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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確認關聯交易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7-11 04:36:27

① 訂立關聯交易協議應注意什麼

一、以合同文義為出發點,客觀主義結合主觀主義原則 格式條款之所以採取客觀解釋的原則,是因為它是當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內容未經過單個、具體協商,具有為交易上的制度或規范的性質,從消極方面說,應不受交易當事人個別主觀情事的影響;從積極方面講,則應使將來不特定多數的交易具有統一的內容。這就要求解釋格式條款不考慮訂立合同的單個因素和具體因素,即不採取主觀解釋。所謂單個因素,是指合同當事人的看法、意圖和理解力。所謂具體因素,是指訂立合同的個案情事。 在格式條款場合,存在個別商議條款的優先性問題(《合同法》第41條後段)。應聯系個別商議條款解釋格式條款,而個別商議條款是可以作主觀解釋的。因此,格式條款的客觀解釋是在符合個別商議條款的條件下的客觀解釋。我們稱之為合理的客觀性標准解釋原則。 二、體系解釋原則 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作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個合同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總體聯繫上闡明當事人有爭議的合同用語的含義。《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關於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予以解釋的規定,可看作是肯定了體系解釋原則。 關於合同解釋應貫徹體系解釋原則的理由,首先在於,合同條款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自然需平等對待,視同一體。其次,表達和傳遞當事人合同意圖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在合同的整個內容中是有組織的,而不是毫無聯系、彼此分離的詞語排列。因而,如果不把爭議的條款或詞語與其上下文所使用的其他詞語聯系起來,而是孤立地探究它的一般意思或可能具有的意思,就很難正確、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的實際意圖,相反,還會產生不該有的誤解。第三,合同內容通常是單純的合同文本所難以完全涵蓋的,而是由諸多的其他行為和書面材料所組成,諸如雙方的初步談判、要約、反要約、信件、電報、電傳等等,其中可能包含對合同的擔保、特殊信用要求等。因此,在確定某一條款或詞語的意思過程中,應該把這些材料都放在一起進行解釋,以便通過其他合同成分中證據材料的幫助,明確爭議內容所具有的意義。第四,訂立合同,要求當事人把所有的合同內容都毫無遺漏地落實到書面上是非常困難的,當合同的某方面內容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整體地把握合同內容,或者進而聯系該種合同的法律制度,按照有關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內容、精神來理解合同,都有一定的意義和價值。 三、歷史解釋原則 合同為當事人交易的過程,因而解釋合同不能指頭去尾,而應斟酌簽訂合同時的事實和資料,例如磋商過程、來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釋。我國法律應確認歷史解釋原則,借鑒其合理成分。 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則 當事人訂立合同均為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均是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內容自然須適合於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合同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了符合合同目的原則。 符合合同目的解釋,就是依照當事人所欲達到的經濟的或社會的效果而對合同進行解釋。 合同目的可分為抽象目的與具體目的。前者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釋的粗略方向。如果合同條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與無效兩種解釋,那麼應從使合同有效的解釋。具體目的是指合同本身所欲追求的具體的經濟或社會的效果,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內容。它可以分以下情況加以確定: 1.合同目的應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通過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確定的目的。 2.當事人雙方內心所欲達到的目的不一致時,從雙方均已知或應知的表示於外部的目的。例如,甲與其單位訂有委託培養合同,合同載明「學成回原單位工作」,但甲回原單位後工作了3個月便離職,聲稱已履約。本案應依合同目的解釋,單位目的是培養合格人才在單位長期工作,其時間應與單位所花代價相一致,甲應知道單位培養目的,故甲的行為為違約。 3.合同目的不僅指合同整體目的,還可區分部分合同目的和條款目的。 符合合同目的原則的功能有,其解釋結果可以用來印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習慣解釋的結果是否正確。合同目的應被認為是當事人真意的核心,是決定合同條款內容的指針。如果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習慣解釋的結果與依合同目的解釋的結果不一致,應取後者,可認為當事人締約時不願依文字的通常含義或習慣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不過,如果合同目的模糊,通常會尋求文義解釋等方法;合同目的違法,更不得依合同目的解釋;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也不依合同目的解釋合同條款。 五、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 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按照交易習慣解釋合同,值得肯定:首先,習慣和慣例是在人們長期反復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業或某一類經濟流轉關系中普遍採用的做法、方法或規則,能夠被廣大的合同當事人所認知、接受和遵從。一些與現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不相抵觸、經國家認可的某些習慣,還常常成為民事法律的淵源。因此,在合同解釋中,參照一定的習慣和慣例,不僅符合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和願望,而且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要求。其次,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和擴展,我國的國際經濟交往將得到進一步增強,涉外合同的數目也必將隨之增加。在此場合,出現合同解釋問題時,運用國際通用的解釋原則界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至為重要。 運用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必須確認習慣或慣例的適用效力。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習慣或慣例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主張習慣或慣例存在的當事人,負有當然的舉證責任。 2.習慣或慣例必須適法。首先,習慣或慣例的意思違反強行性規范者,應確認它為無效。縱使合同當事人有依此習慣或慣例的意思,也不能以此確定或填補合同的含義及內容。其次,習慣或慣例的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范者,是否被參照,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認知情況。在該習慣或慣例為當事人雙方所共知時,優越於任意規范,具有參照解釋的效力(《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等);在當事人雙方均不知道該習慣或慣例存在時,則應參照任意性規范,補充合同內容,該習慣或慣例則不具有參照的效力。再次,習慣或慣例的內容既不違反強行性規范,又不違反任意性規范者,除當事人明示排斥,或在當事人的職業、階層、地域等關系中非為普遍而不被雙方所知悉者外,該習慣或慣例即有參照適用的效力。 3.習慣或慣例應是當事人雙方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而又沒有明示排斥者。 4.習慣依其范圍可分為一般習慣(通行於全國或全行業的習慣)、特殊習慣(地域習慣或特殊群習慣)和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在合同解釋中,其效力依序增強:在合同文義無明示反對該習慣解釋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優於特殊習慣,特殊習慣優於一般習慣。但如果當事人一方僅有一般習慣而另一方有特殊習慣,或者當事人來自不同地域或群體而有不同特殊習慣,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當事人一方將特殊習慣在締約時或其後告知對方,對方未表示反對的則依雙方明知的習慣解釋。 (2)一方雖未積極地將其意指的特殊習慣通知對方,但對方對此理應知曉的,仍應依該特殊習慣予以解釋。 (3)如果當事人雙方互不了解各自意指的特殊習慣,或一方不知或不應知對方的特殊習慣,則依一般習慣而不是依特殊習慣解釋合同,地域習慣與群體習慣沖突時,適用上述規則加以確定。 此外,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當然是合同解釋的原則,它們已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闡述,此處不贅。

