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企業在境內買了不良資產包,在境內處理了資產後收回的資金可留在境內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 購買境外資產必須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么
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明確對中國境外的合並行為,可能對中國市場產生影響的也需要中國反壟斷部門批准。1、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中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中國境內的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應當根據中國的反壟斷法、由中國政府進行審查。(《反壟斷法第二條》)2、如果境外企業在境外進行合並,也就是所謂經營者集中的行為,達到中國反壟斷法規定的申報標準的,需要向中國的商務部申報,沒有申報的不得進行合並。(《反壟斷法第二十、二十一條》)3、並不是每一個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外的並購都要向中國政府申報,需要申報的情況包括如下其中之一:(1)參加經營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加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4、如果遵守中國反壟斷法,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
3. 購買海外資產包有什麼好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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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判定境外對境內提供服務是否應納增值稅
53號公告第一條講的就是跨境服務事項,說明實務中稅企之間對於跨境服務的理解還存在很多歧義。
53號文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監理服務;(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其實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36號文,對這個事項的規定已很明確。
36號文採取的是「排除法」,明確了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三種情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如53號公告規定的4種情形。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車。
為啥實務中還啥啥分不清呢?
主要是對36號文中「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
因為購買方在「境內」,所以要征增值稅。
這個理解其實是錯誤的。
判定是否應該征稅,前提必須是應稅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境內是根據我國政府的管轄許可權來確定的,只有屬於境內應稅行為的,我國政府才能對此有徵稅權,否則不能征稅。
對於36號文中,哪些「境外向境內提供的服務不屬於應稅行為」應牢記三個要點:1、應稅行為的銷售方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2、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購買;
3、所購買的應稅行為的必須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費。
法不可能窮盡所有,所以不僅要知其然,而且還要知其所以然。
5. 為什麼央行購買國外資產,國內貨幣供給會增加
我覺得最重要的點是:「外國資產」的定義是:(國外資產: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持有的外幣和外國債券)。
這樣的話央行購買外國資產就相當於兌換外幣,用什麼換,當然是用本幣換;這樣購買外國資產就不一定只包括去海外買實打實的資產(土地、公司等等),還可以包括銀行用本幣換外幣,這里的外幣可以是本國人民賺回來的私人外幣,這樣不就使得國內貨幣供給增加了嗎。
6. 境內企業出售境外股權結匯
資金應進入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
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結匯參照資本金結匯辦理。
【資本金結匯,要按以下規定辦理:】
資本金結匯是必須專款專用,具體見匯綜發[2008]142號《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如結匯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2.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
3.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5.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2)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3、5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資本金結匯原則:一是資金已驗資,二是實用實結,不允許提前結匯。
5萬美元以下的備用金(如發工資、辦公費用等)結匯可以將結匯後的人民幣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上。
超過5萬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證明(如買地、原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的合同以及發票)才能結匯,而且結匯後的人民幣要支付到交易對方賬戶,即使先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也必須在2日內付出去。
7. 境內買方 可否讓其境外關聯方向境外賣方支付股權轉讓對價
這個問題真專業啊,根據你所給的信息,我嘗試講講自己的想法吧,不構成專業意見啊。還是資訊相關稅務師最好。我的理解,賣方為外籍人士,而交易中涉及境內的子公司。問題是買方是否要交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其實根據698號文,應該賣方才是納稅人,有申報繳稅義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賣方往往拿了錢拍拍屁股走了。而稅務局可能正對這個而抓住買方不放,因為買方購買的境內公司是稅務局可以抓到的資產,所以可能讓買方承擔。一般在收購過程中,首先要在買賣合同里釐清雙方的稅務義務;而後為了防止前述的情況發生,需要尋求一定的法律保護。具體的內容起草合同的律師都懂的,你問律師就行了。關於股權投資成本如何計算,實務中目前還沒有明確怎麼做。如果能證明賣方投資的金額那是最好的,最壞的結局就是稅局把注冊資本當做投資成本來計算轉讓所得。這種情況的確發生過。
8. 境外公司想通過上市交易購買境內廠房是什麼意思啊
這只能理解為:境外公司擬收購國內的上市公司股權,而這間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在國內擁有廠房,通過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控制了上市公司,就等於擁有了這間上市公司的資產,其中當然包括了境內的廠房。這種收購並不會直接涉及到出錢直接買廠房,但通過間接的方式一樣拿到了廠房,確實是方便。
當然這種收購在境外公司與上市公司達成收購或並購協議後,是需要經過我國的證監會批準的,其中涉及到了資產重組和企業變更登記,外匯審批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等程序。
9. 投資中的海外資產指什麼
海外資產和國內資產的類別是基本一致的,就是普通的資產類別,包括:
等商品,只是交易匯率一般以美元、港元、歐元為主。
對於其他行業沒有什麼發言權,海外房產資產的話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別:
辦公樓/寫字樓
住宅(學區房、商品房、高檔住宅、別墅)
工業物流園區
購物中心/商場
酒店
等資產,個人和企業投資者選擇的項目和規模是不同的。
不知道這樣是否能夠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