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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式回購存在交易風險

發布時間:2021-07-16 16:51:58

1. 請詳細解釋下什麼是准買斷式回購和普通買斷式回購的區別,和所存在的風險關系

區別在於,買斷式回購是買斷的,到期可以不履約,承擔違約責任即可。
買斷式回購於普通回購相比,需要預繳履約保證金
買斷式回購融資方實際是將債券賣出,然後再按照約定價格買入,融券方實際是將債券買入,然後按照約定價格賣還。這中間,交易雙方對融資、融券得到的資金和債券有完全的使用權。

2. 股票質押式回購有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3. 關於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的問題

質押抄式回購中在質押期內,逆襲回購方(即資金借出方)不能對債券做任何交易行為的,由於該債券只是在第三方託管機構中進行凍結並沒有真正轉移到逆回購方的帳戶上。質押時間一般最長一年,也就是說一般的質押時間是在一年以內,一般質押式回購交易都是經過一個債券交易平台進行的,且這個債券交易平台很多時候對質押式回購的進行一定的合約格式化,只有交易的利率是根據交易的情況或成交情況而變動,對於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質押時間長短、單一數量等一般是有固定的模式。
買斷式回購並不是常說的repo,但其形式有點相似。買斷式回購的確是存在違約風險,最主要是買斷式回購在回購過程中是把原債券從買賣雙方的帳戶上進行了實質性轉移的操作。另外買斷式回購存在逆回購方在回購到期時向正回購方交割的債券並不一定是原債券,而是把質量較差的債券進行交割來達到從中額外獲利,主要原因是通過不同債券的折算率來達到的(這個具體情況不太清楚,只是大概知道)。

4. 回購利率 為什麼不能反映 交易風險

131811是兩天期限的債券回購,並不是債券,在交易行情顯示中的價格實際上是一個年化利率,那一個2.57實際上要表達的是兩天債券回購的年化利率是2.57厘的利率意思(注意這個年化的年所指的是360天,並不是365天,很多人認為是365天的,但很多時候金融業所使用的年有時候並不一定是指365天,有時是指360天的),買賣單位是一手10張(按照債券交易的每手交易單位進行交易的),必須注意一點債券交易回購在交易時交易的是利率並不是交易的是價格,等到交易清算時的成交金額則是按照每張債券100元標准券的面值進行計算的,每手即1000元,最主要原因是債券回購質押的都是用標准券來計算的(所謂的標准券就是把債券市場上在交易的不同品種的債券通過一定的折算變換成統一標准口徑的債券進行回購質押),必須注意一點債券回購不像股票或債券交易,交易方式上是有所不同的,若你打算是借出手上的資金是要借交易軟體的賣出方向進行的,原因是交易的是利率,一般借出資金的當然是利率越高越好,借入資金的當然是利率越低越低好,由於行情顯示是的價格是呈由高到低排列的,故此債券回購借出資金(俗稱逆回購)是在賣出方向進行,而債券回購借入資金(俗稱正回購)是在買入方向進行。另外債券回購成交一次實際上是要做兩次交易結算的,實際就是你一次成交最後經過兩次清算後進行了一次買入和一次賣出,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借出資金的,做了一次成交後都清算時可以看作是買入債券,到下一次清算時可以看作把債券賣出。必須注意一點債券回購是暫不能做回轉交易的,也就是說不像股票或債券那樣買入後必須要賣出才能變現,而是通過債券回購的交易時間到期才會自動交易清算回款的,而何時到期是看你交易時證券簡稱後面的數字,如R-002就代表的是兩天期限,也就是說兩天後回購交易到期,這個時間是按自然日天數計算的,並不是按交易天數計算的,如果到期日是非交易日,其到期交易清算時間會被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而風險的體現最主要是體現在交易的利率上面,一般交易利率很多時候會有較大的波動,而對於做債券回購的借出資金者來說只是利率高低影響你賺取最後的利息是多少,另外是不需要擔心會有違約的,原因是就算借入資金方出現到期違約時,一般是通過中登公司(證券交易清算出公司)墊付相關的到期本金和利息給資金借出方,對於違約方會進行相應的處罰,而相關的罰則是會限制相關的違約方回購交易資格,有權賣出相關質押品,若質押品不能滿足相關的資金缺口時,也可以有權賣出其違約帳戶上的其他證券品種(這個罰則有很多內容不能詳說,只能簡單說一下)。若你想開通正回購進行借入資金,一般是證券公司是有資產要求的,一般是50萬元的證券交易資金,並且開通時要簽相關的協議,而對於逆回購並不需要有這些要求,只要你願意交易即可。最後建議是,如果你是每天都有時間看盤的,不要交易131811這個回購品種,建議交易131810這個一天回購品種,原因是一般一天回購的資金靈活性要比兩天回購的大,且很多時候兩天的回購交易所體現的利率並不比一天回購有優勢。還有必須要注意一般是每周四的一天回購利率是比較高的,原因是周四要考慮相關的資金清算問題,雖然一天回購在周四做時,到期是在周五,但由於資金清算到帳一般是要等到當天交易結束時才進行的,也就是說周五的資金是可用不可取的,周五時借出資金一般是最不值錢的,原因是若做一天回購其到期時間在周六,但回購到期相關的交易清算由於非交易日會被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即一般是周一,而周六和周日兩天是不計算相關到期後的利息的,也就是說在周五借出一天的債券回購是要借三天的,若你想通過做兩天或三天的債券回購來消除相關的影響是不可能的,原因是相關的回購在利率上也會有相應的體現,如兩天回購的利率會在周五時是一天回購利率的一半左右,三天則是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說你想通過其他途徑增加利息是不太可能的。對於債券回購一般的交易費用是按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乘以回購交易的天數來計算的,一般時間較長的回購每七天期的按五天來算的。還有有些證券公司對於回購交易的單筆傭金低於0.1元的按0.1元收取(實際上是按實際收取的,但也的確是存在部分證券公司是有這樣的收取傭金行為)。

