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一些相關法律
北京:3種網上開店無須辦證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點擊:8 評論:0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實行,但只在第26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無具體內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網上經營不需要辦理執照的3種情況(詳見附件),其中包括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面臨誠信問題 落實規范有難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點擊:11 評論:0
近日商務部出台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要求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交易、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為。電子商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後,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由於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也面 [閱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點擊:8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律文件,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電子商務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點擊:22 評論:0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點擊:2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點擊:5 評論:0
《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數字證書部分)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子商務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本市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點擊:10 評論:0
為加強互聯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有效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該《試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確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主體資格的真實性,保護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點擊:3 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 [閱讀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08-01-02 11:54:50 點擊: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 [閱讀全文]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日期:2008-01-02 11:52:14 點擊:26 評論:0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機遇期。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 [閱讀全文]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正在著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點擊:7 評論:0
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司長聶林海27日在首屆中國電子商務與物流配送研討會上表示,商務部致力推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將於近期發布和著手制定相關法規,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報告,2008年將發布第一批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據聶林海介紹,商務部制定 [閱讀全文]
⑵ 簡述電子商務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規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⑶ 電子商務的標準定義是什麼
網上看資料去
買書去
現在還沒有具體明確的定義
基本概念;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 EC)簡單地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互聯網路進行的商務活動。
1. 電子商務組織的定義
A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委員會(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ssion, GIIC)的定義:電子商務是運用電子通信作為手段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凡是人們可以對帶有經濟價值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購買和結算。
B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定義;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2C的商業交易
2. 歐洲議會的定義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務活動
3 i t 行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IBM定義 Intranet, Extranet, E-commerce企業內部網,企業外部網和電子商務,強調的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下的商業化應用
HP提出 E-Commerce, E-Business, E-consumer, E-WORLD 電子商務,電子業務,電子消費和電子化世界的概念,定義是通過電子化手段來完成商業貿易活動的一宗方式
⑷ 電子商務法三審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哪幾點
電子商務法三審 ,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這幾點。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此同時,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菅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另一項修改是關於自然人經營者的登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徵求意見中,針對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於辦理登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並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如何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也備受關注。
在這一問題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此同時,在有關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還等行為和格式合同問題上,還存在諸多不合理的現象,有建議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遇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新華網生活
⑸ 建立哪些法律法規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要詳細 !!! 急急急 謝謝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2月1日頒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0日頒布)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年1月1日施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11月15日施行)
《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原郵電部1996年4月3日頒布)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發布)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2005年1月28日發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施行)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11月10日公布)
廣東的《電子交易條例》
上海的《數字認證管理辦法》
海南省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
江西省的《江西省互聯網上經營主體登記後備案辦法(試行)》
⑹ 簡述電子商務的一般交易過程
電子商務一般交易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交易前的准備、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辦理交易前的手續、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1.交易前的准備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准備活動。買方根據自己要購買的商品制定購貨計劃,准備購貨款,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反復進行市場查詢,了解各賣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反復修改購貨計劃和進貨計劃,而後確定和審批購貨計劃。再按計劃確定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購貨地點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買方還可以通過網路對供貨方的信譽進行調查,以確定好的合作夥伴。
賣方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召開商品新聞發布會,製作廣告進行宣傳,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制訂各種銷售策略和銷售方式。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發布商品廣告,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佔市場的份額。其他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也都為跨地區或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做好准備工作。
