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下保單是指什麼
主要是指不符合兩地監管機構要求,香港保險機構在內地銷售並簽署保單。如果在內地簽署香港保單是非法的,不受兩地法律的保護。香港金融網理財顧問溫馨提醒: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購買香港保險一定要親自到港簽單,千萬不要輕信別人。
㈡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份有限公的股票在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交易的曰期是
中國內地保監會、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公布的年報、季報數據顯示,近年來,內地保險業每年新簽約保費增長率在10%左右,而內地居民赴香港新簽約投保保費每年以50%左右的速度遞增。
去香港買保險日益走進老百姓的生活。然而,一些還沒有全面了解香港保險的內地居民對香港保險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疑問,甚至誤解。
對香港保險的誤解主要有:
誤解①:香港保險業向內地居民發售保單,屬於「地下保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障。
誤解②:香港保險公司會破產倒閉,內地不允許破產倒閉。
誤解③:匯率風險造成內地客戶巨大損失。
誤解④:香港保險業銷售傭金是內地幾倍,客戶退保損失高於內地。
誤解⑤:香港保險糾紛處理與理賠難。
針對客戶的疑問,我們的解答如下。
1赴港買保險合法嗎?
到香港買保險,這不就是媒體上常說的「地下保單」嗎,是非法、無效的嗎?曾經有一位有心的客戶做了詳細的赴港買保險前期准備。該客戶說,「我先是向本地的一些保險代理人、律師咨詢。咨詢結果基本上屬於兩派。代理人的基本觀點是不建議買,聽說香港的保險只有持香港居住證的人才可以買,而且香港保險合同都是英文的,中文僅供參考,大部分人看不懂,就算看得懂,其中奧妙之處未必明白,萬一上當受騙了渾然不知。因是外匯管制,繳付保費、理賠事宜比較麻煩。」在咨詢過後,該客戶還做了兩件事情。
一是查詢香港法律,其中第41章是《保險公司條例》。(香港政府律政司查詢網址:http://www.qishiwealth.com/)。為了確保投保人的利益,該條例對香港的保險公司的確作出了非常具體的規定。該條例沒有明確寫明香港境外人士可以在香港購買保險,但同時沒有對投保人的身份進行限制,也就是說不違法。據其一律師朋友說,保險也是商務活動之一,香港是貿易自由港,法律對商務活動主體身份不作限制,只是合同簽署地在香港,香港擁有司法管轄權而已。
二是咨詢了香港保險業監理處)。該客戶發了一份電子郵件,問內地人去香港買保險究竟合不合法?香港保險公司認不認可內地醫療機構的疾病證明材料或公安部門的死亡證明?不出三個小時,一名監理專員就回復了他的郵件,內容大意如下:根據香港的法律,無論內地人、外國人還是香港人,只要持有合法身份與香港合法的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必須注意兩點:
一是保險是一份長期合約,如果期間出現沒有連續付保費的情況,將可能造成投保人利益受損;
二是如果與保險公司出現訴訟時,將可能要投保人或代理人親自到香港法庭聆訊;至於保險公司是否認可內地醫療機構的疾病證明材料或公安部門的死亡證明,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決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去香港買保險是可行且合法的。
2香港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有客戶認為內地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監管嚴格,而在國外即使像友邦、富通這樣的大公司2008年也險些倒閉,香港的小保險公司風險是不是更大?這種理解其實是不全面的。全世界的人壽保險公司都是不允許倒閉的。2008年,美國投行雷曼兄弟和美國友邦AIA的母公司AIG一起到了破產的邊緣,美國政府沒有挽救雷曼兄弟,而出錢收購了友邦保險的母公司AIG 80%的股權,從而避免了它倒閉的命運。
香港保監處規定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會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規模大的保險公司收購繼續經營,以確保客戶的權益。所以客戶最多隻會因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損失紅利收益,但保障類投保保額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對於壽險,香港政府監管非常嚴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險監理處都會要求香港保險公司把該份保單80%價值的資產維持在香港,以便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在香港有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不善,瀕臨危機,香港政府即會出面,讓有財政實力的保險公司兼並該保險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壽保單不受損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設立香港人壽保險再保險基金,用以擔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壽保單。
3匯率損失會造成內地客戶重大損失嗎?
有客戶問:人民幣與港幣的兌換價格,七年內從1.2元跌到0.79元(每港元),從香港買保險長期看收益未必高?
