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聯方之間房產土地能不能簽署無償使用協議
只要不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就可以。
Ⅱ 新政下,集體土地證房子交易不可過戶房產和土地證。請問這樣的房子交易該如何辦理交接手續
《物權法》規定,房地一體,即賣房子,房子所佔的地一起轉移。不存在房子和地單獨轉讓。
另外集體土地上的房產,應該可以轉讓給本集體內成員。除此外都是違法的。
根據你的補充提問明白了,其實你就是覺得商品房貴所以想買村民個人的集體房產(即小產權的房子).
這樣的話肯定是不合法的。為什麼房產證過戶不了呢也印證了你買的房子是不合法的。如果合法的話不可能過戶不了的。所以你是不可能得到產權的。
另外律師見證,只能證明你們簽訂了買賣合同,即你得賣方存大債權關系。將來你的買賣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後,可以返回你已將的房款。
Ⅲ 房屋土地屬不同企業所有,土地使用權一方能收租金嗎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因此,母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應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七條的規定:「(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若母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價投資子公司,可被認定為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務機關可合理調整應納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給子公司,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視同銷售;母公司應按購入土地的成本價投資給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購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關聯方的應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稅金等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擬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原賬面余額為1000萬元,現評估增值為5000萬元,雙方確認的公允價值也為5000萬元;則企業應確認4000萬元的資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
從2006年11月27日以後,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投資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五、契稅
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Ⅳ 不動產二級市場交易土地與房屋如何交稅
不動產二手交易土地與主房產:
個人賣方:
1、二手房交易的費用主要有(1)增值稅及附加稅(2)土地增值稅,(3)個人所得稅(4)印花稅等,以及交易手續費,過戶費,產權證工本費,他項權證工本費,評估費等。
2、其中稅費的計算:(1)要看交易房產時屬於普通商品房,高檔商品房,(2)要看購房者,是首套房,二套房及以上,賣方出售的房源具體情況是,唯一住宅,還是其多套中的一套住宅。(3)看房屋產權情況,產權滿兩年免徵增值稅,滿五年唯一住宅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下圖房產中介常用稅費計稅表)
3、二手房一般有三種價格:(1)房產成交價,(2)房產評估價,(3)房產交易稅費申報價。而二手房交易的涉及計稅方式主要有兩種:(1)申報價計稅,(2)評估價計稅。(以最新政取締二手房陰陽合同,房產交易以評估價計稅,部分地區為例評估價計稅,具體以當地的計稅方式為准!)
買方:(1)契稅(2)印花稅
不同的計稅方式所產生的的費用也不同,例如,需繳納的稅費,評估價計稅>申報價計稅。
ps.具體以當地的政策為准!
Ⅳ 公司購買另一個公司房產及土地涉及到哪些稅收
沒有啥不同啊,都需要繳納的費用是:(1)契稅。符合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徵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2)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3)營業稅。購買時間在兩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營業稅為:成交價×5%;兩年後普通住宅不徵收營業稅,高檔住宅徵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稅。(4)城建稅。營業稅的7%(5)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6)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築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築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Ⅵ 國土證房產證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的房產如何交易
根據國家規定:房屋產權證是確定房屋性質的主要依據。該證的頒發和管理單位應當市房地產管理局機關,對私有房屋使用權性質雖已變更,但沒有辦理房屋使用變更登記的,應首先補辦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手續,補交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後,辦法新的證件。這樣才能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對於你這個問題,拿著證明材料到國土資源局變更國土證吧。這種登記還不同於私有房屋使用權性質變更,看看吧。不過他們是不會認錯的,所以你不要說他們錯了,就說明情況請他們幫忙。呵呵!
Ⅶ 企業房產及土地證過戶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買房人應繳納稅費:
1、 契稅:房款的1.5% (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
2、 印花稅:房款的0.05%
3、 交易費:3元/平方米
4、 測繪費:1.36元/平方米
5、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二、 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 印花稅:房款的0.05%
2、 交易費:3元/平方米
3、 營業稅:全額的5.5%(房產證未滿5年的)
4、 個人所得稅: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Ⅷ 關於房產和土地辦理交易過程中交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你的情況是不需要再繳納了,已經繳納過了;辦理土地證只要繳納工本費。
Ⅸ 公司依法清算注銷後,公司名下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只有轉到股東名下,這屬於是過戶嗎需要交納交易稅嗎
1、屬於過戶,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不過稅金方面好像有優惠,建議咨詢當地的地稅局。
2、如果注銷清算後,有所得額,那麼這些房產,土地使用權將視同股利分配,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每個地區都有細微差別,可以咨詢當地地稅局。
(9)關聯方房產及土地交易擴展閱讀:
注銷步驟
清算
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進行公司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了結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和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等。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在清算進行完以後,才能進行注銷。
登記
公司注銷過程需要分別去以下7個部門或機構辦理相應賬戶注銷: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社保費用,然後注銷公司社保賬號。
2、稅務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稅款或費用,然後注銷公司的國、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自行登報公示,宣告公司即將注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注銷營業執照。
5、開戶行:注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和銀行基本戶等其他賬戶。
Ⅹ 希望提供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方法和會計分錄謝謝指教。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復印件。
(四)納稅人委託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以下是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審核重點,根據審核重點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清算審核包括案頭審核、實地審核。案頭審核是指對納稅人報送的清算資料進行數據、邏輯審核,重點審核項目歸集的一致性、數據計算準確性等。實地審核是指在案頭審核的基礎上,通過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地查驗等方式,對納稅人申報情況的客觀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在清算審核時,應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是否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是否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審核收入情況時,應結合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含房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資料)、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房產銷售分戶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重點審核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計稅收入;對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而發生補、退房款的收入調整情況進行審核;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審核有無價格明顯偏低情況。
關於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規程規定:一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國家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時應當重點關註:同一宗土地有多個開發項目,是否予以分攤,分攤辦法是否合理、合規,具體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存在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以及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的情形。拆遷補償費是否實際發生,尤其是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或簽收憑證是否一一對應。
審核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時應當重點關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是否真實發生,是否存在虛列情形。是否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多個(或分期)項目共同發生的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是否按項目合理分攤。
審核公共配套設施費時應當重點關註:公共配套設施的界定是否准確,公共配套設施費是否真實發生,有無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情況;是否將房地產開發費用記入公共配套設施費;多個(或分期)項目共同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是否按項目合理分攤。
審核建築安裝工程費時應當重點關註:發生的費用是否與決算報告、審計報告、工程結算報告、工程施工合同記載的內容相符。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購建築材料時,自購建材費用是否重復計算扣除項目。參照當地當期同類開發項目單位平均建安成本或當地建設部門公布的單位定額成本,驗證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是否存在異常。房地產開發企業採用自營方式自行施工建設的,還應當關注有無虛列、多列施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情況。建築安裝發票是否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
審核開發間接費用時應當重點關註:是否存在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總部)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記入開發間接費用的情形。開發間接費用是否真實發生,有無預提開發間接費用的情況,取得的憑證是否合法有效。
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註: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
在審核收入和扣除項目時,應重點關注關聯企業交易是否按照公允價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應當關注企業大額應付款余額,審核交易行為是否真實。對納稅人委託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未採信或部分未採信鑒證報告的,應當告知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