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交易磋商的主要步驟有哪些
對進出口合同主要交易條件進行磋商,其中包括對商品的品名和品質、數量、包裝、價格、運輸、保險、支付方式的談判磋商。
⑵ 交易磋商前有哪些准備
交易磋商前的准備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備的事項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選配素質較高的洽談人員 為了保證洽商交易的順利進行,事先應選配精明能乾的洽談人員尤其是對一些大型的和內容復雜的交易,更要組織一個堅強的談判班子,這個談判班子,必須包括熟悉商務。技術,法律和財務方面的人員應具有較高整體素質要善於應戰,善於應變,並善於謀求一致這是確保交易成功的關鍵。 選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們必須從調查研究入手,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收集市場資料,加強對國外調撥供銷善,價格動態政策法令,措施和貿易習慣等方面情況的調查研究,以便擇優選擇較理想的目標市場和合理的確定市場布局。 選擇適當的交易對象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們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對客戶的政治文化背景,資信情況,經營范圍,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為了正確地選擇和利用客戶,需要建立和健全客戶檔案,以便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客戶進行分類排隊,做到心中有數,並實阡區別對待的政策。 正確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洽商交易的方案,是指為了完成某種或某類商品的進出口任務而確定的經營意圖,需要達到的預定目標以及為實現該目標所應採取的策略步驟和做示它是對外洽變人員遵循的依據,方案內容的繁簡不一,對大宗進出口商品交易所擬定的經營方案,一般比較詳細具體,尤其是制定某些大宗交易或重點商品的談判方案時,更要考慮周全,因為,談判方案的完善與否,是決定交易成敗的關鍵,至於對一般中小商品的進出口,則只要擬定簡單的價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驟 交易磋商可通過來往函電進行,也可通過雙方面談,一般地說,交易的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4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詢盤 詢盤是准備購買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詢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不是每筆交易必經的程序, 詢盤的內容可以涉及某種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和裝運等成交條件,也可以索取樣品,其中多數是詢問成交價格,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也有人把詢盤稱作詢價,如果發出詢盤的一方,只是想探詢價格,並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則對方根據詢價要求所開出的估價單,只是參考價格,它並不是正式的報價,因而也不具備發盤的要件。 在國際業務中,發出詢盤的目的,除了探詢價格或有關交易條件外,有時還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作出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這種詢盤實際上屬於邀請發盤。 發盤 發盤的念義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發盤雙稱發價或報價,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凡向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內容十分的確定並且表達的發盤人有在其發盤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發盤既可賣方提出也可買方提出,因此發盤和雙方之分。後者習慣上稱為遞盤 根據上述的解釋,構成一個項發盤,必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發盤應向一個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個人提出。提出此項要求的目的在於把發盤同普通的商業廣告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對發盤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問題持折衷的態度。該公約規定規定;「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應視為邀請提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據此項規定,商業廣告本向並不是一項發盤,通常只能視為邀請對方提出發盤。但是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發盤的條件,則此廣告也可作為一項發盤。 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的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計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3個基本的要素: 應標明貨物的明稱;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的方法;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的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受,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關於構成一項發盤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的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將合同的主要的條件,如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的辦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確、肯定的規定,並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受即可簽訂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公約》關於發盤內容上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於簡單,會給合同的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我們在對外發盤時,最好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辦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力的意思。 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又方進行磋商,而根本沒有受其建議約束的意思,則此項建議就不能被認為一項發盤。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註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最後確認為准」或其它保留條件,這樣訂約的建議不就是發盤,。 發盤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況下,發盤都具體的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時間限制,超過發盤規定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盤未具體列明有效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何謂「合理時間」則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採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為有效,采和函電式成交時,發盤一般都明確的有效期,其規定方法有下列必種: 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有效期為5天,或發盤限5天內復採取此類規定方法關於期限的計算,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個期限應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由發盤人送達受盤人時起算。如果由於時限的最後一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此外當發盤規定有效期時,還應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同產生時差問題。 