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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標準的中央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

發布時間:2021-07-28 06:37:00

⑴ 人民銀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執行《指引》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


金融機構可按照《指引》所確定的自主管理原則,決定是否執行《指引》。


(一)決定全部或部分執行《指引》規定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統稱新內控制度),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3.在2015年1月1日前實施新內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啟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以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新內控制度實施前已與本機構建立業務關系客戶的風險等級的重新確認工作。工作量特別大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延長工作期限。


(二)決定不執行《指引》的金融機構應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評估論證工作,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書面報告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金融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饋異議的,可不再執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工作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收到金融機構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關報告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機構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執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內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則確立的其他反洗錢措施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⑵ 請問巴塞爾協議中包含哪些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II》中考慮的三大風
險的概念,計算方法及在新協議中計算風險的體系架構.
一, 信用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中信用風險的暴露主要涉及公司風險,銀行風險,主權風險,零售風險和
股權風險五個部分.
1.信用風險的定義
信用風險,指受信方拒絕或無力按時,全額支付所欠債務時,給信用提供方帶來的潛在
損失.信用風險一般分為商業信用風險和銀行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范疇還可以進一步擴展
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購買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貨方或銀行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
表現在,供貨方或銀行可能因資金原因而無法提供商品,服務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續進行的
融資活動.
2.信用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1)標准法.新巴塞爾協議計量信用風險的標准法是舊巴塞爾協議計算方法的延續.
新協議對於銀行的資產,按其是否有外部評級以及外部評級機構對資產的評級結果給予一定
的風險加權,以彌補原協議在風險資產權數規定上的不足.在確定信用風險的標准法中,對
各交易對手的各種風險,如主權風險,銀行風險和公司風險等都是在外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的內部模型計量信用風險,即將債項
按借款人的類型分為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股票等五種類型,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處理.
內部評級法對每一類風險都考慮了三方面因素:(1)風險構成因素,指各銀行可以使用自己
的估計數或標準的監管參數;(2)風險權重函數,該函數將風險構成因素轉化成為銀行計算
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3)最低資本要求,指銀行採取內部評級方法時需要滿足的法定
資本量.
新協議最主要創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IRB法.該法包括兩種形式,IRB
初級法,IRB高級法.IRB法與標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現在,銀行對重大風險要素的內部估計
值將作為計算資本的主要參數.以銀行內部評級為基礎,可以大幅度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
感度.銀行對信用風險的內部測量是根據與借貸者和交易對手交易記錄的分析,對借貸者,
交易對手的違約情況進行評定,並給予相應的評級.
3.計算信用風險需要的數據
(1)標准法.標准法對於銀行持有的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的債權,按照銀行認定的外
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給出不同的權重對應關系.在標准法中,外部評級占據核心地位.在
新巴塞爾協議中分別規定了對於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實體,多邊開發銀行,證券
公司,零售資產,銀行,公司,居民房產抵押,商業房地產抵押,逾期貸款,高風險的債權
以及表外項目各自的風險權重.巴塞爾協議還規定,在確定風險權重時,要先從風險暴露中
扣減專項准備.
(2)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對於銀行計算各種資產的信用風險提供了不同的風險權
重函數,用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這些函數對於各種不同的資產類型其公式也有不同,大體
思路是一致的,即通過為這些函數輸入四個參數: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
違約時的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得到不同資產情況下的風險權重,繼而確定風險
資產.內部評級法的初級法和高級法對這些參數確定方式的要求有所不同.以公司,主權和
銀行資產為例,初級法要求銀行僅需要估計違約概率,高級法則要求銀行估計所有的參數,
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在數據要求方面的區別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約概率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由各國監
管當局自已決定允許採用銀行提供的估計
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
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對於需要銀行自己提供參數的估計值而言,計算信用風險對數據質量的要求比較高.按
照新協議的規定,要估計相關參數,無論數據來源如何,都要滿足最少的數據觀察期.像估
計違約損失率要求更加嚴格,新協議提出在理想情況下,數據觀察期至少應該涵蓋一個完整
經濟周期,這些要求對我國許多銀行來說短時間內是難以做到的.表2列出了估計違約概率,
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三個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要求.
表2 估計參數所需的數據觀察期
公司,主權,銀行暴露 零售暴露
違約概率 不少於5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損失率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違約風險暴露 不少於7年的數據 不少於5年的數據
新協議內部評級法對參數估計所需數據不但要求的時間長,而且對數據的來源和內容要
求也非常高.不但要求有銀行用戶的客戶資料,財務數據,信貸記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及
當前的宏觀數據,行業數據等,作為共同計算相關參數所需的預測變數.所有這些要求,尤
其是我國銀行業基礎數據較差的現狀而言,對順利實施內部評級法提出了極大的挑戰.
二,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等.
1.市場風險的定義
市場風險指因市場價格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等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
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這類風險與金融市場本身的成熟程度相關,市場越成熟,市
場風險就越小.市場風險一旦大規模發生,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極大的損失和傷害,而且給整
個金融市場帶來災難性的破壞.廣大投資者很難進行市場風險的管理,必須通過政府規范市
場,打擊惡意操縱市場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綜合治理,使市場在公開,公平,有序的條件
下進行.
2.市場風險主要計算方法
1996年初,10國集團簽署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對市場風
險計提資本.在這項修正案中,正式提出兩種方法用來測量市場風險.
(1)標准法.在標准法模型下,銀行的市場風險通過計算資產組合面臨的利率風險,
匯率風險,股權風險以及商品風險而得出.例如,在巴塞爾協議下,匯率風險和股權風險的
資本要求是8%,商品風險是15%.其中,對股權風險來說,資本要求又因一般市場風險的
凈頭寸和特定風險的總頭寸而有所不同.不同國家的監管當局設計出了不同的監管模型來計
算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頭寸的最低資本要求.這些模型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的全
面法,先是被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使用,後被歐盟的資本充足指引採用的分塊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英國金融服務局採用的資產組合法.以及美聯儲採用的預先承諾法.
(2)內部模型法.為鼓勵銀行採用較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各認可機構可運用成熟的
內部風險模型,其主要的計算方法是計算風險暴露的Va R(Va l u e a t R i s k,在險價值).所謂Va R,就是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區間內,一個投資組合最大的潛在損失是多少.
Va R是一種利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來評價風險的方法,它可以使投資人既知道潛在損失的金額,又可以知道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作為一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已經被全球各主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廣泛採用.在實際的市場風險管理中,Va R的計算方法主要有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數據模擬法,結構化蒙特卡羅法和壓力測試.
方差——協方差法假定投資組合中各種風險因子的變化服從特定的分布,通過歷史數據分析和估計該風險因子收益分布的參數值,然後求出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反映了分布偏離均值程度的臨界值,之後建立與風險損失的聯系,推導Va R值.
歷史數據模擬法是根據歷史數據模擬未來的一種方法,它採用的是歷史上真實發生的數據,因此該方法比較直觀,計算出的結果說服力也較強,許多大銀行更傾向於採用這種方法.
蒙特卡羅法的計算過程是,使用者選定金融變數服從的隨機過程及隨機參數,然後利用假定的價格路徑對所有變數進行模擬,得出投資組合的不同價值,最後利用模擬得到的不同的投資組合價值編制收益率的概率分布,測定投資組合得到在險價值.
以上的Va R計算方法的共同缺點就是不能反映市場突發事件情況下的損失程度,因此作為Va R的補充,壓力測試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壓力測試考慮的是關鍵金融變數的大規模變化對投資組合價值的影響.它先主觀地假設一些極端事件發生,然後利用新情況對投資組合中的所有資產重新進行定價,這樣就可以得出該場景下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3.計算市場風險需要的數據
從已有的一些Va R模型來看,Va R值的計算需要大量的歷史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和預測.按照巴塞爾委員的要求,為確保模型的有效性,Va R模型的有效性必須進行返回檢驗,驗證該模型的預測值和現實結果是否相同,這個過程要求的數據期限很長,對數據的要求比較高.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不完善,收集到足夠的數據並不容易.
在市場風險的計量系統中要求的數據包括:
(1)頭寸數據,是由交易活動產生的數據.
(2)風險要素的價格數據,風險要素通常分成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以及
上述各類風險要素中的期權波動性等幾個大類.
(3)計量參數,包括持有期,即頭寸值的變化區間,觀察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時間,
達到某一審慎的保護度的置信區間.這些計量參數一定程度上是判斷的,例如,它們取決於模型需要提供的保護度,與頭寸和價格數據不同,後者在理論上是外生的.
按照上述輸入數據,內部估值模型就能計算出由於相關風險要素變動而引起的每一頭寸值的變化.然後加總各頭寸值的變化,並適當考慮不同風險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銀行按照他的總體戰略,可以選擇一個適當的觀察期來反映市場條件,就可以算出觀察期間的各風險要素和要素之間的歷史相關性.
在計算市場風險時,需要確定資產的性質可能受到哪些市場因子影響,對要計算的資產組合收集其歷史數據,計算出收益率之後,通過參數法,歷史數據模擬法或者蒙特卡羅方法進行Va R的計算.
三,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而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的主要種類包括:內部欺詐風險,外部欺詐風險,就業政策與工作場所安全的風險,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風險,災害和其他事件,業務中斷與系統失敗風險,執行交割和內部流程管理等信用風險.
1.操作風險的定義
90年代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商業銀行的盈利空間在迅速擴大的同時伴隨的操風
險也日益嚴重,類似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的低頻高危事件顯示出,即使商業銀行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為操作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導致破產.
操作風險有多種定義.J.P Morgan對於操作風險的定義是,操作風險是各公司業務和支持活動中內生的一種風險因素,這類風險表現為各種形式的錯誤,中斷或停滯,可能導致財務損失或者給公司帶來其他方面的損害.英國銀行家協會將操作風險定義為,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從1998年至今,巴塞爾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定義均沿用了這個定義.
2.操作風險的主要計算方法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操作風險主要的計算方法有三種,基本指標法,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
(1)基本指標法.採用基本指標法銀行持有的操作風險資本應等於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一個固定比例.鑒於基本指標法計算的資本比較簡單,新協議中未對採用該方法提出具體標准.
(2)標准法.標准法把銀行業務分為8類,每一種業務都介入一個收入指標,然後介
入一個β系數,總資本要求是各產品線監管資本的簡單加總.(β值詳見表3)
表3 8個產品線中各產品線的β系數
產品線 β系數
公司金融(β1) 18%
交易和銷售(β2) 18%
零售銀行業務(β3) 12%
商業銀行業務(β4) 15%
支付和清算(β5) 18%
代理服務(β6) 15%
資產管理(β7) 12%
零售經紀(β8) 12%
(3)高級計量法.
3.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
(1)基本指標法.根據基本指標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前三
年各個年度的總收入.
(2)標准法.根據標准法的資本計算公式,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的數據是8個產品線中
各產品線過去三年的總收入.
(3)高級計量法.根據巴塞爾協議的要求,用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需要知道內部
數據和外部數據.其中內部數據指銀行按照標准跟蹤收集的損失記錄,對內部損失數據至少需要5年的觀測值.外部數據則是指相關的公開數據以及行業集合數據.外部數據應包含實際損失金額數據,發生損失事件的業務范圍信息,損失事件的起因和情況或其他有助於評估其他銀行損失事件相關性的信息.銀行必須建立系統性的流程,以確定什麼情況下必須使用外部數據以及使用方法.應定期對外部數據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修訂有關文件並接受獨立檢查

