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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程序化交易應當事先向交易所備案

發布時間:2021-07-23 17:40:29

『壹』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Dear sejin_bee:我推薦您參看下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講稿之十八
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吳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調整金融關系,但不是直接調整,而是間接調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綜合在一起,進行系統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統化的特點。金融關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法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二、金融法的特點

(一)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三)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四、對人大常委會修訂與制定金融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二)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四)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五)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

『貳』 商品期貨貴金屬9月2日文件

看看這個吧。
股指期貨保證金提高了,手續費漲了,股指期貨悲壯自殘讓人驚呆,怎麼辦呢?現在管理層又在強關配資埠,國內股指期貨已經名存實亡!散戶已經被擋在顧指期貨門外!
9月2日發布公告,宣布再出四項措施抑制股指期貨過度投機,其中包括單個產品、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為;非套期保值持倉交易保證金標准提高至40%,套期保值持倉交易保證金標准提高至20%;日內平今手續費提高至按平倉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十三;加強股指期貨市場長期未交易賬戶管理。
這種震撼到底到了怎樣的程度?
盡管此前已三番兩次出招,但勝利日小長假前夕放出這則消息,還是讓整個市場為之震驚。市場人士紛紛表示「股指期貨已經沒有交易價值」、「股指期貨功能基本消失」,諸多文章以「紀念股指期貨」為話題進行回顧。專業人士普遍認為,正是近期專家、學者、股民對期指持續不斷的輿論轟炸,逼出了監管層的「自殘」行為。那麼這幾項措施到底有多嚴重,讓人震撼到什麼程度呢?基金君這里先略作分析
首先,「10手」限制,每天你不管開多單還是空單,開滿10手之後就算違規。8月25日第一次出手的時候,這個數字是「600手」;8月28日第二次出手的時候,這個數字是「100手」,由此可見力度大到難以想像。一個股民每天買上10手股票也是常事,何況期貨市場。此招讓程序化、高頻交易基本告別股指期貨。對於規模稍大的機構來說,除了做套保不受限,10手限制使其在期指上的交易也基本上失去意義了。
其次,40%保證金,在世界期貨歷史上都極為罕見。按照滬深300股指期貨2965點的收盤價和40%保證金計算,一手保證金在36萬左右,此前正常時期保證金是10%。原來可以做4手的錢,現在只能做1手,資金成本上升了4倍。那些剛湊夠50萬開戶門檻的投資者,現在入場只夠做上1手。另外,套期保值保證金提至20%,機構套保成本也大為提高。
第三,當日平今倉萬分之二十三的手續費。「當日平今」即為俗稱的「T+0」,粗略估算,「T+0」一次手續費為2000多塊!即便是只做一手的投資者,對於如此恐-怖的手續費恐怕也已望而卻步。而8月26日之前的手續費是萬分之0.23,8月26日之後的手續費是萬分之1.15,萬分之二十三的力度大家可以體會吧。滬深300股指期貨一個點是300塊,投資者必須做對8個指數點,「T+0」才有賺錢的意義,如此一來,日內交易急劇下降幾乎不可避免。