② 『關聯交易差價』是什麼意思

補充一下 公允價通谷理解可以就是市場價
比如 你還和別的公司有很多類似的交易 你可以取這些交易平均價來做為公允價
如果是設備等 你可以請專業的資產評估公司來確定
但是一般沒有這么麻煩 因為會計准則上沒有對這方面特別詳細的規定 只是一個提法!

③ 凈利潤的計算和關聯交易的關系

關聯方交易,其仍然是一種「交易」。既然是一種「交易」,交易雙方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必然會產生「損益」(成本價交易除外),該損益也同樣構成交易方的損益的一部分。因此,從理論上說,關聯方交易所產生的損益,應當記入企業的利潤表中,構成企業凈利潤的一部分。

但是,由於關聯方之間存在著關聯關系,其交易價格「非市場性」的可能性更大,以此為基礎所計算得出的凈利潤,在更大程度上會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從而使企業的凈利潤指標失真,繼而影響到報表使用者的決策。為解決這一問題,在會計中需要通過一些手段來盡可能的消除這一影響。

比如,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限制關聯方交易確認損益的水平,否認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損益,等等。

對於報表使用者而言,需要關注企業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以此了解關聯方交易對企業報告凈利潤的影響,從而做出相關決策。

關於補充問題。

關聯方交易更容易發生利潤操縱,但並不是所有的關聯方交易都會產生利潤操縱,相反,某些非關聯方交易也能夠產生利潤操縱。所以,正如前文所說的,我們不能否認關聯方交易的交易實質,其與一般交易的區別僅在於交易雙方之間具有關聯方關系。

基於上述認識,在會計核算中,各科目的使用並不會區分是否為關聯方交易(除非企業實際使用科目時,對關聯方交易單獨設置明細賬,以區分非關聯方交易),也就是說,不能通過會計科目來辨別關聯方交易。對於報表使用者來說,獲取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可以通過財務報告附註中信息披露來獲得。

至於凈利潤問題,企業凈利潤中包含了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制度)規定確認計量的、關聯方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單從企業利潤表中,無法獲得非關聯方交易所產生的凈利潤的信息。

④ 關聯交易一般都怎麼處理

關聯交易復有三點要注意:1、必制要性。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如采購馬路貨,就盡量不要采購關聯企業的;2、規范性。即內部關聯交易決策制度要健全,決策程序要規范,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執行要到位;3、公允性。價格要公允,要能有活躍報價市場的價格最有說服力,或者有較多的類似交易的報價;最不濟,也能有比較可靠的評估方法證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只要能充分說明價格的公允,有關聯交易也可以的。

⑤ 關聯交易的一方計入資產一方計入收入如何做合並分錄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 乙方出售無形資產,甲方做費用是不可能的,甲方只能做無形資產。

    這種情況在cpa和中級教材中已經詳細說明了。

  2. 乙方提供技術服務並開技術服務發票,甲方計入費用,這種情況比較簡單,直接:

    乙方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甲方:

    借:研發支出等

    貸:銀行存款等

    然後轉入管理費用

    抵銷:

    借:主營業務收入(乙公司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乙公司成本)

    管理費用(收入和成本的差額)

    抵銷以後,合並報表中發生的管理費用與乙公司提供服務所確認的成本一致。

  3. 乙方提供技術服務並開技術服務發票,甲方計入無形資產:

    乙方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甲方:

    借:研發支出等

    貸:銀行存款等

    然後轉入無形資產

    抵銷:

    借:主營業務收入(乙公司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乙公司成本)

    無形資產(收入和成本的差額)

    抵銷以後,後續無形資產攤銷時,與第一種類似。

⑥ 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是什麼意思

1-該交易為關聯交易,不是重大資產重組。
2-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3-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於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⑦ 關聯交易有什麼刑責任

正常的關聯交易,是不會追究任何刑事責任的;
不過應該公告的如果不公告,則應當承擔違規責任,也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的內幕關聯交易,則要根據非法性質、嚴重程度,酌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⑧ 內部關聯交易的目的是什麼

沒有目的,只是一種交易因發生主題特殊而被定義為關聯交易

你怎麼不明白呢,沒有目的,因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帳務是獨立核算的,因此交易必須明晰,還有你好像不太理解什麼是關聯交易。

⑨ 關聯交易一般都怎麼處理

關聯交易有三點要注意:1、必要性。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如采購馬路版貨,就盡量不要采購關聯企業權的;2、規范性。即內部關聯交易決策制度要健全,決策程序要規范,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執行要到位;3、公允性。價格要公允,要能有活躍報價市場的價格最有說服力,或者有較多的類似交易的報價;最不濟,也能有比較可靠的評估方法證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只要能充分說明價格的公允,有關聯交易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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