⑶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核心原則

5.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准,適用於世界各國4[4]。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制定為強化國際金融體系做出了貢獻。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會給一國和全球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委員會認為,在世界各國實施核心原則將有助於大大提高國內外金融穩定,並為強化有效的監管體系奠定很好的基礎。
6.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7. 只要各項主要目標能得以實現,核心原則對不同的監管方式持中性的態度。核心原則無意覆蓋各類體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況。相反,各國的特殊情況應在評估時通過評估人員與本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對話適當考慮。
8. 各國應對轄區內所有銀行實施核心原則6[6]。各國可超越核心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監管實踐的要求,特別是市場和銀行發達的國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則的達標程度,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然而,這並不一定能夠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也不會因此就避免單個銀行的倒閉。銀行監管不能也不應該確保所有的銀行都不倒閉。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承擔風險的內容之一。
10. 委員會鼓勵各國在會同其它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配合下落實核心原則。委員會希望國際金融組織和其它有關方面利用核心原則幫助各國強化監管工作。在監測各項銀行審慎標準的實施方面,委員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委員會還將繼續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合作。
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11. 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取決於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管轄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銀行監管當局應提請政府注意這些問題,特別是它們對實現監管目標的現實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
有效的市場約束;和
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機制(或公共安全網)
12. 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這方面工作不是由銀行監管當局負責。然而,如果注意到現行政策有損於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性,監管當局要做出反應。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礎設施不完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發展將會受到影響。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有助於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和私有財產法;
●國際普遍接受的綜合、明確的會計准則和規定;
●對規模較大的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的體系,以確保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包括銀行)相信各類帳目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各類帳戶應是按照既定的准則制定的,並且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
●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
●具備針對其它金融市場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這些市場的參與者的明確規章制度和充分的監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金融交易的清算,並且控制交易對手風險。
14. 有效的市場約束取決於市場參與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銀行能否得到適度的財務獎勵,是否存在使投資者對其決策結果負責的各項安排。這里涉及的許多問題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借款人向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有意義、及時、透明的信息。
15. 總體來說,確定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是涉及其它部門(包括中央銀行)的政策問題,特別是在需要動用公共資金時。由於對相關部門的情況十分了解,銀行監管當局一般也能發揮一定作用。在處理系統性問題時,一方面要解決影響金融體系的信心問題,避免問題擴散到其他健康的銀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將對市場信號和市場約束的扭曲降到最低點。在許多國家,存款保險體系就是系統性保護的一種形式。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它可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範有問題銀行的風險擴散。
1[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的。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並經常在此舉行會議。
2[2]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也在這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3[3] 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美洲國家銀行監管協會(ASBA)、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銀行監管工作小組、中歐和東歐銀行監管組織、法語國家銀行監管組織、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伊斯蘭金融服務理事會、離岸銀行監管組織、中亞和外高加索監管組織、南部非洲國家銀行監管組織(SADC)、東南亞、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央銀行組織(SEANZA)銀行監管論壇、西非和中非銀行監管委員會、太平洋國家金融監管協會。
4[4]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最低標准,自願實施。各國將在自己的轄區內自由實施實現有效監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則有關內容的定義和解釋參見核心原則評估方法
6[6] 一些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提供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服務。本文中的多項原則對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同樣適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體系佔比較小, 因此對這類機構不一定以銀行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
2011年,鑒於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以及對有效銀行監管的標準的變化,BIS修訂了核心原則,將原先的25條核心原則擴展到29條,並正在徵求各成員國監管當局以及業界的意見。新的核心原則有望在2012年正式出台。