第四,如果有人想通過多開幾個賬戶規避,那麼「加強股指期貨市場長期未交易賬戶管理」也將堵上這個漏洞。
綜上所述,想必讀者都已看出,哪怕您僅是個剛夠格的投資者,都已經覺得期指「沒法做」了。下周一開市後的期指,應該再也不用為「抑制投機」而擔憂了。從這個意義上說,在今年做到全球第一的中國股指期貨,其實已經「廢了」。接下去最大的可能,是期指逐漸成為只有零星成交的小品種。
從理性上看,世界上任何一個交易所,都做不出如此堪稱不可思議的「自殘」舉動。那麼,究竟是怎樣的壓力迫使這個世界第一品種走到如此境地呢?
針對期指的慘烈「輿論戰」
6月15日以來的大跌成為了期指命運的轉折點。2010年4月16日期指上市後,滬深300股指期貨經過5年的發展,基本做到了日成交量100-200萬手,日持倉量20萬手左右的大品種,用來衡量期指成熟度的成交持倉比也在5比1左右,已經逐漸向成熟市場靠攏。然而股災的發生,引來了鋪天蓋地對於期指的指責,其中以劉姝威、葉檀、易憲容等非業內專家的聲音最為響亮。當然,也不乏巴曙松等學者的反擊,這其中尤以巴曙松的《股指期貨,該責難還是該大力發展》為代表,論證了「股指期貨市場始終自身多空平衡,沒有給股市施加壓力,反而承接了股市拋壓。據統計,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股指期貨日均吸收的凈賣壓約為25.8萬手,合約面值近3,600億元,這相當於減輕了現貨市場3,600億元的拋壓。」但這一研究公布後,依然遭致了網友們的猛攻。
也就是從6月底開始,由於融券通道關閉、個股大量停牌,期指相對於現貨的「貼水」大幅增加,市場指責期指帶動下跌的聲浪逐漸增大。於是,期指「限制開空」等消息不斷傳出,外界也將此視為監管層應對輿論壓力的動作。然後正是這些非常規的措施,引發了一些參與期指的長線、穩定資金流出,持倉量大幅減少,導致了期指成交持倉比的惡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又為外界指責期指「過度投機」提供了佐證。而管控措施的進一步出台,又導致期指流動性的進一步消失,導致期指貼水進一步加大,貼水擴大又進一步加劇了非專業的人士的怒火,將之又視為期指「帶動下跌」的證據。由此,期指市場陷入了百口莫辯的惡性循環,直至最後用異常慘烈的方式「自廢武功」以求自保。
不論這場巨大的論戰中誰對誰錯,這一情景都將載入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史冊。同樣的事件,曾經在世界第一和第二大經濟體中都發生過,並且都成為了後世研究的經典。
先看當年的第二大經濟體日本。1990年日本股市崩盤後,輿論紛紛譴責股指期貨是下跌元兇,甚至有些學者專門出書論證股指期貨導致股市下跌。在此壓力下,日本對股指期貨實行了提高保證金、征稅、增手續費等系列手段,「廢掉」了股指期貨。不過隨著日本股市步入長達20多年的熊市,後來的人們也逐漸看到了是泡沫破滅造成了股災,對於期指的爭議在1995年以後就逐漸褪去,但日本期指的市場已經被新加坡占據了較大份額。
而美國則是在1987年爆發的「八七股災」之後,迸發出了對於股指期貨的強烈質疑,以至於美國財政部長布雷迪出了《布雷迪報告》進行譴責,美國調查機構以卧-底形式進入期貨公司調查。隨著調查深入,以及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的國會作證、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米勒的獨立調查完成,美國股指期貨並未像日本那樣遭受抑制,反而加快了發展步伐。
從歷史經驗看,各國股指期貨發展,都經歷了較大的磨難。中國期指市場能否躲過此劫,是像日本期指一蹶不振,還是像美國期指涅槃重生,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沒了股指期貨,我們將失去什麼
股指期貨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的簡稱,是指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比如滬深300股指期貨,就是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進行指數交易的期貨品種。投資者根據自己對股市的走向預期,報出不同的價格指數進行交易,如果認為指數會漲,便買進股指期貨,反之則賣出。股指期貨的最大作用,是投資者可以拿來做套期保值。
如果一個投資者看好格力電器(17.85 -1.87%,咨詢),想要長期持有獲取分紅收益,同時又不想在大盤下跌中被迫止損拋售,他就可以做相應的股指期貨空單,相當於給持股買了一份「保險」,這就是套期保值。對他來說,大盤下跌風險就被轉移到了期指多頭身上。很明顯,運用期指套期保值的人,其實本質也是多頭,而且其目的就是為了不賣掉股票。如果是一家機構運用期指做套期保值,那麼也會有利於其長期持股,減少其在股災中的拋壓。這也是前述巴曙松研究的理論基礎。
