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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發布時間:2021-07-18 21:06:24

1.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改善民生和發展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用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由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
市內區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並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園林、環境保護、質監、民政、水務、工信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政府主導、以集中供熱為主、多元化供熱為輔、屬地管理、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供熱工程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公布其推廣、限制、淘汰目錄。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熱源、熱網建設,並制定鼓勵和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新工藝供熱的具體政策,積極加以推廣,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熱方式。 第七條 市內區和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欒城縣供熱用熱規劃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變更城市供熱用熱規劃,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縣(市)、礦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內的供熱用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城市熱源和供熱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居住規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提前設計、提前建設、提前運轉。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擴建熱源、熱網供熱設施等供熱工程建設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用熱規劃預留建設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在市區集中供熱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環保節能型供熱方式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確定規劃建設項目的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建設供熱用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案確定的供熱方式。
供熱用熱設施建設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納入正常建設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分戶熱計量表以前的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進行采購,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准。
第十三條 新建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築節能標准,室內採暖系統應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
既有建築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築節能標准、分戶控制和溫度調控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和溫度調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商業綜合體應當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用熱,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設施。
第十四條 對供熱設施進行分戶控制改造的單位,應當提前七日將改造實施方案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施工規范和技術標准。因實施分戶控制改造給熱用戶造成損壞的,改造單位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規范邀請有關機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於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供熱工程檔案資料。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供熱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建設單位應當事先七日內告知供熱單位。
第十六條 按照供熱用熱規劃進行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築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築或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補償。供熱工程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後三十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入網協議應當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准、供熱計量設備、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在批準的供熱規劃范圍內經營。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的要求;
(二)熱源和供熱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技術負責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考試合格;
(五)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和能力,並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熱單位和熱用戶應簽訂相關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制。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供熱,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熱用戶正確使用供熱設施;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標准,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三)維修供熱設施應避開採暖期,並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熱用戶;
(四)採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提前兩日通知熱用戶,並按約定退還停供時間的相應熱費。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並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和供熱用熱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要求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採暖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做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明確充水試壓時間,並提前三日通知熱用戶。
第二十四條 採暖期為當年的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提前和延長供暖的補貼熱費由本級財政支付。
採暖期內,對符合國家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卧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18℃±2℃)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標准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採暖期內設立二十四小時供熱服務熱線。對供熱和服務質量的投訴,供熱單位應及時處理;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在採暖期內應建立二十四小時監督舉報電話,對供熱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質量是否達標產生爭議的,可以委託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採暖費。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熱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在當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手續並繳納拆裝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用熱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由政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使用規范有效的執法文書,供熱單位、熱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接管用熱;
(二)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閥、換熱裝置、放供熱管網水;
(三)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及居室原有保溫結構,擅自開閥供暖;
(四)擅自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
(五)破壞供熱計量器具准確度;
(六)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居民供熱價格。
第三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和供熱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並作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依據。
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單位正常供熱成本,又不能及時調整熱價時,應當對供熱單位實行政府臨時補貼。
第三十二條 民用建築供熱實行按面積計費的,應當創造條件向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制計費過渡,逐步實現按計量熱價收費。
民用建築計熱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為准,雙方發生爭議時,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面積為准。
未實行按計量收費的空置房不用熱的,在採取有效措施後,按應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三十三條 用於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發生計量失準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進行結算。系熱用戶人為損壞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11倍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在11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或供熱單位委託的收費機構交納熱費。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准收取熱費,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五條 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給予熱費補助。 第三十六條 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依照產權關系界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產權關系轉移後從其前款規定。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 熱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進行周期檢定。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應經供熱單位同意並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檢查、維護供熱設施,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供熱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市政設施和綠地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搶修施工的同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竣工驗收後由供熱單位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支付相應費用。
第四十一條 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維護管理責任方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給予補償;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 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敷設管線;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危險廢物;
(五)排放液體或者腐蝕性氣體;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應急保障資金、物資設備保障體系。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向熱用戶公布維修、搶險和供熱服務電話,做出服務承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建築未實行分戶計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連續、保質、保量供熱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行為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了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熱能、熱電聯產或採用區域鍋爐以及其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為單位和個人有償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用熱,是指單位和個人有償使用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生產並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為熱用戶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 住宅用地和公用建設用地的概念是什麼

