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現貨交易有哪些規定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經依法設立或者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第四條 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品現貨市場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加強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調解投訴和糾紛等。
第二章 商品現貨市場
第六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堅持為實體經濟服務、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宗旨。 第七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市場管理、信息服務、風險控制等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遵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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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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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國內大宗商品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國家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令2013第3號)
7、《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
8、《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9、《商務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動大宗商品市場有序轉型的通知》(商建發[2012]59號)
10、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信字[2005]8號)
11、《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商務部,2010年11月03日)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年1月8日)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5]252號)
1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8—2009)
15、《網路交易服務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國家標准GB/T24661.2—2009)
17、《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18、《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2007年6月1日)
19、《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2012年國家工信部發布)
20、《全國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綱要》(商務部:商建發[2004]267號)
21、《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2006年中辦、國辦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47號令)
23、《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務部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建發[2014]60號)
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4月15日)
26、《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3]210號)等。
說明:以上詳文可登錄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官方網站查閱
㈤ 國家開始整頓現貨電子交易市場,誰給推薦個安全穩定的好吧。我被不法市場坑過的!!
果然我沒猜錯,被農產品坑了吧,小心為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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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能賺錢才是主要的,你說呢
㈥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交易規范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序。
本標准適用於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於期貨交易。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2.1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於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註:大宗商品是本標准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數據電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電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網路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電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並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交易商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交貨倉庫Transaction 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委託,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並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註: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結算銀行Balance Bank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電子交易參與方
3.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並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台,並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准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制定並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具有風險防範的措施,並確保措施的實現;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並有措施保證履約;
f)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並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指定交貨倉庫,並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並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於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
f)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准確;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於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並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後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資格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由於其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全權負責。
3.4交貨倉庫
交貨倉庫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是電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貨倉庫負責對商品進行保管,對其外在品質進行檢驗。
電子交易中心與交貨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電子交易中心對交貨倉庫的與電子交易有關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貨倉庫不能參與有關商品的電子交易活動。
3.4.1選取
交貨倉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b)倉庫所在地的倉儲主管部門的倉儲經營許可;
c)倉庫基礎設施、管理制度符合電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電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務、信息服務;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交易中心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並與之簽訂交貨倉庫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風險抵押金,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3.4.2基礎設施
交貨倉庫的基礎設施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a)堆場、庫房有一定規模,有儲存電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b)滿足運輸和配送要求的運輸條件;
c)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
d)嚴格、完善的商品檢化驗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認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業務規則、交貨制度等;
f)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g)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h)滿足保管、物流服務要求的倉儲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能實時、准確地反映保管物資的動態情況,與電子交易中心實時通訊;
i)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3.4.3提供的服務
交貨倉庫提供的服務如下:
a)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務;
b)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
c)有代辦交貨商品運輸的能力;
d)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後,按規定生成倉單;
e)交貨倉庫應當擔保倉單所代表的交貨商品的數量及外表品質等屬性;
f)配合電子交易中心開展信息發布與查詢;
g)保守與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h)按要求實時向電子交易中心傳輸相關數據並提供有關情況;
i)當所存商品的存放時間超出商(質)檢規定的有效期時,交貨倉庫應及時提醒並協助貨主委託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對所存商品進行復檢;
j) 當交易雙方對商品的質量發生爭議時,交貨倉庫應當協同交易雙方去國家認可的商(質)檢部門進行復檢;
k)根據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對用於交貨的貨物進行驗收入庫;貨物入庫的檢驗由貨物賣方和交貨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3.4.4注銷
交貨倉庫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應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放棄交貨倉庫資格書面申請,並經電子交易中心審核批准。
交貨倉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a)交貨商品全部出庫、經電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銷倉單;
b)結清與電子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c)按電子交易中心標准清退風險抵押金。
交貨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貨倉庫。
3.5結算銀行
結算銀行由電子交易中心統一認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電子交易中心結算、劃撥資金。
