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是做什麼的
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第一道防線是建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嚴格授權許可權管理。除首先要建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外,還要建立對證券投資、衍生產品等高風險業務的授權,須事前提供調查論證、投資規模、風險額度、風險手段、對沖措施等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制度,以利決策,並加強對決策執行和許可權管理的監督。
第二道防線是建立系統數據實時監控機制。證券公司風險信息系統要不斷完善風險識別、反饋、控制的實時監控功能,使風險控制功能滲透到業務和管理的各個環節、涵蓋所有風險點,實時增加和修正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使信息預警系統充分發揮風險監測和預警作用。同時,應滿足不同部門的信息需求,規避因缺乏溝通協調而引發的各類風險,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第三道防線是監督管理防線,主要由高管層和有關部門對風險控制情況進行追蹤、評估和處理,落實問責制度。及時對業務流程、控制措施和制度框架進行改進,實時修訂業務操作規程和授權審批許可權變更。
第四道防線是內部審計評價防線。通過開展風險導向的內部控制審計和評價,建立起事前、事中的實時監控評估與事後評價有效結合的風險控制體系,評價結果作為公司綜合考評的權重之一,風險控制與激勵約束機制的掛鉤,能夠有效促進公司整體風險控制意識和水平的不斷提高。
⑵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⑶ 求問關於證券公司風險控制能力數據
這些好像都是證券公司按照證監會要求進行核算所涉及的數據指標。
風險調整:就是調整已經推出的產品,比如原來是平價發行,現在溢價發行;比如原來該產品是T+2現在T+0等等,有此產生的對該產品以及整體凈資產的影響,按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要求核算成一個數字,就是風險調整;
有負債的風險調整:那就是產生虧損的產品進行上述調整了;
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這是證監會或其外派機構(比如審計)覺得某券商的某產品有問題,責令其重新進行風險調整(通常情況下是責令其提高風控水平);
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風險資本准備,是指券商用於風險投資的資本中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質押、預留、託管在指定銀行賬戶的那部分;
表內外資產總額:這裡面的「表」應指資產負債表;
優質流動性資產:指流動性(方便購買和變現)非常好,風險非常低的資產。優質流動性資產,是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都會配置的資產,比如國債逆回購;
可用穩定資金:未在前面提到的質押、預留、託管在指定銀行賬戶的准備金、保證金之內或額限以外的可用資金;
所需穩定資金:為了防止各種客觀存在,有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規定券商必須保持凈穩定資金比率大於100%,凈穩定資金比率=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這裡面的所需穩定資金,也是要會計師按照相關規定核算、預估出來的;
你網路不到,那麼我就不費事了,應該也找不到。也許找不到,但是它存在。券商的財報只是按規定公布的簡易數據。更多的數據和報告是上報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證監會也會定期不定期地外派機構去查券商。
⑷ 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於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良好的風險控制體系,必須建立在科學的證券分析基礎之上,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1)技術分析:技術分析是以預測市場價格變化的未來趨勢為目的,通過分析歷史圖表對市場價格的運動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股票技術分析是證券投資市場中普遍應用的一種分析方法。
(2)基本分析:基本分析法通過對決定股票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狀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和合理價值,與股票市場價進行比較,相應形成買賣的建議。
(3)演化分析:演化分析是以演化證券學理論為基礎,將股市波動的生命運動特性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從股市的代謝性、趨利性、適應性、可塑性、應激性、變異性和節律性等方面入手,對市場波動方向與空間進行動態跟蹤研究,為股票交易決策提供機會和風險評估的方法總和。
⑸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五條 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按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准》(見附件)進行評價,體現證券公司對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及操作風險等管理能力。
(一)資本充足。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凈資本以及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二)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三)動態風險監控。主要反映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及各項業務風險的動態識別、度量、監測、預警、報告及處理機制情況,體現其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證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五)客戶權益保護。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六條 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主要根據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成本管理能力、創新能力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 證券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司法機關採取的刑事處罰措施,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及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進行評價。
⑹ 關於證券公司經營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描述正確的是
BC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4號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其中 第三章 風險控制指標標准裡面的第十八條規定有專項說明: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⑺ 什麼是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08年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中,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內系分為兩個層次:容
一是凈資本。根據《辦法》第9條,凈資本是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簡單地講,凈資本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辦法》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的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進行了規定,目的就是使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第19條、20、22、23條)。
關於對凈資本的監控就體現在大家手頭上的兩張表格上,《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二是風險資本准備。《辦法》對風險資本准備的定義: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也就是說,通過風險資本准備,建立了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的機制。
⑻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准。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並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准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准備並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金融資產合並計算,按照金融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對於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資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提高風險調整比例。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投入資金的數額、期限和承擔責任等進行約定,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根據承擔的責任相應扣減公司投入的資金。
第十五條應收款項按照賬齡的長短和可收回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賬齡應當從業務發生時點起算。應收款項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難以收回的存出保證金項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資金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項目,應當並入應收款項項目並按照應收款項的扣減原則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於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或有負債。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對控股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凈資本。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並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計入凈資本的具體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計算各項風險資本准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照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經營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計算分支機構風險資本准備;應當按照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計算營運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准備。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確認後,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簽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並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凈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以上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准時,證券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單個、部分或者全部證券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准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者帶有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准。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監管關注函並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說明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規模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四)要求公司合規部門增加對風險控制指標的檢查頻率,並提交有關風險控制指標水平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整改後,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