發盤生效的時間和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約定》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明確發盤時生效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在下列兩方面; (2)關繫到受盤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項發盤只要送達受盤人時。即發盤生效之後,受盤人才能表示接受; (3)關繫到發盤人何時可以撤回發盤或修改其內容。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只要在發盤生效之前,發盤人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基內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內容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收到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如發盤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發盤的問題,而是撤銷發盤的問題,發肋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後者是指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後,將發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發盤的撤回 發盤生效後,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更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兩在法系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英美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更其內容。而大陸法則認為,發肋對發盤人有約束力,如德國民法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約束,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約束。 根據《聯俁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括註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現內容有誤或其它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受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 發盤的撤銷 關於發盤能否撤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存在嚴懲的分歧。英美法認為,在受盤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發盤在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大陸法國家以此問題的看法,相反,認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約束,不得隨意將其發肋撤銷。 為了調和上述兩大法系在發肋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採取了折衷的辦法。該《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肋已經生效,便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肋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肋撤銷,如一旦受肋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就我權撤銷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發肋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肋,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 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賴該發肋是不可撤銷的,並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採取了行動。 發盤效力的終止 任何一項發盤,其效力倖免可在一定條件下終止,關於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幾個方面: 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肋被發盤人依法撤回或撤銷。 被受肋人拒絕或還肋之後,即拒經或還盤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發盤之後,發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國政府對發盤中的商品或所需餐匯發布禁令等,在此情況下,按出現不可抗力可免除責任的一般原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霄失行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則該發盤的效力也可終 來源:網路 作者:不詳
⑶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麼(單證員試題)
交易磋商可概來括為四個環節,即為詢盤源、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詢盤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
⑷ 交易磋商 中國有句古話說「貨比三家不吃虧」,那麼對外詢盤是不是越多越好呢
交易磋商中國有句古話說貨比三家不吃虧,那麼對我宣判是不是越多越好呢?
⑸ 交易磋商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必須階段和法定程序對還是錯為什麼
交易磋商的復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制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產品的型號\數量及報價,報價條件有很多,一般有:工廠交貨價、FCA(貨交承運人) FOB(離岸價) CFR(價格加運費), 這些報價條件使用較多的.要注意後面幾個價格要在工廠交貨價上加上根據不同的價格條款加上去.
2.付款條件: 全TT 或 部分定金,餘款發貨前或放提單前 或:信用證
3.質量條款: 產品質量標准確認與驗收辦法 不良品的協商解決辦法 退貨辦法
4.產品的技術要求與包裝要求,送樣的確認等
5。訂單的交期協商
6.訂單的運輸條件:海運,空運,快遞,以及貨貸是對方指定貨貸還是工廠貨貸,這和價格條款相統一的。
7.裝運單證要求
8. 合同違約責任及解決
⑹ 請詳細說明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磋商的方復式通常有:
一是書面洽談制方式,如採用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通訊方式來洽談交易;二是口頭洽談方式,如請外商來國內面談或參加廣交會、國際博覽會等,
另外還包括雙方通過國際長途電話進行的交易磋商;
三是行為表示的方式,如在拍賣市場上的拍賣、購進活動等。
進口交易磋商的內容,主要是就購進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
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索賠、仲裁等進行協商。
由於許多老客戶之間,事先已就"一般交易條件"達成協議或形成了一些習慣作法,
或者已訂長期的貿易協議等原因,一筆交易就不一定需要對各項條款一一重新協商。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
⑺ 交易磋商的主要環節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頭的(面談或電話),也可以是書面的(傳真、電傳或信函)。交易磋商的過程可分成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法律步驟。 發盤(Offer)也叫發價,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發盤在法律上稱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Offer),也稱遞盤(Bid)。
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一方逕直發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
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復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復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⑻ 交易磋商的方式有哪些買賣雙方通常對哪幾項交易條件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回。
.產品的答型號\數量及報價,報價條件有很多,一般有:工廠交貨價、FCA(貨交承運人) FOB(離岸價) CFR(價格加運費), 這些報價條件使用較多的.要注意後面幾個價格要在工廠交貨價上加上根據不同的價格條款加上去.
