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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額包括證券回購

發布時間:2021-06-14 09:04:32

⑴ 什麼是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 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回行為答。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

⑵ 證券回購市場的具體分類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場內回購和場外回購。場內回購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證券交易報價系統內,由其設計並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標准化回購業務。如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證券回購業務,它就對回購業務的券種、期限結構、回購合約標的金額、交易競價方式、清算與結算的相關制度等內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目前,在我國開展證券回購業務的場所.主要有上海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證券交易中心等。
場外回購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國債服務中心、商業銀行證券部及同業之間進行的證券回購交易。目前,我國場外真正的證券回購並不多,據不完全統計,1994年場外證券回購量(按回購價格計算)約500億元左右。在西方國家,證券回購通常是一個無形市場,而非中心交易場所交易,即通過電話系統而達到回購協議。從長期趨勢來看,我們應當以非中心交易場所開展的證券回購為重點。 證券回購可以分為證券公司回購、委託回購和直接回購三種。證券公司回購是指證券公司為籌措資金而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賣出自己手持的債券。證券公司為了發揮其「零售商機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帳戶上保有一定數量的債券,但作為補充或調節在庫資金的主要手段,證券公司又會通過回購交易(賣出債券)來籌措資金。所以,簡單地講,證券公司回購就是證券公司為了自己籌措資金而進行的證券回購交易 委託回購是指證券公司以外的債券保有者為籌措資金而通過證券公司以回購交易的形式賣出自己保有的債券。
也就是說,債券賣出者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將自己保有的債券賣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買了這些債券之後,又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在當天就將這些債券賣給購買者—— 事業法人、資金充裕的金融機構等。因此,在委託回購的場合,證券公司的在庫債券余額不會發生任何變化。直接回購是指商業銀行等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不通過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場所而直接以附買回條件的方式將自己持有的債券賣給債券購買者的行為。
1975年末,在日本又產生了一種新的證券回購交易方式—— 著地回購具體做法是:交易雙方以現在的交易約定買賣的債券銘牌和價格等條件,但要在將來的一個特定日再進行債券和現金的交割 著地回購的目的證於更加靈活地運用回購交易,以充分發揮回購交易的機能作用。著地回購發端於證券公司對農林系統金融機構的回購交易(為支持農林系統金融機構因農林生產的季節性而產生的資金問題))到1977年左右。由於金融緩和有了進展以及債券市場景況趨好,因此,這一種交易方式便得以進一步擴大。 規范化的證券回購市場應分為三個組成部分。
一是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它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開展公開市場業務的主要方式。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辦理證券回購。
其目的就在於:滿足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對流動性即「頭寸資金的需要,或者說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或證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資的手段,進而起到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目標。這是其一;
其二,為貨幣市場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業拆借市場操作的證券回購,即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開展的證券回購交易。它是同業拆借市場拆借短期資金的一種方式,即通過證券回購交易調劑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之間的頭寸」餘缺。
三是證券交易場所(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統等)操作的證券回購 它是證券商、企事業法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資家進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手段。

⑶ 證券如何交易大宗交易,大宗交易的金額與數量有何規定

你好,關於指定交易,大宗交易得金額數量有以下規定:
在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交易數量在1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四)其他債券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⑷ 證券交易所的回購包括什麼又都是什麼含義

一般為債券的正逆回購。正回購就是把債券質押到交易所借錢,分為1天2天 7天等;逆回購就是你把錢借給需要的人,對方用債券質押,期限和正回購一樣。

⑸ 證券交易有哪些種類以及方式

復(一)按交易場所的不同制而劃分
:1.場內交易2.場外交易
(二)按交易主體的不同劃分:
1.相對買賣:一個買主對一個賣主交易的最原始交易方法;2.拍賣標購:一個賣主對眾多買主,或眾多賣主對一個買主。3.競價買賣:眾多的買主與眾多的賣主。
(三)按交割時間不同劃分:
1.當日交易2.普通日交易3.特約日交易
(四)按證券經營者不同劃分:
1.自營買賣2.代理買賣
(五)按證券交易付款資金來源分:
1.現金交易2.保證金交易3.借貸交易
(六)按證券交易完成交割期限及標的物劃分:
1.現貨交易 2.期貨交易3.期權交易4.信用交易 5.證券回購交易
證券交易方式是證券買賣的方法和形式。任何證券流通都是通過一定的具體的交易方式去實現的。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隨著證券流通市場規模的擴大,流轉交易額的增長,證券交易方式是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從單一到復合地發展起來的。從證券流轉買賣的時間講,即以證券交易雙方當事人從訂約到履約期限長短為標准,可以把證券交易方式分為證券現貨交易、證券期貨交易、證券期權交易、證券信用交易和證券回購交易等五種形式。

