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問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區別看了這張圖還是不懂,能不能舉個
簡單來說,內幕是強調的證卷和期貨市場信息,偏向於公私企業內部的信息,後者強調的是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制定的經濟政策和決定等
② 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 歷史有幾次
原標題: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記者9日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前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
出生於1982年的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期間,操控三個股票賬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元。 由於交易金額巨大,馬樂被稱為目前國內公開審判的最大「碩鼠」。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
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③ 什麼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立案標准: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馬樂判決書擴展閱讀:
一、量刑標准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我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現狀
我國金融犯罪整體呈現快速上升趨勢,其中信用卡詐騙案件數量始終居於首位,非法集資案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20665件27253人,
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案件34611件5150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4913件33291人,決定不起訴3001人。
從檢察機關辦案數量來看,金融犯罪整體呈現快速上升趨勢。2014年,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883件16645人,同比分別上升59.4%和66%;
受理移送審查起訴金融犯罪案件21101件29483人,同比分別上升22.6%和25.69%;提起公訴16591件22015人,同比上升13.46%和12.25%。
2015年1月至6月,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10608人,同比分別上升54.7%和67.2%;
受理移送審查起訴金融犯罪案件13510件22021人,同比分別上升49.73%和82.07%,提起公訴8322件11276人,同比分別上升23.6%和29.76%。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倍增
④ 馬樂的違規案件
博時基金經理馬樂被批准逮捕涉嫌「老鼠倉」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9月2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批准逮捕博時基金經理馬樂。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博時精選交易股票的非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卡電話下單,先於或同期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買入相同股票76隻,成交金額人民幣10億余元,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證監會凍結涉案三個股票賬戶,共計3700萬元。2013年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公安局於同日對其立案偵查並對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訊問時,馬樂供稱:「我利用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先於基金賬戶買入,基金賬戶再買;先於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使控制的賬戶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據查,該三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辦案檢察官郭嘉稱:「犯罪嫌疑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檢方表示,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馬樂有干擾證人作證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對其批准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7月8日庭審中,最高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履行抗訴職責。因馬樂再審期間沒有委託辯護人,最高法院依法通知有關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出庭進行辯護。檢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午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案發後馬樂投案自首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另查明,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法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之規定進行處罰。從該罪的立法目的、法條文意及立法技術看,應當適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餘萬元,其犯罪數額遠遠超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鑒於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以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
⑤ 哪位基金經理因為利用未公開信息獲罪
深圳市檢察院已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博時基金經理馬樂提起公訴。
2013年8月初,證監會通報了博時基金經理馬樂一案的相關情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8月21日,馬樂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深圳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⑥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 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 修改)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⑦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標准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⑧ 今年關於刑法的最新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十三批指導案例(2016年6月30日)
指導案例61號: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指導案例62號:王新明合同詐騙案;
指導案例63號:徐加富強制醫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