⑷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特別強調的風險是什麼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資本要求
從新協議的名稱《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舊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當然,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極為重大的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范疇的拓展在當前的金融格局下,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卻在進一步加大。因此,新協議在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本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信用風險採用標准法或基於內部評級法確定(基於內部評級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級法的區別,三種方法的復雜程度依次遞增)。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靈活運用,並建議業務相對簡單、管理相對薄弱的銀行使用舊協議提出的標准法。這種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對交易對手的主權風險、公司風險等項目評級的基礎上確定風險權重。短期信用評級適用於長期債權和短期債權,而短期信用評級只能用於短期債權;如果一家機構同時擁有多個外部機構評定的信用等級,則選出兩個最高者。若兩個最高者級次相同,則使用這一級次的信用等級作參考;若不同,則取次級作參考。但由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其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准確難以保證,因此,新協議要求銀行尤其是實力較強的銀行採用基於內部的評級方法。基於內部的評級方法比較復雜,要全面考慮構成風險的各種因素,並以此建立計算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函數,然後測算必須滿足的最低資本量;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在內的市場風險存在較大的量化難度,因此,新協議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補充規定》所提處理方法的基礎上提足最低資本量,並對市場風險加以特別關注;操作風險也存在量化困難,新協議第一稿並未提出任何計量方法。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在新協議修改稿中給出三種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①基本指數法,即以某種單一指數(如銀行總收入的一個固定比例)來確定應對操作風險的必需資本量。②標准法,即把銀行業務按公司資產、項目融資、零售等類別加以區分,分別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資本量。③內部測試法,這一方法的技術要求最高。在計量每種業務的風險時,銀行都必須根據內部數據計算操作風險指數、引致損失事件發生的概率以及事件發生後的損失程度,再以所得數據與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相應比例得出資本需求量。鑒於計量方法比較復雜,且合理性有待驗證,因此,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許多銀行以最低資本的20%作為應對操作風險資本的做法,准備以這一比例作為廣義的指導性准備標准。
(2) 計量方法的改進與創新 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中根據銀行業務錯綜復雜的現狀,改造尤其是創新了一些計量風險和資本的方法,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舊協議相關內容過於僵化、有失公允的遺留問題,而且使新協議更具指導意義和可操作性。 計量資產風險權重的標准法是在1988年的舊協議中提出來的,新協議仍以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礎上作了重大改進。首先是OECD成員國的標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評級的高低進行風險權重的計量,即使要對資產進行主權風險評定,也要求銀行依靠自身的風險評估或是根據一些國際性評級機構的評定結果而定。這就基本上消除了風險權重上的國別歧視,有利於信用風險確定中信用標準的回歸,也有利於糾正非OECD成員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融資市場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風險級次,在原有風險權重的基礎上,增加了50%和150%兩個級次(對公司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敏感度,從而體現出資產實際上存在的多樣性差別。 鑒於標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時效性,方法的科學性以及信用評級的客觀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改稿中更主張有條件的大銀行提升自己的風險評估水平,打造更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並創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緻的基於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算方法。為巴塞爾委員會提供決策支持的美國國際金融學院甚至認為,通過這套計算方法促進銀行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評級體系,是新巴塞爾協議的一大核心內容。 基於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量方法分兩步進行。首先是計算每個債項的風險權重,公式為:其中: 是指資產的風險權重; 是違約後債項的可能損失; 是債務人的違約概率,巴塞爾委員會將其定義為債項一年的平均違約率; 是債權的到期時間; 是對 的調整函數,依賴於 ; 則由另一公式決定,即 其次是確定每個債項對應的最低資本金規模,公式為: ,其中,EAD是違約時的風險暴露,對於表內業務來說,巴塞爾委員會將其定義為資產負債表上的名義未清償額;而表外業務的EAD則可對照表內項目計量或由銀行根據內部評級系統確定。顯然,基於內部評級的資本金計量方法成功與否的關鍵是LGD、PD、EAD以及M等四個輸入參數,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可先由監管機構確定其中的LGD、EAD及M,條件成熟後,再全部由銀行在對內部數據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推出基於內部評級的方法,巴塞爾委員會不僅要為資產風險權重及最低資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學、合理的方法,而且要為壞帳准備金的提取打下基礎,為客戶綜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價提供重要依據。
(3) 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針對各界對舊協議的批評,新協議對諸如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的變動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於單筆超過銀行資本規模經營15%的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或者這類投資的總規模超過銀行資本的就要從銀行資本中減除相同數額;對於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證券化的資產,則重新制定了資本金要求,要求銀行提全、提足各種類、各形式資產的最低資本金;此外,還充分考慮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機構的並表問題,並已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擬制定新的相應規則來形成金融業聯合監管的架構,以適應銀行全能化發展的大趨勢。
2、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新巴塞爾協議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強化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提出了較為詳盡的配套措施。這反映出巴塞爾委員會仍然沒有輕視銀行作為利益主體利用信息的不對稱作出違背監管規則的逆向選擇、並由此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有具體目標又有行為規范和措施的監管當局就顯得尤為重要。巴塞爾委員會希望監管當局擔當起三大職責:一是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銀行可以分三個步驟進行。首先是判斷銀行是否達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斷的依據主要有銀行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風險化解記錄;其次是根據銀行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提出高於最低限度的資本金要求;最後在資本規模低於最低要求時,適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二是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前面提到巴塞爾委員會鼓勵銀行使用基於內部信用評級的風險計量方法,這種方法分為低級和高級兩個層次。對每個銀行來說,都有一個由基礎法向高級法過渡的階段,監管當局在這一階段的內部信用評估體系培育職責就是給出四個主要輸入參數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個,並促成這一階段的盡早結束。在此基礎上,還要及時檢查銀行的內部評估程序和資本戰略,使銀行的資本水平與風險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進程。2001年的新協議修改稿特別要求,商業銀行除了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規定行事之外,還必須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資產分類制度安排、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等,從而使得與新形勢相適應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證。至於監管方法,新協議仍然強調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二者並用的主張。
3、 市場約束舊協議出台時,經濟學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對稱應該是銀行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從而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爾委員會更多採納的是銀行信息不宜公開的觀點。這些觀點認為:銀行業務具有與其他行業明顯不同的特殊性,無論是吸收存款還是發放貸款,都涉及到客戶的商業秘密;正因為銀行是一個高負債經營的特殊行業,信息公開就會影響到銀行乃至整個銀行業的安全與穩定;此外,無論是銀行的價格還是其資產的風險,都處於反復無常狀態,因而信息披露的意義並不大。 新協議顯然摒棄了這些觀點,它更多的是從公眾公司的角度來看待並對待銀行,強調以市場的力量來約束銀行,認為市場是一股強大的推動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並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外在力量,具有內部改善經營、外部加強監管所發揮不了的作用。作為公眾公司的銀行只有象其它公眾公司一樣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了委託代理關系、確立了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風險資產與資本的良性匹配關系,從而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贏得市場。資本充足狀況和風險控制能力及控制記錄良好的銀行能以更優惠的價格和條件從市場上獲取資源,而風險程度偏高的銀行則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新協議修改稿以推進信息披露來確保市場對銀行的約束效果。巴塞爾委員會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認為不僅要披露風險和資本充足狀況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以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對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監管機構加強監管,並對銀行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理論的發展經過了資產管理理論、負債管理理論與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三個階段。
資產管理理論是最早產生的一種銀行經營管理理論,它的發展分為三種觀點,即商業性貸款理論、轉移理論與預期收入理論。
負債管理理論是在金融創新中產生的一種銀行管理理論,認為銀行可以通過主動負債以增強其流動性。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兼顧了銀行的資產與負債結構,強調資產與負債兩者之間的規模與期限搭配協調,在利率波動的情況下實現利潤最大化。
各國在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付諸實踐的基礎上建立起一系列模型,主要包括線性規劃模型、財務規劃模型、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與存續期間缺口管理模型等。

