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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核心指標

發布時間:2021-06-12 08:15:47

『壹』 保險公司監管規定指標

論加強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監管

[保險評述][2008年3月27日]編輯整理:[中國保險網]雙擊自動滾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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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是指保險公司以業務、財務、客戶服務流程處理和數據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化運營平台,是構造公司信息技術應用體系最核心、最基礎的內容。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推進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改造和優化,逐步實現了業務平台的統一化和經營數據大集中,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已廣泛滲透到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為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同時,業務運營系統的數據和報表也反映著公司違規的市場行為和經營結果,因此,核心業務運營系統也成為監管機構對各機構業務運營情況實施現場檢查的一個重要渠道。監管機構應將公司核心業務系統運營風險監管納入保險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中,完善保險信息技術風險監管體系,提高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的能力。
一、加強保險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於規范保險市場,解決違規問題違規的市場行為和違規的數據有一定的聯系,而違規數據的產生必然有不合規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支持。檢查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目的,就是消除對違規行為的技術支持,從而降低公司違規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二)有助於監管機構把違規問題查實、查透
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設計和建設的薄弱環節,也是風險聚集環節,易產生違規行為,此類違規行為具有面廣、量大等特點,監管機構如果從保險公司的「生產流水線」設計問題人手查找,就能全面、准確地發現「產品」的瑕疵。比如,在批改處理中,運營系統支持非正常批改操作,公司就可能普遍存在批改退費的違規行為。
(三)有助於實現「監管前移,防範風險」
如果核心運營系統存在問題,監管只能是亡羊補牢,而不能做到未雨綢繆。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新頒布或修訂以後的法律法規要求,保險公司要及時修正、補充、完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就可以降低或消除系統平台支持違規操作的風險,防患於未然。
(四)有助於解決保險公司違規行為的「屢查屢犯」問題
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漏洞,是違規行為的「溫床」,消除其漏洞,也就消除了違規行為產生的平台,從而解決屢禁不止的問題。
此外,由於公司業務經營管理依託在信息系統平台之上,通過檢查和評估公司的核心運營系統,監管機構可以掌握公司業務處理和管理的性能和效率,把握公司業務的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監管機構對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公司實施信息技術的現場檢查來實現的。在信息技術現場檢查中,對系統本身日常運行管理檢查多,對系統處理、管理業務合規性檢查少,對業務問題本身分析多,對產生問題的系統技術原因分析少,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深入、不到位的問題。此外,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建設和應用過程中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准,造成各公司在建設和應用方面客觀上存在缺陷、主觀上存在問題。
(一)系統功能設計不完善
一是缺失某些業務處理必須具備的重要功能。有的公司財務系統缺失「1/365」法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核算功能,無法實現新的會計核算要求;有的公司在查勘和定損環節缺失預估損管理功能,無法統計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案金額;有的公司未能實現全險種、全流程的計算機處理,造成業務、資金等無法進行系統管控。二是功能存在嚴重缺陷。有的公司承保車輛時,費率無法通過車型、座位或噸位、使用年限、使用性質等因素自動帶出,系統中理賠計算公式存在邏輯錯誤等,給變相套用費率、多賠、惜賠等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二)合規性控制不規范
一是對法律、法規的禁止行為在業務運營系統中不加限制。如有的公司對車險費率優惠幅度無限制,無交通事故與交強險費率浮動的關聯機制。二是運營系統中存在未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險種和費率,或與已報備或審批的費率不符,導致不嚴格執行條款費率。三是系統中單方面違規設置保險條款以外的責任免除、費用扣除等規定。
(三)業務流程式控制制不嚴密
一是系統流程各環節之間沒有承上啟下的關聯控制機制,某些重要環節缺少防篡改機制,存在人為對數據進行增加、修改、刪除等非法操作和數據斷流風險。如有的公司某些數據處理到中途,被無限期終止,造成「垃圾」數據,給數據真實性帶來隱患;有的公司缺失報、立案管控機制,系統支持出險後,需補錄承保信息,再進行理賠,或根據利潤核算要求,通過立案來調整未決件數和金額。二是子系統之間脫節或鏈接不嚴密,業務、財務、統計、客戶信息等子系統相關數據無勾稽機制。有的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的對接不嚴密,造成保費不及時入賬或應收保費管控不力,通過各種理由隨意注銷已生效保單來減少應收,或產生「注銷退費」行為,給應收保費和保費收入的管理帶來隱患。
(四)指標口徑不一致
各家公司運營系統資料庫欄位或報表項目等關鍵指標口徑不一致,導致公司數據之間沒有可對比性。比如未決賠款指標,有的公司以立案為起點來統計,有的公司以報案為起點來統計;賠付率指標,除了簡單賠付率、綜合賠付率外,產險公司還有所謂的滿期賠付率、歷年制賠付率、保單項下賠付率等。
(五)操作不規范
