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股企業 股權交割 財務和法律方面的問題 咨詢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對方應當是這個培訓企業的股東,他願意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中的27%份額給你,意向對價是500萬元人民幣,你需要一個專業人士幫助你完成這個股權轉讓交易,包括談判、協議起草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等。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交易的核心問題是交易價格問題,你需要專業人士幫你完成這個談判,至少意味著上述股權份額確定的情況下,其交易價格尚未完全敲定,500萬還只是一個意向性交易價格,而你希望通過談判確定一個相對客觀、符合或接近擬轉讓股權真實價值的受讓價。
從法律專業人員的角度講,任何商業談判都只能是圍繞客戶的價值需求展開,沒有什麼談判可以脫離交易雙方對交易價值的客觀判斷,專業人士只能根據他們以往的經驗、結合轉讓標的和法律規定幫助你實現價值最大化。
例如,你對該股權價值的判斷,在未進行任何客觀調查和評估的情況下,可能與藉助職業人士的實際調查和價值評估手段所確定的價值判斷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或者,如果你事先就已經確定了交易價格,你們這場談判的核心問題就會發生轉移,而不會是交易定價問題。
你的問題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提出一個談判方案,幫助你通過與對方的談判盡量實現股權定價對你單方面的價值最大化;二是如何完成這個交易過程——要知道,談判只是交易的第一個階段,定價也只是股權轉讓過程中核心問題之一,而不是全部。其實,除了確定一個盡量合適的交易價格外,交易風險、交易程序、法律文件和合規性手續辦理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就談判方案而言,如果你自己已經有了一個明確客觀的價格標准,也就是說,你心中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談判目標,那麼,律師或財務能做的,就是在談判桌上與對方提出問題、商談、辯論、分析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最終解決問題。但是,僅就交易價格而言,其核心是幫助雙方找到那個客觀的、基本接近股權真實價值的定價標准,多少都得由交易雙方自己確定,輔助談判人員很難就此展開自由磋商,也沒有多少自由發揮的餘地。
如果你現在還沒有一個成型的價格確定方案,那麼,律師或者財務應當可以幫助你找到價值確定的參考標准,並在商業談判中貫徹和實現。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而言都需要對擬轉讓股權的企業和股東進行專業調查,對企業進行價值評估,或者與對方通過確定的中介機構對交易股權進行評估,做完這些基本功課以後,才能就各自的利益需求,在圍繞既定的評估價值標準的基礎上展開實質性談判。
實踐中,許多交易規模不大的股權轉讓,交易雙方都會選擇盡量簡化交易談判和定價過程,基於雙方的互信,共同快速達成交易協定,然後直接進入協議起草、修改、談判確定、簽署、支付費用、辦理交接手續、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等流程。這樣,可以省去一大筆律師費用,也有利於加快交易進程,達到迅速實現交易目的的目標。
就個人過往的執業經驗來看,簡化的交易流程雖然能便利交易雙方迅速達成交易結果,但往往會伴隨交易風險和法律糾紛,最終並不絕對的達到省心、省力、省錢的目的。尤其對於上規模的交易而言,聘請專業律師幫助進行價格發現和定價談判、幫助起草法律文件、修改和執行各項交易流程,幾乎是商業社會普遍認為必不可少的環節。
至於你所需要的報價,一般得根據上述涉及到的環節、工作量的多少、客戶的要求、交易事項的重要程度、需要投入的人力和時間等因素,由客戶方與顧問方協商確定。
2. 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權可以之間交易,還是要經過交易所
國有股轉讓需要經過產權交易所,C的股權不是國有股,不需要經過產權交易所的。
沒有相關規定好提供,因為C公司股權不是國有股。我就是國投公司的法律顧問。
3. 國有企業收購股權需要進場交易嗎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的制定與審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進場交易等(以下統稱「必經程序「),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但這一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非行政法規,位階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使得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處於「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地位。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實施後,國有股權轉讓必經程序是否變的明朗化,尤其是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要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呢?一、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首先,國有股權轉讓是否一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其次,未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國有企業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對象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公司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轉讓重大資產、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清算、分配利潤、進行大額捐贈、發行債券、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申請破產、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統稱「重大事項」)。 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只有涉及會導致上述重大事項發生的股權轉讓才需要資產評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履行資產評估程序的轉讓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待轉讓的股權如果只是企業的極小一部分,並不會導致企業合並、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項的發生,便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由此可見,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資產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判斷標的企業是否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會導致標的企業重大事項的發生。符合以上兩點的股權轉讓就需要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程序屬於強制性規定,若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轉讓行為無效。二、國有股權轉讓是否必須進場交易 相比較資產評估規定,《國有資產法》對於進場交易的規定比較模糊。《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明確了應當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僅為國有資產轉讓,指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對於國有獨資企業來講轉讓的是出資;對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而言轉讓的是股權、股份。國家出資企業轉讓廠房、機器及設備等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並非國有資產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轉讓。簡單的來說,需要進場交易的經濟行為即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股權轉讓。由於這一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進場交易的對象,那麼是否只要有一滴「國有血」就必須進場交易?是按照企業的層級還是出資的比例來確定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呢?未進場交易的國有股權轉讓行為是否一定無效呢?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業股權中存在國有成分,這部分股權轉讓都需要進場交易,未進場交易當然無效。 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建議可參照公司章程約定判斷是否需要進場交易。如果章程約定國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那麼就必須進場交易。這一觀點為進場交易立法細化提供了一個方向,但在目前現實操作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很多企業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對於一些具體、重點問題並未明確。同時,很多企業是國有出資人投資的三級、四級或五級企業,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權中存在國有資產,也許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確「進場交易」這一事項。退一步說,即便企業章程約定了無須進場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嚴格按照《國有資產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敲章了,該章程也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從而導致轉讓合同無效。可見,「參照章程」的觀點還有待立法明確。 由於《國有資產法》中對進場交易對象規定不盡明確,使得現實操作進退兩難。若不進場交易,轉讓行為無效將可能無效;若進場交易,「一滴血」轉讓成本過高,會限制國有資產的流通。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限制了國有資產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綜上所述,國有股權轉讓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能提供完全、明確的操作指引,導致轉讓過程中存在著相當多的不確定因素,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值得人們高度關注。
4. 國有股權轉讓必須資產評估與進場交易嗎
必須。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並、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八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4)股權交易中心參股擴展閱讀:
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