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市虛假陳述可以索賠嗎
有證據,並且陳述者是以取得證券方面從業資格或者是在相關證券方面的合法公司上班,因為虛假信息造成投資者虧損是可以進行索賠的。一半公民,那就沒有索賠權利。
❷ 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
一、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范圍
在內幕交易中,內幕交易人利用內幕信息買進證券時,賣出證券的人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證券的價格低於其實際價值;內幕交易人賣出證券時,買入證券的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支付的價格高於證券的實際價值。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內幕交易者進行反向交易的投資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損害,權益受到損害。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是通過集中競價進行的,因而在內幕交易者與反向交易者之間很難建立起一一對應的合同關系,所以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形式,以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是問題在於:內幕交易人(被告)應當在什麼范圍內對受害人(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要考慮到一個因素就是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也就是說與內幕交易人進行反間交易的原告的損失是否都是由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很顯然,由於證券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當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過程中,要很准確地將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與非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剝離開來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回到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這一行為,是由於內幕行為的隱蔽性強、破壞性大,因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而予以禁止。那麼,從這一目的出發,在考察內幕交易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我們應適用推定原則,即認定內幕交易行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損失,從而由內幕交易者(被告)在這個范圍內承擔責任。當然,由於是法律的推定,應允許內幕交易行為者證明內幕交易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具體范圍從而減小自己的賠償范圍,而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了。
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身體、財產等權益不受損害,一旦損害發生,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的填補,從而使受害人能夠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時的狀態。因此,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不應體現對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懲罰,懲罰性責任應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我國台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就規定:「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請求,請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二、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確定
如前所述,內幕交易由於其本身所特有的隱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確計算受害人的損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較為准確地確定民事賠償金額呢?這里涉及到了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損失,一是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美國證券交易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的確定損失的規則:
(1)實際損失規則。它是指在交易當日買賣證券的價格與當日證券的真實或公平價值間的差價。這種計算方法起源於普通法中的侵權訴訟,其目標在於使原告恢復到內幕交易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態。根據這一方法,被告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難點在於如何確定證券的實際價值。
(2)差價計算規則。差價計算規則是美國《證券私人訴訟改革法案》21D(e)規定了差價計演算法。[3]是指賠償金額應為證券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證券價格之差額。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合理的時間。
(3)交易獲利規則。交易獲利規則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證券交易中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為限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對超出部分的不予賠償。
(4)實際誘因計算規則。這是指內幕交易者只對其行為所引發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投資者損失部分負責,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及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責任。這一方法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各種不同因素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損失的影響。
如前文所述,由於證券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哪些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損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確區分比較困難,因此,我國宜採用差價計算規則。即按合理時間段內的平均買入價或平均賣出價,或以平均股票價格指數作為計算依據,而與原告的買入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這一規則也為了我國有關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所採用。[4]
三、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損失的范圍後,需要運用一定的規則計算受害者的損失。就民事賠償金額的確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經典的論述:「法律為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計算損害的大小歸根結底是法律問題而非數學問題。雖然計算損害大小,應盡量與數學原則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顧及其為社會科學,並無絕對與數學原則一致的必要。[2]如果內幕交易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各買進和賣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計算就較為簡單。如果在該期間有數筆交易,利益計算就復雜了。在事實上,內幕交易行為者所獲得的利益可能高於原告的損失,也可能低於原告的損失。但無論如何,損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必定要發生的,且必須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現有物質技術可以認定的、可以用金錢計算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國證券法的處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一系列標准,以此來直接計算損害賠償額。在美國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股票同一鑒定法。這一方法是將法定期間內買進的數筆股票與此期間賣出的股票,作同一鑒定配對計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買入與先賣出的股票價格相互計算差價後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買進各筆總金額與賣出總筆總金額之差計算利益。
(4)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即將法定期間內所有買入各筆股票和賣出各筆股票分別單列,將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買進價與最高的賣出價配對,然後將次低的買進價與次高的賣出價依次配對,直到買入和賣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對之後計算每一對交易的盈虧,虧損不計,盈利退賠。
同一鑒定法需對買進與賣出的股票嚴格配對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於支出時才產生意義,這實際上是在鼓勵內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補償性,則可採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證券交易的懲罰性,則可採取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❸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內幕交易罪如何量刑
您好,
一、怎麼認定內幕交易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內幕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1、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
2、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內幕交易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作了規定。《內幕交易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4、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內幕交易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內幕交易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相關立案追訴標準保持了一致,並參照其他司法解釋中普遍採用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標准,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比確定為1:5。
❹ 內幕交易罪怎麼處罰量刑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❺ 內幕交易損失計算方法
利多計算方法
首先,利多的計算方法。對證券價格產生上漲影響的利多信息,證券價格在A點至B點過程中會上升,在B點至C點的過程中可能上升,也可能下跌,這會因為證券市場對該信息的反應有可能認為利多出盡,也有可能認為還有增長潛力。不管市場如何反映,從B點到C點的平均收盤價格為證券的真實價格,即基準價格。
符合索賠資格的投資者有兩類:一是在AB期間高於基準價格買進;二是在AB期間低於基準價格賣出。第二類投資者的損失為基準價與賣出價之差額;第一類投資者還要以其是否遭受損失,才能確認是否具備索賠資格。因內幕信息公開後,股價高於其買入價,其就不存在損失,當然不能索賠。如果在BC期間,其賣出的股價低於其買入價,則損失為買入價與賣出價之差額;如果在BC期間,其沒有賣出,而基準價也低於其買入價,則其受到的損失,為其在AB期間購入價與基準價的差額。而該投資者在C點以後再賣出該證券,不管其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屬於正常的市場投資行為,自行承擔盈利及虧損。
利空計算方法
其次,利空的計算方法。對證券價格產生下跌影響的為利空信息,一般情況下內幕交易行為人會賣出手中持有的證券或賣空相應的證券衍生產品。證券價格在A點至B點過程中會下跌,在B點至C點的過程中可能下跌,也可能上升,因為證券市場對該信息的反應有可能認為利空出盡,也有可能認為還有進一步下跌。從B點到C點的平均收盤價格為證券的真實價格,即基準價格。
符合索賠資格的投資者也有兩類:一是在AB期間低於基準價格賣出;二是在AB期間高於基準價格買進。第一類投資者的損失為基準價與賣出價之差額;同樣道理,第二類投資者如果在BC期間賣出證券,則損失為買入價與賣出價之差額;如果在BC期間,其沒有賣出,則其受到的損失,為其在AB期間購入價與基準價的差額。而該投資者在C點以後再賣出該證券,不管其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屬於正常的市場投資行為,自行承擔盈利及虧損。【caikuu】
❻ 因為如今才知道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罰款,並提出蒙受損失的股民的可以索賠
在人氣高的股票論壇上發帖,尋找跟你一樣受害的投資者,一起討論
❼ 新刑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怎麼判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來之自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❽ 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
《證券法》第76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內幕交易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證券法》第76條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❾ 工程內幕交易怎麼舉報
一般的證券交易違法,主要就是內幕交易,坐莊操縱,老鼠倉等,由於內幕信息的廣泛性,整個途徑涉及人員的廣泛性,加之各種舉報和相關賬戶查處分辨比坐莊,老鼠倉等行為較易發現,所以內幕交易案件占據相當大比重。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