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辦理<<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辦理《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的流程
由企業經辦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中國銀行申請《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辦理《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需要的資料:
1.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6.法人身份證;
7.經辦人的身份證;
8.填寫《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申請表》;
9.准備出口黃金及其製品的相關檢測報告和介紹;
黃金及製品進出口管理屬於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限制進出口管理范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為黃金及製品進出口的管理機關,具體規定為;
(1)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2)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批件,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適用范圍及報關規范編輯
1.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製品合法出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實施出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渣、廢液、廢料,包金製品,鑲金製品等。
(2)報關規范:向海關申報出口上述范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送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2.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黃金及其製品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適用范圍:實施進口管理的黃金,包括黃金條、塊、錠、粉,黃金鑄幣,黃金製品,黃金基合金製品,含黃金化工產品,含黃金廢液、廢料,包金製品,鑲嵌金製品等。
(2)報關規范:
①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范圍的黃金及其製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
②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
⑵ 《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如何辦理(懇請專業人士回答)
黃金製品規范市場秩序
改革零售管理審批制實行核准制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張未民) 為推進黃金管理體制改革,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黃金製品零售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改革黃金製品零售管理審批制,取消黃金製品零售業務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核准制。
通知說,經營黃金製品(包括K金製品)零售(專營、兼營)業務的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並領取《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憑人民銀行核發的《核准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條件,並向核准行提交有關材料。核准行自接到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報告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開辦條件的申請單位,核發《核准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通知》允許開辦黃金製品零售連鎖店,允許黃金製品零售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通知》規定,黃金製品零售企業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並應妥善保管好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拍賣行拍賣黃金製品、單位舉辦黃金製品展覽(展銷)會,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罰。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適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規定,經核准行核准,並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和批准證書核發或換發手續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登記。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1年10月31日第二版)
⑶ 黃金及其製品在什麼時候免於辦理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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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4:44
1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網站上發布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據規定,注冊資本在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進出口黃金製品。
「這是黃金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前奏」,中國黃金協會副會長侯惠民認為,這會使更多的黃金交易商融入國際市場,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進一步接軌。但與此同時,也有觀察人士注意到,央行對進出口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與此前的審批制度相比,有所趨嚴。種種跡象顯示,在黃金進出口新政背後,正昭示著監管層對待黃金屬性看法的微妙變化。
◆僅是「黃金製品」
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黃金製品」。據其規定,黃金製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黃金制首飾、器皿和工業金製品。