⑹ 證券回購市場的存在問題


證券回購市場在迅猛發展的過程中,由活而亂,許多問題開始暴露出來。
1.證券回購業務中普遍存在著買空賣空行為,即雙方交易時並沒有真實的、足額的國債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間進行這種「假回購」業務,實際上是在變相拆借資金。人民銀行去年對兩家交易中心的調查顯示,買空賣空交易額所佔比重都在80%以上,與「回購方必須有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的要求相去甚遠。不僅如此,金融機構用於回購業務的真實證券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高價租借而來的。1995年,全國賣出回購余額估計高達幾百個億,回購市場成為金融機構變相拆放資金的場所。通過回購市場流出的大量信貸資金,用於直接投資或向企業貸款,逃避了國家信貸規模控制和比例管理,給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有效貫徹實施帶來了嚴重危害。
2.一些機構通過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變相吸收企業和居民存款,然後用於充實支付周轉金和投資,或通過買入返售證券形式(轉拆)變相發放貸款獲取利差。其實質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辦銀行,違規吸儲和貸款,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國家對證券回購業務的利率水平未作明確規定,回購交易直接套用股票和期貨交易的回報率,返售方借機抬高利率。證券回購利率大多超出央行同期利率的規定,有的年率竟達30%。
4.交易行為不規范,隨意性大。證券交易中心開具委託代保管單,為了擴大交易量,採取比例債券抵押交易方式,有的甚至規定只需有10%的實物券即可作 100%的回購業務,為「假回購」開綠燈;在提供中介服務的同時,自營回購業務,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審查不嚴,導致許多沒有證券交易資格的機構特別是非金融機構和信用社也進入了證券交易中心。不少機構既做場內交易,也做場外交易,交易品種紛亂,逾期嚴重;為了逃避監管,大量資金沒有在表內反映,有的機構上億元的回購資金一分錢也未並帳反映,直接從帳外進出。
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甘情願,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國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不得用於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於企業。
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並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保管。代保管單只能由該機構出具。凡出具虛假代保管單的,比照全國人大《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的第十條、第十五條等規定懲治。返售方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回購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託其保管的證券。
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1.各機構之間交錯拖欠,環環相扣,形成規模很大的債務鏈。
2.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入的資金主要用於彌補93年「亂拆借」被堵和房地產景氣走後所產生的資金缺口,債務清理時頭寸不足,面臨支付困難。靠擴大融資規模搞負債經營的證券機構,不能夠以借新還舊的方式進行周轉,也面臨困難。
3.一些金融機構以發售國庫券代保管單、國庫券寄存單等形式向居民個人籌集資金,用於證券回購市場,由於資金鏈中斷,櫃台兌付告急。
4.債務清償過程中,一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抬頭,先內後外,先清債權後還債務。

⑺ 證券交易方式的分類有哪些

(一)按交易場所來的不同而自劃分
:1.場內交易2.場外交易
(二)按交易主體的不同劃分:
1.相對買賣:一個買主對一個賣主交易的最原始交易方法;2.拍賣標購:一個賣主對眾多買主,或眾多賣主對一個買主。3.競價買賣:眾多的買主與眾多的賣主。
(三)按交割時間不同劃分:
1.當日交易2.普通日交易3.特約日交易
(四)按證券經營者不同劃分:
1.自營買賣2.代理買賣
(五)按證券交易付款資金來源分:
1.現金交易2.保證金交易3.借貸交易
(六)按證券交易完成交割期限及標的物劃分:
1.現貨交易 2.期貨交易3.期權交易4.信用交易 5.證券回購交易
證券交易方式是證券買賣的方法和形式。任何證券流通都是通過一定的具體的交易方式去實現的。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隨著證券流通市場規模的擴大,流轉交易額的增長,證券交易方式是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從單一到復合地發展起來的。從證券流轉買賣的時間講,即以證券交易雙方當事人從訂約到履約期限長短為標准,可以把證券交易方式分為證券現貨交易、證券期貨交易、證券期權交易、證券信用交易和證券回購交易等五種形式。

⑻ 證券回購交易的實質內容

其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需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因此,證券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
回購交易涉及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二次交易契約行為;
二次交易契約行為: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
我國目前證券回購交易的券種: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
我國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1.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

⑼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為什麼包括賣出回購

證券回購指正回購方在交易日首日出質證券融入資金逆回購方出質資金融出內證券雙方簽訂協容議並在交易到期日由正回購放出質資金購回證券的融資形式回購業務可以在滬深交易所進行成為場內交易市場回購內容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回購日期由交易所確定但最長不超過365天場外市場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樣的是交易雙方操作方法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回購品種只為國債和金融債券回購日期由交易雙方確定回購還分為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兩種回購對所抵押的要求不同標的證券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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