西方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理論經歷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綜合管理以及資產負債表內表外統一管理四個階段。
(1)資產管理(The Asset Management)
20世紀60年代以前,在商業銀行為信用中介的間接融資佔主導地位環境下,在當時較穩定的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對資產進行管理。
資產管理依其提出的順序又有以下三種理論:商業性貸款理論、資產可轉換理論、預期收入理論。
(2)負債管理(The Liability Management)
20世紀60年代,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心有資產管理轉向負債管理為主。
負債管理的基本內容是: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和流動性管理,不僅可以通過加強資產管理來實施,也可以通過在貨幣市場上主動性負債,即通過「購買」資金來實施。
(3)資產負債綜合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於20世紀70年代、80年代初,伴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而產生的。
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的基本思想:在資金的配置、運用以及在資產負債管理的整個過程中,根據金融市場的利率、匯率及銀根松緊等變動情況,對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進行協調和配置,通過調整資產和負債雙方在某種特徵上的差異,達到合理搭配的目的。
(4)資產負債表內表外統一管理(In Balance-Sheet and Off Balance-Sheet Management)
資產負債表內表外統一管理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
為了對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進行控制和監管,同時也為了規范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同等運作的需要,1987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目的:一是通過協調統一各國對銀行資本、風險評估及資本充足率標準的界定,促使世界金融穩定;二是將銀行的資本要求同其活動的風險,包括表外業務的風險系統地聯系起來。
《巴塞爾協議》的通過是西方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完善與統一的標志。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理論吸取了資產管理理論和負債管理理論的精華,強調對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協調管理,通過對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的共同調整,在確保商業銀行資產具有一定收益性、流動性的前提下,謀求經營風險的最小化。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理論主要是從資產與負債均衡的角度去協調銀行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之間的矛盾,使商業銀行的管理走向科學化。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限額控制,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標志我國從此已全面開始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兩年來的實際運行情況表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在我國銀行業的全面推行,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經營觀念、明確經營方針,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並逐步增強風險意識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特定的經濟轉型時期及銀行體制的特殊性,當前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作用

首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實施表明我國金融調控已逐步向間接方式轉變,中央銀行將更多地運用存款准備金、再貼現、利率和公開市場業務等貨幣政策工具來調整貨幣政策,有利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其次,用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能有效地防止貨幣和信用擴張;通過資產負債結構調整來優化經濟結構還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全社會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第三,將促使國有商業銀行加快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步伐,按照國際慣例運作,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力度,形成「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機制。最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可為商業銀行運作提供製度規范,保證商業銀行資金在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方面的協調,使我國商業銀行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

二、目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存在的主要缺陷

從中央銀行的角度來說,制定的監測指標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科學性,且監管乏力。首先是比例指標缺乏層次性。在總分行體制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應具有層次性,中央銀行必須針對不同層次採取不同的監管指標。但是,目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測、監控指標都是針對法人即商業銀行總行進行考核,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只是機械地用考核商業銀行總行的指標來考核商業銀行分支行,從而降低了考核指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次是一些指標適用性差。在商業銀行一級法人制度下,資本集中於總行,故監控指標中所有涉及「資本類」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單個貸款比例」等都不適用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同時,在上級行統一調度資金的情況下,用存貸款比例指標考核基層商業銀行也沒有意義。而另一個比例指標「資產流動性比例」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率不少於25%的規定,亦缺乏科學性,按照西方國家的管理經驗,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重(流動資產相對比率)在1.5~2的水平才能保證銀行的支付能力,只對流動性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重(流動性比率)才作不少於25%的規定。最後,中央銀行監管不力。目前的指標監控、監測僅限於幾張報表,只作一下比例關系的統計分析,所報數據的真實性也缺乏強硬的監督控制。