赴港投保匯率確實是大的問題,如果人民幣一直只升不跌,那麼客戶確實有匯率損失。但是這個世界會有隻升不跌的定律嗎?內地短短十幾二十年間,通脹高企,在內地高保費的情況下,客戶購買的保單貶值速度更快,而香港保險就算計上匯率損失,也比內地保單更便宜更能保值。
近年來,人民幣在內地快速貶值,《中國青年報》報道說,如果十年前擁有1000元人民幣,更多精彩內容敬請關注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十年後因持續貶值,其購買力只相當於576元。而自進入2014年以來,人民幣更出現了由過去「內貶外升」向「內貶外貶」同步的局面。由此可見,赴香港投資保險,匯率風險並不是消費者考慮的首要問題。
4客戶早期退保損失大?
在客戶退保設計上,香港保險側重於要求客戶長期保障,嚴格控制客戶准入和投資保險的心理預期,即「嚴進寬出」,因此在退保損失設計時,要求嚴格。相反,內地保險公司在保險銷售上執行的「寬進嚴出」,且存在較為嚴重的銷售誤導,客戶退保現象十分普遍。2013年,中國保監會公布內地客戶退保金額高達1900億元人民幣(其中上市險企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和新華保險4家的退保金總額超過千億元,達到1210億元。業內人士認為,國內保險業保費規模已排名世界第四,而退保率可能是世界第一),這要是在保險市場十分成熟的香港,簡直是難於理解和想像的。
5赴港買保險受法律保護嗎?
事實上,香港保險公司是向全球發售保險的,保險公司均有設立簽約認證中心,赴港投保客戶必須親臨辦理,三方見證。以錄音錄像作為客戶赴港投保的記錄,在香港境內簽署的投保文件是受到香港法律認可以及被保護的。自2013年5月1日起,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發布受理非香港居民之投訴,如客戶與保險公司發生索賠糾紛,該機構則出面受理糾紛審判,審判結果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如判決保險公司必須理賠。與內地不同的是,假若在內地,客戶與內地保險公司發生糾紛仍需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正因為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所以在法律上非常嚴峻。如保險計劃書寫著不適合於「中國大陸境內使用」字樣,即是說買香港保險一定要在香港簽單才有效,才受香港法律保護。
㈢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㈣ 香港保單在內地合法嗎
在香港保險公司或者境外保險公司的保單必須在香港簽署的才受香港法律保護。在香港簽署的話,如果出問題可以向香港證監會和保監會投訴,因為你保單上有你顧問的牌照號。如果在內地簽的,俗稱地下保單。不違法,但是不受香港法律保護哦~當然內地也沒有相關法律保護。
㈤ 什麼是地下保單,地下保單一定無效嗎
地下保單即非法境外保單,是指境外(以港澳為主)保險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銷售的保單。「地下保單」所涉及的產品主要是壽險,且多為長期性、儲蓄性、高保額的壽險保單。
地下保單存在一定的風險,風險如下:
1.保單的法律效力風險。
在境內完成投保手續,業務員偽造過境記錄並代收保費,實際在境外簽發保單,或直接在保單上註明簽約地為香港或澳門,這樣的保單是無效的,既不受內地的法律保護,也不符合港澳地區投保條件規定。
2.發生糾紛適用法律風險。
由推銷員組織出境購買或正常境外消費形成的保單雖然根據港澳法律有效,但一旦發生糾紛,投保人得不到內地法律的保護。
3.索賠取證風險。
由於人身保險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較長,長期定居在內地的投保人在索賠取證時面臨的法律風險十分嚴重,不但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內容和全面了解港澳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還應當慎重考慮在未來長達數十年的涉外保險合同履行期中會遇到的諸多法律問題,包括相關法律的調整。
4.保單維護風險。
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在內地沒有設立合法的營業機構,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辦理受益人變更、地址變更、繳納保費方式變更等保單批改手續,以及申請保險賠款等,一般是通過電話與原來的推銷人員聯系,很難保證得到及時、有效的服務。
5.償付能力及其他風險。
港澳地區不少保險公司規模都較小,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保險公司倒閉已屢見不鮮。而且外幣投保,存在一定的匯率風險。
㈥ 以下選項,屬於保險洗錢典型手段的有哪些
1.利用團體壽險洗錢
