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的盈利模式與交易結構:私專募基金主要是以股權屬投資為主,先購買某公司股權,然後運作其上市,然後賣掉手中股份。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2、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⑵ 有沒私募股權基金交易結構設計、基金產品架構方面比較好的書推薦,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經理用
對沖基金風雲錄和富達基金,都是國外的書,可以參考下。
國內的私募股權目前雖熱但尚處初級階段,無系統性書籍,基本都是復制國外的居多。
如果看交易結構與產品架構的話,多參考下過去的成功案例,再略加修改好了。
⑶ 股權投資交易結構設計包括哪些內容
交易結構包括
1、收購方式(資產/股權)、
2、支付方式(現金/股權互換)與時間回、
3、交易組織結構答(離岸與境內、企業的法律組織形式、內部控制方式、股權結構)
4、融資結構
5、風險分配與控制
6、退出機制
條款清單中包括了交易結構的基本內容,但並不是全部。達成交易結構的共識是買賣雙方談判協商中最重要、最費時的階段之一。
⑷ ppp項目的交易結構包含哪些內容
ppp項目的交易結構內容抄如下:襲
1、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是指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爿生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是指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2、詳細PTT詳結構商人圖。
⑸ 股權投資項目分一期和二期的區別是什麼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股權眾籌跟一般的股權投資最大的區別是,兩者的側重點完全不同。我們股權眾籌做的是一個平台,說簡單一點,就是能夠在一個開放的、基於互聯網的平台上,讓更多的投資人參與到投資創業企業的過程中來。我們原始會能夠讓更多的創業者在他們沒有更好、更透明的渠道接觸到投資的時候,能夠有效地對接,並且降低中間的溝通成本和時間成本。
股權眾籌的定位就是投融資的信息服務平台,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是融資方,中國的中小企業群,進入天使輪的企業,或者進入VC A輪的企業;另外一方面是中國的投資方,大量潛在的小微天使。
傳統的股權投資隱性成本非常高。對項目方來講,主要是缺乏經驗,不能充分展現項目亮點,同時對接投資人數量非常有限,找到匹配的投資人需要運氣。由於缺乏金融和投資知識,對交易結構、交易估值很難進行科學的把握,容易遭受不可避免的損失。
⑹ 什麼是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的交易結構
證券投資信託抄(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證券投資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將個人、企業或團體的投資資金集中起來,代替投資者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最後將投資收益和本金償還給受益人,信託部門從中收取手續費。
⑺ 單一資金信託的交易結構
從交易結構的角度,單一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第一,從回交易主體答上,兩者沒有本質區別。
第二,從資金運用方式上,單一資金信託的資金運用方式更為單一,貸款運用型所佔比例更高,投資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主要原因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多數對資金運用對象有相當充分的了解,希望藉助單一資金信託的通道借款給資金使用者。如果是投資運用資金,機構多數會選擇自己直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一般不會藉助信託公司的渠道。
兩者交易結構上的主要區別,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經常藉助於受益權分層分級,將受益權分為劣後、優先等層級,以增強信用等級,保障社會投資者的權益,尤其是在股權投資類、證券投資類產品中更是如此。單一資金信託比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更加單純、簡潔。另外,單一信託資金幾乎都是運用於一個對象、一個項目。
⑻ 資管計劃 分層交易結構是什麼意思
各資管「通道」的聯系與區別
基金子公司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同屬於信託關系,可以通過募集單一資金和集合資金的形式進行投資,並且資金都可以投向各類資產(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或者未通過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等資產);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單一資金投資到各類資產,都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轉讓的產品以及集合信託等。但是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督約束等方面仍有顯著差異。
一、基金子公司與信託的區別
1、投資限制
信託計劃無法在銀信合作中投資票據資產;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據:銀監會於2012年初下發《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同時,對存續的票據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託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後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2、投資者人數限制
信託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法律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3、投資效率
信託計劃投資於地產類項目需要事前審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產項目時無須審批。法律依據:《信託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在申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時,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發行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信託單位」。
4、監管約束
信託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文限制並禁止信託公司開展票據業務、限制信託公司開展地產業務、限制信託開展政府平台業務(如,四部委聯發「462號文」);而目前對於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較少。
5、凈資本約束
信託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對凈資本的佔用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無凈資本約束。法律依據:《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約定。
6、投資能力
信託公司普遍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能力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託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於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比較有優勢。
7、兌付規則
在現實操作中,目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默認會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此類操作慣例。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8、集合資金募集能力
有些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內部設有專門的直銷團隊,有穩定的募資能力,另有部分信託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信託理財資金池進行投資,在操作大規模募資項目上比較穩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產品的銷售上壓力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如股東為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股東為自銷實力較強的信託公司),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⑼ 如何在並購項目中設計交易結構
1、收購方式(資產還是股權)、
2、支付方式(現金/股權互換)與時間、
3、交易組織結構(離岸與境內、企業的法律組織形式、內部控制方式、股權結構)
4、融資結構
5、風險分配與控制
6、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