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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主承銷交易結構

發布時間:2021-05-01 04:11:12

❶ 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

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遠較一般固定收益債券復雜,會涉及到多個機構的參與。這一流程也是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流程。
要發行一隻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Originator,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首先需要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發起程序確定用於債券化的資產並將其組合成資產池,同時設立專門從事資產抵押債券發行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並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True Sale)」給SPV,發起人是創造應收現金流的實體和基礎資產的賣方。雖然在將資產池真實銷售給SPV之後,發行人就與SPV實現了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並由後者來發行資產抵押債券。資產抵押債券的償付資金並不經過發起人,但是,發起人對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正常流動仍然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首先,發起人的觀點對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結構的安排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交易結構本息償付的可預測性還取決於發起人的性質和境況。例如,一個財務困難的發起人更有可能陷於破產,這樣就出現了應收現金流的交易是否被認定為破產性真實銷售問題。如果法院堅持不作這種認定,那麼SPV回收應收現金流的能力就會被拖延,甚至會受到嚴重損害。其次,待交易結構全部被償付完畢之後,如果基礎資產池產生的收入還有剩餘,那麼這些剩餘收入將被返還給交易發起人。
SPV發行人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的主體,它在接受了交易發起人向其真實銷售的資產之後,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並降低發行成本,會對即將發行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債券的信用評級,例如, SPV可以尋求專業擔保機構(Guarantors)提供金融擔保。在進行了信用增級以後,SPV又會聘請專業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對即將發行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正式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最終評級結果。SPV可以採取信託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或者合夥形式;它既可以是由交易發起人設立的一個附屬機構,也可以是長期存在的專門從事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及交易的機構。SPV不僅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也是除了原始債務人和交易發起人之外其它參與方的選擇者。但是,SPV的權力和活動也受到了法律上的許多限制,其范圍僅限於按資產抵押債券交易規定所必須進行的活動。例如,SPV不得擁有附屬機構,也不能擁有除資產抵押債券之外的債務等。而且,SPV並不直接參與到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中,它對資金流動的控制僅僅屬於「過手(Pass-through)」性質。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出現了問題,SPV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者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實施信用增級之後,資產抵押債券的評級結果往往比較理想,於是SPV選擇的債券承銷商(Underwriters)開始向投資者(Investors)發行資產抵押債券,並將發債所得現金交給SPV。SPV從債券承銷商那裡獲得現金收入後,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此時要優先向其所聘用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在資產抵押債券償付期間,SPV會通過專門的服務商(Servicer)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並把全部收入存入SPV事先指定的信託機構(Trust),即服務商將負責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行之後面向原始債務人(Obligators)的相關服務活動。在大多數交易中,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會繼續擔任服務商,因為一般來說發起人已經比較熟悉應收現金流的情況並擁有技術和人力方面的優勢。但是,服務商也可以是獨立於發起人的新實體。它是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過程中的重要中介機構,不僅要負責收取每月的應收現金流,並將收集的現金流存入信託機構設立的特定帳戶;而且在原始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還有義務實施有關補救措施。為了避免對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的償付受到一個或多個原始債務人違約的影響,一般的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協議都會要求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先向投資者墊付償付款項。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而且,償還服務商墊付款項的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進行追償和處理所收回的現金,而不能用其他未違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所以,服務商並不能使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免受原始債務人違約的風險,但只要違約資產能夠在一定期限之內得到追償和處理,財務實力強的服務商就能保證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及時足額地得到正常的本息償付。
信託機構(Trustee,又稱受託人)是資產抵押債券交易中與服務商一樣承擔著管理應收現金流義務的另一個交易中介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擔任應收款應用協議條款的管理者,依據約定建立積累金帳戶,從服務商、擔保機構和其它第三方那裡收取對應收款本息的償付資金,再受SPV的委託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資產抵押債券本息。但是,信託機構與服務商在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中所處的位置和履行職責時面對的對象不同:服務商經常由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兼任,處於應收款資金管理的上游環節,直接面對原始債務人,從債務人手中收集還款,並將其轉移給信託機構;在發生違約時,服務商要履行墊款的職責。而信託機構一般由銀行擔任,處於資金管理的下游環節,它依據信託協議代表投資者的利益,直接面對投資者,履行資金管理和本息償付等職能。當資金管理出現問題時,信託機構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並不需要像服務商一樣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履行墊款的職責。
另外,前文已經提及,信用增級中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將擔保機構引入到了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的過程中:根據擔保協議,擔保機構將在原始債務人發生違約時按照事先規定的比例對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進行本息償付。
從以上內容中可以看到,多個機構在不同環節上參與了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其中,交易發起人、服務商和外部擔保機構的財務狀況及資金支付能力都會對資產抵押債券本息償付資金的正常流動產生重要影響,它們都有可能成為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主體。