電子交易中心應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結算帳戶,用於存放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款項。
3.5.1選取
為電子交易提供服務的結算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a)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b)安全、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c)電子交易中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結算銀行與電子交易中心應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3.5.2提供的服務
結算銀行提供的服務如下:
a)開設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
b)向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c)了解並反映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資信情況;
d)根據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商的資金;
e)在電子交易中心出現重大風險時,應協助電子交易中心化解風險;
f)保守電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3.5.3注銷
結算銀行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電子交易中心應及時通告交易商。結算銀行申請放棄結算銀行資格,應提前向電子交易中心遞交結算銀行資格注銷的書面說明。
4電子交易業務程序
交易商在電子交易中心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履約,進行貨物、貨款交換,並按規定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應約定具體的電子交易程序同時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公告電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電子交易合同的標的物是大宗商品
4.2電子交易合同的訂立
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彼此之間的買賣行為。電子交易合同的訂貨量,不應大於同期合同標的物的社會供需總量。
4.2.1合同的內容
電子交易中心可以發布經交易商認可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合同中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a)買、賣方的名稱;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包裝方式:
f)檢驗標准和方式;
g)交貨時間;
h)價款;
i)結算方式;
j)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k)違約責任;
l)解決爭議的方法;
m)合同訂立的地點。
合同具體條款由買賣雙方簽約時約定。
4.2.2要約
交易商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買賣委託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買賣委託指令的內容要具體,應包括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4.2.3承諾
交易商回應其他交易商發出的要約,向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輸入的賣出或買入指令即為該交易商向發出要約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諾。買賣成交時即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3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貨款支付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貨款項包括貨款和包裝款。貨款按賣出價加減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結算,包裝款、地區差價和品質差價按電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標准執行。
4.3.1貨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買進貨物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兩種方式。貨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進度由買賣方交易商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約定。
4.3.2貨款支付過程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到期以前,買方應將與其買入商品相對應的全額貨款與前期已付貨款的差額部分劃入電子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帳戶。
交貨結算時,電子交易中心將交貨貨款付給賣方,給買方開具倉單持有憑證。
4.3.3結算過程
電子交易中心對交易商存入電子交易中心專用結算帳戶的貨款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帳戶,電子交易中心根據交易商當日成交數量按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准計收交易手續費。電子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交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專用帳戶和交易商專用資金帳戶辦理。
4.3.4結算結果通知
當日交易結束後,電子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續費、貨款進行結算。電子交易中心採用發放結算單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當日結算數據。
遇特殊情況造成電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電子交易中心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4.4交貨
商品交貨是按照電子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對合同約定商品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的過程。交易商進行商品交貨,應按規定向電子交易中心交納交貨手續費。具體標准在電子交易中心的交貨制度中明確。
4.4.1貨物賣出
賣方交易商將其合格貨物送至交貨倉庫換取倉單並在電子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即可賣出,如果貨物尚未運至倉庫,交易商應提供有貨證明,並經電子交易中心認可。
4.4.2交貨期限
交易商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交貨期限。訂立合同後,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內自行安排交貨時間。
4.4.3交貨過程
交易商將商品送至交貨倉庫檢驗合格後換取倉單。在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交貨日之前,交易商應將倉單和增值稅發票等憑證交至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在確認買賣雙方對貨物的數量、質量和相關手續無異議後,交付貨物、支付貨款。
4.5電子交易合同的轉讓
交易商一方在把電子交易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中心合同轉讓的總量應小於同期標的物的社會流轉總量。
4.6電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過電子交易中心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買賣方交易商協商一致並通過電子交易中心後,電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風險與責任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電子交易中心簽訂入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免責條款和生效的條件。
交易商對其在電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責任時,電子交易中心有權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a)終止其資格,接受並全權處理其未履約合同,相應盈虧完全由當事交易商承擔;
b)將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履約賠償;
c) 不足補償部分通過法律程序,繼續對該交易商追償。
㈦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一些相關法律
北京:3種網上開店無須辦證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點擊:8 評論:0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實行,但只在第26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無具體內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網上經營不需要辦理執照的3種情況(詳見附件),其中包括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面臨誠信問題 落實規范有難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點擊:11 評論:0
近日商務部出台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要求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交易、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為。電子商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後,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由於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也面 [閱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點擊:8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律文件,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電子商務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點擊:22 評論:0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點擊:2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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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02 12:07:34 點擊:5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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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02 12:04:52 點擊:10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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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點擊:3 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 [閱讀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08-01-02 11:54:50 點擊: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 [閱讀全文]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日期:2008-01-02 11:52:14 點擊:26 評論:0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機遇期。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 [閱讀全文]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正在著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點擊:7 評論:0
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司長聶林海27日在首屆中國電子商務與物流配送研討會上表示,商務部致力推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將於近期發布和著手制定相關法規,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報告,2008年將發布第一批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據聶林海介紹,商務部制定 [閱讀全文]
㈧ 簡述電子商務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和法規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