團體壽險是法人利用保險洗錢的主要工具,國際組織如FATF和IAIS都很關注,國內學者的分析研究也較多,但往往將洗錢與受賄、逃稅、避稅、違反財務紀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釐清。筆者認為,根據利用團險目的的不同,團險洗錢可分為以下四種,只有前兩種因突破了國家(即國有企業股東或集體企業股東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額,屬於洗錢;後兩種在國家的工薪限額內,應分別屬於國家鼓勵的行為、避稅、逃稅及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一種,少數企業領導或全體職工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的洗錢。前者不讓職工知情,後者讓職工知情並間接地獲得其同意,但兩者都屬於用保險的方式貪污國有資產,是將貪污和洗錢合二為一,都要避免股東知情。在第一類中,投保企業將巨額保費分散到員工名下,以單位的名義購買團險,但通常只有幾位負責人知情。保單生效後,投保企業就「長險短做」,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退還的保費匯入企業領導的個人賬戶。在保監會加強了對團險退保的監管後,就又多了一個環節,即「團險個做」。投保企業在保單生效後以「無力繳費」等為由,要求將團險改為個險,然後再要求退保,保費進入領導的個人賬戶。在第二類中,企業先以單位的名義為全體職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後退保,退還的保費存入職工的個人賬戶,由其自行支取。根據 《反洗錢法》的規定,這兩類都屬於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不過前者是少數領導貪污,後者是集體貪污。
第二種,企業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即「個險團做」。多以「職工出小頭,企業出大頭」的方式間接地獲得職工的同意。由企業收集職工的個人資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單,然後「代扣」應由職工繳納的保費,最後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這種為職工「團購」個人保險的方式既獲得了職工的同意,也繞開了保監會的監管。盡管領導可能得大頭,職工只能得小頭,但內訌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三種,購買企業年金、避稅或逃稅行為。第一類是購買企業年金。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為職工購買補充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顯然,只要企業支付的保費在4%以內,不僅合法,國家還免稅鼓勵。超過4%的部分只要是稅後所得,國家並不反對。第二類是避稅。企業為職工支付的保費雖然超過了4%,但能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就應屬於避稅。第三類是逃稅。企業為職工購買團體壽險, 然後要求團單改個單,職工個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單。企業支付的保費超過了4%,又無法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卻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應屬於逃稅。如果在這三類中,包括保費在內的職工工資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四種,私設小金庫。企業以單位名義投保團險,然後通過退保變現。退還的保費被存入到指定賬戶,企業將其設為「小金庫」,以應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時逃避財稅部門的監管。這種做法雖違反了財務紀律,但只是改變了財產的佔有形式,並沒有改變所有權關系,不屬於洗錢的范疇。
2.利用地下保單洗錢
地下保單是指港澳保險機構的推銷人員進入內地向內地居民推銷,或由內地居民幫其推銷,甚至由港澳保險機構及其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推銷,內地居民在境內完成保費繳納,再由上述人員將保費轉交給境外保險機構,最後由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外簽發的保單。可見,只要投保人的保費繳納過程是在內地完成的,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保單就屬於地下保單。地下保單多以人民幣繳費,以外幣退保或理賠,它為黑錢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洗錢工具。
