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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訟交易

發布時間:2021-07-23 21:21:46

① 美國法律的訴訟法

民事訴訟程序 與英國法無多大區別,採取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作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與英國法差別較多,舉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上升為憲法原則。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 罪起訴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④認可並大規模使用所謂「答辯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② 辯訴交易在【美】彼得·G ·倫斯特洛姆:《美國法律詞典》,中國政法大學,1998年版的解釋所在的頁碼!

《美國法律辭典》圖書詳細資料信息 /
集中解釋通行於美國司法制度之內的概念、術語和短語。辭典的編排以便方便查找辭條位置為依歸。
http://www.china-pub.com/67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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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美國的辯訴交易是什麼

辯訴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進而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協議。通俗的說,辯訴交易就是在檢察官與被告人之間進行的一種「認罪討價還價」行為。通過這樣一種制度,檢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資源處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同時罪犯也得到了較之原罪行減輕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從而對雙方都有利,形成一種雙贏的局面。

④ 美國辯訴交易制度中法官需要審查交易的合法性嗎

肯定是合法的

⑤ 美國訴微軟案

樓主請:《理解萬歲》
SUN

Windows是非常受人們歡迎的操作系統,它是微軟立足於軟體界的根本所在;Java是非常受人們歡迎的編程語言,它是SUN公司的心血之作,Java最大特點是:一次編寫,可以適應於任何平台, 包括IBM的大型機,SUN公司的伺服器,裝有Windows的PC機,甚至還包括手機這樣的終端設備。1996年,微軟遇到了SUN,兩者一拍即合,微軟利用Java開發出IE瀏覽器,它們攜手打敗了網景的瀏覽器,然而,此後發生的事情打碎了SUN的美好幻想。
Java曾經是Windows的親密戰友
事情還得從80年代說起,當時借PC機東風,微軟與英特爾組成的Wintel聯盟所向披靡,它們踩在藍色巨人IBM的肩上發達起來,微軟生產的Windows操作系統一度控制著整個PC市場,獲得巨大成功,但是它卻忽略了互聯網的發展,被另外一家以生產瀏覽器軟體而聞名的網景公司(Netscape)搶佔了先機,它先於微軟推出瀏覽器軟體。當時,SUN公司以生產UNIX伺服器為主,這種伺服器可以用於網站建設,所以它始終堅持"網路就是電腦"(The Network Is the Computer)的信條。當時,SUN公司也嘗試設計一種名為Java的程序語言,一開始准備將其用在家用電器市場的,Java代碼靈活小巧,可移植性強,並能夠跨平台操作,不局限於某種操作系統,1995年,互聯網大行其道,SUN立刻意識到這是一個機會!因為Java語言結構新穎、可實時操作、而且安全性強,適合用於編寫瀏覽器軟體。由於SUN當時對開發軟體產品尚缺乏信心,所以它免費將Java放在網上,任由人們使用,沒有想到此舉使Java獲得極大的成功和好評。SUN公司的CEO斯科特?麥克尼利從此將自己稱做是"JavaMan"。
微軟為了打敗網景(Navigator瀏覽器),跟SUN達成某項交易,SUN允許微軟使用Java言來開發IE瀏覽器,當IE成功問世時,微軟將IE捆綁進操作系統中,使得很多電腦用戶不得不使用IE作為預設的瀏覽器軟體。網景受到強烈的沖激,1996年春,網景(Navigator瀏覽器)擁有87%的市場佔有率,1998年就降到40%,最後它也不得不免費供用戶使用,終於在1998年11月,網景(Navigator瀏覽器)被美國在線(AOL)收購。
那麼原本是親密戰友的SUN與微軟是如何翻臉無情?以至Java最後也被Windows無情地拋棄呢?

