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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6條的規定是什麼
12.6公共抄傳媒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Ⅲ 上市條件去哪個網站具體在什麼位置查詢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不全。各版塊包含已上市股票多少
一、國內主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中小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財務與股本條件(其它條件參見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2、財務條件: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三、創業板上市的財務及股本條件:
1、股本條件:
IPO後總股本不得少於3000萬元。2、財務條件: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
Ⅳ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編制原則是什麼
深交所證抄券代碼採用六位襲數的數字型編制方法,首位代碼為證券品種區別代碼。其中0字開頭的代碼為A股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證券代碼;1字開頭的代碼為基金、債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證券代碼;2字開頭的代碼為B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證券代碼;3字開頭的代碼為創業板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指數、統計指標、網路投票的證券代碼;4字開頭的代碼為代辦轉讓股票等的證券代碼。
Ⅳ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4.1.1 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單個或多個會員的不同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
4.1.2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以通過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發出轉託管指令,轉託管完成後,在轉入的交易單元委託賣出。
轉託管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4.2.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4.2.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2.3 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3.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並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額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具體停牌及復牌的時間,以相關公告為准。
4.3.4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一)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至14︰57;
(三)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本所可以視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閥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4.3.5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暫停上市或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6 證券在9︰25前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開盤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證券在9︰30及其後臨時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停牌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7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由本所或證券發行人予以公告。
4.3.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4.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 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股價格×股份變動比例〕÷(1+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以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本所同意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向市場公布該次除權(息)適用的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
4.4.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5.1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不在主板、中小企業板或者創業板行情中揭示。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相關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准。
4.5.2 本所對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退市整理期間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4.5.3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4.5.4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規則第五章規定的證券公開信息披露及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4.5.5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4.6.1 滬深300指數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於當日暫停相關證券品種的競價交易(以下簡稱「指數熔斷」):
(一)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但未達到7%的,指數熔斷時間為15分鍾。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於13∶00起繼續計算。熔斷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恢復交易並進行收盤集合競價,但14∶45及之後觸發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恢復交易。
(二)滬深300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7%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恢復交易。
9∶30前出現第(一)、(二)項情形的,於9∶30開始實施指數熔斷。14∶57至15∶00期間不實施指數熔斷。
指數熔斷的具體實施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4.6.2 本所交易日為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的,當日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於13∶00起恢復交易;當日13∶00至15∶00期間,本所不實施指數熔斷。
本條所稱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是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證50指數期貨、滬深30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
4.6.3 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證券品種包括股票、相關基金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具體以本所公告為准。
4.6.4 指數熔斷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恢復交易時,本所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再繼續當日交易。
指數熔斷期間和恢復交易時的集合競價不揭示虛擬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6.5 指數熔斷期間,相關證券復牌的,延至指數熔斷結束後實施。
4.6.6 指數熔斷至15∶00 的,相關證券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6.7 指數熔斷至15∶00的,相關證券當日不再進行大宗交易。
Ⅵ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13.1.1條內容
13.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 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以最近三年的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凈利潤為依據);
(二)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三) 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四)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五) 最近兩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均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 因本規則12.4條或者12.6條所述情形財務會計報告被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責令改正 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改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並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內仍未改正;
(七) 在法定披露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八) 因欺詐發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九) 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十) 因本規則12.11條或者12.12條所述情形,公司股權分布或者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股權分布或者東人數問題解 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股權分布或者股東人數問題的解決方案並實施,但公司股票被復牌後的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或者股東人數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十一)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上市條件;
(十二)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三章 證券買賣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證券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會員通過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
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 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
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黃金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貨幣市場基金、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規定由
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2.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投資者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2.3 投資者通過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自助委託的,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1 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
申報。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 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
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
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
3.3.10 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張。
3.3.11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基金交易的計價單位為 「每份基金價格」,債券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債券交易可以採取凈價交易或全價交易的方式。
凈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全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B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5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
3.3.17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3.4.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3.4.2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其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3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二)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債券質押式回購上市首日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由本所另行規定。
有效競價范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有效競價范圍上限或下限與最近成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最近成交價增減一個該證券的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有效競價范圍。
3.4.4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
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
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4.5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
繼續交易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4.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5.6 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六)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萬股;
(七)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60萬份;
(八)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大宗交易採用協議大宗交易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方式。
協議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雙方互為指定交易對手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及數量的交易方式。
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是指證券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證券當日收盤價或證券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對大宗交易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採用協議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採用盤後定價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5至15︰30。
當天全天停牌的證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
3.6.4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限制價格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確定。
3.6.5 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協議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定價申報;
(四)其他申報。
3.6.6 協議大宗交易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和本方交易單元代碼等內容。意向申報不承擔成交義務,意向申報指令可以撤銷。
協議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約定號等內容。成交申報要求明確指定價格和數量。成交申報可以撤銷,但在對手方提交匹配的申報後不得撤銷。本所對約定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等各項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協議大宗交易定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和本方交易單元代碼等內容。市場所有參與者可以提交成交申報,按指定的價格與定價申報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時間優先順序進行成交確認。定價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定價申報每筆成交的數量或交易金額,應當滿足協議大宗交易最低限額的要求。
3.6.7 權益類證券協議大宗交易、債券(公司債券除外)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債券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8 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類型等內容。
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價格類型包括:
(一)證券當日收盤價;
(二)證券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
在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3.6.9 本所在交易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或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公司債券協議大宗交易的報價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公司債券協議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開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總成交數量、總成交金額、總成交筆數等;
(二)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買入或賣出的申報數量等。
3.6.10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協議大宗交易的每筆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二)單只證券盤後定價大宗交易的累計成交量、累計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三)單只證券大宗交易的累計成交量、累計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6.11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12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7.1 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3.7.2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並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3.7.3 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3.7.4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交易業務流程;
(二)可用於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
(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資融券的最長期限;
(五)初始保證金比例及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
(七)市場風險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項。
3.7.5 會員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其講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3.7.6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的,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暫停全部或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
3.7.7 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8.1 債券回購交易採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並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參與人為「融資方」;其對手方為「融券方」。
3.8.2 會員應當與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簽訂債券回購委託協議,並設立標准券明細賬。
標准券,是指可用於回購質押的債券品種按標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於融資的額度。標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標准券及標准券折算比率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3.8.3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方向進行申報,融券方按「賣出」方向進行申報。
3.8.4 本所債券回購按回購期限設立不同品種,並向市場公布。
3.8.5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一次交易、兩次結算。回購交易達成後,初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100元,回購到期二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購回價,購回價是指每百元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購回價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Ⅷ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4條規定是什麼
深圳抄證券交易所股票襲上市規則第12.4條規定是上市公司於交易日披露臨時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公司披露臨時報告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其他事項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Ⅸ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有哪幾個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有A股、B股,創業板和中小板股票。
深市A股的代碼是以內「0」、「2」和「3」開頭,其容中:「000」開頭的是主板股票、B股「200」開頭、「300」開頭的是創業板股票、以「002」開頭的是中小板股票。