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銷售金銀首飾的金行,是不是既要交納消費稅又要交納增值稅,然後是二者的附加稅,還需交納別的稅種嗎
銷售金銀首飾的金行,是不是既要交納消費稅又要交納增值稅,然後是二者的附加稅,——是的,你說的完全正確。
還需交納別的稅種嗎——還可能繳納一下稅種:
1、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2、印花稅
3、車船使用稅
4、房產稅
5、土地使用稅
還有的就不經常發生了
舉例;某金行,當月銷售額為10000元,其消費稅=(10000/(1+17%))*5%=427.35 增值稅=本月銷項稅-進項稅 然後附加稅=(增值稅+消費稅)*0.13 這樣計算對嗎?謝謝!——是的。正確
Ⅱ 黃金首飾銷售需要繳納消費稅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專字第95號)規定:屬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金銀首飾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所稱「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根據上述規定,18k金首飾應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鍍金首飾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Ⅲ 銷售金銀珠寶給其他公司需要交消費稅嗎
稅法規定金銀一類是零售環節征稅,因此如果你們是賣給其他公司,其他公司再出售的話就不需要再征稅。如果像是賣給公司,但公司是自己內部要用或者是怎麼的話,這個環節就相當於零售了,就要征稅了。
Ⅳ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果不屬於首飾,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宇[94]95號)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Ⅳ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如何繳納增值稅及消費稅
金融單位銷售黃金,不屬於則不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Ⅵ 金銀首飾每道銷售環節都要徵收消費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中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由原來的生產銷售環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金銀首飾消費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對「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即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注意此處「經營單位」的概念)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將以下行為視同零售業務:(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理解: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徵收,而且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只要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的單位即為零售,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若是批發業務銷售方和銷售的對象一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已停止執行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的行政審批項目。上述文件便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目前的金銀首飾銷售的對象中國人民銀行均不進行行政審批,只要發生金銀首飾銷售行為就應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另一種是根據上述文件視同零售業務第三條理解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取消行政審批後,原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現在沒有文件規定此類企業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這類企業依然不繳金銀首飾消費稅,新發生此類批發業務的單位也比照執行。也就是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給消費者個人這一環節徵收,銷售給企業不征。這就形成了金銀首飾消費稅在徵收管理上的不一致性。
Ⅶ 零售黃金及鉑金首飾是否繳納消費稅如繳納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86號)第七條規定: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徵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徵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
另根據《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零售黃金、鉑金首飾需要繳納消費稅,稅率為5%。
Ⅷ 珠寶店的銷售都要交什麼稅,分別怎麼計算呢,謝謝
需要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城建稅等。
增值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消費稅計算公式:消費稅=(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率/(1-消費稅率)。如果銷售的珠寶、玉石是外購的,不是自己生產的,那不用交消費稅,只交上面的增值稅即可。如果你銷售的是金、銀、鑽,需要交消費稅。
你還要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城建稅:(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根據你所處的位置確定你的稅率,城區為7%,縣區為5%,其他地區為1%】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3%
所得稅,這個稅種較復雜,要具體分析。
(8)銷售黃金需要繳納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在中國,明確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於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一定意義。
1984年以前,國家明確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
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
此外,還將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
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
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許可權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