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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范圍

發布時間:2021-04-30 18:04:49

⑴ 內幕交易的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

⑵ 內幕交易是什麼內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謂內幕交易,按照《證券法》的解釋,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具體來說,內幕交易的認定需考察三個要素: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在這三個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一、內幕信息
無論內幕人的認定還是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都以內幕信息為基礎。因此,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認定中的基礎環節。《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簡而言之,就是會影響股票價格而又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重大性和非公開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力作為判斷標准,即在通常情況下,該信息一旦公開,是否導致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列舉了部分此類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開性涉及價格敏感期間的計算。價格敏感期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該期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只有在該期間內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內幕交易。此期間外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從現在的實踐來看,敏感期間終結的時點較為容易認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之時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具體而言,若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如同人一樣,信息也有一個孕育的過程。以何時為信息形成的時點直接關繫到價格敏感期的起點,就像以何時為胎兒成為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直接關系胎兒可能享有的法律權益一樣。不過,信息的形成時點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個類似胎兒呱呱落地一樣明確的時點,法律法規中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依據的標準是信息是否已經確定,例如,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公司或控股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意向書等。具體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二、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幕人范圍的人員,才可能觸犯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依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人包括兩類:(1)知情人;(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從定義上來講比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此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可以是任何一個人。知情人則不同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獲得內幕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往往是基於職務、親屬關系等得以接觸內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個固定的范圍。對此,《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對知情人作了進一步區分。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法律會進行一定的變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具體到知情人的認定,為了更好地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同時保護屬於知情人范圍內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根據知情人與內幕信息接觸的密切程度,規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對於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只需證明其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就可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行為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悉有關內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應採用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一樣的做法,除證明行為人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證明行為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與推定知情人在行為認定中並不存在差別,僅有的區別在於法定知情人為《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推定知情人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授權,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規定的范圍。三、內幕交易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
內幕交易的認定,落腳點依然在行為上。內幕人即便知悉內幕信息,只有從事了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內幕交易。這些行為包括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也就是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三種類型:買賣、建議買賣、泄露。
買賣證券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託他人買賣證券,或者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或者為他人買賣證券。其中,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較難認定。目前採用的標準是以資金來源和收益所得進行認定,即緊盯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於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則屬於以他人名義進行的買賣行為。
建議買賣指向他人提出買賣相關證券的建議。建議方應為內幕人,被建議方應為非內幕人。行為方面,建議方並不是直接將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而是基於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建議方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刑法》中有關內幕交易行為的罪名包括兩個: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前兩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在《刑法》中分屬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後果。不過,兩個罪名同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刑罰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類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則一旦其泄露內幕信息,無論其是否獲益,泄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⑶ 什麼叫內幕交易

你好,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方式分為三類:
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即內幕人回員直接或借他人答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該類內幕交易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無論是否獲利或形成損失,均屬於違法行為,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泄露內幕信息。泄露是指行為人將處於保密狀態的內幕信息公開化或向特定對象透露。泄露內幕信息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不論其行為的動機屬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並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信息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確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⑷ 怎樣才算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

⑸ 股票內幕交易行為的種類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並;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並或者分立先等。

⑹ 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

一、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范圍

在內幕交易中,內幕交易人利用內幕信息買進證券時,賣出證券的人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證券的價格低於其實際價值;內幕交易人賣出證券時,買入證券的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支付的價格高於證券的實際價值。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內幕交易者進行反向交易的投資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損害,權益受到損害。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是通過集中競價進行的,因而在內幕交易者與反向交易者之間很難建立起一一對應的合同關系,所以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形式,以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是問題在於:內幕交易人(被告)應當在什麼范圍內對受害人(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要考慮到一個因素就是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也就是說與內幕交易人進行反間交易的原告的損失是否都是由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很顯然,由於證券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當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過程中,要很准確地將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與非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剝離開來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回到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這一行為,是由於內幕行為的隱蔽性強、破壞性大,因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而予以禁止。那麼,從這一目的出發,在考察內幕交易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我們應適用推定原則,即認定內幕交易行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損失,從而由內幕交易者(被告)在這個范圍內承擔責任。當然,由於是法律的推定,應允許內幕交易行為者證明內幕交易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具體范圍從而減小自己的賠償范圍,而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了。