Java成了Windows中不受歡迎的客人
1996年9月的某個星期日,微軟資深的軟體工程師艾達姆.波茨瓦斯在幾經考量之後,提筆給時任微軟CEO的比爾.蓋茨寫了一封信,波茨瓦斯當時是微軟瀏覽器部門的主管,在信中,他非常懇切地提醒比爾.蓋茨注意一個正在形成的威脅,這個威脅不是來自別人,正是其盟友SUN公司創建的一種編程語言--Java,這種語言允許編程者一次性編寫程序代碼、就可以在多個不同的操作系統上運行(如從IBM的大型機到Sun公司的Unix伺服器,再到WindowsPC機都能運行,甚至在手機平台上也可以);而不需要針對每個計算機硬體和操作系統配置的不同而改動程序代碼,並且這種語言在網路上是安全的。在信中,他寫到:"必須意識到Java不僅僅是一種語言,如果它僅只是一種語言,對微軟是不會造成威脅的。我們願意並且能夠容易地為它建立最佳的表現形式,事情可以圓滿解決了。但是事實上,Java絕不僅僅是一種語言,它是COM的替代者。"--而COM恰恰是Windows基於的編程模型。然後,波茨瓦斯用大約1000字解釋了使用Java編程是多麼容易,相反,當程序需要執行許多任務時,使用C++編程語言則要用到相當多的復雜的代碼,這比Java麻煩得多。波茨瓦斯也提出了一些對抗Java的方法,其中一條是悄悄地為Java提供某些擴展,使得用Java編寫的程序能夠在Windows中工作得更好,但是在其它平台上卻不能運行。他警告說這項工作應當以誘導而不是沖突的方式來進行,最重要的是微軟必須意識到Java的力量,"我們首先必須承認Java正在與COM相競爭,然後想出對策,而不只是把頭埋在沙子中逃避問題。"
蓋茨在收到這封信時,正是他准備"閉關清修"的前幾天,原來比爾.蓋茨每年都要抽出一點時間來考慮微軟長期發展戰略,人稱"思考周計劃"。蓋茨顯然被這封信嚇壞了,他第二天就回信了:"這可把我嚇壞了。我不清楚微軟的操作系統要為Java的客戶應用程序代碼提供什麼樣的東西,而這些東西將足夠讓它來取代我們的市場地位。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是應該最優先考慮的事情。"(沒想到,這封信成為幾年後司法部針對微軟的反托拉斯案的呈堂證供。)
於是,Java成了Windows中不受歡迎的客人,微軟開始對其進行清掃,SUN又豈是好惹的?一場針尖對麥芒的好戲就開場了。
Java與Windows的殊死斗爭

作為一對死對頭,微軟和SUN一直官司不斷。1997年,Sun公司以歧視使用Java軟體,旨在維持其視窗操作系統的壟斷地位,違反反壟斷法為由起訴微軟,2001年1月,SUN勝訴,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微軟不得對Windows操作系統中包含的Java語言作任何改動,並獲賠2000萬美元。這是SUN首次與微軟的正面交鋒,誰想這為日後微軟拒絕支持Java語言埋下了伏筆,因為理由很正當,既然你SUN不準我對Java進行改動,而隨著操作系統的發展,不改動Java是適應不了新的形勢,那隻能棄用Java了。
然而,有關Java的事情還不算完,2001年年底,微軟在推出新版操作系統Windows XP和新版IE時,故意不安裝Java軟體,2002年的3月8日,SUN公司向美國加州地區法庭提出起訴,稱此舉造成它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0億美元。根據反壟斷法,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實際損失三倍的賠償,因此SUN如果打贏了這場官司,也許最多可以得到30億美元的經濟賠償,看來SUN這回動真格的了!微軟豈能甘心,乾脆一不做二不休,開始了新一輪的報復,2002年6月,微軟稱從2004年起,微軟的Windows操作系統將不再支持Java語言,並解釋這樣做的原因是考慮到安全問題。2002年7月,微軟關閉了一個自動向Windows XP用戶提供Java軟體的站點,據微軟稱,此舉是因為Sun公司聲稱微軟沒有權利通過在線方式發行Java軟體,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只好停止此項服務。就在雙方口水戰日益升級之際,迎來了有關SUN訴微軟案的第一次聽證會。
SUN起訴微軟的聽證會被安排在2002年12月的第一周,當時,在巴爾的摩市下了近三年來最大的一場雪。整個城市幾乎都停止運轉。但是弗雷德里克?摩茲法官堅持要求開庭,並且要求幾十位與案件有關的律師到場出席;據審判時一位目擊者說,為了保證早上能夠到庭,法官他自己在會議室中睡了一晚。
幾周後,也就是2002年12月23日,摩茲法官發布了那份長達42頁的判決書,他裁定微軟公司必須在其Windows操作系統和IE中發布與其競爭的Java編程語言。這份裁定書可謂是司法界的一部力作,在平實的、以第一人稱的敘述中,摩茲法官回顧了SUN和微軟之間關於Java斗爭的歷史,充分展示了雙方各自的論據,相當藝術地解釋了為什麼要求在Windows操作系統中提供對Java的支持是對相關各方最好的選擇。從過去的情況來看,每當涉及復雜技術的訴訟時,法官經常在面對著術語時顯得無所適從。但是,摩茲法官給人的印象卻是對Java和.NET相當熟悉,而且他表現出強烈的支持SUN的立場,但是他那對微軟不利的判決是有技術和商業上的事實作為基礎的。
簡而言之,摩茲法官的意見是:在微軟的壟斷下,Java擁有一個並不健全的市場,比如說,大部分PC上所安裝的Java軟體要麼就是舊版本,要麼就是僅適用於Windows的版本,這使得其它軟體開發者對Java平台產生了厭惡的情緒,這些都是因為微軟反競爭行為的結果,看來微軟已經利用Windows的壟斷地位來破壞SUN對Java的銷售渠道。樹立市場正義的唯一方法是糾正微軟的所作所為,"阻止微軟從它過去的錯誤中獲得將來的利益!"
拉鋸戰仍在繼續
雖然2002年12月,法官已經作出對SUN有利的判決,並且再一次召集雙方律師,舉行了特別聽證會,2003年1月15日,摩茲法官下令微軟必須在120天完成在其視窗軟體中載入Java的工作。
2003年2月21日,微軟正式提出反訴,稱此案有違公平,微軟公司在其上訴請求中聲稱,即使微軟不在Windows系統中發布Java技術,Sun公司也不會馬上就面臨任何"不可挽回的傷害"。Sun公司則聲稱說,在Windows系統中發布Java技術是一個時間敏感性的問題,一再推遲可能會給Sun公司及其技術帶來損害。美國第四巡迴法院已經宣布將在今年4月3日舉行初步庭審,以此看來,此案究竟如何了結,還是一個未知數。
Java作為一個跨平台水平,一經問世就受到人們的歡迎,據統計,全世界目前有200多萬Java程序員。但即使Java獲勝,也仍然耽誤了最好的發展時機,希望微軟早已經推.NET戰略,並且C#語言就是專門針對Java開發出來的語言,微軟的各種軟體在市場上的佔有率都很高,即使最終的裁決對Java有利,也不會改變微軟目前雄踞軟體世界的局面。
以微軟、SUN的財力物力,對付訴訟的經驗來看,一場拉鋸戰仍然是在所難免的了。