有疑問的是,上述黃金製品是否包括原料金。記者日前致電負責此事的央行貨幣金銀局。其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尚處徵求意見階段,還不便接受采訪。
征詢多位業內專家的看法,他們認為,從該《意見稿》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黃金製品」應該不包括原料金,據此,上海黃金交易所內交易的標准金塊,並不在此列。
據高賽爾金銀有限公司首席黃金分析師楊易君介紹,國際上,自由進出口的並不僅僅限於黃金製品,也包括原料金。從這方面看,「央行的思路是漸進性的」。
上海黃金交易所成立於2002年10月。作為1993年以來中國黃金行業市場化的一個重要步驟,該所對原料金採用「集中競價」式的市場化分配模式,一改此前施行多年的「統購統配」模式。
所謂「統購統配」,是指由央行代表國家對黃金進行統一的購買和分配。即:產金企業所產黃金必須全部出售給央行,而用金企業所需用金必須向央行進行申請,由央行按照計劃統一分配。該體制的正式確立可以追溯到1983年新中國第一部黃金立法《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作為「統購統配」的必然邏輯,有關黃金進出口的事宜,在該《條例》中也規定由央行統一辦理。其中既包括黃金原料,也包括黃金製品。
並且明確規定後者「由央行統一收購進行外貿出口」。作為例外,為了鼓勵當時正在興起的黃金首飾加工產業,《條例》及後續的配套規章允許境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黃金原料,並製成產品出口。但整個過程,必須接受央行和海關的聯合監控。其程序是:加工貿易的黃金原料進口,需到當地央行進行備案,海關不予設限;加工貿易的黃金製品在出廠前,則必須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檢查產品所含黃金重量,核對合同,並逐次登記,制發《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然後再由海關憑借央行的許可證放行,否則不準出口。
1988年,央行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通知,重申「金銀的進口必須經過央行的統一批准。」至此,計劃模式下的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制模式基本形成。原輕工部所屬金銀首飾加工企業嘉興金帆製品金銀有限公司的徐經理說,即便是加工貿易所進口的黃金原料,實際上也要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范疇,「因此,整個黃金及其製品的進出口完全處在央行的監控之下,央行才是實際上的惟一進出口主體。」這種模式至少持續到2003年。期間,盡管國內的黃金市場各個環節次第引入市場機制,但在進出口方面並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黃金進出口權下放
2003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央行和外經貿部批准,獲得黃金進出口權。但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商業銀行辦理黃金進出口收付匯及核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3號)顯示,其進出口權仍須由央行代理進行。
此前,早在1998年,為解決深圳市場上的黃金原料短缺,央行深圳分行經總行批准於1998年與瑞士銀行合作開展了黃金寄售業務,開始探索利用國際市場的黃金資源來滿足國內市場的黃金需求的途徑。
所謂寄售業務,就是國外的商業銀行將其黃金寄放在國內商業銀行的金庫中,由國內銀行按照中國的黃金管理政策,並根據國際黃金市場的價格、匯率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價格,把黃金出售給境內的黃金飾品加工生產企業。這實際上相當於黃金進口。
按照時任央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於學軍在2001年《深圳金融》(第2期)上的介紹,寄售進境的黃金並不列入央行的計劃指標,實行按需供給。這一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深圳黃金首飾加工產業的發展。
2002年10月,由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成立,出於統一市場的考慮,央行深圳市分行開展的寄售業務也隨之停止。但正如於學軍在上述文章中所說,「中國在近期和長期都會面臨黃金消費大於供給的現實,寄售業務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進入2003年,這一業務轉由四大商業銀行開展。至此,國外的黃金原料可以借道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登陸上海黃金交易所,進入中國市場。
工商銀行某地方分行的一位黃金交易員證實,除了可以在國外市場上通過寄售業務買入黃金,也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反向操作賣出黃金。這樣一來,事實上的黃金進口權至少從形式上分散到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
與此同時,有關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也被分配給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權由央行獨家把持的局面正在逐漸打破。
這里需要提及的背景,一是前述始於90年代末的黃金行業市場化進程,二是中國加入WTO後外貿體制的相應調整。
2004年9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上海的一個國際貴金屬論壇上表示,中國的黃金市場總體上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主要存在三個問題。黃金還不能實現自由的進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將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解決。就在周發表講話的5個月前,2004年4月,中國對施行了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訂。實行多年的對外貿易專營格局被打破。新法規定,只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到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即可以辦理進出口業務,海關將憑其備案登記辦理相應報關驗放手續。
從這個角度看,《意見稿》規定3000萬以上的企業均可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既是央行進一步開放黃金市場思路的體現,也是進一步貫徹《對外貿易法》的需要。」北京黃金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張炳南說。不過,相反的看法也存在。頤合財經首席經濟分析師張衛星認為,黃金進出口目前沒有必要放開,放開了也沒有意義。
他解釋說,一是由於目前國內金價與國際金價已經接軌,作為黃金製品加工企業來說,進出口黃金原料並無利益可圖。企業用金完全可以從黃金交易所購買。二是現行外匯制度方面的限制。
於學軍也持類似的看法。他曾公開撰文指出,在黃金市場開放的背景下,黃金進出口管理應當實行對進口放開,而對出口進行管制的政策。他解釋說,管理黃金出口,一可以避免黃金進出口形成來回倒買倒賣,二可以避免逃、套外匯情況的發生。