3.利用長期壽險洗錢,即「長險短做」
洗錢者一般用大額現金躉繳保費,或在短期內完成期繳,或初始選擇期繳,不久即要求躉繳後續保費。短期內投保者會使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很高的水平,然後要求退保或質押貸款並聽任保單被注銷。「躉繳即領」是「長險短做」的一種變形。洗錢者往往為將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將被保險人的年齡「誤告」為接近退休的年齡,以躉繳保費的方式購買養老保險或即期年金。由於年金的領取方式較靈活,洗錢者利用這類保險既可實現大量現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領取全部保險金。
4.利用外匯保單、離岸保單洗錢。
外匯保單應以外幣繳納保費,退保、理賠也應以外幣支付。但少數外資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外匯保單允許投保人用人民幣繳費,退保、理賠時可以選擇支付幣種。利用這種外匯保單,洗錢者在境內繳納保費,在境外退保變現即可實現跨境洗錢。此外,洗錢者還能實現本外幣的互換, 達到資金外逃或熱錢流入的目的。外匯保單的最新發展是離岸保單。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後,離岸保險業務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洗錢者可能利用我國監管經驗不足的弱點進行洗錢。
5.利用新型保險洗錢
新型保險如投資連接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壽險等,屬保險、證券的混業產品。較之傳統壽險,它們的保障功能較弱,投資作用很強,是帶有保險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可以在保險賬戶和投資賬戶間自由調配。因為其主要功能是投資,所以保費一般沒有限額。洗錢者購買這類產品,不但可以模糊資金的來源,改變「黑錢」的性質,還可以實現「黑錢」的邊洗邊賺。其最新發展是銀保通、銀保卡和保單賬戶。前兩種的資金可以在銀行賬戶與保單間靈活轉移,既能自動墊交保費,又能靈活支取;最後一種允許投保人將多繳納的保費存入保單中,客戶可以自由存取。洗錢者往往使資金反復進出這些具有存單功能的保單,掩蓋其真實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
6.利用銀行保險洗錢
銀行保險作為新的保險營銷形式,在壽險產品銷售中所佔的份額急劇增加,日益受到銀行和保險業的重視。為適應櫃台銷售的需要,銀行保險往往具有簡單、標准和易操作的特點,手續簡便、征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銀行保險的核保標准較低、但現金價值卻可以很高,客戶可以反從銀行劃轉保費,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空間。比銀行保險更新的營銷方式是網上保險,投保人通過網路在線投保,在線支付保費。雖然網上保險需在網下補辦相關手續,但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單已經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變現。
7.利用行賄保單洗錢
用壽險保單送禮可以彰顯親情與關懷,洗錢者(包括行賄者)也經常利用這種方式進行洗錢,一般由送禮方支付巨額保費,受禮方退保變現。團險中的行賄保單實質上是高額退費。在企事業單位采購團險時,保險公司會虛增保費,成交後再向有關人員贈送大額保單,由其退保變現,這屬於上游犯罪為 「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
8.財產保險中的洗錢
財產保險洗錢的主要方式有保險欺詐、理賠欺詐和現金交易等。在理賠人員的配合下,理賠欺詐和保險欺詐還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洗錢者通常有計劃地用黑錢置換保險標的,然後製造保險事故,獲得賠款達到洗錢目的。洗錢者還可以購買他人的保險標的,然後變更被保險人,「出險」後再獲得賠款。產險標的出險率較高,現金交易簡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現金投保,保險公司一般也以現金支付賠款,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㈦ 中國人民在香港買AxA保險合法嗎
如果我到香港購買保險,是否算是「走私保單/地下保單」?中國大陸居民親身前往香港簽署投保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就不是「走私保單/地下保單」。 在香港簽約投保的保單,是受香港有關保險的法律保護。