⑥ 美國法庭庭審程序是怎麼安排的

(一)庭前審查:英國和美國的庭前審查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即控訴機關起訴時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訴書,不得移送任何證據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訴書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產生預斷和偏見的材料,法官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法國和德國則實行卷宗移送主義,即檢察機關公訴的案件,不僅向法院提交起訴書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證據,法官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即對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進行實質性審查。
(二)庭審原則:
從立法上看,我國與西方各國均規定了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都必須公開開庭審理,並允許新聞媒界予以報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國均規定了直接,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又稱在場原則,是指案件的審理,除法官主持,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與外,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應當在場,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審理時不在場就不得進行法庭審理。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原則上採取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而不能僅僅宣讀書面的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未規定這一原則。另外法國和德國還規定了法庭審判程序應該一次連續性進行完畢的不間斷原則和法庭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所有有助於案情的證據的職權調查原則。
(三)庭審開始:
英國和美國一般由經抽簽和要求迴避程序後組成的陪審團與法官組成法庭,法國和德國由首席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我國則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主持審判或實行法官獨任(簡易程序)。法官宣布開庭後,一般向被告人宣讀起訴書,然後由被告針對起訴書作出答辯。在英國,被告人可選擇作有罪答辯,這種情況下則不再召集陪審團,不經聽證和辯論直接進行裁決,也可作出無罪答辯繼續進行審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辯或不直接答復問題的,則由陪審團對此予以確定,另外被告人還可以提出其它答辯方式,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答辯,特赦答辯,「一事不再理」的答辯及不適於答辯和受審(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辯方式。在美國,刑事審判程序分為陪審團審裁、法官審判、辯訴交易三種形式。陪審團審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導下,陪審團獨立參與法庭審理並作出裁斷。法官在裁斷的基礎上就定罪、量刑獨立進行判決。法官審判程序即由法官負責審判的全過程,陪審團不參與審裁。在這兩種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選擇作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作無罪答辯的,庭審繼續進行。
辯訴交易指檢察官為使被告人認罪,以減少控訴罪行,減輕控訴罪名或刑罰為條件,與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在法庭外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如果法庭接受此項協議,就依據雙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罰判決,該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序而告終結。這是美國獨有的一種刑事審判程序。在法國,刑事審判有重罪審判程序、輕罪審判程序和違警罪審判程序。凡判處5年以上監禁的犯罪屬重罪,重罪案件由專職法官和陪審團組成的重罪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審查庭的起訴裁定書進行審理。凡依法判處2個月以上5年以下監禁或200法郎以上罰金的犯罪屬輕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輕罪法庭管轄,不實行陪審制。判處2個月以下監禁或200法郎以下罰金的犯罪為違警罪,由違警法院受理,也不實行陪審制。在我國,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其餘案件則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四)法庭調查:
英國、美國的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因實行直接,言詞的審判原則,證人證言是證據中應用最為普通的一種,絕大多數證人是由當事人提名和提問的,證人一般通過本方與對方當事人的詢問以證明或反證案件事實,詢問證人的程序為:首先詢問起訴方證人,其次詢問被告方證人,各方證人先由本方當事人主詢問,後由對方當事人反詢問,這種交叉詢問一般可以進行兩輪。法國、德國的法庭調查則是由庭長或首席法官依職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證等。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調查由審判長主持,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和訊問被告人,出示、核實各證據,包括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和核實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它可作為證據的文書,引入交叉詢問規則,控、辯雙方可就各項證據質證、辯論。
(五)法庭辯論:
各國均規定控辯雙方可對案件的證據和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觀點,發表意見,進行論證和相互辯駁,一般由起訴方首先發言,辯護方反駁,如此反復辯論幾輪。不同的是英國和美國由起訴方作最後陳述,而法國、德國和我國則是被告方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六)評議、判決:
在英國和美國,法庭辯論結束後,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適用於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種爭議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不同問題所要求的證據的可信程度,不可採用的證據,本案涉及的法律等問題作出總結提示後,陪審團退庭進行評決,投票表決並作出有罪或無罪裁斷,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體判決。表決必須符合法定票數,否則無效。法國和德國由法官和陪審團共同退庭評議,對不同的評議內容規定了不同的通過方法,一般按照罪過問題(是否構成有罪)、刑罰問題(加重,減輕情節等事實)、費用問題的判決進行表決,表決實行分開投票、連續進行的方法,根據表決結果作出判決。我國則由審判長和審判員(包括人民陪審員)退庭合議,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大、疑難案件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⑦ 辯訴交易的案例