從商業銀行的執行情況來看,亦沒有達到資產負債管理的真正要求。一級法人的銀行體制使得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只注重存款規模的簡單量的增長以及由此推動貸款規模的擴張,而忽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資產負債的風險管理。這種粗放式的經營方式導致資產負債管理結果上的缺憾:一是總量不平衡,一些商業銀行上級行對下級行實行的貸款規模管理,存在「有資金無規模」和「有規模無資金」的矛盾,普遍存在不計成本攬存款和存款波動影響正常放款等被動經營和消極經營的問題,無法根據資金來源自主支配資金運用;二是期限結構不對稱,商業銀行的長期負債過多用於短期資產,實際上違背「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協調;三是資產負債結構單一,資產中貸款比重過高,其它資產比重極低,不利於銀行分散風險,負債中絕大部分是一般性存款,其它負債如金融債券、拆入資金等比重極低,致使銀行支付壓力較大;四是資產、負債管理脫節,目前的資金統一高度管理體制迫使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組織的存款需上存,貸款審批權由總行層層下拔,使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無條件加強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

三、完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以效益為核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各項考核指標要以利潤為目標,通過資產負債的量本利分析,合理確定資金的盈虧平衡點,並據以確定存款的成本、結構和貸款的規模及投向,改變存貸款經營方式;中央銀行在制定各項考核指標時,要科學界定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的經營側重點,進行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各商業銀行總行也要以央行核定的指標為參考,按照優化配置、集約經營、提高效益的原則編制綜合經營比例計劃,並根據各一級分行不同情況,下達不同的考核指標和監測指標,對非比例范圍的經營項目實行授權管理。

2、核定資產負債余額基數,區別資產負債存量和增量,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考核。針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脫胎於國家專業銀行,受諸多因素影響,資金存量普遍存在資產質量較差、經營效益不高等問題,在徹底摸清家底後,以一定時點的資產負債余額為基數,實行新老劃斷。對新增資金嚴格按照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對原有資金存量區別不同情況,認定基數,進行分類管理。

3、深化商業銀行內部改革,激化各級經營行的積極性。在明確各級商業銀行的職責和相應的考核指標的基礎上,深化商業銀行的內部機構改革,精簡分支機構,適當擴大基層行的經營自主權;鼓勵各級經營行發展一定的中間業務,允許負債結構的多樣化,實現資產負債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經營效益;利用資金內部計價的利益驅動機制和把行長經營目標考核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有機結合的手段,充分調動各級經營行的積極性。

金融機構主動負債管理成為可能

今年4月27日人民銀行頒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對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金融債券的申請核准、發行、登記託管兌付及信息披露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規范。此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只有政策性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該辦法實質上為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發行債券進行主動負債管理打開了大門。目前浦發銀行、招商銀行和興業銀行已經成功發行金融債券,發行總規模達270億元。

對商業銀行而言,發行金融債券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化解經營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負債結構中存款佔到了87%,其中儲蓄存款又佔到一半左右。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的期限不確定性較強,而且存款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而商業銀行貸款資產中40%以上是中長期貸款,導致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都比較大。發行金融債券使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資產狀況靈活調整負債的期限結構、控制負債成本,從而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降低經營風險

⑸ 中央對手方是什麼意思

一個設計良好、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風險管理安排的中央對手方機制,可以有效控制市場信用風險,提高市場效率,改善市場流動性。

1.有效降低市場信用風險,提高交易積極性。CCP的實質是通過介入交易,將市場參與人之間的雙邊信用風險轉換為CCP參與人之間的標准化信用風險。因此,對於參與人眾多、信用復雜的證券市場來說,具有健全風險管理制度的CCP機制將大大降低市場信用風險,有利於增強參與者的投資信心,促進交收,活躍市場交易。

2.推動實施匿名交易,提高市場流動性。匿名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參與者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避免暴露自身信息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隱匿參與者的交易意向和策略,同時可緩解因大額交易引起的市場波動,特別適合於做市商等對市場價格起發現和引導作用的市場參與群體。在匿名交易結算過程中,CCP自始至終充當交易雙方的共同對手方,使得交易對手方無法知道其真實交易對手,保證了匿名交易的順利進行,從而有利於提高市場參與者的交易積極性,改善市場流動性。

3.實現凈額結算,提高市場效率。凈額結算,是通過對參與人證券和資金賬戶的借方和貸方進行軋差,得出相對全額結算小得多的凈額交收責任(在交易活躍的市場中,凈額結算量可能只是全額結算量的幾十分之一),以減少證券和資金交付的數量和金額,降低市場參與人的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在凈額結算制度安排中,CCP擔任市場參與者交易頭寸軋差的共同對手方。其主要作用在於:一是通過多邊凈額結算降低市場風險;二是減少市場參與人的流動性成本;三是確保市場參與者成功交收;四是建立質押制度控制風險;五是通過對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凈額進行衡量確定質押額度。
國際上建立CCP機制的初衷,是為了降低金融衍生產品交割中的對手方信用風險。由於金融衍生品採用保證金交割方式,財務桿杠較大,信用風險也較高。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過程中,市場參與者逐漸認識到建立CCP在防範對手方信用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在CCP機制下,所有金融衍生品合約都更替為以CCP服務機構為法定對手方,並由CCP服務機構保證合約的順利執行。因此,市場參與者只要選擇具備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的CCP服務機構提供CCP交割服務,就可以有效控制對手方信用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機會,促進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場紛紛建立了CCP機制,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CCP交割服務。同時,隨著CCP機制的逐步推廣,實現了匿名交易和凈額結算、提高市場效率和流動性出,從而使得CCP機制迅速擴展到OTC等其他金融市場。