那麼,在期指實質上「自殘」以後,會出現哪些可能的後果呢?
首先,失去了套期保值這把「保護傘」的機構投資者,其行為將徹底回歸散戶化,財富管理能力將大幅下降。在股市中與散戶完全一樣追漲殺跌,接下去的市場波動可能會進一步加大。而剛剛發展起來的中國對沖基金行業,也將因為失去工具而大幅萎縮。不少基金專戶、券商資管、理財產品的策略可能將不得不終止。從此絕對收益是路人。
滬上一家私募基金在6月中上旬對市場做出了准確的判斷,大幅度降低倉位,只留下了極為看好的部分優質個股並進行了期指套保。由於准確的操作,該基金逃過了6月最初的暴跌。但是隨後由於股指期貨一再「限空」,該機構不得不在暴跌中大量拋售股票,引發了基金凈值的大幅回撤也在事實上形成了對市場的拋壓。而就整個市場而言,面臨這樣局面的私募又何止一家。
因此有業內人士感嘆,失去了股指期貨,整個財富管理行業都將倒退十年,回到完全「靠天吃飯」的時代。
其次,一個失去了「做空機制」的市場,可能會變得更加情緒化。從成熟市場來看,有做空機制,市場的意見能夠得以更好的博弈,價格也會更快更高效地趨於真實。這種真實有時可能也是以泡沫提前一步被刺破為代價,對於情緒高漲的大眾來說,也許難以接受。但是在滅掉期指這個「不配合者」之後,市場會不會迎來更為波瀾壯闊的大漲和大跌,會不會恢復到從前從998點暴漲到6124點再暴跌回1664點的那種巨幅波動的市場環境?
而第三點,也是非常現實的一點是,期指是沒有國界的。中國股指期貨消滅了,新加坡、美國的涉中國期指可能會迅速發展壯大。對應國內市場的新加坡A50股指期貨,已成為國內股指期貨的首要替代標的。近期伴隨著國內股指期貨的「不斷自殘」,新加坡的股指期貨倒是不斷加強宣傳,吸引內資出海交易。該做期指的繼續做期指,只不過監管會變得更難了。只是,普通基民可能很難再有渠道分享這一「跨國」避險工具了。
股指期貨簡介
一、股指期貨的基本概念
期貨是與現貨相對應的,是一種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產品或金融資產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股指期貨是金融期貨的重要品種之一。
股指期貨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的簡稱,是指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到期後通過現金結算差價來進行交割。比如滬深300股指期貨,就是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進行指數交易的期貨品種。投資者根據自己對股市的走向預期,報出不同的價格指數進行交易,如果認為指數會漲,便買進股指期貨,反之則賣出。
二、股指期貨的基本作用
股指期貨主要發揮風險規避、分散和轉移作用。這是通過套期保值來實現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兩個市場反向操作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有利於幫助投資者規避股票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
對整個市場而言,股指期貨有利於化解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即發生系統性風險時,各種股票的市場價格會朝著同一方向變動,單憑股票市場的分散投資顯然無法規避價格整體變動的風險。股指期貨具有賣空機制,擔心股票市場會下跌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賣出股指期貨合約來減輕集體性拋售對股票市場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效對沖股票市場整體下跌的系統性價格風險。
另外,股指期貨由於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交易成本很低,因此被機構投資者廣泛用來作為一種提高資金配置效率的手段。機構可以利用很少的資金買入股指期貨,從而可以獲得股市上漲的平均收益,提高資金總體的配置效率。