2.付款條件: 全TT 或 部分定金,餘款發貨前或放提單前 或:信用證
3.質量條款: 產品質量標准確認與驗收辦法 不良品的協商解決辦法 退貨辦法
4.產品的技術要求與包裝要求,送樣的確認等
5。訂單的交期協商
6.訂單的運輸條件:海運,空運,快遞,以及貨貸是對方指定貨貸還是工廠貨貸,這和價格條款相統一的。
7.裝運單證要求
8. 合同違約責任及解決
⑼ 簡述交易磋商的要素
交易抄磋商是一項交易的開襲始,應該以對該項業務進行周密調研為基礎,要做好充分准備,應該預測和判斷該項業務進行所需要的技術和知識。
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電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談方式(或稱為口頭磋商方式)兩種。
交易磋商的內容: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品質、包裝、交貨方式、價格、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辦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兩個基本環節是:發盤和接受。
⑽ 請問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內容。
磋商英文解釋:[co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釋:仔細商量、研究;互相商議;交換意見。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業為出售某項貨物與國外客戶就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期達成協議的過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為目的,一旦雙方對各項交易條件協商一致,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過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據,合同是磋商的結果。交易磋商的內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內容通常包括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支付、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其中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和支付六項常常被視為主要交易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也是進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談內容。而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的解決辦法,並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內容,往往被視為一般交易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雙方若無異議,就不必逐條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兩種:口頭磋商和書面磋商。口頭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在廣交會、華交會等國際交易會上或客戶來訪或出國小組拜訪客戶等面對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雙方通過電話交談磋商。書面磋商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E-mail)和網上洽談等通信工具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環節交易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對外工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電傳請義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於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於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計算標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不同意撤盤。於是,雙方為能否撤消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供應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於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試問,如你為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 分析:如果我是仲裁員,將裁決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義大利於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2)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①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圖後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的,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③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同時間應為開標後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來電撤消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消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並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銷;(4)我方中標後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業對義大利某商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於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於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中國與義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按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於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項交易,應即復電通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於其他原因,願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予以默認。 [案例3]我方發盤至5月5日止,但由於市場情況不穩定,對方延至5月6日才發電傳表示接受,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分析:應根據當時情況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1)這是一種遲發的接受,遲發接受原則上無效。但如我方願達成這筆交易,也可及時回電確認,承認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於接受到達之日生效;(2)如我不願達成此筆交易,則可通知對方接受逾期,不能確認;也可不予答復。 [案例4] 一法國商人於某日上午走訪我外貿企業洽購某商品,我方口頭發盤後對方未置可否。當日下午法商再次來訪,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上午的發盤。那時,我方已獲悉該項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有趨漲的跡象。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分析:(1)中國與法國均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2)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發盤後,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鑒於市場有趨漲跡象,自可予以拒絕或提高售價繼續洽談。如果當時我方急於求售,或由於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案例5]我方10日電傳出售貨物限於15日復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盤人答復「價格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盤人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復電拒絕。問我方這樣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分析:可以,因對方13日來電是對我方發盤的拒絕,而發盤一經拒絕即告有效。 [案例6] 我出口企業於6月1日向英商發盤供應某商品,限6月7日復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電傳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須降價5%。我正研究如何答復時,由於該商的國際市場發生對英商有利的變化,該商又於6月5日來電傳表示,無條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發盤。試問我方應如何處理?為什麼?分析:發盤一經受盤人還盤人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電傳是一項還盤。因此,我6月1日發盤已經失效。據此,如由於市場變化,我方不願達成交易,則可予以拒絕。如願意按原價達成交易,則可立即回電予以確認。[案例7]我某出口公司於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後,即著手備貨。數日後,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合同並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合同已經成立,於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處理?試簡述理由。分析: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考慮具體措施:(1)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而對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限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發盤人在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准;(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於實質性改變;(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賠。 [案例8]我某外貿企業向國外詢購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發盤,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於3月22日電復:「如能把單價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對方沒有反應。後因用貨部門要貨心切,又鑒於該商品行市看漲,我方隨即於3月25日又去電表示同意對方3月20日發盤所提出的各項條件。試分析,此項交易是否達成?理由何在?分析:交易未達成。因為我方3月22日電是還盤,按法律規定一項發盤一經還盤即告終止;原發盤人對還盤又來作答復。而3月25日電是對已失效的發盤表示接受,據此不能達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