建設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編輯本段]佔用土地程序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佔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①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③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系,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監督實施;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徵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和實施。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分類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
存量土地實際被現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不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採取出讓、租賃或或撥方式。
[編輯本段]建設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 (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
(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0.5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3 三類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綠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綠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C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
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C12 非市屬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
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C21 商業用地
C22 金融保險業用地
C23 貿易咨詢用地
C24 服務業用地
C25 旅館業用地
C26 市場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
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
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3 文化娛樂用地
C31 新聞出版用地
C32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C33 廣播電視用地
C34 圖書展覽用地
C35 影劇院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C36
游樂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C41 體育場館用地
C42 體育訓練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
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
業余體校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C51 醫院用地
C52 衛生防疫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
腫瘤醫院等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C61 高等學校用地
C6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C63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
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
括附設於其他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
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
醫葯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
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工業建材工業等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
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
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
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幹路用地
S12 次幹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廣場用地
交通廣場用地
遊憩集會廣場
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S
S31
S32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
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電用地
供燃氣用地
供熱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
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貨運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
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陸上部分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
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U41
U42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
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綠地
公園
街頭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
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G G2
G21
G2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
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鎮建設用地
村鎮居住用地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
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R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樓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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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3.0.2.1 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他用地不參與平衡,《村鎮規劃標准》GB 50188—93
3.1.3 村鎮用地的分類和代號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R
居住建築用地
各類居住建築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寬度
等於和大於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戶獨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屬設施及其戶間間距用地進戶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產性用地
居民戶的住宅庭院及其間距用地
屬於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單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築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機構用地
文體科技用地
醫療保健用地
商業金融用地
集貿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政府團體經濟貿易管理機構等用地
幼兒園托兒所小學中學及各類高中級專業學校成人學校等用地
文化圖書科技展覽娛樂體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醫療防疫保健休養和療養等機構用地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不包括臨時佔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M
生產建築用地
獨立設置的各種所有制的生產性建築及其設施和內部道路場地綠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類工業用地
二類工業用地
三類工業用地
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縫紉電子工藝品等工
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紡織食品小型機械等
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采礦冶金化學造紙
製革建材大中型機械製造等工業用地
各類農業建築如打穀場飼養場農機站育秧房獸醫站等及其附屬設
施用地不包括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養殖水域
W 倉儲用地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築及其附屬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村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T1
T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規劃范圍內寬度等於和大於3.5m以上的各種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U 公用工程設施用地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環衛設施用地
給水排水供電郵電供氣供熱殯葬防災和能源等工程設施用地
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G 綠化用地
各類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綠地
G1
G2
公共綠地
生產防護綠地
面向公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街巷中的綠地路旁或臨水
寬度等於和大於5m的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於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林帶和
綠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規劃范圍內的水域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閑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農林種植地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塗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以生產為目的農林種植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閑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軍事外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公安消防機構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規模,應根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用地面積指標進行確定。
7.0.1.3 三類工業用地應按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選址,並嚴禁在該地段內布置居住建築。
7.0.1.4 對已造成污染的二類、三類工業,必須治理或調整。
4.0.1 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
4.1.1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
人(m2/人)
指標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4.2.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4.3.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地 8~15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表3.0.2
用地構成 居住區 小區 組團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綠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區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m2/人)
居住規模 層數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區 多層 16~21 16~22 16~25
多層、中高層 14~18 15~20 15~20

3. 我想知道衡水地區及縣城區供熱標準是多少度

18度-16度以上,不得長時間低於16度。

4.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有哪些繪制要求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的繪制要求及深度要求:
(一)規劃用地位置圖(區點陣圖)(比例不限)