⑹ 核心原則的新版(2006)《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全文

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1[1])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本。此後,核心原則評估方法2[2]相繼出台。為了達到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都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本國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實踐證明,各國核心原則達標情況的自我評估效果良好,有助於各國發現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為解決這些問題確定工作的重點。巴塞爾核心原則的修訂本再次突出了開展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直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利用核心原則評估各國銀行監管體系和實踐。然而,1997年以來,銀行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管制度和實施方面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相應頒布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及評估方法進行修訂。
2. 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員會力求確保1997年核心原則總體架構的連續性及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年的架構運轉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大范圍的修改,而是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現行架構需要修訂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在任何方面對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更不會對依據1997年的框架對有關國家的評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質疑。
3. 修訂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況下,提高核心原則與證券、保險相關標准及反洗錢和透明度標准之間的一致性。但是,上述部門出台的核心原則旨在解決部門之間不同的重要風險點和監管任務。因此,原則之間的差異將繼續存在。
4. 在修改工作中,委員會與核心原則聯絡小組(該工作小組由委員會部分成員國、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高級官員組成,定期舉行會議)密切配合,充分吸收了聯絡小組所做的工作。委員會還就修訂稿的內容徵求了其它國際標准制定機構,包括國際保險監管官協會(IAIS)、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金融行動工作組(FATF)和支付和清算體系委員會(CPSS)的意見。應委員會的邀請,各地區監管組織也對修訂工作提出了意見3[3]。在定稿之前,委員會還在各國監管當局、中央銀行、國際行業協會、學術界和其它有關方面廣泛徵求了意見。 5.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的最低標准,適用於世界各國4[4]。核心原則和評估方法制定為強化國際金融體系做出了貢獻。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會給一國和全球的金融穩定造成威脅。委員會認為,在世界各國實施核心原則將有助於大大提高國內外金融穩定,並為強化有效的監管體系奠定很好的基礎。
6. 巴塞爾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二十五條原則5[5]。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7. 只要各項主要目標能得以實現,核心原則對不同的監管方式持中性的態度。核心原則無意覆蓋各類體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況。相反,各國的特殊情況應在評估時通過評估人員與本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對話適當考慮。
8. 各國應對轄區內所有銀行實施核心原則6[6]。各國可超越核心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監管實踐的要求,特別是市場和銀行發達的國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則的達標程度,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然而,這並不一定能夠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也不會因此就避免單個銀行的倒閉。銀行監管不能也不應該確保所有的銀行都不倒閉。在市場經濟中,倒閉是承擔風險的內容之一。
10. 委員會鼓勵各國在會同其它監管部門及有關各方的配合下落實核心原則。委員會希望國際金融組織和其它有關方面利用核心原則幫助各國強化監管工作。在監測各項銀行審慎標準的實施方面,委員會將繼續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委員會還將繼續加強與非十國集團國家的合作。 11. 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取決於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管轄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銀行監管當局應提請政府注意這些問題,特別是它們對實現監管目標的現實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
有效的市場約束;和 (或公共安全網)
12. 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這方面工作不是由銀行監管當局負責。然而,如果注意到現行政策有損於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性,監管當局要做出反應。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礎設施不完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發展將會受到影響。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有助於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和私有財產法;
●國際普遍接受的綜合、明確的會計准則和規定;
●對規模較大的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的體系,以確保財務報表的使用者(包括銀行)相信各類帳目能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各類帳戶應是按照既定的准則制定的,並且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
●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
●具備針對其它金融市場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這些市場的參與者的明確規章制度和充分的監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金融交易的清算,並且控制交易對手風險。
14. 有效的市場約束取決於市場參與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銀行能否得到適度的財務獎勵,是否存在使投資者對其決策結果負責的各項安排。這里涉及的許多問題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借款人向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准確、有意義、及時、透明的信息。
15. 總體來說,確定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是涉及其它部門(包括中央銀行)的政策問題,特別是在需要動用公共資金時。由於對相關部門的情況十分了解,銀行監管當局一般也能發揮一定作用。在處理系統性問題時,一方面要解決影響金融體系的信心問題,避免問題擴散到其他健康的銀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將對市場信號和市場約束的扭曲降到最低點。在許多國家,存款保險體系就是系統性保護的一種形式。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合理,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它可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範有問題銀行的風險擴散。
1[1]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是1975年由十國集團國家中央銀行行長建立的。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及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所組成。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並經常在此舉行會議。
2[2] 除核心原則外,委員會還制定了評估各項原則達標情況的詳細指導文件,即核心原則評估方法。該文件也在這次審議中一並進行了修訂。
3[3] 阿拉伯銀行監管委員會、美洲國家銀行監管協會(ASBA)、加勒比銀行監管組織、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CEBS)、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組織銀行監管工作小組、中歐和東歐銀行監管組織、法語國家銀行監管組織、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銀行監管委員會、伊斯蘭金融服務理事會、離岸銀行監管組織、中亞和外高加索監管組織、南部非洲國家銀行監管組織(SADC)、東南亞、紐西蘭、澳大利亞中央銀行組織(SEANZA)銀行監管論壇、西非和中非銀行監管委員會、太平洋國家金融監管協會。
4[4] 核心原則是良好監管實踐最低標准,自願實施。各國將在自己的轄區內自由實施實現有效監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則有關內容的定義和解釋參見核心原則評估方法
6[6] 一些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提供與銀行類似的存貸款服務。本文中的多項原則對這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同樣適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體系佔比較小, 因此對這類機構不一定以銀行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

⑺ 「中央對手方」是什麼意思

共同對手方 (Central Counterparty),又稱中央對手方或共同交收對手方,指結算過程中介入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之間,成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的機構。

為保證多邊凈額清算結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對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並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一般由結算機構充當。如果買賣中的一方不能按約定條件履約交收,結算機構也要依照結算規則向守約方先行墊付其應收的證券或資金。

法律基礎:

1、共同對手方通過責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凈額方式進行結算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共同對手方在參與人違約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處置結算參與人風險頭寸的程序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

3、共同對手方對參與者提交的包括保證金在內的交收擔保物享有的權利應有法律的保護。

4、共同對手方結算機構結算業務的最終性應當有法律的保護。

5、共同對手方業務規則對結算參與者的法律強制性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對手方在發揮上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承擔著整個市場的對手方信用風險,必須依靠完備的法律保護制度和嚴格的風險管理手段加以防範和化解。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正常運行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和結算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之上。

⑻ 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是什麼什麼是貸款風險權重

貸款風險度是綜合評價商業銀行貸款風程序的指標。
商業銀行貸款的綜版合風險度是按以下方法計算的權。貸款風險度=Σ貸款加權權重額/Σ貸款余額。其中:貸款加權權重額=貸款加權風險權重×貸款余額;貸款加權風險權重=貸款對象風險系數×貸款方式風險系數×貸款形態風險系數。
從以上計算方法可以看出,貸款風險度指標綜合了貸款對象、方式、形態三個因素,能從整體上反映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

⑼ 交易對手什麼意思

交易對手一般指對手交易,對手交易是銀行業業務,經常發生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指的是先去找交易對手,然後談好價格後,再在交易市場裡面完成的交易業務。

銀行間債券市場里的交易都是對手交易,也就是融資方。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9)符合標準的中央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擴展閱讀: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銀保監會5月7日消息,為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

