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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交易決定扣減

發布時間:2021-06-20 17:57:05

A. 淘寶說我虛假交易會扣除消費者保障金嗎

如果你的店是天貓的店鋪,會被扣保障金給買家,並會被扣分處罰,如果是淘寶集市店鋪,不會扣保障金,但會被扣分處罰。但一般是買家投訴才會被扣分。這種情況建議與買家溝通,撤銷投訴。

B. 消費者權益問題

先聯系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和解,注(消協不是執法機關,只是民間組織)。

如果商協無效,馬上聯系當地工商局,物價局。進行進一步的商協。

如果真的無法得到賠償,只能請求法院的協助。對商場提起法律訴訟,屆時,消協會站在你那方支持你的觀點!

C.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考題拜託一定要告訴我啊,詳細些因為是考題

首先我們是消費者: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是消費者正確判斷選擇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情況的基礎上,消費者才能對自己花費一定數目的金錢購買該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合算,作出正確的判斷。 部分購物中存在大量虛構功效、誇大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和虛構企業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的現象。這些虛假信息直接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選擇判斷,蒙受損失。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嚴重侵害;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價格是否與價值相符,直接關繫到消費者的財產利益是否得到實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又稱求償權或索賠權。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消費者享有貪污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必須承擔哪些義務?

答: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三、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四、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風華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七、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在正常使用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應當保證具有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或接受服務之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八、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其他責任的,應按國家規定或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九、經營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十、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D. 哪些因素會影響消費者改變購買決定

消費者通過對可供選擇的商品進行評價並做出選擇後,就形成購買意圖。在正常情況下,消費者通常會購買他們最喜歡的品牌,但有時也會受以下兩個因素的影響而改變購買決定。

(1)他人態度。其他人對某個商品的褒貶、評價積極或者消極,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該商品都有影響。

(2)意外事件。消費者修改、推遲或取消某個購買決定,往往是受已經察覺的風險的影響。「察覺風險」的大小,由購買金額大小、產品性能優劣程度以及購買者自信心強弱決定。企業營銷應盡可能設法減少這種風險,以推動消費者購買。有時候,還需要促銷人員採取適當的方法,激起消費者的購買沖動。

E. 消費者權益知識問答選擇題

一、單項選擇題:

1、《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開始實施的。

A、1994年1月日

B、2002年10月28日

C、2003年1月1日

D、1989年4月1日

2、消費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保護。

A、生產消費需要

B、生活消費需要

C、單位使用需要

D、投資需要

3、()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A、消費者協會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行業協會

D、任何單位和個人

4、林小姐在某大型商場購物時,因收銀台帶電,以致全身遭到強電電擊,林小姐的()權受到了侵害,她()要求商場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和環境。

A、知情無權

B、安全保障有權

C、知情有權

D、安全保障無權

5、以下哪種情況違反了經營者明碼標價義務:

A、貨品與價簽對位

B、價格變動時,調整價簽

C、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D、標價內容真實明確

6、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是新《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所指的經營者的()行為。

A、欺詐

B、違約

C、不正當競爭

D、侵權

7、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於()日的除外。

A、3

B、7

C、14

D、20

8、經營者對其售出的商品應當承擔修理的義務,除低值易耗商品外,承擔修理義務的期限不得少於()。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9、經營者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在什麼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退貨?

A、無需任何理由

B、消費者使用後感覺不滿意

C、經營者未提供發票

D、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

10、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在保修期內經()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提出重作、退貨、退款要求的,經營者應當給予重作、退貨、退款。

A、2

B、3

C、4

D、5

11、以下關於消費者協會的內容表述不正確的是:

A、市和區、縣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

B、消費者協會的理事會由消費者代表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指派的代表等組成

C、市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工作機構

D、消費者協會不履行法定職能

12、消費者協會可以()

A、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B、收受經營者費用

C、向經營者攤派費用

D、就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事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查詢

13、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後,應當在()日內結束調解,但消費者要求繼續調解的,調解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A、30

B、40

C、60

D、90

14、消費爭議中,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有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檢測、鑒定費用由()先行墊付,()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A、消費者經營者

B、消費者協會經營者

C、經營者消費者

D、經營者消費者協會

15、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A、欺詐

B、被消費者投訴

C、違法經營

D、強迫消費者消費

16、200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工作的年主題是()

A、明明白白消費

B、科學消費

C、綠色消費

D、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17、國際消費者聯盟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基於美國總統()於1962年3月15日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總編特別國情論文》。

A、林肯

B、羅斯福

C、肯尼迪

D、里根

18、中國消費者組織是()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

A、1985年3月

B、1986年6月

C、1987年3月

D、1988年6月

二、多項選擇題:

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的原則。

A、自願

B、平等

C、公平

D、誠實信用

2、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實行()相結合的原則。

A、消費者保護

B、國家保護

C、經營者自律

D、社會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A、商品

B、服務

C、設施

D、場所

4、下列哪些行為是新《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的經營者在計量時不得採取的違法行為:

A、短缺數量

B、將包裝物的重量作為商品的計價依據

C、標明法定計量單位

D、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的復核要求

5、以下哪種行為是依據新《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屬於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

A、打電話詢問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滿意程度

B、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

C、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D、為消費者提供上門維修服務

6、新《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的召回制度包括()

A、消費者要求召回

B、經營者主動召回

C、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召回

D、消費者協會建議召回

7、上海市消費者協會的三大制度是指()

A、消費信息發布制度

B、行業情況調查制度

C、商品服務暗訪制度

D、消費投訴披露制度

8、經營者違反《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應當承擔()

A、刑事責任

B、財產抵押

C、民事賠償責任

D、繳納罰款

9、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要求賠償。

A、銷售者B、維修者

C、代理商D、生產者

10、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有()行為:

A、侮辱或者誹謗消費者

B、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的物品

C、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

D、致消費者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

11、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是一個()國際消費者組織。

A、獨立的

B、政治性的

C、非政治性的D、非營利性的

12、經營者履行商品「三包」責任,消費者須持有()。

A、產品說明書

B、商品「三包」憑證

C、產品質量合格證

D、購買商品有效發票

(5)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交易決定扣減擴展閱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315標志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從1983年以來,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權益。

參考鏈接:網路——消費者權益

F. 消費欺詐如何認定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具體內容詳見下文中《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

拓展資料:

關於消費欺詐的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G. 商家和消費者在市場中交易 當價格上升時,商家增加供給,消費者減少購買。 問題:價格是誰決定的

價格是供求雙方決定的。

H. 關於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 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 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 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 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 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市場主體,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至為重要的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三者之間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運用范圍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通過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其行為受該法規范。此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亦參照該法執行。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在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方面,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2)在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應遵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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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交易決定扣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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