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收違約如何處理
寧波來運營中心:發生交收違約後自,交易所於違約發生當日以當面、電話、傳真或電子信息等方式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並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構成交收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同價值20%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1)賣方違約的,終止賣方交收違約合約的交收,交易所退還買方相應數額的貨款;2)買方違約的,終止買方交收違約合約的交收,交易所退還賣方相應數量的《注冊倉單》。發生違約行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將分別扣除違約雙方違約部分合同價值20%的違約金,並按交收基準價計算買賣雙方的轉讓盈虧,違約部分合同解除,餘款退還各方,《注冊倉單》退還賣方。
B. 場外質押股票違約處置是怎樣的呢
如果場外質押股票沒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實際質押意義和作用,違版約處置也只能是走其他法律權程序,跟股票沒有關系了!那麼如果是場內質押股票,需要報交易所備案、啟動質押程序,之後才具有法律意義和法律效力,出現違約就可以啟動強制平倉程序。。。
C. 實物交割的違約處理
(一) 交割違約的認定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 在規定內交割期限內容賣方未交付有效標准倉單的;
2、 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解付貨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 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交割違約的處理
會員在期貨合約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應先代為履約。交易所可採用征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
D. 約定購回交易中出現違約該如何處理
約定購回交易中出現違約,因客戶原因導致的按客戶違約處理;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的,按證券公司違約處理。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上證會字〔2012〕252號
第二節 違約處置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署《交易協議書》後,因客戶原因導致初始交易的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客戶違約處理;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初始交易的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證券公司違約處理。
到期購回、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時,因客戶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客戶違約處理;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按證券公司違約處理。
發生上述違約情形的,違約方按《客戶協議》和《交易協議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上證會字〔2012〕252號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終止其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許可權: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行政規章、本辦法及其他交易、登記結算業務規則的規定;
(二)一年內多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違約處置;
(三)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四)出現對客戶的嚴重違約情形;
(五)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應當於次一交易日報告上交所,並與客戶協商延期購回。證券公司無法延期購回或客戶不同意延期購回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上交所申報終止購回;
(二)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與其按照《客戶協議》的約定處理;
(三)違約處置完成後,證券公司應當將違約處置結果向上交所備案。
E. 股票質押回購的違約處置申報要素包括哪些
違約處置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版交易單元號、融權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F. 股票質押回購的違約處置成交確認內容包括哪些東西
違約處置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違約處置交易專代碼、合同屬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G. 如果發現貿易違約或爭議怎麼處理,應該找那些機構或組織
發現貿易違約或爭議,首先應該看合同或協議中的關於違約條款是如何約定的,並依此回處理違約或爭議問題答。
一般情況下,應該根據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在違約或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解決方案,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或向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H.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的第二節 集中交收的違約處理
第六十一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專用清償賬戶,用於在結算參與人發生違約時存放暫不交付或扣劃的證券和資金。
第六十二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證券交收劃付指令,在該結算參與人當日全部應收證券中指定相當於已交付資金等額的證券種類、數量及對應的證券賬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付結算參與人;並指定相當於不足金額的證券種類和數量,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不交付給結算參與人。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應當依據結算業務規則將相應證券交付結算參與人,將暫不交付的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並通知該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有效證券交收劃付指令的,屬於結算參與人重大交收違約情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擬交付給結算參與人的全部證券劃入專用清償賬戶,暫不交付結算參與人,並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資金或提交交收擔保。
暫不交付的證券、補充資金或交收擔保不足以彌補違約金額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扣劃該結算參與人的自營證券,並在轉入專用清償賬戶後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六十三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動用資金,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的擔保物中的現金部分;
(二)證券結算互保金中違約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三)證券結算互保金中其他結算參與人交納的部分;
(四)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六十四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暫不交付相當於違約金額的應收資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暫不劃付的資金劃入專用清償賬戶,並通知該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證券,或者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擔保。
第六十五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動用下列證券,完成與對手方結算參與人的證券交收: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以沖抵的相同證券;
(二)委託證券公司以專用清償賬戶中的資金買入的相同證券;
(三)其他來源的相同證券。
第六十六條違約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補足資金、證券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處分違約結算參與人所提供的擔保物、質押品保管庫中的回購質押券、賣出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證券。
前款處置所得,用於補足違約結算參與人欠付的資金、證券和支付相關費用;有剩餘的,應當歸還該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不足償付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相關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追償的證券或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予以彌補。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彌補損失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繼續向違約結算參與人追償。
第六十七條結算參與人發生資金交收違約或證券交收違約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違約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違約金應當計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六十八條結算參與人發生重大交收違約情形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暫停、終止辦理其部分、全部結算業務,以及中止、撤銷結算參與人資格,並提請證券交易所採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措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請證券交易所採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體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商證券交易所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動用證券結算互保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及對違約結算參與人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置措施的,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年度報告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