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聯關系的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❷ 稅務局怎樣認定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有沒有界定比例呢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價格作為關聯交易公平成交價格。
2、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3、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式: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4、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
5、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並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
(2)關聯交易認定比例限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2、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3、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方交易審計
❸ 關聯交易的金額及相應比例是什麼意思
關聯交易的金額相映比例呢是百分之二十
❹ 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聯交易的限制嗎
有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項對「關聯關系」的定義是:「公司控回股股東、實際答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公司法》對於關聯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第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若有違反,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在行使表決權上受到制約。
❺ 關聯交易比例30%是否影響發行
會影響。以前證監會給保薦代表人的培訓里明確提過關聯交易不能超過30%,同時也更注重實質,看擬上市企業是否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是否在業務上具有獨立性。但這個事情也不是絕對的,如果確有理由能解釋也不是不可以。
❻ 稅務局怎樣認定關聯方交易價格不公允,有沒有界定比例
認定方法如下:
1.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價格作為關聯交易公平成交價格
2. 再銷售價格法
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3. 成本加成法
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公式:
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4. 交易凈利潤法
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①資產收益率、②銷售利潤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貝里比率。
5. 利潤分割法
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並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餘利潤分割法。
①一般利潤分割法根據關聯交易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確定各自應取得的利潤;
②剩餘利潤分割法將關聯交易各參與方的合並利潤減去分配給各方的常規利潤的余額作為剩餘利潤,再根據各方對剩餘利潤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❼ 需要重點核查的關聯交易比例超過多少
一般是二三天,不會超過五天會核查清楚並公告,如果沒有重大事項的話就會復牌,如果有重大重組事項的話就要一直等到重組方案制定好復牌.
❽ 關聯方的四種認定標準是什麼
稅法上的關聯方認定標準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版規定,企業所權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8)關聯交易認定比例限制擴展閱讀:
我國目前許多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普遍存在著關聯交易,但在會計報表中根本不說明關聯交易,或者只作簡單披露,未作充分陳述,或者避重就輕,對重要信息隱瞞不報。如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關聯融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等。
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經營業務中的關聯交易,而沒有列示資產重組中的關聯交易,如借殼上市、買殼上市、實物配股等。
關聯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定價政策。
而企業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很少能完全披露這三個要素,尤其是對定價政策這一關聯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筆帶過,過於含糊其辭。
❾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高於低於 怎麼理解
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交年度關聯交易申報表。雖然以前年度的匯算清繳也包括對關聯之間關聯交易的申報和披露,但與《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相比,適用對象發生了細微變化,實行查賬征稅的非居民被納入關聯申報之列,但實行核定利潤征稅的代表處似乎並不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另外,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都有很大的變動和擴充,這給納稅人的實際操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關聯關聯關系的認定
《辦法》在定義關聯時更著重強調了「控制」的概念。這一理念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關聯關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
《辦法》明確規定了間接持股比例的計算方法,以及如何確定關聯關系。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為關聯;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對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未達到25%,也可能由於上述規定被認定構成關聯關系。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辦法》列出的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為四大類,包括有形資產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提供勞務。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並確保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付款憑證等資料。
關聯業務往來申報與披露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以9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表A-13/表B-13。《報告表》要求納稅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披露是否已准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表明轉讓定價合規性的要求變得更加嚴格。納稅人在進行關聯業務往來申報時,應按《報告表》的填表說明進行填報。為了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遵循稅務機關在關聯申報方面的要求,以下幾點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
納稅人在報送《報告表》時,需要與所得稅申報表一起提交,提交時間是5月31日之前。
2.《報告表》的內容應與同期資料內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於2008年度國家稅務總局對於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和同期資料的要求時限不一致,納稅人需要確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報告表》的內容,與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備好的同期資料的內容相一致。
3.報送《報告表》與准備同期資料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報送《報告表》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只要是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和在中國境內設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非居民,均需填報《報告表》。但是對於同期資料的准備,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三種情況的是免於准備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都准備同期資料。
4.《報告表》中所涉及的9張附表的詳細信息,將會為稅務機關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潛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來源。
提早准備,遵從《辦法》
2008年度關聯申報的截止期限越來越近,為了更好地幫助納稅人遵從《辦法》,對於關聯申報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筆者建議:1.認真審閱內部各關聯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並按照的實際情況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並降低中國轉讓定價風險。
2.應提早進行准備。對於報告表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3.按照《辦法》的規定,未能准備和按時提交報告表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啟動轉讓定價調查的原因。若在轉讓定價調查中不能成功證明自己符合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在最壞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能採取核定利潤方法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因此,應認真准備並按時提交《報告表》。
4.新的關聯申報要求針對的是單個獨立納稅人,目前尚不允許合並進行關聯申報以及同期資料的准備。這可能會對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帶來不少額外負擔。因此集團性應當積極地對轉讓定價風險進行管理,盡早確定需要准備同期資料的下屬並及時展開准備工作。同時,還可利用這一契機,再次評估其轉讓定價安排的現狀,以及對政策作出反應,以確保相關安排在未來持續性的基礎上仍然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