如果黃金可以自由進出口,那麼一旦匯率發生變化或場內外匯差不一致時,即可利用黃金進出口從中牟利。因此,在我國資本項目未實現可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考慮應當限制黃金自由出口。事實上,目前以寄售方式開展黃金進出口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每一次的交易都在外管局的監控之下,」上述工行黃金交易員向記者表示。
據其介紹,黃金寄售實行每售一筆實物交割一筆的模式。結算方面,在境內,商業銀行與黃金飾品企業以人民幣結算,在境外,與供應黃金的銀行以外匯結算。「每做一筆業務,就要到外管局去批一次。」上述黃金交易員強調。「很顯然,放開黃金進出口目前還不具備現實條件。」張炳南說。
一位業內人士也指出,盡管理論上,黃金進出口可以交給一般的工業企業,但從現實來看,卻主要由商業銀行操作。這是因為,與工業企業將其當作一般資產相比,商業銀行主要把其當作金融資產來運作,通過開展各項黃金業務,諸如黃金租賃、黃金貸款、並到國際黃金期貨市場上投資,來實現綜合收益。
黃金進出口新政策 藏金於民應對美元貶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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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21世紀珠寶網 發布時間:2005-12-30 9:55:31
◆「一事一批」
除了規定適用於「黃金製品」外,《意見稿》還明確提到對申請將實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
《意見稿》規定,央行的各分支機構為申請的受理機構和審批機構,並將根據一事一批的原則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將依法為其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申請人據此證15個工作日內到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從規定來看,央行似乎要把權力再收回來」,黃金投資分析師資格評審委員會秘書長劉濤12月26日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央行和海關總署曾於2003年12月22日聯合發布公告。公告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黃金及其製品的加工貿易進出口,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審批,海關不再憑中國人民銀行的批件驗放。但其中不能出口的黃金及其製品經批准內銷的,仍按一般貿易進口管理,仍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海關憑人民銀行的批件並按內銷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所謂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也就是所謂的「兩頭在外」,原料來自國外,最後加工成的黃金製品也銷售到國外。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賺取中間的加工費。事實上,多年來,加工貿易進出口占據了黃金製品進出口的絕對比例。
以黃金製品進出口量最大的廣東海關為例,來自其今年1到11月份的統計數據顯示,廣東口岸共進口黃金製品6.7噸,價值5362萬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黃金飾品為6.6噸,占進口總量的98.5%。同期,廣東口岸出口黃金製品136.9噸,價值13.4億美元。其中,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136.8噸,占出口總量的99.9%。因此,如果對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實行「一事一批」,那麼實際上央行意圖將2004年下放的權力再度收回。
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地方海關和地方央行在執行上述公告時,發生了分歧,「規定並未得到執行」。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也介紹說,盡管這兩年國內的黃金產量一直在增加,但用金企業在交易所內卻沒有明顯感受到可用黃金數量的增加。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黃金正在通過私下渠道進行交易。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以加工貿易的形式流到了國外。「從《意見稿》的第6條來看,央行重點規范出口的意圖明顯。」廣西桂金貴金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吳宏躍分析指出。
該《意見稿》第6條最後一款規定:出口黃金製品除了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企業法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黃金製品進出口合同等材料外,還必須提交黃金原料的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
◆藏金於民?
央行一面放開進出口權,一面又加強監管,在一些市場分析人士看來,央行正在對外釋放「藏金於民」信號。
據了解,黃金儲備與外匯儲備以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份額共同組成了一個國家的國際儲備,承擔著抵禦國際金融風險的職能。
公開的統計資料顯示,各國央行的平均黃金儲備量約為儲備資產的9%,歐盟是25%多,美國約為60%。而我國央行按央行網站公布的2005年6月底的數據計算,黃金儲備占我國總儲備資產的比例僅約為1.2%,共計600噸。
隨著近來國際金價高企,美元貶值,尤其是人民幣匯率改革之後,在國家儲備資產中增加黃金儲備的呼聲正逐漸走高。
張衛星撰文指出,低的黃金儲備不利於我們應對風雲變幻的國際金融動盪,不利於我們應對美國經濟出現問題和美元問題等,也不利於我國在亞洲區域貨幣構想中的地位。
所謂「藏金於民」,指在增加官方儲備的同時,開啟民間的黃金投資和黃金消費,這作為一種思路被提了出來。支持者常引用的例證是1997年以來東南亞國家抵禦金融危機的經驗。其時,居民個人投資與儲藏的黃金,成為了國家應對國際政治與經濟風險的一個重要後備力量。
最新的調查統計表明,我國民間黃金儲量大約有4000噸,加上中央儲備量大約600噸,人均消費僅為0.35克。盡管與2002年的0.16克相比,已經翻了一倍多,但是與國際人均年消費量相比,還要低很多。
不少觀察人士均將黃金製品進出口權的放開看做國家意圖「藏金於民」的一個信號。開啟更多進出口渠道,可以與鼓勵黃金消費、投資的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動,擴大國內黃金消費市場的規模,增加民間的黃金儲備。
此前,由於只有六家獲批的企業擁有黃金製品的進出口權,其他企業如果進出口黃金製品,只能委託這六家企業來進行,無形中增加黃金製品的進口成本,缺少國際市場這個渠道,也不利於企業做大做強。
在這個《意見稿》當中,首要的黃金製品就是黃金首飾,無疑為上述邏輯提供了想像的空間。然而,正如張衛星的研究指出的那樣,我國黃金消費結構偏重在首飾用金上,而首飾用金不能算做真正的投資。
據張分析,如果投資者真的要把黃金首飾賣出去,至少要損失15%,因為從黃金到黃金首飾增加了諸如加工費、消費稅費、黃金損耗、銷售成本、首飾商利潤等各種高昂的中間成本。
「通過首飾性黃金『藏金於民』實際上是一種貶值行為。」張衛星說。他認為,藏金於民的關鍵是拓寬目前的黃金投資渠道,吸引更多的民眾參與黃金投資。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由於有關黃金投資的法律法規尚付闕如,黃金回購渠道目前仍不順暢。以目前的民間黃金論,仍約有90%無法進入流通領域。
⑷ 為什麼黃金要進出口許可證
