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行人某控股子公司的高管 所控制的企業和發行人 是不是關聯方呢
1、子公司高管如果不在上市公司任董監高,則不構成上市規則下上市公司層面的關聯方。2、需要披露關聯方名單,但不需要具體的關聯交易金額。3、所有交易都會有交易往來賬,原始憑證都是有據可查。
B. 一個企業的子公司的董監高是這個企業的關聯方嗎
企業的子公司的董監高是這個母公司企業的
關聯方
。
C. 高管的薪酬、差旅費屬於關聯交易嗎
正常因公出差,費用理當由公司承擔,作為公司的成本,借款只是當時的財務處理方式,這個應當不算關聯交易。
D. (單選題)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下列不屬於關聯人士的是
選C。
理由:
上市規則里有明確的條款,一對照就知道哪些是,哪些不是。此處不贅述,只說一下我是怎麼考慮的。
1、關聯方一般只涉及董事、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以及某些特定關聯方的親屬們。(換句話說,關聯方是有專有名詞來界定的)
2、過去12個月或未來預計會成為公司董監高的這種,也應該認定為關聯方。
3、C里的「非重大附屬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員 」,我覺得即使他是「重大附屬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員,也得按照他是不是「董監高、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某些特定關聯方的親屬們」一項一項對應確認一下……而不用管他是不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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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關聯方有一套確定的認定方法,而不能想當然覺得是或者不是。當然,如果實際操作中,有理由以「實質重於形式」「一致行動人」等類似理由被律師認定為是關聯方,這個就是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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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參考,歡迎路過的各位批評指正或補充。
E. 是否是關聯交易
一家上市公司,下屬有一個全資子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層為了該子公司的發展,打算對子公司進行改制,即將子公司49%股權轉讓給子公司管理層(子公司管理層不是上市公司董監高),該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是關聯交易呢?首先,從法規上看,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不能做子公司的股東,上述情況並未明確違反;其次,子公司的收入、利潤、資產占上市公司相應項目的比重。如果該子公司構成上市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現在變成持股51%,有一部分利潤就進了少數股東權益了,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利潤減少了;最後,個人認為,這樣做想像空間很大,感覺留了一塊利潤輸送空間,隨時可以調節。
F. 為什麼公司董監高未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不允許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法令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更多的是公司章程的規定。之所以很多公司有這樣專的規定是因為董事屬監視高管擁有著對公司的一些實際權利,比如經營監督決策能放的權力。擁有這些權利的時候,很容易損害公司的利益利用其職權。為了避免這種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所以需要經過股東會的同意。
G.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如何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在對外披露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H. 如何核實企業的董監高與所在企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
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1,包括配偶、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關聯交易時;3;2,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4、紅利或報酬;>.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證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關聯法人的董事.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2.第1;4.中國證監會。 查看原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5.上市公司董事、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可以免予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3、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I. 關聯方指什麼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屬於關聯方嗎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
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構成關聯關系。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若屬於前述關系人員,則屬於關聯方;反之則不屬於。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9)聘請董監高屬於關聯交易嗎擴展閱讀:
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一、關聯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組織(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2、關聯自然人控制的、或擔任董監高的組織
3、5%以上股東(直接持股)
二、關聯自然人:
1、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控制人的董監高
4、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董監高的: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 親家。
①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
③ 親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成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過去十二個月內,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J. 急求:關聯方交易與內部交易有何不一樣的地方如何區分此兩者
1、關系范圍不同
關聯方交易雙方是關聯關系,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以及同一集團下面的各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其他關聯關系,比如上市公司的董監高與上市公司的關系,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關系等。而內部交易僅僅包含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更多見於集團公司內部。
2、銷售交易行為不同:
母公司與子公司發生的銷售交易,肯定屬於關聯交易,但是否又屬於內部交易,則要具體分析。購買子公司股票是增持行為,不屬於關聯交易,也不屬於內部交易。
(10)聘請董監高屬於關聯交易嗎擴展閱讀:
從某種角度來看,內部交易是一種「有實無名」的交易,即確實存在這種經濟活動,但未發生在機構單位之間。
由於SNA~1993的核算對象是交易,因而必須將內部交易做顯性化處理,即虛擬。一般來說,虛擬就是對經濟活動進行賦值。這一看法對於實物交易核算來說是有道理的,但從內部交易核算來看,這也許不夠全面。
正如SNA~1993所指出的:「在過去,價值的估計有時稱為虛擬,但是最好是把虛擬這個術語留給不僅要估計一個價值,而且要構想一個交易那樣一種情況」。因此,虛擬一般分為兩個步驟,即首先構想一個「交易」,爾後為流量賦值。
由此可知,內部交易核算的首要問題是創建兩個「交易主體」,並將其虛擬為一般性的「交易」。盡管內部交易只涉及到一個機構單位,但該單位往往具有兩種身份;
如生產者與消費者(自產自用)、生產者與投資者(自製設備)、所有者與使用者(固定資本消耗)等,這意味著可將單主體的內部交易轉化為發生在雙重身份之間的一般性「交易」,並在此基礎上確認和記錄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