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身體、財產等權益不受損害,一旦損害發生,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的填補,從而使受害人能夠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時的狀態。因此,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不應體現對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懲罰,懲罰性責任應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我國台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就規定:「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請求,請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二、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確定

如前所述,內幕交易由於其本身所特有的隱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確計算受害人的損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較為准確地確定民事賠償金額呢?這里涉及到了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損失,一是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美國證券交易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的確定損失的規則:

(1)實際損失規則。它是指在交易當日買賣證券的價格與當日證券的真實或公平價值間的差價。這種計算方法起源於普通法中的侵權訴訟,其目標在於使原告恢復到內幕交易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態。根據這一方法,被告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難點在於如何確定證券的實際價值。

(2)差價計算規則。差價計算規則是美國《證券私人訴訟改革法案》21D(e)規定了差價計演算法。[3]是指賠償金額應為證券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證券價格之差額。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合理的時間。

(3)交易獲利規則。交易獲利規則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證券交易中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為限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對超出部分的不予賠償。

(4)實際誘因計算規則。這是指內幕交易者只對其行為所引發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投資者損失部分負責,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及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責任。這一方法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各種不同因素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損失的影響。

如前文所述,由於證券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哪些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損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確區分比較困難,因此,我國宜採用差價計算規則。即按合理時間段內的平均買入價或平均賣出價,或以平均股票價格指數作為計算依據,而與原告的買入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這一規則也為了我國有關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所採用。[4]

三、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損失的范圍後,需要運用一定的規則計算受害者的損失。就民事賠償金額的確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經典的論述:「法律為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計算損害的大小歸根結底是法律問題而非數學問題。雖然計算損害大小,應盡量與數學原則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顧及其為社會科學,並無絕對與數學原則一致的必要。[2]如果內幕交易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各買進和賣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計算就較為簡單。如果在該期間有數筆交易,利益計算就復雜了。在事實上,內幕交易行為者所獲得的利益可能高於原告的損失,也可能低於原告的損失。但無論如何,損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必定要發生的,且必須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現有物質技術可以認定的、可以用金錢計算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國證券法的處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一系列標准,以此來直接計算損害賠償額。在美國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股票同一鑒定法。這一方法是將法定期間內買進的數筆股票與此期間賣出的股票,作同一鑒定配對計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買入與先賣出的股票價格相互計算差價後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買進各筆總金額與賣出總筆總金額之差計算利益。

(4)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即將法定期間內所有買入各筆股票和賣出各筆股票分別單列,將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買進價與最高的賣出價配對,然後將次低的買進價與次高的賣出價依次配對,直到買入和賣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對之後計算每一對交易的盈虧,虧損不計,盈利退賠。

同一鑒定法需對買進與賣出的股票嚴格配對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於支出時才產生意義,這實際上是在鼓勵內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補償性,則可採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證券交易的懲罰性,則可採取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⑺ 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的區別是什麼

一、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主體: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行為:在證券市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
主體: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須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三、內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之間進行的相關交易。
主體: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本身,這里的內部人員可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范圍內,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有些地方可能說的不是很准確,僅供參考。

⑻ 請教「內幕交易」定義

你好,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方式分為三類:
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相關的內證券。即內幕人員直接或借容他人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該類內幕交易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無論是否獲利或形成損失,均屬於違法行為,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泄露內幕信息。泄露是指行為人將處於保密狀態的內幕信息公開化或向特定對象透露。泄露內幕信息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不論其行為的動機屬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並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信息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確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⑼ 內幕交易和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

一、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回事證券答交易活動。
主體: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行為:在證券市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得不法利益
二、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進行的交易。
主體: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
根據公司法,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須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三、內部交易是指由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之間進行的相關交易。
主體:公司內部人員與公司本身,這里的內部人員可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典型的例子如「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范圍內,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交易」。
行為: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進一步判斷。
有些地方可能說的不是很准確,僅供參考。

⑽ 什麼是內幕交易內幕交易有什麼危害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①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②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③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並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①證券發行人訂立了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重要合同;②發行人經營政策或者經營范圍發生重大受化;③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購置金額較人的長期資產等行為;④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⑤發行人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等違約情況;①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①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大:③發行人才產經營環境發牛重大變化;③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④發行人的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②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對外發行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①發行人的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劃;①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⑤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①發行人的收購或兼井、分有等。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顯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工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向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1)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備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2)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關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中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3)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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