一是「不錄」問題。有的公司數據沒有全部錄入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存在游離於系統之外的數據,易產生「埋單」、「Pc單」等違規行為。二是「補錄」問題。對某些需要補錄的業務,核保環節缺乏對保單補錄的時效性控制,延時補錄,造成保費無法及時人賬等現象發生。三是「誤錄」問題。受操作人員業務水平等因素影響,加之數據的錄入無有效的核對機制,易輸入不準確的數據至資料庫中。
另外,核心業務運營系統運行效率決定著公司數據、報表質量,具備高質量的生產流水線,才有可能「生產」出高質量的數據、報表。目前,部分公司數據、報表質量不高,直接影響到公司經營的真實性,同時導致監管信息失真,影響監管決策。
三、加強保險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的建議和措施
鑒於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在監管機構實施監管中的重要地位和目前建設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監管機構應把對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風險的監管納入保險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中,通過完善機制、制定規范、統一標准、深化監管,實現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監管與其他監管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及時防範化解業務風險。
(一)引導保險公司完善保險信息化治理機制
監管機構應通過出台政策、制定措施,引導公司把信息技術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各公司應立足於公司長遠發展,統一籌劃保險信息化工作,實現保險信息化與保險業同步和協調發展。一方面,建立公司層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決策與審計機制。建立既能加強風險管控,又富有彈性的科學的信息化管理架構,明確各層級信息化工作的職責,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完善組織保障體系。另一方面,突出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在信息化建設中的基礎作用,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支撐作用,體現公司經營理念的導向作用。進一步提高業務運營系統應用方案的執行力,通過優化業務運營系統提升公司合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規范保險公司市場行為,降低違法違規風險。
(二)出台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規范指引
監管機構應借鑒國內外業務流程管理的成熟經驗,深入研究國際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務規范,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根據風險導向原則,抓關鍵風險點和關鍵的業務環節,制定相應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規范指引,主要包括功能設計、合規性控制、流程式控制制、操作控制等規范。
1.功能設計規范。指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對保險業務處理時,在承保、核保、批改、報案、立案、定損、核賠、理算、結案以及統計、財務核算等關鍵業務流程和環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功能,尤其重點建立影響償付能力指標的功能規范,如「1/365」法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案件統計等功能的規范。
2.合規性控制規范。對法律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必須在核心業務運營系統中加以限定,以避免違規操作。當新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規范出台後,公司應針對相應的要求,及時對系統進行修改,一個合規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將有力減少違規的可能性。
3.流程式控制制規范。對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的關鍵業務流程和各環節之間的關聯和控制進行規范,建立完善的防篡改機制,制定業務和財務系統之間鏈接標准,切實實現業務、財務系統的無縫鏈接。
4.操作控制規范。建立業務運營系統相關的操作規范控制體系。建立公司層面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操作人員崗位職責、操作規范、責任追究、績效評估等相關制度,加強人工和系統之間的「對接」管理,以解決核心業務系統運行中各環節存在的操作風險。
(三)加快保險數據信息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完善保險數據信息標准,推進保險數據標準的應用,有利於核心業務運營數據的採集、處理、貯存,為行業間保險資源共享打下基礎。因此,監管機構應組織力量,加強調查研
究,盡快制定出台全國統一的保險數據信息標准。主要包括:
1、制定數據的介面標准。用來解決監管機構與保險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通訊問題,為建立遠程的電子化監管體系和「保險稽核系統」改造升級打下基礎。
2、制訂統計指標的准確定義及具體操作、實現標准。除了准確定義一些行業通用的基本指標,還應解釋其實務操作方法,以便有效解決指標口徑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實務操作不一致的問題。
3、制訂運營指標的風險分析、評價、預警指標體系。
(四)加強業務運營系統的現場檢查力度
1、在加大對常見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的同時,重點查外主觀故意在核心業務運營系統留有違規操作窗口的行為。加強支持違規的技術原因分析,在對症下葯,整改違規問題的同時,完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系統合規性的檢查力度。
2、強化業務運營系統報表真實性檢查。掌握報表的生成方式,如果存在人工干預報表生成,就要通過原始數據的統計與報表數據核對,查找問題。
3、重點關注「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報表數據與公司報表數據的一致性,進而驗證公司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報表數據的可靠性、真實性,防範核心業務運營系統報表質量風險。
4、專業人員通過分析業務運營系統流程和編碼設計直接找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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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公司的各個指標都反映了什麼能力