標明規劃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與周邊主要功能區的關系,以及規劃用地周邊重要的道路交通設施、線路及地區可達性狀況。
(二)規劃用地現狀圖(1:2000)
標明土地利用現狀、建築物狀況、人口分布狀況、鞏固屋舍實現轉、市政公用設施現狀。
1.土地利用現狀包括標明規劃區域內各類現狀用地的范圍界限、權屬、性質等,用地分至小類。
2.人口現狀指標明規劃區域內各行政轄區邊界人口數量、密度、分布及構成情況等。
3.建築物現狀包括標明規劃區域內各類現狀建築的分布、性質、質量、高度等。
4.公共服務設施、市政用地設施現狀標明規劃區內及對規劃區域有重大影響的周邊地區現有公共服務設施(包括行政辦公、商業金融、科學教育、體育衛生、文化娛樂等建築)類型、位置、登記、規模等,道路交通網路、給水電力等市政工程設施、管線的分布情況等。
(三)土地使用規劃圖
規劃各類用地的界限,規劃用地的分類和性質、道路網路布局,公共設施位置;須在現狀地形圖上標明各類用地的性質、界線和地塊編號,道路用地的規劃布局結構,表明市政設施、公用設施的位置、登記、規模,以及主要規劃控制指標。
(四)道路交通及豎向規劃圖
確定道路走鄉、線性、橫斷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標、標高、停車場和其他交通設施為之機用地界線,各地塊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1.道路交通規劃圖
在現狀地形圖上,標明規劃區內道路系統與區外道路系統的銜接關系,確定區內各級道路紅線寬度、道路線形、走向,標明道路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坡度、緣石半徑、曲線半徑,重要交叉口渠化設計;軌道交通、鐵路走向和控制范圍;道路交通設施(包括社會停車場、公共交通及軌道交通站場等)的位置、規模與用地范圍。
2.豎向規劃圖
在現狀地形圖上標明規劃區域內各級道路為何地塊的排水方向,各級道路交叉點、轉折點的標高、坡度、坡長,標明各地塊規劃控制標高。
(五)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1:2000)
標明公共服務設施位置、類別、等級、規模、分布、服務半徑,以及相應建設要求。
(六)工程管線規劃圖(1:2000)
各類工程管網平面布置、管徑、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具體分為給排水、電力電訊、熱力燃氣、管線綜合等。必要時,可分別會址。
1.給水規劃圖
標明規劃區供水來源,水廠、加壓泵站等供水設施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標高,供水管線走向和管徑。
2.排水規劃圖
標明規劃區雨水泵站的規模和平面為止,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徑及控制標高和出水口位置;表明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的規模和平面位置,污水管線的走向、管徑、控制標高和出水口的位置。
3.電力規劃圖
標明規劃區電源來源,各級變電站、變電所、開閉所平面位置和容量規模,高壓線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高度。
4.電信規劃圖
標明規劃區內電信來源,電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電信管道走向、管孔數,確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寬度和起始點限高要求。
5.燃氣規劃圖
標明規劃區氣源來源,儲配氣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規模,燃氣管道等級、走向、管徑。
6.供熱規劃圖
標明規劃區熱源來源,供熱及轉換設施的平面布置,規模容量,供熱管網等級、走向、管徑。
(七)環衛、環保規劃圖
標明各種衛生設施的位置、服務半徑、用地、防護隔離設施帶等。
(八)空間形態示意圖(比例不限,平面一般比例為1:1000~1:2000)
表達城市設計構思與設想,協調建築、環境與公共空間的關系,突出規劃區空間三位形態特色風貌,包括規劃區整體空間鳥瞰圖,及重點地段、主要節點立面圖和空間效果透視圖及其他用以表達城市設計構思的示意圖紙等。
(九)城市設計概念圖(空間景觀規劃、特色與保護規劃)(比例1:2000)
表達城市設計構思、控制建築、環境與空間形態、檢驗與調整地塊規劃指標、落實重要公共設施布局。須表明景觀州縣、景觀節點、景觀界面、開放空間、視覺走廊等空間構成元素的布局和邊界及建築高度分區設想;標明特色景觀和需要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地段景觀位置邊界。
(十)地塊劃分編號圖(比例1:5000)
標明地塊劃分具體界限和地塊編號,作為地塊圖則索引。
(十一)地塊控制圖則(比例1:1000~1:2000)
表示規劃道路的紅線為止,地塊劃分界限、地塊面積、用地性質、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並標明地塊編號。一般分為總圖圖則和分圖圖則兩種。地塊圖則應在現狀圖上繪制,便於規劃內容與現狀進行對比。圖則中英表達以下內容:
1.地塊的區位;
2.各地快地用地界線、地塊編號;
3.規劃用地性質、用地兼容性及主要控制指標;
4.公共配套設施、綠化區位置及范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的位置及保護范圍;
5.道路紅線、建築後退線、建築貼現率,道路的交叉點控制坐標、標高、轉彎半精、公交站場、停車場、禁止開口路段、人行過街地道和天橋等。
6.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及地上空間的控制要求,如高壓線走廊、微波通道、地鐵飛行凈空間等;
7.其他對環境有特殊影響設施的衛生與安全防護距離和范圍;
8.城市設計要點、注釋。
分圖圖則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具體體現,繪制圖紙時需要具備以下方面內容:控制圖紙、控製表格、控制導則,此外還包括風玫瑰、指北針、比例尺、圖例、圖號和項目說明。圖則包括一些基本的組成要素,如「控制線」、坐標標注、其他標注和地塊編號等。

5. 成都高新區基準地價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各是多少

3.0.6市區
不同反映在單核心城市和城市以上城市的城市建成區。建成區接壤地區,基本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實際發展重點已經分散成塊在一個單一的核心城市的發展和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區准備得差不多了。對於一個城市的余鎮,建成區基本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開發與建設的幾個連續的區域。連雲港市,山東省淄博市。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城市規劃規定的基本術語標准GB / T 50280 98說明