❷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❸ 債券的承銷機構有哪些

1、金融債券
1)由具有發行資格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構成發行人。
2)報審金融債券的發行額度、面額、發行條件、轉讓抵押、發售時間及方式、資金的運用。
3)發行債券前發布通告並詳細說明發行的目的、發行數額、發行辦法、債券期限、債券利率、認購對象、認購和繳款的地址等事項。

2、企業債券
1)由企業規模、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經濟效益好且前3年連續盈利境內法人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發行額度。其所籌資金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

3、公司債券
1)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上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2)發行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尚未募足或已發行的債券及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
3)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決議,或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及部門作出發行決定後。須上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發行規模。
4)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債券包銷或代銷協議。公開發行的公司債面總值超過去人民幣5000萬時,由承銷團承銷。

4、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債)
1)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可轉債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5年。可轉換債券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2)發行資格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⑵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⑷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3)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⑵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⑶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⑷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4)由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送證監會審批
5)發行人必須公布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6)經向證監會提出上市申請,可轉債可在發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在上市前5個工作日將上市公告書刊登
7)在發行結束後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8)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轉換為股份累計達到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的10%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9)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股份時,所持債券面額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發行人應當以現金償還。法人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10)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滿時仍未轉換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計復利。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❹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債券承銷(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一、債券承銷程序:
1、獲得債券承銷業務
(1)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2)另一個途徑是參與競爭性投標。許多債券發行人為了降低債券的發行成本,獲得最優的發行方案,常常採用投標的方式選擇主承銷商。投資銀行可以單槍匹馬地參與投標,但一般先於若幹家其他投資銀行聯合組成投標集團,以壯大自身實力。中標的投標集團在與發行人簽訂債券發行合同之後,便立即開始著手組建承銷。
2、組建承銷:
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
(3)實施發行
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二、債券承銷方式與承銷條件

1.代銷: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2.余額包銷:余額包銷也稱為助銷,是指由發行人委託承銷商按照已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期限內向社會推銷債券,到了銷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額由承銷商認購。其特點是既保證債券發行總額的完成,又能減輕發行者的費用和中介機構的風險壓力,因此十分流行。

3.全額包銷:全額包銷也叫承購包銷。它是指承銷商先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認購下來,並立即向債券發行人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按照市場條件轉售給投資者,轉售剩餘部分由中介機構擁有。中介機構賺取的不是發行者支付的手續費,而是轉賣債券的價差。採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商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同時又要保證發行人及時得到所需的全部資金,因此發行者必須付出較高的發行費用。
三、銀行債券分銷銷辦理程序:
1、每期債券投標前,客戶根據銀行發送的發債信息及投資預測分析並結合自身需要,確定是否分銷債券;
2、客戶有投資需求時在招標日前將分銷的額度、可接受的利率等要素通過「代理系統 」編制「債券分銷意向書」,發送或通過書面方式傳真給銀行;
3、債券發行日,如果客戶中標,我行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若客戶落標或仍有投資需要,銀行行如有分銷額度,可與客戶簽定債券分銷合同;。
4、分銷繳款日,客戶根據債券分銷合同將債券分銷款項劃入銀行指定的銀行帳戶,銀行在繳款次日將債券過戶給客戶,客戶可以通過電話直接查詢債券是否到帳。

❺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❻ 什麼是銀行間債市信用債還有就是,主承銷商和承銷商的區別

沒有你說的」銀行間債市信用債「這個說法。只有銀行間債市這個說法。銀專行間債券屬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
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

那麼上述兩種角色的主要區別就是主要和非主要的區別。

❼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

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來四種方式:自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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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債券承銷中的自持、代持及結構化是什麼意思

債券承銷中的自持、代持及結構化是什麼意思.自持意思是自己持有的債權.代持的意思是代理其他人.結構化意思是有很多種類型的債劵混合在一起.

❾ 證券法:什麼是主承銷什麼是參與承銷

再補一個問題:如果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前,就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那麼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是不是必須將該股票賣出?謝謝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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