公司的各個指標都反映了什麼能力,反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能力和他的社會信賴度

『叄』 保險公司經營指標分析

盈利能力是指企業獲取利潤的能力。提高企業盈利能力是企業經營和管理的中心問題。企業通過自身經營和管理所取得的利潤是投資者獲取收益、債權人收取本息的資金來源,也是經營者經營業績和管理效能的集中表現。因此,做好企業盈利能力的分析十分重要。判斷人壽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困難:一是核算周期的長期性。通常,壽險保單的有效期都在十幾年或幾十年,因此,相應的會計核算也要延續十幾年或幾十年。在該保單的保險責任未履行結束之前,難以對它做出虧損或盈利的最終判斷。二是當期收支的不匹配性。最典型的要數當期的費用不匹配。由於壽險經營的特殊性,當期支出的費用與其整個經營期間,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數量上都與當期的收入嚴重不匹配。還有精算所用的「生命表」與現實被保險人的實際壽命之間的差異(或稱之為不匹配),也會對壽險經營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響。三是經營過程中各年度之間某些指標的不確定性。遠期投資收益率的不確定性,會對壽險公司的盈利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還存在的如續期保費的「繼續率」不確定,遠期的「死亡率」不確定等等,都會對人壽保險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與預測產生重大影響。鑒於壽險公司經營中存在的上述「三性」,要做好壽險公司的盈利性分析,僅靠傳統的手工作業或者孤立的會計核算系統來完成,是不可想像的,必須依託於功能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首先,構建系統的基本框架應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應具備歸集投入產出各類指標並能對指標進行分析的功能。系統應能夠按機構、部門、業務系列、險種、渠道、客戶分類、利潤中心等多個維度的投入產出指標進行數據的歸集,並能夠靈活地從不同的角度來對相關指標進行分析。另外還要建立包含收入、成本和利潤以及各種假設條件等因素在內的分析模型。利用這些模型可以針對不同的產品、渠道、分支機構、銷售網點進行盈虧臨界點的分析。需要強調的是,這個系統要有一些假設條件。壽險公司的核算是長期的,且涉及方方面面的指標非常多,在預測的時候就要做一些假設,比如投資收益率,預測投資收益率是5%還是8%,續期率是90%還是95%,續期的費用大概是一個什麼樣的水平等。二是應具備成本費用篩選和配比的功能。系統應能夠對壽險公司支出的眾多成本項目按照事前設定的不同標准進行篩選和歸集,並能夠對歷史數據不斷地進行比較和揚棄。按照統計規律不斷對歸集的歷史數據所表現出的規律性進行歸納,且能夠自動對假設條件或配比因素進行及時修正,從而使分析和預測的結果逐漸趨於真實。三是應能夠對公司的業務系統、銷售系統、精算系統、薪資福利系統、預算系統以及辦公處理系統中的數據進行整合,關聯數據的口徑要一致。另外,在分析計算功能中還應能夠靈活地修正各種假設條件,具有清晰簡潔的操作流程。其次,對信息管理的模式應該是高度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包括集中式的信息存放和管理、標准化的信息定義和標准化的信息傳遞。最後,系統的應用要採用集中式的應用體系架構。一是應用系統功能全面、靈活、擴充性強,適應不斷增加和變化的業務需求;二是各應用系統之間要介面靈活、參數化,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要強;三是各應用系統的操作界面,要充分體現友好的人性化和高度的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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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考核保險公司的指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隨著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各保險公司之間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各家保險公司也更加註重保險統計和公司的業績考核工作,以期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進業務發展。應收保費率反映公司應收保費資產狀況,而結案率反映理賠進度,兩者均為保險公司比較重要的經營考核指標。但一直沿用至今的應收保費率和結案率指標的計算方法明顯是錯誤的,它們沒有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情況和理賠部門結案進度,需要予以改進和糾正。
一、傳統結案率計算公式存在的爭議
結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計算,也可按年計算,它是一個對外樹立公司形象,對內考核各級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的重要指標。因此,不論從實務角度還是從理論角度來看,我們都需要科學、合理地計算結案率,通過它來真實反映保險公司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賠部門的結案進度。計算結案率的現行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
經過分析和檢驗,我們不難發現該公式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錯誤。第一,從統計原理而言,「已決件數」是時期指標,而「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兩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說,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已決件數」和「未決件數」這兩個指標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幾個月里,由於理賠工作剛剛開始,「已決件數」數值偏小,而「未決件數」對於已經開業多年的保險公司來說,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數值卻相對較大的一個數,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計算結案率時,所計算出的年初結案率就比較小,不能真實地反映理賠人員和保險公司當期的實際工作業績。第三,在一家新開業的保險公司計算結案率時,或保險公司無上年未決賠案而計算結案率時,由於「未決件數」數值為0,該公式變成: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100%
這時計算出的結案率始終為100%,結果顯然是錯誤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獻中還陸續出現了幾個不同的結案率公式,主要有: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100%(1)
結案率=本年已決賠案數/(本年發生賠案數+上年末決賠案數)×100%
(2)顯然,公式(1)只適用於新公司,或者無上年未決賠案的保險公司,而一家經營多年的保險公司在年初時是不可能沒有上年未決賠案的,所以此時公式(1)便是錯誤的。實際上,公式(1)的關鍵之處就是分母「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只考慮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數,沒有考慮到上年未決的賠案,而分子「本年累計已決件數」中顯然包含了屬於上年未決的賠案,這就形成該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錯誤之處同傳統的現行公式是一樣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時期指標與時點指標不具有可加性,這樣計算出的結果仍然錯誤地表現為:年初時計算的結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險公司計算的結案率為100%等等。
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仍不完善