其中,風險暴露為其賬面價值;政策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3。

⑽ 西藏銀行內部評估流程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ICAAP) 報告 強化內部管理,實現綜合提升德勤中國金融服務行業 目錄序言1什麼是ICAAP報告?2銀監會對ICAAP報告的檢查重點6銀行在准備ICAAP報告中可能遇到的挑戰及應對7ICAAP報告體系框架8德勤咨詢專業服務12德勤簡介15作者介紹162 序言作為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ICAAP)是銀行機構與監管當局深入了解銀行風險與資本管理現狀,明確其下一步全面風險管理及精細化資本管理方向的重要工具。2012年6月,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已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確規范了銀行ICAAP管理的具體要求。為保證《辦法》的順利落地實施,銀監會分別於2012年底和2013年初出台了《銀監會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在堅持資本約束優先、合理性、審慎性原則的基礎上,制定並實施分年度資本規劃,並覆蓋資本充足率目標水平、階段性目標、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資本擴張計劃、資產結構調整方案、盈利能力規劃、壓力測試結果、資本補充方案等。此舉充分體現了銀監會對銀行ICAAP相關工作的重視程度。ICAAP報告是銀行對當前自身ICAAP工作結論的總結,也是對自身進一步深化開展全面風險與資本管理工作的展望。對銀行來說,ICAAP報告不僅是一份文檔,更是銀行自我評估的過程。就行業ICAAP報告是銀行領先實踐來說,ICAAP應當支持銀行管理層得出如下結論:自身開展ICAAP工作的總結,也是進「銀行管理層已經建立並一直推行適合銀行規模的風險及資本管理措施,此等措施能夠使銀一步深化開展全面行識別、計量、緩釋以及報告所有的重要性風險。我們已經對上述措施的有效執行以及所有風險與資本管理工已經識別的重要性風險進行了驗證。根據管理層對於所有已經識別的重要性風險的回應並綜作的展望合考慮我們的資本管理措施,我們認為,本銀行資本是充足的。」量體裁衣,遞交滿意答卷 -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ICAAP) 報告1 什麼是ICAAP報告?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ICAAP,即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ss),是指銀行通過評估自身總體風險狀況得出目標資本充足水平,並採取措施保證達到目標資本水平的一整套程序。從Basel II開始,ICAAP作為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核心組成部分,體現了銀行內部所具備的風險與資本管理水平。圖1 ICAAP是Basel II第二支柱的核心組成部分Basel三大支柱 I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第二支柱:監督審查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最低資本風險識別和管理披露需求風險加權資本定義充足率資產大於(8%)內部資本充足率披露政策評估程序(ICAAP)定量和定性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要求監督檢查和評價程序信用風險操作風險(SREP)緩釋緩釋資本充足率管理和計劃資產證券化交易對手信用風險�6�1 建立ICAAP是滿足銀監會對第二支柱監管要求的必然選擇明確的監管要求2012年6月8日出台的《辦法》明確了銀監會對於國內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意見,其中建立第二支柱被明確地作為一項監管要求寫入了《辦法》。隨後,銀監會又在《暫行細則》中再次明確了對於銀行建立第二支柱的監管要求。2 圖2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第二支柱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更高的監管要求�6�1 銀監會將第二支柱資本正文第一章 總則總體要求要求作為評判銀行是否第二章 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是第一類商業銀行的重第三章 資本定義要依據第四章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第一支柱第五章 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6�1 銀監會將根據銀行已建第六章 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立的ICAAP評估結果確第七章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第二支柱定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第八章 監督檢查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三支柱�6�1 銀監會有權根據監督檢第十章 附則查結果,針對特定資產組合與風險,要求商業附件銀行在ICAAP框架下提高資本覆蓋要求附件1資本工具合格標准附件 8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附件2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內資產風險權重 附件9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附件 10市場風險標准法計量規則 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附件 11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要求 附件3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附件12操作風險資本計量監管要求 規則附件 13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標准 附件4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暴露分類標准 附件14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督檢查 附件5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要求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6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緩釋監管要求 附件16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要求 附件7專業貸款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附件17外部評級使用規范 清晰的達標期限根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穩健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明確風險治理結構,審慎評估各類風險和資本,制定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確保銀行資本能夠充分抵禦其所面臨的風險,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並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嚴格的監管措施根據《辦法》規定,銀監會將第二支柱資本要求作為評判銀行是否屬於第一類商業銀行的重要依據,並對非第一類商業銀行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這意味著,不滿足第二支柱資本要求的銀行將面臨著更為嚴峻的監管環境以及更高的監管資本要求,在激烈的同業競爭中將處於不利地位。量體裁衣,遞交滿意答卷 -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ICAAP) 報告3 �6�1 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ICAAP)管理框架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管理框架主要是由三個層面和十個模塊構成,能夠為銀行建立包括風險偏程序(ICAAP)框好、重大風險識別評估及管理、資本管理、壓力測試等在內的多項風險與資本管理體系。架分為3個層面和10個模塊圖3 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管理框架風險治理1�6�1 董事會及高管層監控職能 �6�1 風險治理架構及 �6�1 風險政策總則指導23風險偏好風險識別89報告、監控及文檔4風險量化及�6�1 業務應用風險量化資本管理�6�1 資本配置7�6�1 績效考核資本規劃5及管理6壓力測試風險管理及緩釋支持10數據及IT系統�6�1 數據需求及獲取方式支持 �6�1 IT系統4 �6�1 風險治理層(包括董事會及高管層監督、風�6�1 報告是銀監會檢查銀行開ICAAP展第二支柱險治理架構及職能、風險政策總則體系)作工作的重要手段為高層指導,為風險量化、資本管理以及業務應用的具體開展和實施指引方向。