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內容是什麼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風險的識別、評價和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是評價、監測和預警商業銀行風險的參照體系。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口徑同時計算並表的和未並表的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第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各項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進行水平分析、同組比較分析及檢查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有選擇地採取監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標第六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七條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第八條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一)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二)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三)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第九條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一)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三)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第十條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一)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二)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條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第十二條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第十三條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第三章檢查監督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與本辦法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准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質量。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將各項指標體現在日常風險管理中,完善風險管理方法。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定期審查各項指標的實際值,並督促管理層採取糾正措施。第十八條銀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第十九條銀監會將組織現場檢查核實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核心指標實際值有針對性地檢查商業銀行主要風險點,並進行誡勉談話和風險提示。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本核心指標不作為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銀發〔1996〕450號)同時廢止。附件:一、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一覽表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B. 流動性風險的銀監會新指標
為了提升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有效性,在「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以外,監管當局又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兩個指標。
10月12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了對於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四個主要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該《辦法》是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擬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引入,是《辦法》的最大亮點。這兩個指標在巴III協議中首次提出,是國際監管層面針對危機中銀行流動性問題反思的最新成果,此次也被銀監會引入到中國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之中。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
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和「未來30日凈現金流出量」的比值,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
凈穩定融資比例則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之比。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融資比例應當不低於100%。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緩沖上述兩個指標對銀行的沖擊,監管當局設定了寬限期,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准,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標准。
「流動性覆蓋率主要監控的是銀行短期的流動性風險,而凈穩定融資比例則關注長期流動性風險。」銀監會國際部主任範文仲曾在2011年中表示,「銀監會參照國際上新的流動性要求,引入這兩個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同時,也保留了以前跟中國國情吻合的監管指標,比如說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這樣就形成了一套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
對於 「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銀監會延續了之前的要求,即,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於75%;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另外,《辦法》在完善現金流管理等重點環節的同時,還充實了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和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
C. 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哪些指標,一般需要出哪些報表
主要指標有:現金頭寸指標、核心存款比例、貸款總額與總資產的比回例、貸款總額與核心存款的比答率、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大額負債依賴度等等。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報表就多了,1104報表是少不了的,還有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分析等
D.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的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E.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有哪些2017
1.銀行業資產和負債規模穩步增長。
2017年一季度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資產總額為238.5萬億元,同比增長14.3%。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資產總額89.6萬億元,佔比37.6%,資產總額同比增長11.3%;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43.9萬億元,佔比18.4%,資產總額同比增長13.8%。
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外本外幣負債總額為220.4萬億元,同比增長14.5%。其中,大型商業銀行負債總額82.7萬億元,佔比37.5%,負債總額同比增長11.6%;股份制商業銀行負債總額41.1萬億元,佔比18.6%,負債總額同比增長13.9%。
2.銀行業繼續加強金融服務。
2017年一季度,銀行業繼續加強對「三農」、小微企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務。截至一季度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不含票據融資)余額29.2萬億元,同比增長8.9%;用於小微企業的貸款(包括小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和小微企業主貸款)余額27.8萬億元,同比增長14.4%。用於信用卡消費、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領域貸款同比分別增長27.9%和52.2%,分別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15.6和39.9個百分點。
3.信貸資產質量總體平穩。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法人口徑,下同)不良貸款余額1.58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673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4%,比上季末下降0.01個百分點。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正常貸款余額89.3萬億元,其中正常類貸款余額85.8萬億元,關注類貸款余額3.42萬億元。
4.利潤增速有所回升。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當年累計實現凈利潤4933億元,同比增長4.61%,較上季末上升1.07個百分點。2017年一季度商業銀行平均資產利潤率為1.07%,同比下降0.12個百分點;平均資本利潤率14.77%,同比下降1.15個百分點。
風險抵補能力繼續加強。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28236億元,較上季末增加1560億元;撥備覆蓋率為178.8%,較上季末上升2.36個百分點;貸款撥備率為3.11%,較上季末下降0.03個百分點。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不含外國銀行分行)加權平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79%,較上季末上升0.04個百分點;加權平均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28%,較上季末上升0.03個百分點;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3.26%,較上季末下降0.01個百分點。
5.流動性水平保持穩健。
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為48.74%,較上季末上升1.19個百分點;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1.65%,較上季末下降0.68個百分點;存貸款比例(人民幣境內口徑)為67.74%,較上季末上升0.13個百分點。
F. 新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哪些
新巴塞爾協議的框架下,對於銀行流動性監管有四個主要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
1、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
計算公式: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
2、凈穩定融資比例是金融危機後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另一個流動性監管指標,用於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該比率的分子是銀行可用的各項穩定資金來源,分母是銀行發展各類資產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來源。
根據中國銀監會2011年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
3、貸存比,即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貸款資產占存款負債的比例,又稱存貸比。影響貸存比變化的主要因素包括國家對銀行貸存比的上限管理(會逐步放開)、國家針對貸款增速實施的宏觀調控政策、存款由於利率變動或居民拓寬投資理財渠道(如居民將存款更多地投向股市就會提升銀行貸存比)、以及各家銀行不同的資產質量狀況和經營策略等因素。
4、流動性比率是最常用的財務指標,它用於測量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其計算公式為:流動性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其計算數據來自於資產負債表。一般說來,流動性比率越高,企業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越強。一般情況下,營業周期、流動資產中應收賬款數額和存貨的周轉速度是影響流動性比率的主要因素。
G. 流動性風險控制指標主要有
主要指標有:現金頭寸指標、核心存款比例、貸款總額與總資產的比例、貸款總額版與核心存款的比率權、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大額負債依賴度等等。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涉及:
(一)整體的流動性管理政策。
(二)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體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
(四)資產與負債組合。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及超限額處理程序。
(六)現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貨幣、不同國家、跨境、跨機構及跨業務條線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八)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的潛在因素及相應的監測流程。
(九)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十)應急計劃及流動性風險緩釋工具管理。
報表就多了,1104報表是少不了的,還有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分析等
H.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是( )
A,B,C,D
答案解析:
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採用的四項主要指標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I.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要求流動性比率不得低於( )。
正確答案為:C選項
答案解析: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要求該指標不得低於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