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財產混同時,如何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在一人公司中,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容易發生混同。行為人將部分公司財產用專於個人,主觀上難以認定具屬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並未侵犯到公司股東的權益,而針對公司外部債權人的權益,則可以通過適用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予以救濟,故對此類案件通常無需以犯罪論處。作為例外,當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時,行為人將公司財產轉為個人財產的,則體現了非法佔有意圖,可以職務侵佔罪來認定。
2. 如何判斷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混同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首次規定。也就是說當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謀取私利,損害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時,通過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來直接追責濫權股東。
公司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資產、人員或財務與股東或者股東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
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財產混同。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2)業務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而人格否認制度因在實踐中案情非常復雜,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結合本案我們認為財產混同是判斷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標准。 財產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常見情形,與個人人格的存在條件不同,企業具有人格是要與有財產為絕對要件的,沒有財產的企業是不能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公司擁有的,並獨立於發起人和股東的財產。公司以其獨立的財產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財產是否獨立是認定人格混同需要考慮的標准。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挪用或被股東個人私吞,無法保障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並且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威脅,公司的獨立人格已成為股東個人的保護傘。這時就有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直接追責濫權股東的責任。
本案中,股東姜某夫妻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混同,其利用股東的權利,實際上擁有公司經營管理的完全控制權,違背股東與公司財產分離的原則,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挪用公司用於日常生產經營的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個人花銷,這樣不但損害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利益,同時也對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損害。為此,法院適用人格否認制度追加姜某夫妻為被執行人,並順利執結本案,值得推廣。
公司人格否定製度對保障社會經濟運行秩序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但在社會實踐中這項制度卻有被濫用的現象。有些經濟主體為了轉嫁經營風險甚至惡意侵佔國有資產,濫用公司人格否定製度,在司法實踐中又有極個別的司法工作人員與之相互勾結,造成公司人格否定製度的濫用,嚴重影響了經濟運行的平穩,導致市場上交易主體交易風險激增,導致不少國企單位因此損失慘重。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設立。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為人民法院適用該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該制度的適用條件不夠統一,甚至出現被濫用的情況,損害了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
為防止債權人濫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地方法院提出,當債權人明知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但仍與公司進行交易,或者公司雖未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有清償債務可能,尚不構成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宜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3. 公司個人混同是什麼意思,怎樣證明
公司的獨立人格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徵。但當公司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時,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應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實踐中,股東與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現多種多樣。但是,在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當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在財產、組織機構和經營業務上發生混同時,就應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而相應地,應該主要從公司財產混同、組織機構混同、經營業務混同三方面來入手。
1、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無法與股東的財產做清楚區分。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以及財產的混同三個方面。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辦公生產設備與其股東的營業場所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產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產資料。首先,許多公司只是在經營步入困境時才試圖逃避債務,因而,公司在與第三人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許多足以認定公司財產混同的票據、單證等資料,如果由於公司與股東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產混同的結論。其次,第三人可以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產資料。第三,第三人還可以通過網路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路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
2、公司組織機構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組織機構混同,是指公司人員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員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公司人員混同的舉證方式通常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的公司注冊信息查詢,從關聯公司內部的任職情況,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資料,公司對外經濟和社會交往的聯系情況。向法院申請向勞動保障部門查詢勞動合同備案,向銀行申請對企業員工工資情況進行調查。
3、公司業務混同的舉證與認證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業務經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使對方無法分清交易的相對方究竟是公司還是股東。有內在表現和外在表現,第三人通常能夠提供的證據主要是公司業務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送貨單等交易憑據。公司業務混同的內在表現第三人通常無法獲知,但是,公司業務是否混同也可以結合公司機構混同和公司財務混同方面來證明。
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證據,法院便應該將證明責任分配給關聯股東,由關聯股東證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實。因而主張公司混同並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證據,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通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張得到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4. 審計報告中可以出具財務混同結論嗎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論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界定的幾點建議
[摘要]現今社會上普遍出現了利用審計與會計之間的關聯性和審計能力的固有限制及利用自己的權利以審計責任來掩蓋被審計單位沒有盡責的會計責任的現象。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沒有必要採取措施去科學地界定兩種責任。目前要將二者完全界定清楚還不現實,但我們仍然要努力去減少兩者混淆的概率,這對緩解當前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現狀、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以及審計和會計行業的發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對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關鍵詞]會計責任 審計責任 責任界定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正確引導輿論
1.企業應端正思想,認真履行會計責任
社會審計雖然已經法定化,但仍未被企業所正確的認識。企業沒有意識到自己自始至終應負有的會計責任。無論是我國相關法規還是國際慣例,都明確規定審計責任不科代替性、審計責任從未具有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得功能。新《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有責任」,因此企業必須走出認識誤區,明確單位負責人為責任主體。對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會計人員和企業領導,要採取措施進行處罰;克服轉嫁會計責任的僥幸心理,嚴格按照《會計法》等進行會計核算,並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資料,積極主動配合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
2.注冊會計師也應認識到審計工作的特殊性