黃金及其制抄品,指列入《襲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氯化金、氯化金鉀等[包括氰化亞金(I)鉀(含金68.3%)、氰化亞金(Ⅲ)鉀(含金57%)],其他金化合物(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非貨幣用金粉,非貨幣用未鍛造金(包括鍍鉑的金),非貨幣用半製成金(包括鍍鉑的金),貨幣用未鍛造金(包括鍍鉑的金),金的廢碎料,鑲嵌鑽石的黃金制首飾及其零件(不論是否包、鍍其他貴金屬),鑲嵌瀕危物種製品的金首飾及其零件(不論是否包、鍍其他貴金屬),其他黃金制首飾及零件(不論是否包、鍍其他貴金屬),金制工業、實驗室用製品,黃金錶殼(按重量計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黃金錶帶(按重量計含金量在80%及以上)。
⑸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是什麼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內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容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明確規定取消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和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准。
(5)黃金製品許可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⑹ 國務院取消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什麼意思
意思是抄攜帶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不襲再需要相關審批手續,辦理交稅、通關等手續即可。
關於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曾發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個人攜帶黃金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關申報和交稅。
而攜帶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交稅、通關手續。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准許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及黃金製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准許證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攜帶進出境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重量等;
2、本人有效護照(港澳通行證)及進出境證明;
3、購買黃金及黃金製品的發票或者來源證明。
⑺ 黃金回收許可證怎樣辦
1、根據國發〔2003〕5號規定,黃金收購許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黃金製品已不再屬於特許內經營物品。
2、回收舊黃金容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根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回收舊黃金應有經營許可證,且應對舊黃金如實登記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徵和來源。
3、你應該去工商、公安部門辦妥相應手續後才可從事回收舊黃金的經營活動。
⑻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是多久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及其報關規范
1、主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2、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出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黃金產品出口准許證」
3、進口黃金及其製品,進口企業應事先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書」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
⑼ 深圳如何辦理黃金製品進出口許可證
(J類)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許可證/批件 (由中國人民銀行簽發)
<以下內容出自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其它地區可參考,或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咨詢>
受理《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許可證》需知
一、《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對象為生產類企業的法人。貿易類公司不在申請范圍。
二、辦理《許可證》的范圍是:絲、片、棒、粉、型材、含金合金及含金化合物。
三、辦理申請時需攜帶以下材料:
1、蓋有公司公章的申請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
四、受理、審核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從受理到《許可證》批復,時間為90個工作日。
六、《許可證》有效期為當年有效,跨年度作廢。
《黃金製品進出口許可證》操作流程
一、申請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單位(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審核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受理單位審核該公司進口的黃金製品是否用於產品的生產,出口的黃金製品是否是該公司的產品。
四、審核符合要求的,由我部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頒發《許可證》的授權。
五、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後,我部向企業頒發《許可證》。
六、我部將不定期向領證企業進行核查。
七、受理單位地址:場中路960號307室
八、聯系人:謝文渝 電話:26026828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金融服務一部
2008年6月
⑽ 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的介紹
黃金及其製品來進出口准許源證或批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列入《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的進出口黃金及其製品實施監督管理,並簽發准予進出口的許可證件。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口准許證監管證件代碼為「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