人民幣貶值、香港保險制度相對完善,加上尋求海外資產配置,香港保單近年風靡內地客。有見香港保單備受內地人青睞,中國保監會近日發表「溫馨提示」,提醒內地人來港買保險有何風險。
論點1、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
中保監提醒,內地人投保香港保單,需親赴香港投保並簽署相關合約,而保單適用香港地區法律,如有糾紛要按香港法律進行訴訟。中保監提出,香港法律訴訟費用較高,可能面臨較高的時間和費用成本,而100萬元以上的大額保單糾紛或無法通過保險索償投訴局裁決。
曲線疑點:香港法律令內地人信賴
先說一個事實,由於2015年數字還沒公布,所以回顧2014年的保險投訴數字。2014年中保監及相關機構共收到27,902宗有效投訴,實際辦結有27,227宗。香港方面,保險索償投訴局2014年處理了700宗投訴個案,其中275宗超出投訴局的職權范圍,至於其餘的425宗受理個案中,有344宗已經審結。
直接對比,香港收到的投訴少40倍。
投訴內容呢?內地保險的投訴主要集中產險及壽險。產險的理賠糾紛占合約糾紛投訴的75.11%,主要反映保險責任認定、定損價格、賠程序繁瑣、理賠材料不合理等問題。壽險主要投訴是關於誇大產品收益、混淆保險與銀行理財儲蓄概念,隱瞞免責條款、退保損失、利益不確定性等,誤導險種主要集中在分紅險。
香港方面,糾紛主要涉及保單條款的詮釋、不保事項、沒有披露事實、賠償金額和違反保證條款或保單條件,個人保險產品中,醫保及旅遊保險牽涉最多索償糾紛,壽險及產險只佔少數。
事實上,內地人熱衷來港投保,主因香港保險制度(投保及賠償)歷史悠久,對比內地保險公司相對完善,且香港法律也令內地人信賴。「香港保單不受大陸法律保護」是事實,但屬於「風險」還是「優點」就因人而異。
論點2、存匯率和外匯政策風險
中保監提醒,內地人在港買保單,賠款、保險金給付以港幣、美元等外幣結算,消費者需自行承擔外幣匯兌風險。而到港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屬金融和資本項下的交易,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此項目,存在一定政策風險。
曲線疑點:但人民幣貶值中
香港保單的結算貨幣絕大多數為美元,以及與其掛鉤的港元;人民幣、歐元及英鎊保單都有在市面上流通,但比例很少。內地方面,其本幣為人民幣,保單幣種自然以人民幣為主。
重點來了,到外地以非本幣購買保單的確存有匯率風險,但重點是目前人民幣貶值,且貶值趨勢似乎還有一段時間,變相美元及港元升值,連帶保單的價值其實也提高了!雖然繳交的保費都會跟隨升值,但相信因匯率變化而交不了保費的風險應該不大。
至於政策風險的確要留意,但還需視乎日後當局外匯管理政策,目前內地人還可以投保香港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本地保險代理更拍心口表示,已開的單應不會受影響,反而日後新單就要看出台政策。
論點3、保單收益存在不確定性
中保監提醒,保單分紅保險保證收益之上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而分紅本身具有較大不確定性,能否實現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能否長期保持高投資收益率。
曲線疑點:任何分紅保單都存不確定性
正解!不過這是常識。投保香港分紅類保單,代理都會清楚說明保證及非保證紅利的分別,並且提醒非保證紅利是視乎公司投資收益,所以無論內地還是香港,分紅類保單的收益都存在不確定性。
重點又來了,內地人之所以喜歡買香港分紅類保單,因為香港的分紅類保單回報高,尤其是友邦的充裕XX和保誠的雋X,據說基本上都能達到非保證紅利,所以有內地人認為,保單收益存在不確定性不要緊,最緊要貼近回報預期便可。
論點4、保單前期退保損失大
中保監提醒,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獲得保單的現金價值,香港保單大多數長期保單的前期現金價值很低,前2年甚至為零。
曲線疑點:前期退保有損失是常識
這題又是常識題。的確長期保單早期退保客戶會損失慘重,不過如果投保長期保單,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選擇提早退保吧?!
論點5、需認真閱讀保險產品條款
最後一個提示真的很重要!就是香港保險產品條款使用繁體字,表述方式與內地不盡相同。
曲線疑點:保險代理有內地人;小冊子都有簡體字
其實香港不少保險代理都是內地人,保險公司都有提供簡體字的小冊子,要理解保單內容其實不難。當然,唔明就問到明啦......
事實上,內地人到港投保越益普遍,保監處數據顯示,去年內地客新做保費為316億元,占個人業務總新做保單保費1,309億元的24.2%,按年增加2.8個百分點。若按季比較增幅更為凌厲,去年第四季內地客新做保費按季飆升40%至105億元,及至近期人民幣貶值更是促進美元及港元保單銷情。不過不知道為什麼,今次中保監的溫馨提示,似乎曲線贊美香港保單?