前言

根據國家計委,考慮到綜合案文[1992] 490號「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負責,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建設部,財政部首席編輯器中建設,經濟結構調整和監管部,參加編寫。由建設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立標準的[1998] 1號批准發布。
當使用標準的設計,管理,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單位,為方便廣大的城市規劃,正確的理解和執行這一標准,「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編制組根據國家的條款解釋計委關於編制標准,規范統一的要求,根據城市規劃標准「一章,節,條,在相關部門的規定編制,單位國內參考的基本術語的順序。在使用中,如不完美的參考請發送意見。隨信附上我的城市規劃部的城市規劃和設計標准與技術研究所的辦公??室為將來的管轄下。
郵寄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037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本標准僅適用於這一規定,不得轉載。

建設部
1998年8月

2城市和城市化

2.0.1定居點
居住區?全國劃分為兩大類進入城鎮,位於縣的村莊轉變為城鎮和村莊,城鎮鄉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農村,城鎮。
2.0.2城市(鎮)
這個城市是有一定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區域。城市的行政概念,是指國家行政體制,建立在我們的直轄市,市,鎮。國家要求縣城全縣人民的政府,位於鎮。
2.0.3市
中國的行政區劃,由國家行政區域的城市機構批准,中央直轄市,省,市,地市集體。人口規模,城市分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鎮
中國的行政區劃,城市是一個縮寫的城鎮。鎮是縣人民政府的位置後,建制鎮和縣城鎮。
2.0.5市場
市,縣,市領導(也被稱為縣的城市),目前的行政區劃,市域包含所有的行政管轄的縣領導實施。市實施縣,市,市原縣行政管轄范圍。
2.0.6衛星城鎮
在城市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都市型的衛星城鎮。衛星城鎮的建設,以防止過度擴張,旨在吸引各大中城市的城鎮人口的生活和吸引從外地准備進入大城市市區人口的大城市城市人口規模的目的。

城市規劃概述

3.0.1城鎮體系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法「頒布的建設部城市和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原則上應在確定的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和布局的輪廓。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區域城市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的APV規模結構的城鎮體系的歷史和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該部門的功能和空間布局,確定的重點鎮的發展;原則確定的面積?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設施的布局;執行計劃的建議的技術和經濟政策的措施和建議。
3.0.2城市規劃
從言說主體,城市規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它涉及多種學科,社會學,建築學,地理學,經濟學,工程,環境科學和美學。行政,城市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和重要工作。
在20世紀50年代,城市發展,城市規劃期間繼續和混凝土。到80年代初,他說,城市規劃是一個特定時期的城市發展規劃和建設的綜合部署。隨著的深入發展改革改革一般認為,城市規劃應該不成為只是在准備的物理環境規劃,但應包括的想法嗎??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空間布局和建設項目。
城市規劃一般綜合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從制定到實施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的步驟。城市規劃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較大的不適合由法律規定的程序,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甚至作出一些重大的變化。
3.0.3城市設計
城市規模和空間環境,城市設計,城市設計要考慮的基本要素構成的基本物質元素的建築物,道路,綠地,自然地形,以及基本的物質要素聯系訂購了城市與城市的空間需求作為一個整體的形象,從小型的溫馨的庭院空間,氣勢恢宏的城市廣場,直到整個城市的形象存在於自然空間。
3.0.4城市規劃方案
12按照部頒發的建築和城市規劃方案與城市規劃法「應包括以下內容:
(A)示範城市,為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的原則。
(B)示範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在原則上,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和布局。
(C)的原則來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的土地用於城市發展的總體布局,提出在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D)研究,以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和其他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
3.0.6市區
不同反映在單核心城市和城市以上城市的城市建成區。建成區接壤地區,基本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實際發展重點已經分散成塊在一個單一的核心城市的發展和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區准備得差不多了。對於一個城市的余鎮,建成區基本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開發與建設的幾個連續的區域。連雲港市,山東省淄博市。
3.0.7開發區
根據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財政部施工令第43號,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經濟開發區批準的規定技術開發區,成立了中國在城市規劃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發展和建築領域實施國傢具體的優惠政策。
3.0.9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分為兩類工程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該工程的基礎設施一般是指能源供應,供水和排水,交通,郵政,電信,環保,防災與安全工程設施。是指文化,教育,衛生保健和其他社會基礎設施。中國的一般強調多指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基礎設施。
3.0.10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模式,為城市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長遠發展和整體安排短期建設引導城市合理發展之間的關系。規劃期一般為20年。
3.0.14控制性詳細規劃
23由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法,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規定了不同類型的邊界范圍內的土地使用的計劃性,適用建設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土地,建設或有條件地允許類型的建築施工。
(B)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等控制指標要求的規定的方向的流量入口,停車場,建築退紅線距離,樓與樓之間的距離。
(C)建議的建築體量塊,大小,顏色和其他要求各地。
(D)來確定的各級分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高程。
(五)根據規劃產能的陸地邊界確定的直徑和工程設施的工程管線走向。
(F)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和建築法規。
3.0.16城市規劃與管理
城市規劃和管理,包括管理,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審批管理,城市規劃和實施管理。城市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徵求和協調各方面的綜合規劃,確保質量的結果,報告和管理。城市規劃審批管理水平的城市規劃文件的審批制度。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包括土地的規劃和管理,建設,監督和檢查建設項目的規劃和管理,以及規劃和實施管理。

