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黃金被吸起來假的嗎
不知道你說的黃金被什麼吸起來了。
如果是被磁鐵吸起來了,那麼,這個黃金肯定是假的了。有可能就是合金的,沒什麼價值。
⑵ 家裡的黃金被朋友拿了怎麼辦
你這是什來么朋友呀?
如果自你朋友從你家裡悄悄拿走你的黃金,你應立即報案,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追回你被盜的黃金。
警方接案後會立即展開偵查,在黃金櫃子上查找指紋,獲取證據後就可以抓獲犯罪嫌疑人。
價值二萬元,已經構成盜竊罪無疑。
即使你朋友將黃金出售,警方也可以追回來。
建議你立即報案。
⑶ 黃金被功效
易購五洲商貿有限公司公司生產的黃金被具有:遠紅外儲熱聚能保暖禦寒,黃金專火灸被,采屬用珍稀火山岩拉絲精製,24小時不斷自發熱,遠紅外持續照射,迅速殺滅並清除關節處的風寒濕邪因子,緩解酸、麻、腫、痛等症狀,並在周身形成嚴密的保護網杜絕夜間風寒濕邪因子的入侵。保暖性能是羽絨的5倍,普通棉花的30倍。0311=89680390
⑷ 走私黃金被捉,一般多久能看到人
根據《刑法》第153條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1]如何區分走私案件中的「貨物」與「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於選擇性罪名,由於海關核稅部門對入境「貨物」和「物品」採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徵收稅款(物品的稅率一般低於貨物的稅率),故同一走私對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導致核定的偷逃稅額不一,從而直接影響定罪量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區分二者應當以是否「自用」為標准。即「物品」是指個人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行李,郵寄進出境的財物,包括貨幣、金銀等。對於超出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財物,應當視為「貨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於饋贈親友。合理數量,指海關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相應地,「貨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為人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出售的財物。
[問題2]如何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
答: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關鍵在於把握自首行為是否出於單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單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認定:
1.單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走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單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該自然人不能認定為自首。
2.單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並如實交代罪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到案後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
3.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單位負責人主動投案,參與單位犯罪的有關人員到案後能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不予認定自首。
[問題3]集團(總)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為集團(總)公司或者本部門謀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確定犯罪主體?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職能部門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集團(總)公司內部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內設職能部門,以本部門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亦歸部門所有的,應當以該部門作為單位走私犯罪的主體。
對於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事前經集團(總)公司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認定為集團(總)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而非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犯罪。
2.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行為,集團(總)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後亦未予追認甚至明確表示反對的,因部門或個人的行為不能體現集團(總)公司的意志,依照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即使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也不應認定集團(總)公司為走私犯罪的主體,而應當認定具體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相關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為犯罪主體,違法所得歸單位視為該內設部門或個人對違法所得的處置。在量刑時,可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問題4]單位與個人共同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時,如何適用法律?
答:單位與個人相勾結,共同走私的,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稅額承擔刑事責任。鑒於單位犯罪的起刑點高、法定刑相對較輕,對此,應依照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的具體情況及單位與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如果單位起主要作用,對單位和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個人起主要作用或者個人與單位作用相當,對個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
2.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的,以主要實行犯的定罪處罰標准為基點,區分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單位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個人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定罪量刑均應適用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以保證主從犯在處刑上的相互協調性。
(2)個人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單位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由於犯罪單位無法適用個人犯罪所對應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且適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會加重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刑罰,故應當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對應的法定刑。
(3)單位與個人共同出資、共同實施走私行為並按比例分成,難以區分主次作用的,應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法定刑。由於走私罪中單位與自然人各自對應的法定刑相差懸殊,有必要適當注意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與作為共犯的個人在量刑上的平衡,對作為共犯的個人適度從輕處罰。
[問題5]如何認定走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答:依照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海關監管現場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認定既遂、未遂問題的函》的批復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問題可以區分下列幾種情況分別認定:
(1)對於行為人通過國家設置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2)對於行為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3)對於行為人採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為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4)對於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對象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問題6]對於走私犯罪中的貨物或物品,是判決「予以追繳」還是「予以沒收」?
