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是什麼所有項目的招投標都要經過他嗎,他在這個環節起什麼作用
交易中心不是所有的招標都有要經過他,他是招投標管理局下面的下個機構,是為創收用的。所有招投標項目要經過招投標管理局,這樣就必須有個開標的場所,交易中心就是提供場所的,他收費,其實也就是招管局收費。
2. 分析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概況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是國家經貿委批准組建的為企業提供商品交易中介服務的經濟組織,1997年10月28日正式開通運營。它以會員制為紐帶,以無形市場與有形市場相結合為基本框架,以網路交易和看樣定貨為商品交易方式,通過改造傳統的商品交換方式,提高商品交換層次,規范商品交易行為,實現超大型的網路經營,達到活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疏通和拓展流通渠道、增強企業活力的目的。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覆蓋全國的計算機網路,是一個內存大,速度快,能夠快速並發處理的計算機系統,它通過網路把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該計算機網路系統具有會員管理、信息管理、交易交割管理、結算管理的功能,為保障交易中心的運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系統通過遍布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網路,覆蓋著全國城鄉,從四面八方吸引進來,再向四面八方伸展出去。只要有電話通訊的地方,就可以加入這個網路,形成了遍布全國960萬平方公里國土的網路市場。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為企業提供了商品交換、流通的新渠道,企業只要上了網,就等於擁有了自己的全國網路。企業可以通過網路查詢信息,在網路上談判、確定合同條款、發出定單、接受定單、維護企業信息、修改密碼、更換產品信息、履行合同,完成整個商品交易流程。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由中心,各省市、直轄市分中心,各地市分部和各縣區交易所構成,其職能包括交易交割、交易管理、結算、網路信息維護、教育培訓、發展會員和統計。中心及其分中心、分部、交易所始終圍繞著企業進入市場的需求全方位開展工作。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1)通過計算機網路為企業提供各類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供求信息。
(2)通過計算機網路為交易雙方提供網上談判、簽約服務。
(3)通過交易中心系統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交割服務。
(4)通過國有商業銀行為交易各方提供資金統一結算服務。
(5)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各項經濟預測、統計分析。
(6)為企業提供產品信息廣告及網際網路主頁製作與發布服務。
(7)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品展示的場所。
(8)為企業辦理入會入網的各項手續及咨詢服務。
2.中國商品交易中心信息查詢
<>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基本信息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收集了涉及商品交易的五大類、22種基本信息:
(1) 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商標、品牌、購買商品分類、產地、製造商。
(2) 企業行業、法人代表、企業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企業代碼、納稅人登記號。
(3) 會員名稱、會員編碼、地區劃分。
(4) 聯系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5) 海關。
<>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查詢方式
(1)專用鍵查詢。中國商品交易中心專用鍵查詢方式可以分為查詢商品、定位商品、查詢企業和定位會員四大類,包括了幾十種不同的查詢手段。使用專用查詢,用戶首先應進入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主頁,輸入自己的會員編號和密碼,然後按"定位商品鍵",進入商品快速查詢方式。
(2)關鍵詞查詢。關鍵詞查詢主要通過輸入商品名稱、品牌、商標、製造商、產地五種方式進行查詢。查詢時,可輸入一種類型的關鍵詞,也可輸入幾種類型的關鍵詞。
(3)分類查詢。分類查詢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選定所在地區或企業注冊信息進行查詢;二是通過國家制定的行業劃分標准進行查詢;三是通過選擇海關對產品的分類進行查詢。
(4)編碼查詢。編碼查詢主要通過輸入會員編碼、企業代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納稅人登記號五種方法進行查詢。可以輸入一種編碼進行查詢,也可以輸入多種編碼進行查詢。
3.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網路采購系統
采購系統的活動分為以下七步:
(1)對進入采購籃的產品進行確認,同時刪除不滿意的產品。核准不滿意產品後,按右下角"刪除"鍵,可以將該產品清除出采購籃。
(2)屏幕顯示采購籃中經確認的產品,提示對進入采購籃的產品准備定貨,並顯示定貨准備中的注意事項。
(3)屏幕提示必須按"送到"鍵,將在"送貨"欄中顯示買方企業代碼。
(4)屏幕顯示買方企業代碼,按"購物細節"鍵確定購買產品數量。
(5)屏幕提示買方對所購產品數量進行填寫,然後按"保存"鍵。
(6)屏幕顯示填寫數量後保存的內容,挑選合同樣本後按"定貨"鍵。
(7)完成上述定貨准備工作後,進入合同草簽程序。
4.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網上談判
網上談判過程可以分為以下九步:
(1)買方查詢合同內容,屏幕顯示有關合同狀態的說明和買賣雙方在合同簽約中的注意事項。
(2)屏幕顯示合同第一頁。合同的第一頁需填寫地點和時間。
(3)填寫合同內容。買方查詢賣方關於報價的信息,買方可以對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進行修改,修改後按"保存"鍵並確認,屏幕上出現數據更新成功的提示。
(4)買方根據交易系統提供的賣方信息和中介方信息,填寫發盤有效期並按"保存"鍵。屏幕再次出現關於數據更新成功的提示,單擊"確認"鍵經確認後,按"發往對方"鍵,從而結束買方對合同草案的填寫過程。
(5)賣方查詢合同時,按"合同草案"鍵,在填寫企業編碼和密碼後,屏幕顯示出買方的合同狀態,選擇相應狀態,查看合同草案內容。
(6)賣方查看買主發來的合同,對數量、單價等重要條款修改後,單擊"保存"鍵並確認。
(7)賣方填寫完畢後,先按"保存"鍵再按"確認"鍵,合同即發回買方。買方查詢時,屏幕顯示賣方的合同狀態,選擇相應狀態,查看合同狀態。
(8)買方查看完畢,如對賣方的還盤仍有異議,可繼續修改後"發往對方"。若對賣方的還盤沒有異議,按"接受"鍵,合同進入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庫,雙方不再具有修改、刪除的權力。
5.中國商品交易中心的結算系統
<>結算系統介紹
資金的結算對於任何一種商品交易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環節。中國商品交易中心採取中介介入的方式,完成買賣雙方之間的資金結算,對於交易雙方的供銷行為,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起到監督與管理的作用。為此,交易中心設置職能部門--結算中心,通過結算中心的日常操作來完成對企業供銷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結算流程
(1)買方通過其開戶行將定金匯付給清算銀行,清算銀行將定金到帳信息通知交易中心結算中心,賣方接到交易中心通知後發貨。
(2)買方通過其開戶行將餘款匯付給清算銀行,清算銀行將餘款到帳信息通知交易中心結算中心。
(3)買方接到貨物,驗收合格
(4)結算中心按照規定通知清算銀行給賣方結轉貨款。