4城市規劃

4.2城鎮人口

4.2.3城市人口增長
根據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城市人口增長可以分為人口凈增長,人口零增長和人口負增長的三個條件。
4.2.4城市人口增長率
城市人口增長率指標反映的增加或減少城鎮人口的速度,其計算公式為:
城市的人口增長率=(城市人口增長今年÷平均城市總人口絕對數量)×1000(‰)
4.2.5城市的人口自然增長率
城鎮人口的自然增長率,以反映城市的人口自然增加或減少的基本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的數量出生市區人口自然增長率=(當年城市 - 今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城市總人口在1000人(‰)
4.2.6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速度
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反映了城市的人口指標的變化所造成的人口增長,由於社會因素,如移民和移民,其計算公式為:
機械增長率城市人口=(今年,全市遷入的人口 - 城市今年的移民數量)÷平均每年城市總人口在1000人(‰)

4.3城鎮土地使用

4.3.2住宅用地
根據GB「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和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 90)的規定,解釋的規定,適用於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住宅小區的規劃編制,你仍可以按居住區,居住區配套住宅,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設施用地。
4.3.3公共設施用地
GB GBJ137-90 2 .0.5規定,公共設施,包括公共服務區的住宅用地的土地。
4.3.4工業用地
GB GBJ137-90 2 .0.5規定的工業用地,不包括露天礦土地,土地應該被歸類為「水和其他網站(代號E)。
4.3.7道路和廣場
GB GBJ137-90 2 .0.5規定,道路和廣場的土地使用的道路,廣場空間,公共停車場。
道路使用是指主幹道路,次幹道和分支網站,其中包括它的交叉點的土地,不包括土地為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內的道路。除了主次幹道和防滑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道,道路使用的土地。
的平方的土地是指公共事件廣場空間,並且不包括單位平方土地。
公共停車庫空間,是公眾使用的土地為社會停車場和停車(包括公共交通車輛和私家車),不包括其他類型的土地配建停車庫網站。
4.3.8市政公用設施
根據GB GBJ137-90 4.0.5的規定,市政公用設施(供水,供電,燃氣,供熱設施,包括供水設施,土地,但不包括在土地的供應應歸類為工業用地,用電廠高壓走廊下控制范圍內的土地的土地應根據自己的實際使用在地面上進行分類),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便利,土地),土地,「土地」(郵政,電信和郵政設施,電話設施用地),環境(雨水,污水處理,糞便處理場所處置)衛生,土地,建設和維護設施,土地,土地的殯葬設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如消防,防洪設施,土地。
4.3.9綠地
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特殊蒼翠的公園和林地。
4.3.10一個特殊的土地
軍事用地,特殊用地,軍事設施直接的土地用於軍事目的,指揮機關,營,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其他網站,不包括居住面積的土地?家庭的力量。
外交部在特殊的土地,是指土地的土地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生活設施。
安全的監獄,看守所,勞動制度和安全部門的土地的土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局,土地應該被歸類為公共設施用地(GB GBJ137-90 4.0.5條)。
4.3.13城市土地評估
在評價城市土地,工程評估部,通常是根據地下水位的深度,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工程評估,淹沒范圍內的地基承載力,邊坡等自然條件,土地適宜建設的優劣勢度的評估一般分為三個層次:一個合適的城市建設用地,是指需要採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後,應建設用地;三是不適合建築工地。