對上述幾個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進公式。其中,《保險研究》2004年11期刊發了周德俊同志撰寫的《科學設置結案率指標進行精細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錯誤,並得到了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然而,經檢驗發現,該文章雖然指出了傳統公式的錯誤,但是所謂的「改進公式」卻並沒有真正改進原公式中的錯誤,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錯誤又延續了下來。該文章的「改進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3)
其中A隨時間進度按月依次取值為1,2,……,12。毫無疑問,公式(3)的確改進了原來的結案率公式。但對照前面所指的傳統公式的三個錯誤進行分析,不難發現,公式(3)只是解決了其中年初結案率太小的問題,而其他錯誤仍然未解決。第一,「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修正後的「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兩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計算一家新公司的結案率時,我們會更直觀地看到該公式的錯誤。例如,某家新開業的公司當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決900件,顯然該公司此時的結案率應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進公式」計算則變成9001(900+300/12)=97.3%,與實際結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沒有真正解決年初結案率指標太小的問題,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它與時期指標「已決件數」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這樣計算的結案率也不符合真實情況,不能客觀地反映出一個公司當時的結案進度。
三、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
事實上,根據統計原理和保險理賠工作的實際情況,只要針對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第一,結案率是一個結構相對指標,反映的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這里的「整體」就是一家保險公司當時所面對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經結案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整體」與「部分」均應越來越大,也就是說這兩者應構建成時期指標來相加和相比。第二,這里的「部分」即已決案件容易明確,即到計算指標時為止,已經結掉的案件,而「整體」即所面對的所有案件則可以分為當年新立賠案和上年未決賠案兩部分來處理,分別稱為「本年累計立案件數」和「年初未決件數」。第三,上年未決案件或稱「年初未決件數」就是上年底轉至當年初公司未結案的案件數,這個數是一個固定數值而不是時點指標了,並且在計算結案率時把年初未決案件數分攤到一年的12個月中去,這樣,每個月、每個季度就可以按時間進度計算結案率指標。根據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結案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年初末決件數×A/12)×100%(4)
其中,A:1,2,……,12。
應該說,公式(4)解決了結案率的計算問題,它能夠真正反映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現在對照現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個指標中「本年累計已決件數」和「本年累計立案件數」為同一時期的時期指標,而「年初未決件數」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三者之間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決了原來計算公式中年初結案率指標值太小的問題;第三,作為一個特例,計算一家新開業公司的結案率指標時,由於沒有上年遺留下來的未決賠案,即「年初未決件數」為零,因而公式變成了: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立案件數×100%
它的分子、分母為當年同期的兩個時期指標,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計算結果更直觀、更合理。

『伍』 保險公司最關鍵的指標

最重要最關鍵的核心指標:償付能力
想了解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參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給出一些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
什麼是償付能力?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我們提供經濟保障。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最大的債主就是簽訂了保險合同的投保者,其實就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這種償付能力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來體現的,其中重要的一個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實際資本是「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這個「償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於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越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監會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保險公司;
2、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
3、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為充足II類公司
對消費者來說,償付能力充足率數字越大,在索賠或者領取保險金時,兌現越有保證。
來源: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須公開披露
11月10日,保監會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辦法》明確規定,當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公司需要公開披露。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及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辦法》也強調,上述規定僅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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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公司管理指標包含哪些

按照保監會要求,薪酬確定的指標分為財務運營類指標和組織管理類指標兩大類。其中財務運營類指標是指如保費、利潤、綜合成本率、股本回報率、市場佔有率等體現公司價值創造、實現公司價值增長的直接財務指標和重要運營指標,而組織管理類指標指實現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公司文化的組織管理指標,具體包括團隊建設與員工發展成效、內部客戶滿意度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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