❹ 董事表決迴避原則的關於關聯交易董事表決迴避的規定
法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版決議行使表決權,也權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釋義:本條是關於關聯交易董事表決迴避的規定。
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加以規制。關聯交易的生效要件就是界定 關聯交易合法性的基本標准。盡管各國立法對關聯交易的具體生效條件規定不一,但由於各國大體上都是採取雙軌制的方式對關聯交易實行規制,即一方面通過證券法律法規要求上市公司對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所有重大交易進行披露,另一方面通過有關公司法律規范對公司與 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實施實質性的限制,因此,各國關於關聯交易的生效條件大都包括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兩方面:
❺ 認定核心員工 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❻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需要迴避表決嗎
《公司法》及關於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法規文件並沒有明確要求監回事會需要對關聯交易的答情況發表意見,極端的例子來看,監事會成員可能都是關聯人,迴避的話就沒有表決的意義了,所以建議不要把這個議案放進去了,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