4.4城市總體布局

4.4.1城市結構
城市結構,包括城市的人口結構,社會結構,產業結構,土地利用結構,網路結構等,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4.4.2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是指城市物理環境,如城市的功能區劃的地區和自然環境(山脈,河流和湖泊,綠色系統),和一個重要的交通樞紐,路網和城市土地的關系的空間布局。
4.4.4城市功能分區
城市功能分區的目的,為了確保城市的正常活動,使各功能區,同時保持相互接觸,也避免相互干擾。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理論和實踐的城市的功能分區有了新的發展,如英國在1970年,的建設的米爾頓凱恩斯公園,也沒有設置的過度集中的工業區,形成包括工廠,行政,安排在附近很多住宅的居住面積,經濟和文化管理機構和努力,以實現就地平衡的就業和住房。 「馬丘比丘憲章」簽署於1977年,在秘魯強調,要努力創造一個綜合的,多功能的環保人士,不要過分追求嚴格的功能分區。
4.4.9中央商務區
中央商務區(CBD)的概念在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義是:CBD包括百貨公司和商店,辦公室,娛樂場所,公共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城市的核心單元副本。隨著的發展,全球產業結構在近幾年已經越來越多地成為一個綜合性城市中心的經濟活動,如紐約的華爾街街地區,浦東新區的??上海,在外灘的規劃和建設的陸家嘴地區,和其主要功能為:市商務談判場所,金融,貿易,住房展覽,會議,商務管理,旅遊,公寓,商業,文化,娛樂,加上現代通信網路和交通設施。

4.6城市道路交通

4.6.4城市道路系統
城市道路系統,等級,位置之路:交通道路和生活,如根據功能的不同劃分的道路;不同的級別分為高速公路,干線公路,二級公路和防滑,根據不同的位置,有一個龐大而重要的供應在城市之間的分發點便捷的公路貨運,城市邊緣設置的過境貨運通道,以及商業步行區步行道路。
4.6.6高速公路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計規范的規定,機動車車道的高速公路,設計速度為60?80km / h時,應設在快速路之間的雙向道路中位數。
4.6.7城市道路網密度
城市路網密度km/km2。其長度的道路中心線的道路網內按照計算,根據服務的道路網的范圍中的土地,以計算它的面積。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網路的主幹道,次幹道和支,不包括居住區的道路上。
4.6.8捷運
指客運量,大容量和理論研究表明,該設計是合理,有效的專用公交車道的運行控制匯流排的運行速度范圍為16?22公里每小時流量可達到單向2500萬人次/小時。你也可以在這個捷運除了使用匯流排,輕軌或地鐵。
4.6.9步行街
整個一天的步行者或通過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內(例如,每天上午9:00至下午7:00);城市的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交通車輛通行的,一般訪問時間為步行者,禁止車輛駛入,但讓送貨車,清掃車,消防車及其他特種車輛通過,一些城市允許通過固定線路的公共交通車輛。在城市的商業區,也被稱為商業步行街的步行街。

4.7城市供水項目

4.7.6水源保護
拍攝城市的公共水源保護措施包括:水源保護區周圍的水源(包括禁止和限制的領域);動態監測水質的水源,水質變化的定期分析。

4.7.7城市供水系統
城市供水系統通常是為具有一定規模的城鎮,只有建立一個公共供水系統。由於不同的水壓力和經濟合理性的水質要求,使用兩個或多個完全獨立的或獨立的公共供水系統管網,被稱為區域供水「或」分質供水。

4.8城市排水工程

4.8.2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污染的徑流,雨雪淋城市空氣污染物,清洗建築物,地面,垃圾,垃圾,污水,它具有季節性變化的特點和復雜的組成。

4.11城市供熱項目

4.11.1城市集中供熱
集中熱源的城市集中供熱鍋爐房,或一定的工業余熱,或使用地熱的熱穩定性和區域編制的熱源。

4.13城市綠地系統

4.13.2城市綠化
城市綠地系統分布的方式,一般需要一個統一的布局,結合自然地形特點,每個城市,以點(分布均勻的小片綠地),線(道路綠地之間,城市之間,城市觀光城市和農村地區之間的相結合,綠化帶等),面(指公園,風景區綠化)連接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的綠色空間。
4.13.4公園
該公園是一個類型的城市公共綠地城市綠地系統中的主要部分。保護環境,規范人們的生活,美化了城市,並有積極的作用。可分為兩類城市公園和自然公園的公園,公園這里所說的,是指城市公園,並根據不同的大小和功能可分為:綜合性公園和主題公園(如動物園,植物園,兒童公園)。通常是指自然公園的國家公園。
4.13.5綠化帶
在19世紀晚期,20世紀初,英國人埃比尼澤·霍華德在他的「明天的花園城市」一書中,並倡導逐步實現土地所有權的社會區,建設園林城市,創建城鄉一體化的新社會。使用的方法在花園城市的綠化帶,但霍華德援引的先例,澳大利亞的阿德萊德,他指出,阿德萊德市的公園包圍城市的土地已經建成。它會如何發展壯大?整個公園的土地,建立一個北阿德萊德的增長。的原則,但是這是為了仿效的改進在花園城市。 「
英國綠帶法「,於1938年制定,保護大倫敦地區及周邊縣市城市周圍以法律的形式,以限制城市土地的蔓延。
具有一定寬度的綠化帶,防止城市擴張,保護城市的未來發展用地,城鎮居民提供遊憩環境,以及保護城市生態的平衡等功能。
4.13.6特殊的綠色
綠地級城市土地利用分類中,屬於不同類型的土地。工廠綠色下屬的工業用地內的城市土地利用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 90)條文說明專用綠地不包括大學校園綠地屬於較高的學習網站的機構。