從上面文件回復不難看出,香港作為世界金融中心,任何人士在香港內完成投保都是符合要求的。
同樣,我們反過來想一下,國內保險公司也是接受外國人士投保的,購買保險一樣也是合法的。
綜上所述,內地人士赴港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們的外管局只是因為最近人民幣的貶值,對外匯管理進行了嚴格的管控,刷卡繳費的方式將會受到更多限制,這種監管是對所有外匯渠道的,而不是單單限制香港保險。
最後補充一下,香港保險刷卡繳費只是為了方便內地客戶。保險還可通過匯款、網銀、轉賬、支票等多種方式完成。還是建議大家趁著還能刷卡,抓緊采購,去購買產品同時在辦張香港銀行卡,未來會更加方便。
首先必須明白,內地居民赴港投保,是完全合法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內地居民赴港期間向香港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早在2010年,廣東省保監局就做出明確表示:如果內地投保人自行出境,並自願購買香港保險,那麼這些保單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1 章保險公司條例,任何在香港獲授權之保險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壽保險均屬合法,不論銷售對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國人士或中國內地人士。
香港的保險是對全世界開放的,全世界的保險公司都可以申請到香港來經營,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到香港來買保險,只要過程是符合香港法律,這就是自由市場經濟。
香港是全世界知名的自由經濟體,有英國遺留下來的完善的普通法法治體系,且執行有效,所以,只要在香港合法簽訂的保單,不管投保人是何種國籍,一律受香港保險監理處監管,也受香港法律的保護。
內地居民(大陸居民)在香港簽單的合法保單,跟香港本地人簽訂的保單,權益是完全相同的。
事實上,香港保險公司對於客戶投保的一系列流程把控是非常嚴格的。
香港保險公司通常都有設立簽約認證中心,內地居民赴港投保時,必須親自前往辦理(18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有監護人帶上資料代為辦理)。客戶在辦理香港保險購置手續時,在保險公司簽約認證中心,都會三方見證,並進行錄音錄像,作為客戶赴港投保的記錄。此外,內地居民的港澳通行證、甚至是過關記錄(過關小票)等,都將作為投保憑證保存下來。所有這些在香港境內簽署的投保文件,都是受到香港法律認可和保護的。
㈧ 保險公司推銷的方式有哪些並分析這些方式
1.利用團體壽險洗錢
團體壽險是法人利用保險洗錢的主要工具,國際組織如FATF和IAIS都很關注,國內學者的分析研究也較多,但往往將洗錢與受賄、逃稅、避稅、違反財務紀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釐清。筆者認為,根據利用團險目的的不同,團險洗錢可分為以下四種,只有前兩種因突破了國家(即國有企業股東或集體企業股東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額,屬於洗錢;後兩種在國家的工薪限額內,應分別屬於國家鼓勵的行為、避稅、逃稅及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一種,少數企業領導或全體職工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的洗錢。前者不讓職工知情,後者讓職工知情並間接地獲得其同意,但兩者都屬於用保險的方式貪污國有資產,是將貪污和洗錢合二為一,都要避免股東知情。在第一類中,投保企業將巨額保費分散到員工名下,以單位的名義購買團險,但通常只有幾位負責人知情。保單生效後,投保企業就「長險短做」,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退還的保費匯入企業領導的個人賬戶。在保監會加強了對團險退保的監管後,就又多了一個環節,即「團險個做」。投保企業在保單生效後以「無力繳費」等為由,要求將團險改為個險,然後再要求退保,保費進入領導的個人賬戶。在第二類中,企業先以單位的名義為全體職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後退保,退還的保費存入職工的個人賬戶,由其自行支取。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這兩類都屬於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不過前者是少數領導貪污,後者是集體貪污。
第二種,企業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即「個險團做」。多以「職工出小頭,企業出大頭」的方式間接地獲得職工的同意。由企業收集職工的個人資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單,然後「代扣」應由職工繳納的保費,最後以「團購」的方式為職工購買個人保險。這種為職工「團購」個人保險的方式既獲得了職工的同意,也繞開了保監會的監管。盡管領導可能得大頭,職工只能得小頭,但內訌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三種,購買企業年金、避稅或逃稅行為。第一類是購買企業年金。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為職工購買補充商業養老保險,保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顯然,只要企業支付的保費在4%以內,不僅合法,國家還免稅鼓勵。超過4%的部分只要是稅後所得,國家並不反對。第二類是避稅。企業為職工支付的保費雖然超過了4%,但能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就應屬於避稅。第三類是逃稅。企業為職工購買團體壽險,然後要求團單改個單,職工個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單。企業支付的保費超過了4%,又無法使超過的部分免稅,卻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就應屬於逃稅。如果在這三類中,包括保費在內的職工工資突破了國家的工薪限額,就應屬於貪污國有資產的洗錢行為。