2.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具有交易意向的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並將磋商的結果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即以書面文件形式和電子文件形式簽定貿易合同。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可以簽定電子商務貿易合同,交易雙方可以利用現代電子通信設備和通信方法,經過認真談判和磋商後,將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全部以電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l)進行簽約。也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簽約。
3.辦理交易前的手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後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准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ED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這一階段是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後開始,賣方要備貨、組貨,同時進行報關、保險、取證、信用等,然後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服務跟蹤發出的貨物,銀行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處理雙方收付款,進行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索賠是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時,需要進行違約處理的工作,受損方要向違約方索賠。
電子商務的一般交易流程如圖8—17所示。
參加交易的買賣各方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備之後,通常都是根據電子商務標準的規定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電子商務標准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應遵守的基本程序,簡述如下:
●客戶方向供貸方提出商品報價請求,說明想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回答該商品的報價,說明該商品的報價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訂購清單,說明初步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對提出的商品訂購單的應答,說明有無此商品及規格、型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信息。
●客戶方根據應答提出是否對訂購單有變更請求,說明最後確定購買商品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運輸說明,說明運輸工具、交貨地點等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發出發貨通知,說明運輸公司、發貨地點、運輸設備、包裝等信息。
●客戶方向供貸方發回收貨通知,報告收貨信息;
●交易雙方收發匯款通知,賣方報告收款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方發送電子發票,買方收到商品,賣方收到貨款並出具電子發票,完成全部交易過程。
⑺ 電子商務法中的標准化交易合約指什麼
我是電商領域的創業者,正巧看到電商法的這個部分,上網查點資料看到這個問題。雖然不是職業律師,但對電商行業還算有點了解,也有法學學士學位。
電商法中「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裡面提到的「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雖然是證券和期貨領域中的常用詞彙,但出現在電商法中,我們就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其只是在「證券和期貨」等特定商品標的的交易中的行為。而且根據語境也能看出,「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是指的某種交易方式,而非某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幾種交易方式之所以只出現在證券和期貨領域,而在日常其他商品標的的交易中幾乎不存在,主要是因為只有證券和期貨是足夠標準的商品,你買A公司一股股票和我買A公司一股股票,咱倆的權益是完全一樣的;期貨雖然是實物商品,但因為其可以做的極其規范,在「標准化合約」的規范下,也可以認為是足夠標準的,這也是期貨交易可行的基礎之一。
但在普遍的電商領域,能達到這樣標准程度的商品是困難的,至少是規范和界定是困難的,所以電商法直接規定不得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如果電商採用「集中競價」的方式會怎麼樣呢?比如我買一本書,淘寶直接從淘寶網上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裡找標價最低的賣給我,我沒法看銷量、信用度、買家評論,而直接是系統配單。這種方式顯然是在電商領域不適用的。
如果電商採用「做市商」的方式會怎麼樣呢?還是以那本書為例。淘寶會給出一個收購價,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如果覺得這個價格能接受就把手裡的書都賣給淘寶;然後淘寶再給出一個高於收購價一些的出售價,所有想買這本書的買家如果覺得出售價可以接受就從淘寶手裡買這本書。這樣買家和賣家中間必須經過一個平台,而且定價權在平台手裡。這樣顯然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
以上兩種方式就屬於「集中交易」。而「集中交易」的基礎就是要求商品足夠「標准」,所以「標准化合約交易」就是像期貨一樣,把商品標的的各項指標都規范統一,所有商品需要滿足這個「標准化合約」的要求才能交易,而這個「標准化合約」的制定權在平台方手裡,所以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因而電商法中做出了「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的規定,本質上是在法律層面杜絕了「集中交易」這類交易模式的可行性,其實際目的在於促進市場競爭,限制平台的權力,增加市場競爭維度,避免陷入價格戰怪圈,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以上是我的個人理解,如有錯誤,歡迎斧正。現在電商法還沒有注釋本,回頭出了之後可以再結合看一下以進一步了解。
⑻ 一般的電子商務交易需要經歷哪幾個階段
電子商務一般交易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交易前的准備、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辦理交易前的手續、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1.交易前的准備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准備活動。買方根據自己要購買的商品制定購貨計劃,准備購貨款,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反復進行市場查詢,了解各賣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反復修改購貨計劃和進貨計劃,而後確定和審批購貨計劃。再按計劃確定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購貨地點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買方還可以通過網路對供貨方的信譽進行調查,以確定好的合作夥伴。
賣方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召開商品新聞發布會,製作廣告進行宣傳,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制訂各種銷售策略和銷售方式。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發布商品廣告,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佔市場的份額。其他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也都為跨地區或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做好准備工作。
2.交易談判和簽定合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具有交易意向的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並將磋商的結果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即以書面文件形式和電子文件形式簽定貿易合同。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可以簽定電子商務貿易合同,交易雙方可以利用現代電子通信設備和通信方法,經過認真談判和磋商後,將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全部以電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l)進行簽約。也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簽約。
3.辦理交易前的手續
這一階段主要是指買賣雙方簽定合同後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准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即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ED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這一階段是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後開始,賣方要備貨、組貨,同時進行報關、保險、取證、信用等,然後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服務跟蹤發出的貨物,銀行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處理雙方收付款,進行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索賠是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出現違約時,需要進行違約處理的工作,受損方要向違約方索賠。
參加交易的買賣各方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備之後,通常都是根據電子商務標準的規定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電子商務標准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應遵守的基本程序,簡述如下:
●客戶方向供貸方提出商品報價請求,說明想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回答該商品的報價,說明該商品的報價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訂購清單,說明初步購買的商品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對提出的商品訂購單的應答,說明有無此商品及規格、型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信息。
●客戶方根據應答提出是否對訂購單有變更請求,說明最後確定購買商品信息;
●客戶方向供貨方提出商品運輸說明,說明運輸工具、交貨地點等信息;
●供貸方向客戶方發出發貨通知,說明運輸公司、發貨地點、運輸設備、包裝等信息。
●客戶方向供貸方發回收貨通知,報告收貨信息;
●交易雙方收發匯款通知,賣方報告收款信息;
●供貨方向客戶方發送電子發票,買方收到商品,賣方收到貨款並出具電子發票,完成全部交易過程。
滿意請採納!
⑼ 電子商務交易標準是什麼
安全,可靠,准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