注冊會計師服務的對象不僅是某個會計主體,而是社會上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審計人員要抱著對社會公眾高度負責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與道德水平。無論是企業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都要提高正確界定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重要性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具有強烈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對違規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應按情況承擔相應責任。後果嚴重的,應取消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資格,追究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3.協調社會公眾的認識
現階段的審計理論和實務仍是有一定差距的,社會公眾應提高自身素質,對會計、審計的局限性有所理解,認識到審計報告強調的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這樣才能合理使用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當出現審計失敗時才能正確認識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基本規范,內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具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可靠的作用,有助於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界定。因此要健全董事會機制,嚴格實行經理層與董事會分設、經理層由董事會授權的制度,避免產生「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切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並且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日常會計業務處理及會計檔案管理每一環節的人員之間要分工科學,職責明確,形成既能相互協作又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這樣就能減少作弊的可能性,優化了會計環境,從而降低審計風險。
三、加快審計機構的改革步伐,確保其獨立性
目前我國審計職能相對單一,完全是按照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要求進行常規性工作,與我國公司監管環境的變化、經營管理的需要、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及國際化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審計改革非常迫切。
1.大力推進會計師事務所徹底地脫鉤改制,打破地區和部門封鎖,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證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從體制上理順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的關系,切實解決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審計經費應參照軍隊模式,由國家預算安排,逐級系統下撥,系統管理。
2.適當的政策引導,促使中介機構之間的合並或聯合,實現大型化和規模化,從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轉變。公司內部審計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的審計體制。
四、加強監督力度,增強法規建設
1.強化行業治理,完善監管體系
審計監管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而政府監管是離散的,因此政府監管體制要與自律制度相結合。行業協會組織是自律監管的主要執行者,這要求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在體制和職能上有所轉變,真正成為注冊會計師利益的代表者,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互補充、有機結合的監管體系。監管機構要加大人力、財力的投入,注重對審計報告的核實,特別是上市公司和國有大型企業,增加對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抽查數量,一旦發現違規行為嚴懲不貸。
2.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
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對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的概念、內容、方法等表述進行統一規范,把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明確寫進《注冊會計師法》,要避免自成體系或相互矛盾。同時要加大處罰力度,避免只有極少數涉及巨額損失的審計案件才會被司法部門處理的現象。此外法律部門應建立獨立的審計鑒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的鑒定人三方選任制度,藉助獨立人士的專業技能,來鑒定審計報告是否虛假。
五、加強會計和審計從業人員的管理培訓
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實踐能力等綜合素質。只有這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才能提高執業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積極推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增強抗干擾能力
在委派制還難以推行的地區和單位,應改變過去那種任人唯親的制度,切實做到唯才是用,任用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保障本企業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促進會計人員業務能力的提高。與此同時要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有效的職業道德教育,採用道德教育與典型案例相結合的方式,這樣可以增加從業人員對職業道德規范的感性認識,增強教育的效果。
2.加強審計人員管理,推動執業實現人格化
審計機構要重點抓好審計人員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到經常教育、嚴格管理、加強監督、預先防範。審計人員入職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教育背景和專業知識、專業經驗,缺乏這些就無法提供服務,更無法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審計人員入職後還必須接受後續教育以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職業人格化一方面,一方面使社會公眾容易理解和接受,良好的職業形象還將使注冊會計師避免成為社會信用缺失的「替罪羊」;另一方面,將執業理念、道德觀念和行為准則融入到人格化的職業形象中,只有注冊會計師產生使命感、榮譽感、緊迫感,巨大的感召力和導向作用才會最大限度的驅使注冊會計師對職業信譽的追求,最終轉化為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由此形成注冊會計師的自我行為約束機制。
3.培訓工作人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和網路技術,提高工作能力
電算化會計系統處理和提供會計信息具有穩定性、及時性和可靠性,這就要求審計必須採用現代化的信息處理工具加快信息處理的速度,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長遠來看,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不但有效降低審計成本,更能提高工作能力,使審計職業健康發展之道。審計工作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可以把審計人員從繁瑣的數字運算、法規查證中解放出來,空出寶貴的審計工時去有效、有方向的防範實質性風險,改進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加快審計速度,擴大審計范圍,提高審計效率,從而在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切實降低審計成本,完成手工審計不可能完成的審計工作。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審計人員的培訓,審計工作的電算化,積極開發專業審計軟體,解決會計軟體向審計軟體傳輸數據的問題,實現會計軟體、審計軟體的一體化。
六、結論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混同具有牽涉各方經濟利益、相關制度安排失效、二者密切關聯、審計固有局限等多種深層原因,非會計界單方面所能解決,同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界定又關乎各方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因此,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科學界定和合理承擔是一項系統工程,迫切需要相關的學術界、實務界、法律界及有關主管部門充分協調、共同解決。總之,要想嚴格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並不容易。我們只有盡量完善各種制度、體制,以求得公平與公正,保護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5. 個人財產和與公司財產混同是什麼意思
大多是使用個人賬戶收支公司經營款項,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發生在一人專公司,屬或者家族企業的比較多
法律上股東應該按公司章程規定對公司完成出資,出資登記在公司名下。日常公司款項使用公司銀行賬號收支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無法證明自己財產和公司財產獨立的,對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 如何證明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
公司的賬目不清,就是最好的證據。應該由公司或股東自己舉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關聯交易財務混同擴展閱讀:
目前在法律上,對什麼是公司財產混同沒有明確規定。
公司財產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產設備確以及財務的混同三個方面。
由於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和辦公生產設備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財務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財務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證據資料,證明公司財務混同:
1、收集債務公司的交易的發票、單證。由於公司與股東財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財務混同的結論
2、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財產資料。
3、通過網路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路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
7. 同一個法人兩家公司用兩個對公賬戶 給同一個員工發工資可以認同財務混同嗎
不可以、員工只要說是可以是兼職,收兩份工資,你一點脾氣也沒有
8. 如何判斷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混同
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
(1)財產混同。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
(2)業務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9. 企業原負責人公私財務混同,是否負責
企業負責人公私財務混沌,財務人員(主管負責人、會計、出納)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10. 十二年的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中一個股東財務混同,全部股東承擔債務責任還是發生混同的該股東承
那一個混同的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