4.14城市環境保護

4.12.2城市生態平衡
城市生態系統由四個部分組成:非生物的物質和能量,包括陽光,溫度,空氣,水和礦產生產商,主要是指綠色植物通過光合作用無機到有機營養物質,存儲在有機光能轉化為化學營養成分; 3。消費者,包括人類在內的各種動物; 4。細菌和其他微生物的分解,主要指。城市生態的平衡是指在市區范圍內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在生態系統之間的關系,以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

4.15城市的歷史和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保護

4.15.1歷史文化名城
1994年,中國批准了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作為一個歷史文化名城,共有99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其中首次列入保護名錄的第一批,在北京,蘇州,杭州,廣州,遵義,延安24個城市,包括在保護列表中,城市的上海,武漢,天津,哈爾濱,38第二批列入第三批保護,樂山市,衢州市37個城市在列表中。中國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種,命名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你必須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歷史文化名城。
4.15.4歷史地段的保護
「保存」的規定,一般是指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不允許進行任何更改(包括改建和拆除)。 「保護」,一般是指真實的歷史,傳統街區和居民區和企業整??體風貌的保護。 「維護」,一般是指重要的安全工作,如火災,水災,雪,地震等,而無需建立特定的維護和修理工作。

4.16城市防災

4.16.3城市防洪標准
的重要性的規定說,城市防洪標準的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一個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城市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地位。洪水的洪水類型可分為四種類型的河流洪水,海嘯,洪水和泥石流。城市防洪標准通常分為設計標准和檢查標准。正常操作的設計標准,設計洪水流量發生時,防洪工程,保護對象(如城鎮,工廠,礦山,農場等),它是安全的,履行洪水。檢查標准洪水流量大於設計洪水流量,防洪工程不會發生了爆裂,坍塌的堤壩,交換和河流泛濫等問題。

4.17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

4.17.2城市管道工程
傳統的管道集成各種城市工程管線工程管線是指市政工程,供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工程管線。的規定,所謂的統籌安排,只會令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各個項目的總體安排和管道的空間位置,以避免不銜接和混亂。全面,協調,考慮地形,地質條件,向鄰國之間所需的距離的工程管線平行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離的交叉的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城市設施的安全和環境的審美要求,協調和解決項目中的管道其適當的位置之間的矛盾,和城市工程

5城市規劃和管理

5.0.2規劃審批程序
城市規劃必須堅持分級審批的制度,以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城市規劃方案。
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市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
省和自治區地區人民的政府座椅的城市,在城市的人口在整體規劃的的超過1萬美元的城市和其他城市指定由國務院,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其中市管轄下的縣級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它城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枯萎的試驗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相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
5.0.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誰有呀,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製訂本標准。
第1.0.2條本標准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2.0.5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類居住用地 市政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底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1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 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1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 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2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 R3 三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3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4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C12 非市屬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C21 商業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C22 金融保險業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C23 貿易咨詢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C24 服務業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館業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C26 市場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C31 新聞出版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C33 廣播電視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
C34 圖書展覽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C35 影劇院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用地
C36 文娛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C41 體育場館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業余體校用地
C42 體育訓練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C51 醫院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腫瘤醫院等
C52 衛生防疫用地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學校用地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C63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括附設於其它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它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亂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醫葯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 工業、建材工業等用地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 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幹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S12 次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S21 交通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S22 遊憩集會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S31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S32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的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U12 供電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U13 供燃氣用地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U14 供熱用地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 (陸上部分)用地
U22 貨運交通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 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G1 公共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G11 公 園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G12 街頭綠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用地
G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G21 園林生產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護綠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E2 耕 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E21 菜 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 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 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村鎮建設用地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E61 村鎮居住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E63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
E69 村鎮其它用地 村鎮其它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E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准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採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採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3.0.6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4.0.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准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准。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准。
第4.0.3條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 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第4.1.2條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人) 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人)
指標
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第4.1.4條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於150.0㎡/人。。
第二節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表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 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第4.2.2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16.0㎡/人。
第4.2.3條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採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3㎡/人。
第4.2.4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5.0㎡/人。。
第4.2.5條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 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 地 8~15

