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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交易所牌照發放

發布時間:2021-05-10 04:26:20

⑴ 紅嶺創投有沒有金融資交易牌照

i投資分析員回答:沒有,目前來說沒有一家有,陸金所是在平安集團地下才有的,真正說來也沒有,其實都一樣P2P不需要牌照的,都是不合法也不違法,你可以新老平台都試試看。

⑵ 什麼是金融資產交易所,金融資產交易所注冊

哥哥,儂老牛逼的,這個東東怎麼能告訴你,想去偷東西啊!~~~只能告訴你,上海浦東金橋

⑶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⑷ 金融資產交易所屬於合規代銷機構嗎

今日,銀監會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不得代銷該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金融牌照」,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是指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為給市場發展預留空間,《通知》規定「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發展較快,代銷產品種類逐步增多,規模不斷擴大,部分商業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銷、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
記者梳理發現,《通知》分為基本原則、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及監督管理7個部分,共40條。並強調,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依法合規、符合代銷有關金融產品資質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等四項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不得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等,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銀行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此外,商業銀行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責任被再次明確。總行應對合作機構實施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並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

⑸ 交易所可以辦理哪些牌照合規

2019年11月日,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報告顯示,2018年以來,金融系統落實攻堅戰各項任務措施,取得積極成效。在整頓金融秩序方面,國內173家虛擬貨幣交易及代幣發行融資平台已全部無風險退出。同時繼續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及時查處大案要案。區塊鏈市場曙光在前;另一方面國家對幣圈虛擬幣交易相關活動繼續採取高壓態勢。


在一片深入摸排清理打擊交易所的大潮面前。就是頭部交易所火幣,歐科落地海南特區之舉,積極擁抱國家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消息,也只能說算是自救而已,從數字貨幣交易的投資行為舒適區走出來,去往上游切實的真金白銀投入搞區塊鏈技術研發,轉型談何容易。


中小數字貨幣交易所出路何在?繼續海外注冊,國內運營可否?

公告細則明確宣布,這類伺服器均位於海外,也在海外注冊了離岸公司,嚴格來說,它們都屬於外埠交易場所」,都屬於打擊范圍。隨著國內監管越收越緊,恐怕,中小交易所真正的海外運營時代,就要到來了,然後,他們就會發現,全世界各國政府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政策或各有不同,然而在承認數字貨幣的國家中,都對交易所提出有取得數字資產交易牌照的要求。這也是數字資產投資和交易在各國現有法律框架下能夠受到合規保護的前提。

金融服務業及其相關衍生行業是美國經濟的基礎,是重中之重,一旦認同虛擬貨幣地位放開其市場,華爾街投資市場的巨額投資必將滾而來,資金的流動性加強對虛擬貨幣市場是絕對的利好消息,這代表著巨大的財富效應,所以MSB牌照的重要性無需再言。


作為重要的市場行為風向標,幣圈頭部交易所Coinbase,Bitfinex,Poloiex,火幣網,ok,幣安,抹茶交易所等平台均持有MSB牌照開展經營。曾經在火幣宣布取得該牌照的時候業界還掀起過一場關於MSB牌照含金量的爭論,從目前的市場發展態勢來看,此爭論可以休矣。


而在全球的另一個金融中心新加坡,今年早些時間也通過《支付服務法案》。法案的監管范圍包括所有在新加坡市場有實際運營的相關機構,而不僅限於注冊地在新加坡的機構。因此,火幣、幣安等在新加坡有大眾流水運營業務的大型交易所均需准備牌照申請。


面對區塊鏈技術的巨大潛力和高速發展面前,誰也不會無動於衷,但是收益越大風險越大,所以合規的監管,是發展必須的前提。根據最新的數字資產交易所風險報告披露,在被分析的216家數字資產交易所中,只有14%的交易所被確認已獲得相關監管部門發放的合法牌照,69%的交易所沒有「完整和透明的」CDD和KYC程序。也許由於各國政策不同,數字貨幣交易牌照的申請注冊還有合規及審查成本非常高,所以以前很多交易所會選擇放棄或者無視,那麼現如今在不合規就玩不下去的游戲規則下,恐怕有雄心有膽魄還想做大的中小交易所,則必然走上申請牌照之路了。

⑹ 金融資產交易所如何登記管理,具體哪個部門可以查詢到

股東想得到當時工商注冊時的股權分配書或者能證明股東出資的相關證明,有限責任公司,到工商局查詢公司登記材料,其中章程裡面會有記載。

⑺ 金融資產交易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區別

全國有八家金融資產交易所(例如天津、重慶、河北、南京、四川金融資產交易所版等)。權一般交易的資產是債權、權益等金融相關的資產(比如貸款債權、信託債權、P2P債權等等)。交易的方式是通過在自己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通常是在其官網上公告產品的相關信息,總金額、收益、價格等等。買賣都必須在這個交易所內進行(場內交易,沒有像股票一樣上市交易),並且要先注冊成為金交所的會員,才能參與。這個流動性不強。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是股票、公司債、國債逆回購等,交易者是在證券公司開戶,可以非常方便地買賣,流動性非常強。

⑻ 目前證監會批準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哪幾家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金所)

只有兩個股票交易所,三個商品期貨交易所,一個金融期貨交易所。

⑼ 什麼是金融資產交易所 金融資產交易所有哪些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綜合起來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一、 國內產權交易市場過度分散,回惡性競爭,缺答乏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處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產權交易機構,全國各種各樣的產權交易所有300多家,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嚴重阻礙了產權的跨地域流動性。國有資產無法在全國范圍內流轉配置,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機制,無法實現效益最大化。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聯盟,形成以上海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長江流域市場,以北京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北方市場聯盟,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的北方共同市場。但是這些區域性市場都是鬆散型的行業聯盟,通過合作協議捆綁在一起,沒有統一的平台和統一的規則,也無法解決產權跨區域流動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仍缺乏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二、 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分散,道德風險突出,呼籲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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