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央對手方是什麼意思
一個設計良好、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風險管理安排的中央對手方機制,可以有效控制市場信用風險,提高市場效率,改善市場流動性。
1.有效降低市場信用風險,提高交易積極性。CCP的實質是通過介入交易,將市場參與人之間的雙邊信用風險轉換為CCP參與人之間的標准化信用風險。因此,對於參與人眾多、信用復雜的證券市場來說,具有健全風險管理制度的CCP機制將大大降低市場信用風險,有利於增強參與者的投資信心,促進交收,活躍市場交易。
2.推動實施匿名交易,提高市場流動性。匿名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參與者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避免暴露自身信息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隱匿參與者的交易意向和策略,同時可緩解因大額交易引起的市場波動,特別適合於做市商等對市場價格起發現和引導作用的市場參與群體。在匿名交易結算過程中,CCP自始至終充當交易雙方的共同對手方,使得交易對手方無法知道其真實交易對手,保證了匿名交易的順利進行,從而有利於提高市場參與者的交易積極性,改善市場流動性。
3.實現凈額結算,提高市場效率。凈額結算,是通過對參與人證券和資金賬戶的借方和貸方進行軋差,得出相對全額結算小得多的凈額交收責任(在交易活躍的市場中,凈額結算量可能只是全額結算量的幾十分之一),以減少證券和資金交付的數量和金額,降低市場參與人的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在凈額結算制度安排中,CCP擔任市場參與者交易頭寸軋差的共同對手方。其主要作用在於:一是通過多邊凈額結算降低市場風險;二是減少市場參與人的流動性成本;三是確保市場參與者成功交收;四是建立質押制度控制風險;五是通過對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凈額進行衡量確定質押額度。
國際上建立CCP機制的初衷,是為了降低金融衍生產品交割中的對手方信用風險。由於金融衍生品採用保證金交割方式,財務桿杠較大,信用風險也較高。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過程中,市場參與者逐漸認識到建立CCP在防範對手方信用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在CCP機制下,所有金融衍生品合約都更替為以CCP服務機構為法定對手方,並由CCP服務機構保證合約的順利執行。因此,市場參與者只要選擇具備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的CCP服務機構提供CCP交割服務,就可以有效控制對手方信用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機會,促進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場紛紛建立了CCP機制,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CCP交割服務。同時,隨著CCP機制的逐步推廣,實現了匿名交易和凈額結算、提高市場效率和流動性出,從而使得CCP機制迅速擴展到OTC等其他金融市場。
『貳』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叄』 交易對手什麼意思
交易對手一般指對手交易,對手交易是銀行業業務,經常發生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指的是先去找交易對手,然後談好價格後,再在交易市場裡面完成的交易業務。
銀行間債券市場里的交易都是對手交易,也就是融資方。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3)合格中央交易對手認定擴展閱讀: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銀保監會5月7日消息,為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
其中,風險暴露為其賬面價值;政策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3。
『肆』 交易對手風險是什麼
在外匯市場交易當中,交易者都是作為一個個體,參與到市場當中,銀行和機構,也是作為一個個體,參與到市場當中。在銀行間市場,各家銀行之間,機構間,互相之間,都是呈現一種交易對手關系,而且是呈網狀的形式。比如說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是一個交易對手。那麼花旗銀行和另外一家德國銀行,德意志銀行,也是交易對手。那麼,匯豐銀行和德意志銀行之間,也是交易對手。其實就是一種互相錯綜復雜的一種網狀的交易對手關系。
『伍』 什麼是中央對手方
共同對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 共同對手方,又稱中央對手方或共同交收對手方, 指結算過程中介入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之間,成為「買方的賣方」和「 賣方的買方」的機構。多邊 凈額結算 一般要求結算機構作為共同對手 方,介入賣買雙方的合同關系, 成為所有結算參與人唯一的交收對手。 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核心內容是擔保交收。 共同對手方介入買賣雙方合同關系後, 即承擔對結算參與人的履約義務, 且不以任何一個對手方正常履約為前提。 如果買賣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對手方履約, 共同對手方也應當先對守約一方履約, 然後按照結算規則對違約方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彌補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陸』 如何認定買賣合同中貨物驗收合格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7號)的相關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對待:
1、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例外情形】
(1)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2)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准。
2、未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對於檢驗的「合理期間」,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
3、買受人在檢驗期間怠於通知,或者在合理期間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該「視為」屬於法律擬制,不能以相反證據予以推翻。(與法律擬制相對應的,是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允許當事人以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
【例外情形】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不得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中央對手方」是什麼意思
共同對手方 (Central Counterparty),又稱中央對手方或共同交收對手方,指結算過程中介入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之間,成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的機構。
為保證多邊凈額清算結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對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並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一般由結算機構充當。如果買賣中的一方不能按約定條件履約交收,結算機構也要依照結算規則向守約方先行墊付其應收的證券或資金。
法律基礎:
1、共同對手方通過責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凈額方式進行結算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共同對手方在參與人違約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處置結算參與人風險頭寸的程序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
3、共同對手方對參與者提交的包括保證金在內的交收擔保物享有的權利應有法律的保護。
4、共同對手方結算機構結算業務的最終性應當有法律的保護。
5、共同對手方業務規則對結算參與者的法律強制性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對手方在發揮上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承擔著整個市場的對手方信用風險,必須依靠完備的法律保護制度和嚴格的風險管理手段加以防範和化解。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正常運行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和結算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之上。
『捌』 什麼是交易對手
交易對手比較常見與期貨和外匯市場交易中,因為交易單筆數額巨大,因此每次交易時都會將單筆成交的對方成為交易對手,並對其進行跟蹤分析,以做到知己知彼,降低風險。
『玖』 期貨中,什麼是共同對手方也就是中央對手方,所有買方的賣方,所有賣方的買方,是什麼意思
你別被他給繞進去了,簡單地說就是多頭(看漲)一方和空頭(看跌)一方,兩方做對手盤,你要的單子在主力合約上面來講是不會存在成交不了的問題,只要你要就有人給,不管是看多還是看空,極端行情除外(漲停板你不一定買得到,跌停板不一定賣得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