第4.3.2條大城市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風景旅遊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15%。
第4.3.5條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其它各大類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7. 城市規劃「四線」

城市「四線」分別指城市「綠線、紫線、黃線、藍線」,是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
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綠地、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和歷史建築(含優秀近現代建築)、重要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地表水體的控制界線。
1、紫線劃定
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劃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編制歷史文化名城
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序。
2、綠線劃定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要按照規定標准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3、藍線劃定
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劃定城市藍線,並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范
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並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城市劃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並報批。
4、黃線劃定
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當劃定城市黃線。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城市基礎設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供燃氣設施、城市供熱設施、城市消防設施、城市通信設施等。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
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范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8. 關於2014年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的規定

http://wenku..com/view/82a639166c175f0e7cd13737.html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
20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
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
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准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
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全國縣級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
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
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
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准規
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
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築性質、建
築造型、建築立面特徵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並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
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朴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
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准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築
設計的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
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

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
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
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准。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16-19

方米;編制定員超過
400
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12-15
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
200
人,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10-12
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
100
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取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
54
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
42
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24
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18
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
9
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
54
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
42
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24
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
18
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
12
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
18
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
12
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
20
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
12
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
9
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
6
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第十二條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
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
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
准計列建築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
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
設標准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
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擇在交通便捷、環境適宜、公共服務
設施條件較好、有利於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工業區、商業
區、居民區。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節約用地,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當地城
市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有關基地綠化面積指標的規
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庫和高層辦公建築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間。

第四章

建設標准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按照建設標准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辦公室
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等。辦公用房建築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
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辦公用房區應與機關住宅區分開設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
提高使用面積系數。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
60%
,高層建
築不應低於
57%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採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
率;需設置分隔單間辦公室的,標准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
12

18
平方米為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宜
採用
1

2
個標准間,中會議室宜採用
3

4
個標准間。大會議室應根據編制定員人
數並結合機關報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宜建多層;一級、二級辦公用房根據城市規劃
的要求可建高層。

第二十七條

多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高不宜超過
3.3
米,高層辦公建築標准層層高
不宜超過
3.6
米;室內凈高不應低於
2.5
米。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久年限不應低於二級(
50

100
年);建
築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的規定。

第五章

裝修標准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築裝修應遵循簡朴莊重、經濟適用的原則,兼顧
美觀和地方特色。裝修材料選擇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應進口裝修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外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
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中級裝修;二級、三級辦公用房宜採用普通裝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適當採用中級裝修。外門窗應按當地城市規定的節能指標要求採用密封
和保溫、隔熱性能好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一級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廳、
貴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採用中、高級裝修;二級、
三級辦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採用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以及其他房間
和部位應採用普通裝修。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裝修標准,參照本建設標准附表一《黨政機關
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裝修選用材料,參考本建設標准附表二《建築裝修材料
選用舉例》。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內部裝修費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
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築:不應超過
35%


框架結構建築:不應超過
25%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採用直接採光。辦公室照
明應採用普通節能燈具、門廳、會議室可根據需要採用節能裝飾燈具。

第三十六條

採暖地區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優先採用區域集中供熱採暖系
統。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應採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
進行人工降溫的地區,可設置空調,包括採用分區或集中空調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應設置電梯或
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通訊與計算機網路設施應能滿足辦公自動
化的要求,並應根據辦公自動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綜合布線、預留接
口。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衛生間應設置前室,衛生間潔具應採用易於清
潔的衛生設備,並應設置機械排風設備和垃圾收集存放設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的採暖設備、空調設備、電梯設備及衛生
設備均應採用國產設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建設標准發布後,
國家計委原頒布的
《行政辦公樓建設標准
(試行)

(計標
[1987]184
號)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建設標准》
(計投資
[1996]
2984
號)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建設標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建設標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

二、建築裝修材料選用舉例

附表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築裝修標准









一級辦公
用房

二級辦公
用房

三級辦公
用房

一般
辦公
室、




普通、
中級
裝修

普通裝修

普通裝修


普通、
中級
普通裝修

普通裝修

9. 城市規劃中市政黃線是什麼意思

這四線指的是:
一、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道路兩側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幹道、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電訊、管溝、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內容。
二、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綠地范圍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5大類別。
三、城市紫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保護的歷史文化建設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國家、省、市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等內容。
四、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或保護的現有城市水體規劃水期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澤地、自然濕地、水塘、水庫、景觀水系等內容。

10. 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詳細規劃四者關系

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詳細規劃都是規劃部門負責的組織編制的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
同一地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之一,上一級的城鎮體系規劃也是總體規劃的依據之一
詳細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下位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該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理論上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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