三、股指期貨的基本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期貨合約的買賣不需要付合約價值的全部金額,只要交納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作為履約的保證。這一制度確保了期貨市場的高度流動性,可以在化解風險方面提供更高的效率。2010年4月17日滬深300股指期貨上市時,將保證金標準定為18%。考慮市場實際需求,經過幾次調整,2014年9月1日起,保證金標准再次下調為10%,且設立最低保證金標准為8%,2015年4月新上市的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同樣採用了這一標准。
(二)漲跌停板制度
對股指期貨產品實行漲跌停板制度,上證50、中證500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均為上一交易日各股指期貨結算價的±10%。我國股票現貨市場目前設置了每日±10%的漲跌停板,因此各股指期貨產品均設置了與現貨市場相同的±10%的漲跌停板幅度。
(三)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通過設置持倉限額制度,交易所可以分散單個合約的持倉集中度,防範某些客戶利用持倉優勢操縱市場價格。
(四)大戶報告制度
根據多個股指期貨產品的情況,對大戶報告制度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通過採用分產品、多產品合並等不同形式的報告標准,細化報告要求,及時了解投資者在所有股指期貨產品總體持倉的情況,做好風險的預研預判,切實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五)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交易所在監測到會員或客戶已經發生風險時採取的措施,強行平去會員、客戶持有的股指期貨頭寸,以避免因市場波動而導致風險進一步擴大,防範出現股指期貨嚴重違約事件,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初始階段。
(六)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當市場出現重大風險,如連續兩個及兩個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漲跌停等情況時,為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而採取的措施。
四、股指期貨的發展歷史
從國際成熟資本市場發展歷程來看,股指期貨是金融期貨中歷史最短、發展最快的品種之一。1982年全球首個股指期貨在美國上市。經過30多年的發展,股指期貨成為國際上成熟的金融期貨產品,全球已有股指期貨產品400多個,這已經成為現代資本市場結構的基本特徵。各個國家都將發展金融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市場,作為國家金融戰略來考慮,通過佔領金融領域的「制高點」,維護本國金融安全。
我國在2010年4月16日上市了滬深300股指期貨,在2015年4月16日上市了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
五、中國為何需要股指期貨
(一)加強基礎制度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股票市場內在穩定機制,抑制單邊市場。在一個缺乏對沖工具的市場,投資者只能通過單邊做多才能盈利,市場無法在多空雙方的平等博弈中實現平衡制約。股指期貨提供的雙向交易和風險對沖機制,有助於平抑股市頻繁、大幅波動,是市場基礎制度和基礎設施建設之必需。
(二)提供避險保值工具,抑制財富劇烈波動,有效保護各類投資者利益。股指期貨具有流動性好、交易便捷和沖擊成本低的特點,面對市場風險,投資者能夠靈活運用避險策略,採取套期保值操作。推出股指期貨,提供市場避險工具,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最好的制度性措施。
(三)推動長線資金入市,積極推動機構投資者發展。有了股指期貨這一避險工具,機構投資者採取套期保值操作,穩定經營業績,從而吸引更多長線資金進入。
(四)倡導理性投資、長期投資理念,培育先進市場文化。通過股指期貨進行避險,有助於改變市場上的過度投機氛圍,改變熱衷炒作題材股、重組股的習慣,營造避險文化,讓投資者深刻領會到「上漲也有風險、下跌也是機會」,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性投資理念,培育股市先進文化。股指期貨保證金提高了,手續費漲了,股指期貨悲壯自殘讓人驚呆,怎麼辦呢?現在管理層又在強關配資埠,國內股指期貨已經名存實亡!散戶已經被擋在顧指期貨門外!

