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易所出具的監管問詢函是行政處罰嗎
不是,交易所沒有處罰權的。他們只是做監督。
『貳』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證
暈, 樓主我跟你說, 現在上到中央匯金,證監會,下到證券交易所、券商營業部, 誰不是玩擦版邊球權? 誰不炒股? 交易這個詞,太空太廣泛了, 拿權的人說你對,你就對,說你不對,你就不對。 主要還是證監會那幾個人,桌子邊一商量,罰不罰你最後還是他們一句話,這樣說你明白了吧? 這個定義是人定的,呵呵,你看國家資本市場就知道了, 每個人都在玩法律擦邊球,誰管了? 真的非要定義錯,真要罰,那中國就沒幾個對的人了。。。。 這個定義是在用的著時候,才對的,比如槍打露頭鳥, 前幾年的私募融資老大不是被抓了嗎? 這就是殺雞儆猴,跟樹立雷鋒榜樣是同一個道理, 但私募融資的就老大一個人嗎,國家很多私募融資跟交易所證監會投行有關系,還是違規的,你見誰管啦。。。
『叄』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版處或並處:權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許可權;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