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業務員用自己開的公司台頭與客戶交易違法嗎
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條紋規定,具體事項可以咨詢在線律師商榷。以免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❷ 法律咨詢 員工利用公司客戶私自成交
如果不是國有公司,利用公司資源牟利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但從你說的情況看,交易沒有成功,還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一般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就行了,不用承擔什麼責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補償金。
❸ 曝光 建設銀行的業務員私自給客戶辦理業務!!求救該怎麼辦@
你好,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撥打銀監會的電話進行投訴,投訴理由為該銀行拒絕接受你的投訴,然後把事情說清楚,嘿嘿,他們會死的很慘哦,只要事情確實是你說的這樣,因為該櫃員肯定是因為麻煩沒有給你銷戶,銷戶很麻煩,然後取消電子銀行什麼的也需要授權,也很麻煩,他覺得麻煩,所以才這么跟你說。如果這些情況屬實,你覺得可以在銀監會那裡投訴到他們求你放過他們。相信我。
希望能幫到你,銀監會的投訴電話可以通過114進行查詢和轉接,望採納。
❹ 業務員同公司客戶私自聯系交易收取客戶貨款而不發貨算什麼罪
如果只是為了貨款,而故意隱瞞或者編造事實,拒不發貨,涉嫌詐騙。
❺ 客戶給業務,讓我們多加錢,然後私下返給他,違法嗎
你這叫行賄,
他那叫受賄。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❻ 移動營業廳給私自給客戶辦理其他消費業務
移動愛亂扣話費,如私自給用戶辦消費業務葉咪咕,然後每個月亂扣3o元。
我就是每個月被扣30,後來打10086人工電話,又給取消了,就是不退錢。
❼ 我公司一名業務員,自己從其他公司采購貨物賣給客戶,賺取差價。有違反什麼法律嗎
從其他公司采購貨物賣給客戶,賺取差價這個構成了民事侵權。違反的是合同法和不正當競爭法。
有部分貨是公司出的,錢被業務員收了,沒有收到貨款。這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的是刑法。
這些損失都可以追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7)業務給客戶私自交易擴展閱讀:
除此之外,業務員的行為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主要表現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
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❽ 業務員假借公司名義私下交易行為屬於何種行為
假公濟私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
❾ 中介業務員私自成交單子 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這是表見代理,重點第4條。
結果如下: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對方的方式作出。本條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有撤銷權。而《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情況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是這種情況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的規定中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其根本區別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本無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表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表見代理成立,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當按有效的代理來看待;在此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代理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如前面所舉的構件廠從水泥廠購買水泥的例子,雖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簽訂了一份數量和付款方式都與被代理人真實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見代理成立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須接受這一事實,承擔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該構件廠一方不得以業務員越權代理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3. 代理人對本人(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託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
4.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並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