為了確保交易資金的安全,在交易過程中一旦發生違約,結算中心立即凍結在帳資金,違約處理完畢,結算中心立即解凍凍結的資金,並進行相應的資金劃轉,恢復正常履約過程。
3. 簡要闡述建設單位和交易中心在招投標活動中起什麼作用
建設單位就是項目的業主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建設過程中實行的是業主負責制,在招投標活動中處於主導地位,縣級以上政府所設的交易中心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交易平台,或者叫交易場所,有關的信息及操作過程在交易中心是公開的。
4. 交易中心是干什麼的
都是一個以物換物或是以物換金錢 ,總之是一個交易場所 由於信譽度和地理位置等符合交易需求及客觀和宏觀因素的優勢組成交易中心。
5. 房產交易中心是干什麼的
房屋買賣的地方。
房產交易中心主要是明確房產的交易方式,交易份額等,來維系其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中心主要負責:政府進行土地出讓、一手房(新房)產權的下發、二手房產權的過戶和繳稅、一些房產的拍賣等。
所謂房產,是指有牆面和立體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活、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貯藏物資的場所。
6. 我國建築工程交易中心的三大功能是什麼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4-2018年中國工程交易中心發展模式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前瞻》。
(1)工程交易中心的定位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指出: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經政府部分批准,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很顯然,根據《通知》的要求,工程交易中心就是政府部分批準的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屬於「社會公益類」的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沒有管理執法權。
(2)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
工程交易中心是由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或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業法人,根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對市場主體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3)工程交易中心的職能
工程交易中心其主要職能是為進入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提供服務,包括開標、評標、定標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的場所;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
7. 交易所的作用是什麼
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編輯本段]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審議批准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託。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擬訂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擬訂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擬訂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擬訂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編輯本段]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六)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董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第四十八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求採納
8. 簡答產權交易中心在產權交易中起什麼作用
信息積聚功能
所謂信息積聚功能是指產權交易市場能提供所有產權交易的信息,溝通買賣雙方。市場可以公開價格和其他相關信息,使交易者通過市場建立固定的聯絡渠道,使具有交易意願的買賣雙方或潛在的買賣雙方通過恰當的形式相遇。
價格發掘功能
所謂價格發掘功能是指產權交易市場可以形成價格規范。通過市場的建立而進行有組織的交易,發現相關價格的成本大大降低。同時,交易市場也減少了「議價成本」。市場為交易的達成建立了程序和慣例,使當事人更容易發現什麼樣的買賣可以成交。一旦交易信息公開後,可以約束交易雙方的議價幅度並使價格趨於平均水平。所以,產權交易市場能為潛在的交易者對交易價格做出合理的預期,以減少交易費用、促進交易雙方順利達到雙方滿意的交易價格。
制度規范功能
所謂制度規范功能是指產權交易市場對產權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行為提供規范。包括產權交易信息的形成與傳遞,創立公開交易行為制度,杜絕暗箱操作,形成價格規范,公平競爭等等。
中介服務功能
所謂中介服務功能是指產權交易市場通過實行進場交易委託代理制,簡化了產權交易手續,縮短了產權交易過程,提高了產權交易效率。同時,培育了中介服務機構,提高了經紀人員的業務素質。
9.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作用和基本功能
一、性質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為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自收自支的事業性單位,而非政府機構。
二、作用
1、為建築市場進行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2、配合市場各部門調解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三、基本功能
(1)信息服務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轄區內所有擬建工程的建設信息公開發布,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參加招標。
(2)集中辦公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一般在一個地區只有一個固定的辦公場所,相關的招標投標手續和中標後的工程報建手續都可以在中心集中辦理,方便了發包承包單位。
具備條件
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設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經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協調小組批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有政府管理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
(3)有健全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並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其負責人必須具備5年以上從事建設市場管理的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豐富的工程招標投標等業務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