第四種,私設小金庫。企業以單位名義投保團險,然後通過退保變現。退還的保費被存入到指定賬戶,企業將其設為「小金庫」,以應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時逃避財稅部門的監管。這種做法雖違反了財務紀律,但只是改變了財產的佔有形式,並沒有改變所有權關系,不屬於洗錢的范疇。
2.利用地下保單洗錢
地下保單是指港澳保險機構的推銷人員進入內地向內地居民推銷,或由內地居民幫其推銷,甚至由港澳保險機構及其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推銷,內地居民在境內完成保費繳納,再由上述人員將保費轉交給境外保險機構,最後由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外簽發的保單。可見,只要投保人的保費繳納過程是在內地完成的,境外保險機構簽發的保單就屬於地下保單。地下保單多以人民幣繳費,以外幣退保或理賠,它為黑錢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洗錢工具。
3.利用長期壽險洗錢,即「長險短做」
洗錢者一般用大額現金躉繳保費,或在短期內完成期繳,或初始選擇期繳,不久即要求躉繳後續保費。短期內投保者會使保單的現金價值達到很高的水平,然後要求退保或質押貸款並聽任保單被注銷。「躉繳即領」是「長險短做」的一種變形。洗錢者往往為將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將被保險人的年齡「誤告」為接近退休的年齡,以躉繳保費的方式購買養老保險或即期年金。由於年金的領取方式較靈活,洗錢者利用這類保險既可實現大量現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領取全部保險金。
4.利用外匯保單、離岸保單洗錢。
外匯保單應以外幣繳納保費,退保、理賠也應以外幣支付。但少數外資保險公司沒有嚴格執行,有些外匯保單允許投保人用人民幣繳費,退保、理賠時可以選擇支付幣種。利用這種外匯保單,洗錢者在境內繳納保費,在境外退保變現即可實現跨境洗錢。此外,洗錢者還能實現本外幣的互換,達到資金外逃或熱錢流入的目的。外匯保單的最新發展是離岸保單。我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後,離岸保險業務將迎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洗錢者可能利用我國監管經驗不足的弱點進行洗錢。
5.利用新型保險洗錢
新型保險如投資連接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壽險等,屬保險、證券的混業產品。較之傳統壽險,它們的保障功能較弱,投資作用很強,是帶有保險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單持有人的資金可以在保險賬戶和投資賬戶間自由調配。因為其主要功能是投資,所以保費一般沒有限額。洗錢者購買這類產品,不但可以模糊資金的來源,改變「黑錢」的性質,還可以實現「黑錢」的邊洗邊賺。其最新發展是銀保通、銀保卡和保單賬戶。前兩種的資金可以在銀行賬戶與保單間靈活轉移,既能自動墊交保費,又能靈活支取;最後一種允許投保人將多繳納的保費存入保單中,客戶可以自由存取。洗錢者往往使資金反復進出這些具有存單功能的保單,掩蓋其真實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
6.利用銀行保險洗錢
銀行保險作為新的保險營銷形式,在壽險產品銷售中所佔的份額急劇增加,日益受到銀行和保險業的重視。為適應櫃台銷售的需要,銀行保險往往具有簡單、標准和易操作的特點,手續簡便、征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銀行保險的核保標准較低、但現金價值卻可以很高,客戶可以反從銀行劃轉保費,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空間。比銀行保險更新的營銷方式是網上保險,投保人通過網路在線投保,在線支付保費。雖然網上保險需在網下補辦相關手續,但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單已經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變現。
7.利用行賄保單洗錢
用壽險保單送禮可以彰顯親情與關懷,洗錢者(包括行賄者)也經常利用這種方式進行洗錢,一般由送禮方支付巨額保費,受禮方退保變現。團險中的行賄保單實質上是高額退費。在企事業單位采購團險時,保險公司會虛增保費,成交後再向有關人員贈送大額保單,由其退保變現,這屬於上游犯罪為「貪污賄賂犯罪」的洗錢行為。
8.財產保險中的洗錢
財產保險洗錢的主要方式有保險欺詐、理賠欺詐和現金交易等。在理賠人員的配合下,理賠欺詐和保險欺詐還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洗錢者通常有計劃地用黑錢置換保險標的,然後製造保險事故,獲得賠款達到洗錢目的。洗錢者還可以購買他人的保險標的,然後變更被保險人,「出險」後再獲得賠款。產險標的出險率較高,現金交易簡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現金投保,保險公司一般也以現金支付賠款,這也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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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財商人生理財 標准人壽-盈聚101投資計劃是地下保單嗎
財商人生是合法注冊的理財顧問公司,在內地的辦公室也非常的豪華。
主要是以銷售香港的投資連接保險為主。就是樓主所說的那些投資計劃。
那家保險公司在香港也屬於合法的保險公司。
但是 不得不說明的是:
地下保單的定義是根據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的營業范圍僅限於在合法注冊的營業地區進行拓展業務。在非注冊地區開展業務的,屬於違法行為。
簡單的說 那家保險公司是合法的 財商人生公司也是合法的
但是,該保險公司並沒有在中國大陸設立有分支機構,那麼,在中國大陸銷售保單是不合法的。也就是傳說中的地下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