下面是一則美國辯訴交易的案例:
某州訴羅傑克案
20歲的羅傑克被逮捕後感到非常羞恥。她拒絕了檢察官聯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邀請。她只想盡早獲得自由而不被父母發現這件事情。
她曾在一家雜貨店做暑期工。近來她一直對隔壁店裡的那件價值69美元的毛衣動心,可這要花掉她半個多星期的薪水。她工作得很努力,在暑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她「查看」了商店並自認為安全地「拿」走了這件毛衣,她被保安抓獲後,承認了偷竊,她說她以前從未做過這種事,並說她願意付錢。保安告訴她商店的政策是一律起訴所有入店扒竊者。她將不得不去見州檢察官。
現在面對檢察官,她反復在想各種可能性。顯然,檢察官已經知道所發生的一切。這有多嚴重?她在想,會進看守所嗎?她甚至不知道入店扒竊是輕罪還是重罪以及兩者有什麼區別。她沒前科,可能檢察官會給她一個破例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她願意賠償,她已經退回了毛衣。這是她第一個罪行。檢察官告訴她被宣稱犯了零售偷竊罪,最高刑可在看守所里被關押9個月或罰款500美元。他告訴她如果毛衣價值低於50美元,她就會被指控更輕微的罪行。
檢察官問她是否願意承認罪行,她說承認。這樣檢察官就會將較重的零售偷竊指控減為較輕的指控,50美元以下的零售偷竊,通常只被處以一小筆罰金。她估計她會被處以150或200美元的罰金,當然,他告誡她,他不能保證法官會這么做,但他願意提出100美元的量刑建議。
在引她去法院之前,檢察官評述了他的寬恕理由。他之所以樂意這樣做是因為罪行輕微,她第一次犯罪並且願意承認責任。如果她不承認責任,他知道,他會以更嚴重的指控追究她的罪行。
然而這一制度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法院的接受。畢竟,我國和美國還屬於不同的法域,司法有很大的差異,而且美國產生辯訴交易制度也是有很深層次的原因的。美國刑事訴訟奉行正當程序主義,在訴訟中以追求程序正義為第一要義,強調對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和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作用。但是,賦予被告方過多的訴訟權利勢必影響辦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矛盾復雜化,犯罪成為美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犯罪日趨智能化、組織化、犯罪手段與先進科學技術相結合,犯罪數量以驚人的速度增加。而舊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發揮不了多大功效。
批評者指出,美國人每年花去260億美元與犯罪作斗爭,然而斗爭卻一直失敗。 1960年以來全國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國刑事審判體系中的警察管區、檢察官辦公室、法院和監獄的緊張程度,由於犯罪量而達到頂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如果每一項刑事指控均要經受完整的司法審判,那麼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需要將法官的數量和法院的設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倫·伯格也認為,「即使將適用辯訴交易的案件比例從目前的90%降到80%,用於正式審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為了確保刑事審判制度的正常運行,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美國檢察機關不得不在正式審判程序之外謀求一種更高效地處理案件的途徑。從客觀效果看,辯訴交易的採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經正式審判而獲得迅速的處理,有效地解決了案件積壓和司法拖延的問題,成為確保美國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沒有它,「整個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就會面臨崩潰的危險。」

⑧ 原油寶巨虧,中國銀行敢起訴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原有聚寶虧損,這個一定要起訴交易所。

⑨ 我要找關於美國辯訴交易的一篇外文

www.findlaw.com 可以去找!!翻譯???google吧, 我也翻譯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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