(三)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撤銷。 第四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者多個因素的變化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判斷是否會導致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准或規定標准。
(三)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理買賣證券款。
(四)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五)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六)權益類證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七)固定收益類證券:指債券和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包括債券、債券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
(八)存出保證金:指證券公司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九)重大業務:指經過測算,可能導致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⑼ 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如何控制
在證券的自營買賣或投資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會使證券公司發生損失,這種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就是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風險。券商與普通的社會投資者不同,券商是融巨額資金和專業技能的機構投資者。證券公司加強內部自營業務風險防範和控制,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
(1)遵守自營業務的經營原則
自營風險存在於自營業務經營的過程中,因此,防範自營風險的首要前提應是遵守自營業務的經營原則。具體說,證券公司在自營業務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一般原則。
①自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分賬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即證券經營機構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這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②開設專門的自營賬戶原則。
即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專設或分設自營賬戶是證券經營機構完善內部監控機制的重要措施,同時也為證管機關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審計和檢查提供了便利條件,對於防範和審查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等違規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③經紀業務優先原則。
證券商在同時進行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時,應把經紀業務放在首位,當客戶同時做出相同的委託時,客戶的指令應優先於自營業務的指令。'證券商不得損害客戶的利益來為自己謀取利潤。
④公平交易原則。
證券商不得利用特權和進行不公平競爭,不得操縱市場、進行證券欺詐等。在自營業務中,證券商要遵守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參與市場公平競爭。
⑤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進行自營業務的證券商屬於機構投資者,作為機構投資者要引導市場理性,不允許發生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⑥嚴格內部控制原則。
自營業務風險很大,損失要由證券商自己承擔,因此必須實行嚴格的內部控制管理,對自營交易的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員要進行嚴格的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和風險防範系統。
⑦利潤最大化原則。
利潤最大化是任何企業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證券商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其業務經營的最終目標也應當是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這就決定了證券商的自營業務也必須遵循利潤最大化的原則。
⑧加強自律管理原則。
證券商作為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直接參與上市公司的一些內部事務的決策,能從多渠道獲取內幕信息。這就要求證券商必須加強自律管理。參與企業決策人員與自營決策人員要分離,證券自營人員要自覺做到不打聽內幕信息,而要依據公開信息及市場行情做出證券買賣決定。同時要加強員工內部管理,嚴禁從業人員炒買炒賣股票,同時嚴禁為他人的證券交易提供方便。
⑨接受監管與檢查原則。
包括證監會和由證監會授予監管職責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監管與檢查,證監會聘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的稽核等。
(2)嚴格執行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和比例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自營業務做出的比例規定,嚴格執行這些比例和規定是證券公司防範和控制自營業務風險的基本保證。
(3)制定各種量化指標和技術性措施
證券公司在從事自營業務時,應設立公司內部各種防範指標,如對心理賣出點、買進點、止損點、自營資金回報率、自營資金周轉次數、資本金充足率、資產速動比率等指標的警戒指數進行科學設定,並建立相應的監控體系和組織機構。應運用優化組合投資和技術性對沖保值等手段解決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投資組合,防止單一性投資可能帶來的投資風險。
(4)建立健全內部監控體系
為防範自營業務風險,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並不斷完善內部監控體系,包括設立公司內部必要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構,建立重大投資活動的集體決策和科學決策制度,防止因為個別領導的獨斷專行和失誤而導致風險的產生。對每一個投資項目都要實行過程性管理,在項目投資前對項目風險進行分析研究,杜絕投資行為的盲目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根據預先設定的目標值進行追蹤,出現偏離時馬上分析原因並及時修正;項目結束後即行總結,去弊存利。
(5)完善自營業務風險防範的外部環境
為了有效防範自營業務風險,僅有證券公司內部的風險防範措施還是不夠的,還必須完善自營業務風險防範的外部環境。
外部環境的完善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相關證券法規制度的健全;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監管
不管是什麼風險,終究還是需要證券人員自律、自覺遵守。自營業務是專業性很強的一項證券業務,它要求必須由專業人員來操作。
參考證券自營風險:http://ke..com/link?url=dUfchX2vILZynu6ur6wc_OytH6hiMpvXt9C6uxLR6qj4szy4_vybgtNSWC4iAUoK_ZOnbWV7-x6-W10oXwIXDK
⑽ 證監會調整券商風控指標 將釋放兩成凈資本 是什麼意思
證監會日前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辦法》修訂包括六方面內容,其中包括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擬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同時,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
此次《辦法》修訂,一方面在維持總體框架不變基礎上,對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另一方面,結合行業發展的新形勢,通過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准備計算公式,完善杠桿率、流動性監管等指標,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等,提升風控指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兩項杠桿率指標合二為一
此次《辦法》修改內容共涉及條款 20 余條,總條款由41條改為 38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一是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准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質量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凈資本區分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准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准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後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的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范圍及標准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並設定不低於8%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引入資本杠桿率主要是為了將證券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杠桿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更精準。根據測算目前行業資本杠桿率約為25%左右(相當於財務杠桿3倍左右)。」
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我會部門規章層面。
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並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
五是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後的《辦法》將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優化調整後,原來的兩個杠桿控制指標理應取消,鑒於目前《證券法》明確證監會應當對上述指標比例作出規定,因此擬繼續保留相關指標。但為避免與資本杠桿率指標沖突,將凈資產比負債指標由不得低於20%調整至10%,未來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8%資本杠桿率的倒數所算出的倍數不是通常意義的財務杠桿倍數。按資本杠桿率8%的監管標准進行測算,並結合流動性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現行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