『叄』 期貨交易流程

一、開戶
投資者選擇期貨經紀公司
委託申請,開立帳戶
實質上是投資者和期貨經紀公司之間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
(一)、風險揭示 :《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內容包括頭寸風險、保證金損失和追加的風險、被強行平倉的風險、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風險、套期保值面臨的風險和不可抗力所導致的風險等。
商定事項:
交易方式和通知方式的選擇等 ;
出入金方式的選擇——「銀期轉賬」 (如果決定使用,還應簽署《銀期實時轉賬協議書》);
手續費 ;
其他特殊要求
(二)、簽署合同
《期貨經紀合同》
個人開戶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留存印鑒或簽名樣卡;
單位開戶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並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單位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印鑒等書面內容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一戶一碼,專碼專用
(三)、繳納保證金
上述各項手續完成後,期貨經紀公司將為客戶編制一個期貨交易帳戶,並按規定存入其應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二、下單
交易指令內容:期貨交易的品種、交易方向、數量、月份、價格、日期及時間、期貨交易所名稱、客戶名稱、客戶編碼和賬戶、期貨經紀公司和客戶簽名等 。
交易指令類型:限價指令 取消指令 市價指令(僅限股指期貨)
下單方式:書面下單 電話下單 網路下單 自助終端下單

三、競價
主要方式:公開喊價方式 計算機撮合成交 方式
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當BP≥CP≥SP,則:最新成交價=CP 當CP≥BP≥SP,則:最新成交價=B
(前提是買入價必須大於或等於賣出價)
開盤價和收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
最大成交量原則

四、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和其他有關事項進行的計算、劃撥。結算包括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和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客戶的結算,其計算結果將被計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
五、交割
交割方式:實物交割 現金交割
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肆』 股指期貨是什麼意思怎麼理解,能具體點嗎,或舉個例子啥的

期房的概念差不多,指未來交割的房子;股指期貨就是股票指數回(滬深300指數)的期貨合約,主答要有當月,下月及隨後的兩個幾月這幾份合約,股指期貨的起始資金50萬,要開股指期貨先開商品期貨,10筆商品期貨交易,才能操作股指期貨,股指漲跌1個點,就是盈虧300元

『伍』 什麼是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系統是指設計人員將交易策略的邏輯與參數在電腦程序運算後,並將交易策略系統化。
證監會2015年10月9日公布《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建立申報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審核、收費管理、嚴格規范境外伺服器的使用、監察執法六方面監管制度。
徵求意見稿明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程序化交易者應當只用一個賬戶從事程序化交易,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優點

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點,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優點,也是我喜愛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點的,人的情緒化因素, 貪婪,恐懼,做事不果斷,賭性等等因素都會讓一個人在正交易的時刻突然改變原有的計劃,.而這種行為是不斷重復發生的,就如德國的哲學家心理學家叔本華說過"一個人在相同的時間和環境條件下會犯同樣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貨人,有非常深刻的體會,與其說我們和市場做交易,還不如說我們是不斷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爭,對期貨市場有深刻認識的最典型的人特那非股票作手回憶錄的作者莫屬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課在事先,電腦是不折不扣的執行者,應當說幾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這樣也讓人從盤面的辛勞中解脫出來.多少年來我們天天面對著盤面,我們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牽扯著,其實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樂期貨的模式.輕輕鬆鬆的賺錢,快快樂樂的生活.因為我前期為期貨付出的太多,應當有個回報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給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極限.我們都知道人的反應速度是有限的,我們交易從大腦所想到手動需要一段時間來完成,而電腦程序交易顯然比人工快的多,特別是當我們為了分散風險而進行多品種組合時,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選擇品種多一點更能降低交易風險,如果我們想同時持有四個以上的商品品種,當行情激烈時多品種同時發生信號交易,那一個人的行為是顧及不了的,但電腦可以輕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讓你遠離期貨,享受生活。
缺點

一,只有系統性交易者才能做到程序化交易,而其它類弄的交易方法,沒辦法用程序化交易來完成,這就把一部分人擋在了門外。
二,程序化交易的不穩定性:我認為程序化交易系統不可以永遠包打天下的,總會在特定的時候出現一定問題的.有的人高估程序化交易的效果,把程序化吹得很神奇,但也有人很排斥程序化交易,質疑程序化交易的作用,認為用程序化交易來賺錢是不是有點像發明永動機一樣可笑,所以一棒子把它打死.其實這是不妥的,.其實這和程序化交易本質是沒有關系的,我們正確看待程序化交易,應當是把它作為一種工具來看待,怎麼樣做得好,是你怎麼樣利用好這個工具,程序化交易是人設計出來的,當然某個程序化交易系統賺錢的能力會直接反映設計者的期貨水平.設計思想實質上是集成了交易理念、交易思路、交易方法甚至包括交易經驗在內的一種積累與沉澱,但我們是不能保證一種方法就一定能永遠適用期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背後的的設計者,是不能一勞永逸的,是要面對這個市場,不斷學習,不斷進取,不斷掌握先機。
三,目前程序化交易技術門檻高.不能平民化.國內的一些知名軟體平台.有時還是不能全面完成反映交易者執行思路,.現在軟體業越來越發達,但還是不會無所不能,總有缺陷的,編寫程序是個比較有深度的技術,很多人都不會,學起來不是那麼輕松的事,.有一部分人望而卻步,而就是知深的軟體師,也不可能隨心所欲的反映所有系統性交易者的交易思路,一套真正能長期穩定賺錢的系統,.可能要求很復雜,不但在交易信號上,還有在資金管理上,頭寸管理上多策動重疊上有各種各樣的要求。