針對銀行開展ICAAP工作情況,根據《辦法》規定,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6�1 風險量化、資本管理及業務應用,是第二支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並要求銀柱資本充足率評估體系化建設的核心部分:行於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ICAAP)報告,以幫助監管機- 首先,風險量化與資本管理將通過風險偏構及時掌握銀行第二支柱實施進展及規劃。好設定、風險識別、風險量化、壓力測試、風險管理及緩釋、資本規劃及管理、資本由於國內很多中小銀行和國內大部分外資銀行充足評估報告、監控及文檔等形成一個循尚未採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開展第一支柱風險環管理的體系;資本計量與管理,且大部分中小銀行的全面風- 其次,風險量化及資本管理中的產出應積險及資本管理措施尚不完善,德勤審慎預計銀極應用到各項業務管理中,如資本配置、監會將主要就第二支柱ICAAP的管理要求對國風險績效等,達到資本運用最適化以及股內中小銀行和外資銀行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東利潤極大化的目標。ICAAP報告作為其檢查銀行開展第二支柱工作及規劃進程情況的重要手段。�6�1 數據及IT系統的整合與建設將為風險量化、資本管理以及業務應用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實現先進管理手段的技術化落地。量體裁衣,遞交滿意答卷 -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ICAAP) 報告5 銀監會對ICAAP報告的檢查重點《辦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根據德勤以往的實施經驗,目前監管機構針對尤其是對於不打算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報告體系,定期監ICAAP報告的檢查重點包括以下幾點:測和報告銀行資本水平和主要影響因素的變化採用資本計量高級趨勢。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6�1 銀行是否已經構建了完整的第二支柱風險及方法開展第一支柱資本管理的治理架構,並建立起了有效的風險計量與管理的�6�1 評估主要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戰略目標和ICAAP報告體系?中小銀行和外資銀外部環境對資本水平的影響。�6�1 銀行是否已經構建了全行整體風險偏好指標行,銀監會已明確�6�1 評估實際持有的資本是否足以抵禦主要風險。體系,並擬定了全行整體層面和主要風險層表示將會主要就第面的風險偏好指標?�6�1 提出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主要風險的建議。二支柱ICAAP管理�6�1 銀行是否能夠識別其所面臨的各主要風險,要求的合規性進行《辦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並能對各主要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尤其是檢查。在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針對監管機構所關注的部分風險,例如集中本充足評估報告。度風險和聲譽風險等?�6�1 銀行是否已經建立起了有效的資本管理體雖然截至目前,銀監會尚未核准通過第一批新系,包括資本規劃、資本配置、資本考核等協議銀行第二支柱建設成果,但銀監會仍然非資本管理手段?常關注國內所有商業銀行第二支柱的建設與實�6�1 銀行是否已經建立並開展了資本充足率壓力施情況。尤其是對於不打算採用資本計量高級測試工作,並就壓力測試結果設計了有效的方法開展第一支柱風險計量與管理的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應急計劃?和外資銀行,銀監會已明確表示將會主要就第二支柱ICAAP管理要求的合規性進行檢查。部�6�1 針對有中國特色的監管要求,銀行是否能夠分地區銀監局也已經率先對當地銀行提出了按開展有效的評估工作,包括估值評估、薪酬期提交ICAAP報告的監管要求。評估、特定資產組合風險評估等?考慮到當前業內缺少針對第二支柱風險有效和成熟的計量和管理手段,因此目前銀監會將著重從定性的角度關注銀行風險管理的建設情況及銀行自身資本管理水平的評估能力,包括風險偏好體系、重大風險識別及評估機制、資本充足率壓力測試管理體系、資本規劃及配置考核體系等,而不僅僅是要求銀行提交一份。ICAAP報告6 銀行在准備ICAAP報告中可能遇到的挑戰及應對基於德勤協助各類商業銀行開展ICAAP實施工因此德勤建議,國內商業銀行在ICAAP報告的考慮到差異化管理作及撰寫ICAAP報告的經驗,我們理解銀行在各模塊中除了撰寫銀行當前第二支柱的管理現將是未來國內監管提交ICAAP報告時,需要妥善應對以下挑戰:狀外,還應當對該模塊的近期實施方案和遠期改進計劃等內容進行陳述。尤其對於銀行尚未機構針對ICAAP監�6�1 如何確定ICAAP報告框架?建設完成的ICAAP模塊,應在ICAAP報告中明管的主要趨勢,因確該模塊的實施現狀、具體規劃和預計成果等此不同規模銀行對根據德勤海外經驗,通常各國監管機構會針對內容,從而向監管機構呈現銀行積極主動的風不同業務規模的商業銀行採取差異化的監管要於ICAAP報告應當險與資本管理態度,提升監管機構對銀行未來求。但目前銀監會尚未明確是否對不同規模的有著各自不同的應內部管理決策的透明度。國內商業銀行採取差異化的監管要求,也並未對方案明確國內ICAAP報告的具體框架結構。�6�1 如何切實開展ICAAP建設與落地實施工作?因此德勤建議,國內商業銀行應積極准備第二切實建設並開展銀行ICAAP管理工作,完成支柱相關工作,同時借鑒國內大型銀行已經完ICAAP規劃中各階段的第二支柱實施成果是銀成並提交銀監會的ICAAP報告,根據銀行自身行成功編制並提交ICAAP報告的前提與基礎。的業務結構及風險和資本管理狀況,構建銀行ICAAP建設涉及銀行多個部門(尤其是財務部自身的門、風險管理部門、資本管理部門等)及多領域ICAAP報告框架,完成一份完整的ICAAP報告,以應對未來可能的監管要求。的參與與密切配合。對擁有或計劃擁有海外資本投資的商業銀行或外資銀行,還需特別關注具有�6�1 如何明確ICAAP報告的詳細程度?中國特色的監管要求。因此,如何搭建銀行內部協同配合機制,滿足ICAAP建設要求,在銀行集目前,銀監會並未就不同規模商業銀行在團內部管理措施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同時符合國ICAAP實施上的監管要求加以區分。根據德勤內外監管要求,是銀行需要持續探索的。對國際監管實踐的了解,通常對於不同規模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會採取差異化的監管要求因此德勤建議,國內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其人進行管理。例如,英國金融業監管機構(FSA)力及財務資源的有限性,尤其是人力資源的緊德勤建議銀行採取針對業務相對復雜的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開展業缺性,採取分階段、分模塊的方式開展ICAAP分階段、分模塊的務較為簡單的中小規模銀行的ICAAP報告內容實施工作,即通過設計中長期實施規劃的方式方式開展ICAAP實要求就有所不同,並針對這兩類銀行分別制定合理安排銀行完善自身風險及資本管理水平的了不同的ICAAP報告模板。因此,差異化管理施工作,即通過設實施時間表,逐步滿足監管要求。將是國內ICAAP監管的的主要趨勢。計中長期實施規劃的方式合理安排銀在設計ICAAP中長期實施規劃時,銀行應該基由於目前部分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和外資銀行完善自身風險及於自身的薄弱環節及監管機構的關注重點有行等尚未開展具體ICAAP工作,因此銀監會在選擇性的首先開展部分模塊的實施工作,例資本管理水平的實對第二支柱檢查的時候更多關注銀行當前風險如包括風險偏好模塊、重大風險識別模塊、資施時間表,逐步滿管理的建設情況及自身風險與資本管理水平的本充足率壓力測試模塊、資本管理模塊等,並足監管要求評估能力,以及第二支柱實施規劃等內容。通過構建完善的項目管理機制,確保銀行完成ICAAP實施工作,切實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量體裁衣,遞交滿意答卷 -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ICAAP) 報告7 ICAAP報告體系框架雖然銀監會在《辦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其對於ICAAP治理架構、風險評估、壓銀監會尚未對商力測試、資本管理、ICAAP報告等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具體的風險評估方式、壓力情景設置等ICAAP具體實施方案,尤其是對於ICAAP報告的的撰寫方式及內容等,銀監會並沒有加以明確的業銀行如何撰寫規范,而是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規模、業務性質等設計符合銀行實際的ICAAP工作方案及ICAAPICAAP報告進行明報告內容。確規范,每家商業根據銀監會對ICAAP的整體要求以及國內領先銀行的實踐經驗,一份完整的ICAAP報告應當包括以銀行都可以根據自下內容。其中「其他風險評估」是銀監會根據中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所提出的特定的具有中國特身規模、業務性質色的監管要求,與國外監管要求並不完全一致。等的不一樣採取不同的做法。圖4 ICAAP報告內容和要求ICAAP1�6�1 ICAAP實施規劃實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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