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趙薇內幕交易是誰編出來的
10月17日,「趙薇工作室」官方微博發布律師聲明,就「趙薇女士與黃有龍先生提前大量買入視頻網站優酷土豆股票,並在當日阿里巴巴集團收購優酷土豆公司消息後獲得巨大收益」一系列傳言作出正面回應,聲明稱趙薇和黃有龍從未購買優酷土豆股票,對目前已轉載發布該消息的媒體及個人將保留訴訟權利並追究相關責任。
趙薇這幾年在股票市場上賺得得心應手。趙薇本以為低調的做人就好,但是還是逃不過被黑的節奏。人是有底線的,趙薇這次被黑得有多嚴重,如果不澄清事實就會引起官司。
中國有一句俗話稱:名氣大難免會招惹小人嫉妒。樹大招風會引起小人的嫉妒。無良媒體騙點擊、競爭對手死命黑亦或圈中人眼紅所為或許就是真相。
Ⅱ 內幕交易的內幕人員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Ⅲ 工程內幕交易怎麼舉報
一般的證券交易違法,主要就是內幕交易,坐莊操縱,老鼠倉等,由於內幕信息的廣泛性,整個途徑涉及人員的廣泛性,加之各種舉報和相關賬戶查處分辨比坐莊,老鼠倉等行為較易發現,所以內幕交易案件占據相當大比重。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Ⅳ 股票內幕交易是什麼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Ⅳ 內幕交易中的內幕人士是
內幕人士即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知悉、了解內幕信息的人員,以不同標准可大致分以下三類:(1)、以獲得內幕信息的合法與否,可分為合法內幕人士和非法內幕人士,前者依其職務獲得內幕消息的人,後者指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消息的人,包括以竊取或其他方式故意取得內幕消息的人。(2)、依接觸內幕消息的便捷與否,可分為傳統內幕人士和臨時內幕人士,前者指傳統理論所指的公司內幕人士,包括公司董事、經理、控股股東、監事和一般員工;後者僅指因為工作或其他便利關系能夠暫時或偶爾接觸內幕消息的人員,包括銀行、律師、會計、券商等中介機構、記者、官員等人員。(3)、以其身份和職能不同,可分為公司內幕人員,主要指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等管理職員;市場內幕人員,主要指參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服務人員;管理內幕人員主要指依法對發行人行使一定管理和監督權的人員,如證券發行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及工商、稅務等經濟管理人員。
Ⅵ 什麼是內幕交易內幕交易有什麼危害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①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②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③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並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①證券發行人訂立了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重要合同;②發行人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受化;③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購置金額較人的長期資產等行為;④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⑤發行人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等違約情況;①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①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大:③發行人才產經營環境發牛重大變化;③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④發行人的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②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對外發行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①發行人的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劃;①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⑤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①發行人的收購或兼井、分有等。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顯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工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向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1)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備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2)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關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中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3)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Ⅶ 中國著名律師前10名
中國著名律師有:朱樹英、田文昌、宋中清、彭雪峰、曹樹昌。
1、朱樹英,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創始主任。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屆政協常務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常務理事兼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
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建設專業仲裁員。擔任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八所大學法學客座教授。獲上海市勞動模範、上海市首屆「東方大律師」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秀建設者、全國優秀律師稱號。
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論文在國內外專題會議上發表,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本共130餘萬字的專著《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房地產開發法律實務》、《建設工程實務問答》,以及與他人合著由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索賠管理》。
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住宅商品房交易與物業管理案例評析及法律實務》均深得業內人士和廣大讀者的好評。
5、曹樹昌律師至今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已經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社會經驗,曾經從事企業管理、法學教學和法律研究工作。
曹樹昌律師的法律知識是建立在自然科學知識基礎之上的,具有融法學、自然科學、管理科學於一身的綜合素質和全面的知識結構。
曹樹昌律師致力於經濟犯罪的研究和各類刑事案件的辯護,以自己的綜合實力和敬業精神最大限度地維護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已經受到刑事追究的委託人的合法權利。
Ⅷ 林志平的律師
性別: 男
民族:漢
黨派:中共黨員
學歷:雙學位
學位: 法學學士 、管理學學士
學習經歷:
2006.9.-2010.6.於華南師范大學就讀,法學(知識產權)專業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2007.9.-2011.9.於華南師范大學就讀,電子商務專業畢業,獲管理學學士
工作經歷:
2010.1-2010.2在環球互易資訊集團佛山分公司任商務顧問;
2010.3.-2010.11在深圳市正騰勞務派遣公司任法律顧問;
2010.11-2-12.4.在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任主任秘書、實習律師
2012年4月起,任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2013年1月起,任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服務項目主管
現任職務:
1、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服務項目主管、專職律師
2、深圳市潮汕商會青年委員會理事
3、人民律師網建築房產部主管
4、深圳市律師協會公益法律服務委員會委員、秘書
5、華南師范大學深圳校友會秘書
6、深圳市第八次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
研究方向:
勞動法、知識產權法、證券法、金融法
主要論文:
1,《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侵權責任制度研究》,華南師范大學2010屆優秀畢業論文
2,《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網路隱私權研究》,華南師范大學優秀論文
主要課題:
1,2010年度佛山市社科規劃一般項目——《佛山市生態污染恢復與環境利益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2,2010年度廣東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珠三角生態污染恢復與環境利益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媒體活動
1、 香港衛視《東邊西邊》2011年315維權在身邊
2、 深圳市衛視都市頻道《法觀天下》-《撿垃圾的抗戰老兵》法律評析采訪
3、 深圳市衛視都市頻道《第一調解》-《爭財產的兩兄弟》節目嘉賓
Ⅸ 普通股民可能會涉嫌內幕交易嗎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依《證券法》第76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即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如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以及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等。因此,如果是一個普通股民,接觸不到內幕信息,就不能作為內幕人員,也就不會涉嫌內幕交易。
Ⅹ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