『陸』 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很難考嗎有沒有試題供我參考呢

• 2007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規模擬試題
一、單選題
1、關於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條件,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
B、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C、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D、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參考答案:A
2、期貨經紀公司在為客戶開立帳戶前,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 )
A、《期貨經紀合同》 B、《期貨經紀業務規則》
C、《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 D、《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
參考答案:D
3、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 )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A、交易完成15日 B、交易完成30日
C、收到結算報告的當天 D、《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
參考答案:D
4、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 ),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A、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 B、注銷其《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C、撤銷其期貨經紀資格 D、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參考答案:A
5、申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應至少有( )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年以上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或境外期貨監管機構頒發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其中應包括專職的期貨風險管理人員。
A、3,2 B、3,1
C、5,2 D、5,1
參考答案:B
6、期貨經紀公司為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防範風險而制定的一系列業務操作程序、管理辦法和各項措施總稱為():
A、內部控制機制 B、內部控制文本制度
C、內部監督體系 D、內部控制模式
參考答案:B
7、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連續( )年未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證書失效。
A、1 B、3
C、5 D、7
參考答案:B
8、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人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材料情節嚴重的,如果已經取得從業資格的,由期貨業協會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A、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至12個月
B、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C、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D、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並給予罰款
12、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 )變更情形,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A、 變更法定代表人
B、修改章程
C、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D、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
參考答案:A、C、D
13、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 )代其履行職責:
A、第一副總經理 B、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
C、總經理指定的高層管理人員 D、理事會決定臨時代理的人員
參考答案:B
14、期貨交易所應在( )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A、每一季度結束後30日內
B、每一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
C、每一年度結束後60日內
D、每一季度結束後30日內和每一年度結束後60日內
參考答案:B
15、《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自( )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老辦法同時廢止。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7月1日
C、2002年10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參考答案:B
16、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除期貨交易所外,( )可以決定採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A、中國證監會 B、中國期貨業協會
C、期貨交易所 D、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參考答案:A
17、下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中錯誤的是:
A、身體狀況良好
B、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C、從事期貨、證券工作5年以上
D、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參考答案:C