5.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意思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質押式回購,不轉移債券所有權,質押期間債券始終歸出質方,買斷式回購就不一定,因為買斷式回購,轉移所有權,所以作為債券的買方可以自由買賣債券,只要保證在回購期滿的時候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返回給債券賣方就可以。

(5)買斷式回購存在交易風險擴展閱讀:

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

從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看,一筆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結束後,回購債券仍然回到正回購方手中,回購期間債券的應計利息實際上也是由正回購方獲得,回購到期後最終實際上是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歸還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購期間的應計利息(不考慮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的情況,其實際結果也是一樣),回購債券在回購期間實際上發揮的是質押品的作用。

因此,從現實經濟意義看,買斷式回購就具有質押貸款的性質,而「質押品」就是回購債券。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買斷式回購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質押貸款,但其法律關系與我國《擔保法》中的質押並不相同。

這一點與國外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是一致的,在國外回購中,回購「買入」的債券被作為正回購方取得貸款的質押品,這種「質押品」(collateral,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質押品)——回購債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回購期間逆回購方擁有回購債券的完整法律權利,可任意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這是回購交易與一般的債券質押貸款的最大不同之處。

雖然在一般的質押貸款中,質押證券(pledge,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質押品)也用於資金融出方防範違約風險,但要獲得質押證券的完整法律權利需要通過司法訴訟實現,而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確定性。

相反,在回購中,回購債券從一開始就屬於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範違約風險。可見,買斷式回購交易雖然從經濟意義上看屬於質押貸款,但從法理上看並不應適用於我國的《擔保法》,不受其中「質押擔保」的約束。

6. 債券買斷式回購的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7. 什麼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一條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在將一筆國債賣出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該筆國債的交易行為。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第三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於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
第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除遵守本實施細則外,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如代理客戶參與該回購業務,應對機構投資者身份進行資格認定,並與其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本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七條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
第八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條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准券回購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並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第十二條 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於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履約金比率由本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履約金比率。
調整後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於調整後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第十三條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
第十四條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初次清算價格為上一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收盤價(凈價)加上交易日對應國債的應計利息,購回清算價為購回價(凈價)加上到期日應計利息。具體清算交收遵守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視為違約。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六條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購回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並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後,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條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購回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後,按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PROP平台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依據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
(一)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二)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三)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四)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它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本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指定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實施停牌,並可視市場具體情況對其復牌,亦可根據市場情況終止某券種的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8. 買斷式回購的法律關系

從現有定義和規定看,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並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這一點與國外PSA/ISMA協議下的經典回購和購/售回交易相同。
將買斷式回購定性為有條件的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這樣規范有三點優勢:一是能避免「質押式回購」中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的問題;二是能避免「質押式回購」中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通過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從而快捷地處置回購項下買入的債券,避免流動性風險;三是對逆回購方來說,在回購期間內使用所買入債券進行現券賣出或正回購都沒有任何法律障礙,有利於提高市場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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