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總體方向、要求和應達到的目的。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有二個:一個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另一個是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中國復人民銀行的
主要職責(《中國制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10、經理國庫;
11、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㈢ 金融總量統計指標有哪些
主要的總量指標有:貨幣供應量,存款總額,貨款總額。
㈣ 統計指標的種類有哪些
統計指標的分類
1. 統計指標按照其反映的內容或其數值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總量指標、相對指標和平均指標三種。
總量指標是反映現象總體規模的統計指標,通常以絕對數的形式來表現,因此又稱為絕對數,例如土地面積、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總量指標按其反映的時間狀況不同又可以分為時期指標和時點指標。時期指標又稱時期數,它反映的是現象在一段時期內的總量,如產品產量、能源生產總量、財政收入、商品零售額等。時期數通常可以累積,從而得到更長時期內的總量。時點指標又稱時點數,它反映的是現象在某一時刻上的總量,如年末人口數,科技機構數,公司員工數,股票價格等。時點數通常不能累積,各時點數累計後沒有實際意義。
相對指標又稱相對數,是兩個絕對數之比,如經濟增長率、物價指數、全社會固定資產增長率等。相對數的表現形式通常為比例和比率兩種。
平均指標又稱平均數或均值,它反映的是現象在某一空間或時間上的平均數量狀況,如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利潤等。
2. 統計指標按其所反映總體現象的數量特性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1)數量指標:數量指標是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總規模水平和工作總量的統計指標,一般用絕對數表示。如職工人數、工業總產值、工資總額等。
(2)質量指標:質量指標是反映總體相對水平或平均水平的統計指標,一般用相對數或平均數表示。如計劃完成程度、平均工資等。
由於統計指標反映一定社會經濟范疇的內容,因此,統計指標的確定,一方面必須和經濟理論對范疇所作的一般概括相符合,要以經濟理論為指導,設置科學的統計指標;另一方面,統計指標又必須是對社會經濟范疇的進一步具體化,才能確切地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的數量關系。如政治經濟學對勞動生產率這個經濟范疇作了一般的概括說明,即勞動生產率是表明單位勞動時間所創造的使用價值。但勞動生產率作為一個統計指標時,就必須明確規定其勞動時間是指工人的勞動時間,還是企業全體職工道德勞動時間,即確定是工人勞動生產率還是全員勞動生產率。
㈤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金融統計的原則是什麼
」 統計是為了一定的目的,收集、整理有關數字資料,並加以分類、對比和進行研究的工作過程。金融統計屬於統計的范疇,是國民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金融活動的重要基礎工作。從金融監督管理的角度講,金融統計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分析研究銀行業金融機構現狀並預測其發展趨勢,據以制定金融監管的法規與政策的重要依據。 金融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客觀性、科學性和統一性的原則。統計數字的真實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是對統計工作的起碼要求。金融統計,必須堅持客觀性原則,如實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情況,以便於通過統計資料,全面准確地掌握金融活動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制訂方針、政策,指導金融監管工作的展開。 統計資料是制定政策、編制和考核計劃的依據,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和全面三方面的要求。准確,就是統計數字要按規定的范圍和內容,不錯不漏地真實反映經濟情況;及時,就是按照規定的時限上報統計數據;全面,就是統計數據應能完整地、系統地反映經濟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金融統計工作要對所研究對象,作出科學的解釋,揭示客觀事物的規律性。具體地說,一是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設置、涵義、計算方法等,必須與統計的目的性緊密結合起來,既注意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精簡、概括,又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做好統計資料的搜集、整理與分析,運用科學的方法計算、觀察和解釋客觀經濟現象。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統計工作涉及面廣,研究對象錯綜復雜,這就決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統計工作必須遵循統一性原則。沒有一套統一的、科學的統計制度,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統計工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級統計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上級機構制定的統計制度,按照統一的統計指標、統計方法、統計口徑、統計時間完成統計工作。並且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開展工作,以保證金融統計的完整統一。
㈥ 統計指標與統計標志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統計指標是反映實際存在的社會經濟現象總體某一綜合數量特徵的社會經濟范疇。也可以說統計指標是指反映實際存在的一定社會總體現象的數量概念和具體數值。一項完整的統計指標應該由總體范圍、時間、地點、指標數值和數值單位等構成。統計指標反映總體數量特徵的名稱和數值。它是在總體同質性的基礎上,按一定統計方法對總體各單位標志的標志表現進行登記、核算、匯總、綜合,就形成了各種說明總體數量特徵的統計指標。例如,對某地區國營工業企業(總體)的每一個企業(總體單位)總產值(數量標志)的不同數量(標志表現)進行登記、核算,最後匯總、綜合成全省的工業總產值(統計指標)。
統計指標的特點有:
首先,統計指標是一定社會經濟范疇的具體表現;其次,統計指標有可量性的特點;再次,統計指標是反映總體的綜合數量特徵,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統計指標與標志的區別、聯系指標和標志的區別表現為:
首先,指標和標志的概念明顯不同,標志是說明單位屬性的,一般不具有綜合的特徵。指標是說明總體的綜合數量特徵的。具有綜合的性質。
其次,統計指標分為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它們都是可以用數量來表示的。標志分為數量標志和品質標志,它們不是都可以用數量來表示,品質標志只能用文字表示。
統計指標和標志的聯系表現為:
統計指標數值是由各單位的標志值匯總或計算得來的。數量標志可以綜合為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品質標志只有對它的標志表現所對應的單位加以總計才能形成統計指標。總體單位的某一標志往往是總體某一統計指標的名稱;
隨研究目的不同,指標與標志之間可以互相轉化。二者體現這樣的關系:指標在標志的基礎上形成,指標又是確定標志的依據。
統計指標分類與統計指標體系
統計指標按所反映的數量特點不同分為數量指標與質量指標。
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是最基本的統計指標。它們從不同角度反映總體的綜合數量特徵。數量指標是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發展總規模、總水平或工作總量方面的數量。質量指標是反映現象發展相對水平或工作質量方面的數量。二者的關系表現在:數量指標是計算質量指標的基礎。質量指標往往是相應的數量指標進行對比的結果。
統計指標體系是各種相互聯系的指標群所構成的整體,用以說明所研究的社會經濟現象各方面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的關系。
㈦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是什麼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第三章檢查監督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㈧ 銀行業監管營運能力指標有哪些
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10、經理國庫;
11、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