18、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中國證監會對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予以核准後,中國期貨業會將向核准通過的人員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B、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與管理
C、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管理工作
D、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消、離任審計工作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參考答案:C
19、如果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不符合年檢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中國證監會將():
A、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布
B、對該高管人員進行處罰
C、注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並予以公布
E、對該高管人員所在公司進行提示
參考答案:C
20、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期貨經紀合同》所有條款的主要含義,並向客戶提示其所負的說明義務
B、客戶在確認已經理解了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後方可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合同
C、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公司總部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文件供客戶查詢
D、客戶有權向期貨經紀公司詢問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規則的含義,期貨經紀公司對於客戶的詢問有解釋的義務
參考答案:D
轉貼於:證券從業考試_考試大
• 二、多選題
1、關於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條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B、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
C、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D、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參考答案:A、B、C、D
2、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設立營業部:( )
A、合資 B、合作
C、聯營 D、承包
參考答案:A、B、C、D
3、下列( )情形,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帳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A、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B、自然人投資者被法院宣告失蹤的
C、投資者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D、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參考答案:A、C、D
4、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持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保證金帳戶只限開立一個
B、持證企業境內期貨外匯專戶的戶數由國家外匯局根據企業業務需要商中國證監會掌握
C、每年年末,持證企業提出有數據支持的風險敞口,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D、持證企業對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的授權應當經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確認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參考答案:A、B、C
5、期貨經紀公司要建立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會計控制系統的建立要遵循( )原則。
A、規范化 B、程序化
C、授權分責、監督制約 D、帳務核對相符
參考答案:A、B、C、D
6、下列()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或未履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本辦法規定的備案、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A、期貨交易所 B、期貨經紀公司
C、期貨交易廳 D、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參考答案:C、D
7、下列屬於中國期貨業協會職權范圍的是( ):
A、對於期貨交易廳等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B、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授予、管理和注銷
C、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次數、制定考試大綱
D、規定申請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
參考答案:B、C、D
8、下列屬於中國證監會職權范圍的是( ):
A、對於期貨交易廳等機構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B、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
C、核准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D、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參考答案:A、C
9、期貨交易所中,下列職務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的是( ):
A、總經理 B、副總經理
C、理事長 D、副理事長
參考答案:A、B
10、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
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業務規則
B、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期貨交易品種
C、上市、修改或者終止期貨合約
D、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參考答案:A、B、C
11、下列屬於期貨經紀公司禁止性期貨交易行為的是( ):
A、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B、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
C、將受託業務進行轉委託 D、接受轉委託業務
參考答案:A、B、C、D
12、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的職能包括:( )
A、制定並實施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B、發布市場信息
C、監管會員期貨業務,並將會員違規行為報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
D、監管制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參考答案:B、D
13、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並且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
B、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結束後15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C、理事會是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D、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是理事會的職責之一
參考答案:C、D
14、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
A、地震、水災或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B、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
C、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時
D、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答案:A、D
15、下列關於期貨交易保證金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期貨經紀公司開戶銀行確認客戶資金到帳後方可開始交易
B、客戶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准倉單等質押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將客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C、客戶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並且須向期貨經紀公司說明資金來源,同時應提供相關證明
D、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期貨經紀公司調整保證金,以期貨經紀公司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准
參考答案:A、D
16、下列關於《期貨經紀合同》生效和修改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期貨經紀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起生效
B、《期貨經紀合同》自客戶開戶資金匯入期貨經紀公司帳戶之日起生效
C、《期貨經紀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期貨經紀合同的補充,其效力從屬於原合同
D、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期貨經紀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參考答案:B、D
17、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核准其任職資格
B、予以核準的,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C、未予核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D、擬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後,推薦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為其辦理任職手續
參考答案:C、D
18、某期貨經紀公司下列做法錯誤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臨時不能履行職務,因此王某指定的由已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總經理陳某代其履行職責,並報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了備案
B、公司擬任命其子公司董事趙某兼任公司副總經理,趙某已經取得高管任職資格
C、公司推薦公司財務負責人吳某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並由公司股東會出具了吳某的從業經歷證明
D、公司副總張某因涉嫌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調查,公司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了報告
參考答案:A、B、C、D
19、期貨經紀公司中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需要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條件予以核准和管理的有:( )
A、獨立董事 B、財務部門負責人
C、合規審查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的負責人 D、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
參考答案:B、C、D
20、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 )
A、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B、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C、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期貨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D、配合、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參考答案:A、B、C、D