答: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貨物或物品應當歸屬於「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而不是違法所得。亦即「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通常包括犯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對象,比如非法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等(違禁品除外)。「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決中,對於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判決「予以沒收」,而非「予以追繳」。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總則部分(試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5]83號 2005.01.01發布)
第二十四條[罰金刑的適用]在依法判處罰金刑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處倍比或限額罰金時,一般應以個人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判處罰金的基數,並以一至五倍為限度;個人沒有從中獲利或者數額難以查清的(個人犯罪的場合亦同),可以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偷稅罪、非法經營罪等)。(2)在對犯罪單位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經營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犯罪數額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侵犯著作權罪、走私淫穢物品罪等)。(3)在對犯罪個人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銷售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如盜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對於一人犯數罪被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採用相加原則實行並罰,執行總和數額;如果被分別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並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⑸ 黃金被人偷了
你只能自己花錢,讓熟人一個一個測謊。如果不願意測謊的,嫌疑度當然就高了。
⑹ 70年代末因為自私買賣黃金被判刑,有法律依據嗎
有,應該是投機倒把被判刑的
實際上,我國後來刑法通過修正,取消了很多罪名,將其中部分罪名進行分解
最有名的莫過於流氓罪,當年流氓罪最高可判處死刑,由於其范圍太廣,法官在量刑時權力過大,後來刑法取消了流氓罪,轉而分成強X罪,尋釁滋事罪等多條具體罪名,其量刑也符合罪刑法定,把一個量刑范圍過大的罪名轉化為情況不同量刑不同的多個罪行,同時不屬於犯罪的行為被提出刑法
黃金在70年代屬於國家專營的特種商品,其銷售也不同於現在這種開放性市場,私自買賣黃金在當時屬於投機倒把罪,而這個罪名在後來的刑法修正案里被廢止,但在當時屬於犯罪行為
其實當年有人做過該行為,當年大陸黃金價格一度達到130-150元/克,而同期香港地區黃金排匯後相當於90-110元/克,中間的差價很大,而當時大多數人工資又不高,所以有部分人鋌而走險,從香港販運黃金到大陸販賣,被判刑的也是有的
而刑法的特性,新法不具備追溯力,原先有的罪名並被定罪的犯罪分子,新法雖然取消了相應的罪名,而其行為現在也不視為犯罪,但在當時被依法判刑的,依然是有罪的。
案例鏈接:目前,我國還有一名因流氓罪被判處無期,後減為2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邊疆地區服刑,此人當年就是和幾個朋友搶了人家幾頂帽子,打了兩次群架而犯了流氓罪,他的幾個朋友有的被判處死刑而被槍決,而他則被判無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後,流氓罪被取消,而他當年的行為放到今天並不構成嚴重的罪行,至少不可能判無期或者20年,但由於當年的刑罰符合當年的刑法,到現在都沒能將其釋放(刑期不到)。
⑺ 黃金被帶了多年後,會變少嗎
變少一般也不會超過0.1克的,如果你是去賣黃金或者加工黃金就要注意了
⑻ 西班牙進口黃金被扣怎麼處理,老外說他送我45000美元的金首飾到中國要收30250關稅
確定這不是個故事?信了也許會是個事故。
⑼ 黃金被是什麼黃金被有什麼作用拜託各位了 3Q
黃金被是什麼?黃來金源被有什麼作用?黃金被這是一個治療風濕骨病的尖端產品,它就是石頭做成的神奇被子——黃金被: http://www.99114.com/Supply/Detail.shtml?id=5821789 ......
希望採納
⑽ 美國黃金被的效果怎樣
現在的黃金被有來好多都是假的自 我在阿里巴巴上看過有一家有防偽對比的 廠家好像是哈爾濱精業本草有限公司 他上面的防偽講的很詳細 可以到他家看下
黃金被效果還是不錯的
黃金被火山岩拉絲精製
24小時不斷自發熱,遠紅外持續照射 ,保暖性能高 是羽絨的5倍 棉花的30倍
貼身鑲嵌6塊高科技布料(雙人的為12塊)
每布布料包含1400多個
遠紅外 負離子 托瑪琳 自發熱 磁石
加入1枚強力生物電磁片
相互共振作用 產生1200高斯的生物電磁波 穿透皮下3-8cm 作用於病灶部位
高科技結晶點 持續釋放負氧離子 生命磁能 平衡大腦神經
促進深度睡眠 徹底擺脫失眠症狀 疏通血管 溶解血栓 同時防治心腦血管病變
適用於頸椎腰椎 關節炎 肩周炎 骨質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