『柒』 程序化交易的基本信息

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點,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優點,也是我喜愛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點的,人的情緒化因素,貪婪、恐懼、做事不果斷、賭性等等因素,都會讓一個人在正交易的時刻突然改變原有的計劃,而這種行為是不斷重復發生的,就如德國的哲學家心理學家叔本華說過「一個人在相同的時間和環境條件下會犯同樣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貨人,有非常深刻的體會,與其說我們和市場做交易,還不如說我們是不斷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爭,對期貨市場有深刻認識的最典型的人,那非股票作手回憶錄的作者莫屬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課在事先,電腦是不折不扣的執行者,應當說幾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這樣也讓人從盤面的辛勞中解脫出來。多少年來我們天天面對著盤面,我們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牽扯著,其實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樂期貨的模式,輕輕鬆鬆的賺錢,快快樂樂的生活。因為我前期為期貨付出得太多,應當有個回報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給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極限。我們都知道人的反應速度是有限的,我們交易從大腦所想到手動需要一段時間來完成,而電腦程序交易顯然比人工快得多,特別是當我們為了分散風險而進行多品種組合時,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選擇品種多一點更能降低交易風險,如果我們想同時持有四個以上的商品品種,當行情激烈時多品種同時發生信號交易,那一個人的行為是顧及不了的,但電腦可以輕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讓你遠離期貨,享受生活。 一.只有系統性交易者才能做到程序化交易,而其它類型的交易方法,沒辦法用程序化交易來完成,這就把一部分人擋在了門外。
二.程序化交易的不穩定性:我認為程序化交易系統不可以永遠包打天下的,總會在特定的時候出現一定問題的,有的人高估程序化交易的效果,把程序化吹得很神奇,但也有人很排斥程序化交易,質疑程序化交易的作用,認為用程序化交易來賺錢是不是有點像發明永動機一樣可笑,所以一棒子把它打死。其實這是不妥的,這和程序化交易本質是沒有關系的,我們正確看待程序化交易,應當是把它作為一種工具來看待,怎麼樣做得好,是你怎麼樣利用好這個工具,程序化交易是人設計出來的,當然某個程序化交易系統賺錢的能力會直接反映設計者的期貨水平。設計思想實質上是集成了交易理念、交易思路、交易方法甚至包括交易經驗在內的一種積累與沉澱,但我們是不能保證一種方法就一定能永遠適用期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背後的的設計者,是不能一勞永逸的,是要面對這個市場,不斷學習、不斷進取、不斷掌握先機。
三.目前程序化交易技術門檻高,不能平民化。國內的一些知名軟體平台,有時還是不能全面完成反映交易者執行思路,現在軟體業越來越發達,但還是不會無所不能,總有缺陷的,編寫程序是個比較有深度的技術,很多人都不會,學起來不是那麼輕松的事,有一部分人望而卻步,而就是資深的軟體師,也不可能隨心所欲的反映所有系統性交易者的交易思路,一套真正能長期穩定賺錢的系統,可能要求很復雜,不但在交易信號上,還有在資金管理上、頭寸管理上、多策動重疊上有各種各樣的要求。

『捌』 股票中的隔價單和程序化單 是什麼意思

1.什麼是隔價單:隔價單分為隔價買單和隔價賣單,隔價買單表示:如果當前賣一價位在24.27,而有筆大單打向了24.28以上,該筆大單就是隔價買單;同理隔價賣單也是如此。如下圖:

2.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點,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優點,也是我喜愛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點的,人的情緒化因素,貪婪,恐懼,做事不果斷,賭性等等因素都會讓一個人在正交易的時刻突然改變原有的計劃,.而這種行為是不斷重復發生的,就如德國的哲學家心理學家叔本華說過"一個人在相同的時間和環境條件下會犯同樣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貨人,有非常深刻的體會,與其說我們和市場做交易,還不如說我們是不斷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爭,對期貨市場有深刻認識的最典型的人特那非股票作手回憶錄的作者莫屬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課在事先,電腦是不折不扣的執行者,應當說幾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這樣也讓人從盤面的辛勞中解脫出來.多少年來我們天天面對著盤面,我們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牽扯著,其實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樂期貨的模式.輕輕鬆鬆的賺錢,快快樂樂的生活.因為我前期為期貨付出的太多,應當有個回報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給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極限.我們都知道人的反應速度是有限的,我們交易從大腦所想到手動需要一段時間來完成,而電腦程序交易顯然比人工快的多,特別是當我們為了分散風險而進行多品種組合時,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選擇品種多一點更能降低交易風險,如果我們想同時持有四個以上的商品品種,當行情激烈時多品種同時發生信號交易,那一個人的行為是顧及不了的,但電腦可以輕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讓你遠離期貨,享受生活。

『玖』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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